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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口岸管理暂行现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31:37  浏览:96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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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口岸管理暂行现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口岸管理暂行现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口岸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本省的对外经济贸易、对外交往和旅游事业发展,适应全省对外开放和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口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
第四条 口岸的管理,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和对外信誉、讲求经济效益的方针,坚持宏观管理、加强服务、依法监督和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原则,为人员、货物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提供方便。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口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主持平衡口岸的外贸运输计划,检查和贯彻执行国家下达的运输计划。
(三)负责口岸外贸运输的协调工作。
(四)负责协调、仲裁在口岸的管理、经营、服务和有关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五)负责对口岸的检查、检验和检疫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检查督促口岸的配套设施与口岸的规划、建设以及技术改造工作同步进行。
(七)负责一、二类口岸开放或者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负责制定口岸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口岸的年度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速口岸的开放。
(九)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设立口岸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成后应当经口岸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七条 从事与口岸有关的交通运输、对外经济贸易和仓储、服务等项活动以及进行口岸检查、检验和检疫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当地口岸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八条 口岸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协作,促进外贸运输各环节之间相互衔接,提高口岸通过能力,保证口岸畅通。
第九条 口岸管理部门应督促本省口岸的检查、检验和检疫部门简化查验手续,加快验放速度,为人员、货物和交通运输工具依法进出口岸提供方便。
第十条 在与口岸有关的交通运输、对外经济贸易和仓储、服务等项活动以及口岸的检查、检验和检疫工作中发生协作配合方面的纠纷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当地口岸管理部门协调、仲裁。
口岸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协调、仲裁决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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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0〕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

燃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预防爆炸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安监、城管、工商、质监、卫生、文广、环保、交通等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含镇江新区管委会,下同)组成。联席会议建立工作制度,负责协调重大问题。联席会议设在市公安部门,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是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安监、城管、工商、质监、卫生、文广、环保、交通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有关镇人民政府和居(村)委会应配合做好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影剧院、体育馆、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游乐场、会堂、车站、码头、大型百货商店(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2.粮、棉、油、麻、日用工业品等可燃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3.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单位及周围100米范围内;

4.军事设施、自然保护区、古建筑、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5.国家工作机关、重要供电设施、通信枢纽;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专院校、敬老院;

7.架空电线和邮电通讯、有线广播、电视线下方;

8.各类建筑物的阳台、窗台、走廊、屋顶;

9.草堆、草地、芦苇滩(堆)、山林;

10.不具备烟花爆竹燃放条件的棚户区等居民小区;

11.宾馆、酒店、酒吧、饭店、歌舞厅、网吧等公共场所的室内;

12.其它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区域。

第七条 在前条规定的禁放地点,由该地点的管理单位负责张贴或者悬挂醒目的“禁放”统一标志,禁放地点的管理单位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本单位禁放工作,落实相关制度措施。

第八条 下列范围内每日晚上22时到次日早上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东从238省道与上隍路交界口起,沿上隍路、金港大道、谏辛公路至沿江公路;南从沿江公路起,沿312国道至戴家门;西从戴家门起,沿戴家门路至长江南岸线;北从润扬大桥南接线起,沿长江南岸线至索普(集团)有限公司的闭合区域。
  第九条 从农历除夕上午6时至正月十五日24时止,除第六条规定的禁放地点外,全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限于危险等级为C、D级,应当在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烟花爆竹标注的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2.在道路、公共场地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过;

3.车辆、船舶在行驶途中不得燃放;

4.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区安监部门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报市安监部门核准后执行。

区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在本市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和原材料批发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必须具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具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市安监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质监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按照环保、安全的原则,确定允许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种类禁止销售和燃放。
  第十四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应当采购和销售市安监部门准予采购和销售的烟花爆竹种类。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没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制止,并对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以及冷焰火。

  第二十条 各辖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镇江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市政府令16号)、《关于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有限开禁的通告》(镇政发〔2008〕95号)同时废止。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朝阳市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
目标考核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3月3日批准发布)

第一条 为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加强跨行政区河流水环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行政区河流断面(以下简称跨界断面),是指各县(市)区行政区间主要河流的出入界水质断面。
第三条 县(市)区对流经本行政区的河流造成污染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向市财政缴纳水污染生态补偿金。
跨界断面、考核指标、采样监测频率等需要调整时,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跨界断面水质监测评价和水污染生态补偿金核定工作。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跨界断面水质监测工作。
市财政每年应列支专项资金用于跨界断面水质监测工作。
第五条 对水质超标、水体污染责任难以确定的跨界断面,采取区域自行申报污染源,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随机抽样监测,按抽测污染源废水超标倍数和抽测企业超标百分数的方法分别核定各有关行政区水污染生态补偿金数额。
原则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次抽测5~10家(申报污染源数小于5家的,抽测2~3家)各行政区申报的污染源,按抽测污染源废水平均超标倍数和抽测超标企业数占总申报企业百分比认定各行政区废水超标倍数和企业超标百分数。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核定县(市)区政府应缴纳的补偿资金额,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通报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抄送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在年终结算时一并扣缴。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扣缴的水污染生态补偿金实行专户管理,在“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下专项用于省、市考核断面的下游城市补偿和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工程。
第八条 根据水污染防治要求和治理成本及上游河段(入行政区)来水水质状况,水污染补偿资金收缴标准暂定为:
(一)上游来水达标,下游出界断面水质不达标,断面水质考核指标超标0.5倍及以下,扣缴25万元;每递增超标0.5倍以内(含0.5倍),加罚25万元。
(二)上游来水不达标,下游(出行政区)也不达标,但跨界断面水质改善超过考核目标基数25%的县(市)区,不交纳补偿金。
(三)上游来水不达标,下游(出行政区)也不达标,但跨界断面水质发生恶化的县(市)区,以考核目标为基数,污染加重50%以下,扣缴25万元;污染每递增50%(含50%),加罚25万元。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情况的跨界断面,水污染生态补偿金数额:污染源抽测结果平均超标倍数在0.5倍和超标率在50%及以内行政区,每次扣缴该行政区25万元;超标倍数在0.5倍或超标率在50%及以上的行政区,每次扣缴该行政区50万元。
第九条 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工作纳入县(市)区工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对跨界断面水质考核连续6个月超标的县(市)区,追究有关领导和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对全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体优秀,水质明显改善的县(市)区,由市政府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朝阳市主要河流跨界断面考核表


附件
朝阳市主要河流跨界断面考核表
单位:mg/L
河流名称 断面名称 考核指标 考核目标 监测频次 责任单位
大凌河 王家窝铺 COD 30 每季一次 葫芦岛建昌对照断面
水泉 COD 30 每季一次 喀左县
木城子 COD 30 每季一次 朝阳县
章吉营 COD 30 每月一次 朝阳市、朝阳县、
龙城、双塔、开发区
大凌河
西支 八里堡 COD 20 各水期一次 大凌河西支对照断面
官大海 COD 30 每季一次 凌源市
小城子 COD 30 每季一次 喀左县
第二
牤牛河 梨树沟 COD 30 每季一次 建平县
SS 100
乌兰河硕 COD 30 每季一次 喀左县
SS 100
老虎山河 老虎山大桥 COD 20 每季一次 赤峰敖汉对照断面
SS 70
北沟门 COD 20 每季一次 建平县
SS 70
铁路桥 COD 20 每季一次 朝阳县
SS 70
什家河 召都巴小桥 COD 30 每季一次 朝阳县
SS 100
凉水河 凉水河大桥 COD 30 每季一次 北票市
SS 100
牤牛河 牤牛河大桥 COD 20 每季一次 北票市
SS 70
蒙古营河 蒙古营河桥 COD 30 每季一次 建平县
SS 70
小凌河 松岭门 COD 20 各水期一次 朝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