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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体制及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50:19  浏览:95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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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体制及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体制及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5〕8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体制及机构编制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体制及机构编制调整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要求,现对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管理体制及机构编制作如下调整: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省经济委员会管理的副厅级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领导相互交叉兼职的工作体制。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由原4个调整为5个,即:综合处、安全生产监督处、矿山安全监察处、煤矿安全监察处、宣传教育培训处。
  三、行政编制由原核定的18名调整为23名(含中编办下达给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的 15名),机关工勤人员(司机、通讯员、打字员)事业编制由原核定的3名调整为4名。
  四、厅级领导职数由原核定的1名调整为3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仍为7名。
  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体制调整后其主要职责仍按“青办发〔2004〕15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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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第一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2013年 第18号



  为推广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水平,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现予以公告。
  
附件: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第一批).pdf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898/n15337300.files/n15335663.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3月28日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劳动部 全国总工会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总工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和职工初步享有了用人自主权和择业自主权。同时,外商来华投资办企业的也越来越多,这对加快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用人自主权的扩大,部分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存
在不少问题。一些企业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任意辞退职工;工资水平偏低,克扣职工工资;忽视职工安全健康,劳动条件恶劣;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不经培训就上岗;没有保险福利待遇等,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了更 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劳动管理的有?
卣叻ü妫勒笠滴シ蠢投ü娴男形惺当U掀笠抵肮さ暮戏ㄈㄒ妫志陀泄厥孪钔ㄖ缦拢?
一、企业招用职工,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行劳动合同用人制度,与被录用职工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二、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本企业生产经营和当地物价指数上涨情况,适时调整职工工资。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地向职工发放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
三、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对职工的培训义务。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要经过培训考核,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四、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待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在基本生活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补贴。对不缴纳或不按期缴
纳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由银行从帐户中直接划拨,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或补交滞纳金。
五、企业必须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企业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卫生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工“四期”保护工作。对于拒不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令其停产。
六、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应当征得工会和职工的同意。每周加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凡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必须付给职工相当于本人工资150%—200%的加班工资。
七、企业处罚违纪职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体罚、殴打和侮辱职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处罚职工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立即责令其改正,并向职工道歉和赔偿损失。对克扣工资、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强迫职工加班加点等问题要依法及
时处理。对克扣职工工资的,要限期补发;对强行要求职工加班加点的,除限期改正外,还要责令其限期足额发给加班工资。对触犯刑律的,劳动行政部门要建议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八、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监察规定》,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结合日常工作经常深入企业,对其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劳动政策法规的行为。
九、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企业应按照《工会法》在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下,成立企业工会。工会要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经常工作,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收到职 工投诉后,要代?
碇肮び肫笠到簧妗6圆桓恼模笆毕蚶投姓棵拧⑸霞豆せ嶙橹陀泄氐ノ煌ūㄇ榭觯餐扇〈胧┦蛊涓恼?
十、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使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家喻户晓,增强企业和职工的法制观念和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宣传作用,对于执行法规好的典型,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对违法乱纪的典型
也要有选择地公开报道,造成一个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舆论环境。



199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