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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1975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14:04  浏览:96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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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1975年)

中国政府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9月9日 生效日期1977年1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发展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

  第一条 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和平等互利原则,通过交流有助于两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科学技术知识、经验和成就,发展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通过互相派遣专家考察科学技术知识、经验和成就或进行专业实习,交换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经验,互相提供科学技术资料和科学实验用的种子、苗木,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实现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三条 双方为实现本协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合作,将每年轮流派遣代表或代表团在两国首都商谈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事宜和签订年度合作计划。如属需要,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同意年度计划之外的附加项目,当年即可执行。附加项目将作为附件列入下年度计划。

  第四条 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专家及其他人员应遵守对方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 双方对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专家和其他人员应保证根据两国现行法令和规定提供一切协助,以便其顺利完成任务。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暂时生效,在双方已履行了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后正式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方式提出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将继续有效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九月九日在墨西哥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合众国大使馆和墨西哥合众国外交部相互照会通知后,本协定于一九七七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墨西哥合众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姚  广             埃米略·奥·拉瓦萨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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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司法部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

劳动部 司法部


劳动部、司法部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
1992年1月16日,劳动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司法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司令部、总参军务部:
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一些行业的技术工人进行国内、国际之间劳务合作与交流活动不断增加。每年有相当数量的技术工人由国家派遣或个人申请出国,需办理出国公证手续。为了维护国家对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核发与管理的严肃性,保证出国技术工人的素质,适应国际交流的实际需要,使我国的一些传统技艺和技术专长在国际上保持良好的声誉,根据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实施的《工人考核条例》,现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派遣或个人申请出国的各类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公证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派遣或个人申请出国的技术工人,其《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当事人原住所地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查实后,以证明其证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的印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的印鉴属实的方式,出具公证书。
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派遣或个人申请出国的技术工人,其《技术等级证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审核、重新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技术等级证书》,并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印章,当事人原住所地公证机关予以公证,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的印鉴属实。证明方式与第一条相同。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各总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派遣出国的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须经劳动部培训司审核、重新换发全国统一规定的上述证书,并加盖劳动部培训司证书专用印章,当事人原住所地公证机关予以公证,证明劳动部培训司证书专用的印鉴属实。证明方式与第一条相同。
四、凡出国的技术工人持有各类培训机构和公司、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举办的培训班颁发的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公证机关一律不予办理公证证明。对乱制、滥发上述规定证书的,按《工人考核条例》罚则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或机关予以处罚。
各地公证机关和劳动行政部门在办理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时,应与当事人原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逐级请示。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政府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莱政发[2008]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莱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莱芜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莱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莱芜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敬业、务实、清廉、一流”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开拓创新,争创一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九、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审计局在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二、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六、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市级社会事务管理、重大建设项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重大政策规定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七、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八、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一、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二、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三、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六、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提高行政效能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信息报送要围绕中心工作,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二十八、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及时报告办理结果;重大复杂事项,除有规定时限要求的以外,一般应在15天内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
  二十九、对市政府的重要决策特别是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件,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要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
  三十、市政府办公室要对市政府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跟踪催办,确保市政府的各项决定落到实处。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制度建设,认真推行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政协、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和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听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列席。必要时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四、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四十五、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会前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向市长汇报并经市长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经秘书长审定后报市长确定。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 四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一般不发纪要,确需要发的,要按行文程序办理;属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各类会议都要开短会、讲短话,从严控制会议时间。副市长召开的会议,除分管部门外,一般不要求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五十、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莱芜召开全国、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市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一、各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
  五十二、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区、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市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
  五十三、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后,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要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四、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
  (三)政府序列部门正职,行政、事业单位正县级干部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长、市政府序列部门正职出国公文,由市长签发。 
  (五)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市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
  (六)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五十五、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制发。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及人事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六十、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各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区区长、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莱芜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以上人员请假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应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