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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47:36  浏览:99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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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令


《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大海
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

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的生活,促进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4」33号文件《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具体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等工作。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机构接受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的业务领导。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其经济能力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强制性社会统筹。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
(一)各级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中的固定工作人员。
(二)中央、省属驻潍机关、事业单位及军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非军籍固定工作人员。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县市区自行筹集,全市统一管理、统一支付项目、统一支付标准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金的筹集
第六条 基本养老金的筹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七条 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固定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与上月统筹项目内离退休(职)费总额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市属以上机关、事业单位按23%筹集;县(市、区)筹集比例参照市属单位比例执行。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按上月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养老金,并由单位代为扣缴。
第八条 基本养老金的缴纳比例可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的变化,由人事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九条 基本养老金的列支
(一)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财政全额列入预算。
(二)差额拨款的单位,按差额比例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其它部分在税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
(三)自收自支(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在税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各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填报《职工养老基金缴拨月报表》和《养老基金缴拨增减情况表》一式二份,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金缴拨手续。收缴方式采取单位自行缴纳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由单位开户银行代缴。对逾期未缴者,按日加收欠缴金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统筹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金,采用全额记帐、差额结算方式。即单位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计算出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按单位实际离退休人数和规定的统一支付项目计算出离退休费,差额缴拨。单位应将个人缴费基数及金额及时登记和记载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每年由本人
签字认可,并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核对、签章。
第十二条 根据先存后用的原则,各统筹单位应按本办法预缴一个月的基本养老金作为周转金。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金由单位按月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市属以上单位的基本养老金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县市区所属单位向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保险机构缴纳,驻县市区的市属以上单位,原则上向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第十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加强对统筹单位保险基金的上缴和拨付等情况的审核,对弄虚作假,少缴多领的单位,除责令补缴和追回多领部分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加收罚金。
第三章 基本养老金的支付
第十五条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离退休后,其养老待遇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规定支付,单位代发。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支付项目、更改支付标准。
第十六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从批准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到去世。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金的组成
(一)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
(二)离退休人员按规定发放的职务补贴、工龄津贴、教护龄津贴、交通补助费、书报费、洗理费、粮油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开放城市补贴、生活补贴和离休干部特需费等。
(三)其它需要列入统筹的项目。对未列入统筹的其它项目,仍由原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未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制度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纳养老金年限,并与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工作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金。单位和个人欠缴养老金的时间不作为计发养老待遇年限。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离退休制度,参加统筹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时,须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审批表》及本人档案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审
批。未经审核同意,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不负责养老金的支付。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金在按规定留出需要支付的离退休(职)费、调剂金、管理费和供三个月支付的备用金后,其它部分存入财政预算外专户或银行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存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的基本养老金,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同财政部门签定合同,在保证支付的情况下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财政运营的增值部分并入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为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建立市调剂金。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处从每季度养老保险金收支结余中按10%的比例上解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在全市范围内调剂。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应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积累金。积累金从征收的养老保险金中按不低于工资总额2%的比例提取,全额储存、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从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中,提取3%的管理费,用于事业经费、人员工资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等项目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内部审计、稽核制度,并负责对单位养老基金的上缴和支付进行审核、检查。基本养老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筹集的基本养老金和提取的管理费,不缴纳各种税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乡镇选聘制干部的养老保险仍按潍政发「1994」39号文件中的《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执行。民办教师的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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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市函[2004]5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三月一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申报

  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规定,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以下称申报人)提出申请,经申报人审查同意后统一组织上报。

  (一)有关问题的说明

  1、在职在编人员是指在建筑业企业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工作,并有正式聘用手续的未退休人员。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经过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具有评审资格的单位评审或评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是指按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规定,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原建筑业司或建筑管理司)颁发的证书;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是指由建设部原勘察设计司和人事教育司共同用印,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用印的证书。

  4、申报专业是指《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232号)规定的14个建造师专业。申请人根据本人工程业绩情况选择其中某一个专业进行申报。

  5、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

  6、大型工程是指符合本《细则》“各专业大型工程标准一览表”(附件1)中列明的工程。

  7、工程总承包是指受发包商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实施管理,或至少应包含“设计、施工”两个阶段实施管理。

  8、施工总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和相关配套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9、施工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或有关专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证明材料》(附件2)(以下简称《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人须在《申报表》封面“申请人姓名”一栏中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名。

  2、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身份证或军官证;

  (2)学历或学位证书;

  (3)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

  (5)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

  (6)承包合同中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双方用印和签字的页面;

  (7)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8)如果报送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需提供该标准的封面、目录和有编制人员名单的页面。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工程业绩按合同考核,不同专业业绩可以累计。当工程业绩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专业类别时,与所申报建造师专业相对应的工程项目数量应占考核业绩标准的二分之一及以上。每项工程业绩仅限一人使用,且使用人必须是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每项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业绩仅限一人使用。

  4、《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按统一格式(附件2)用A4纸装订成册。

  (三)申报材料上报

  建筑业企业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材料,须以书面文件和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www.coc.gov.cn)上同时报送。

  申请人通过“中国建造师网”的“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软件填写《申报表》,并打印出书面的《申报表》,经签名后连同《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送申报人审查。申报人在审查书面材料的同时,通过申报人的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身份认证锁进入到“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中,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审查,签署意见后,直接进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程序。

  申报人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程序,将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统一直接上报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在审核书面材料的同时,需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身份认证锁进入到“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将人事部门的书面复核意见代为填入该系统后上报。

  《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使用说明书》登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可以免费下载。

  二、审核

  (一)申报人审查

  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严格审查《证明材料》的原件是否属实,是否与复印件一致,经核查无误后,由其负责人在所核实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申报人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申报表》的“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填写推荐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申报人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资历和业绩进行排序,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3),并按申报专业分别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附件4)。

  (二)主管部门审核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部门的工程管理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附件5)工程业务管理部门(上述单位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申报表》所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4、资历和业绩是否符合考核认定标准。

  审核确认后,审核部门应在《申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工程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地方所属单位涉及交通、水利和通信等专业的业绩材料,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专业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单位涉及铁道、交通、水利、通信和民航等专业的业绩材料,由建设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审核后在《申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与有关专业部门对申报相关专业业绩材料审核意见或建设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申报相关专业业绩材料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三)人事部门复核

  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和民航等有关部门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上述单位以下简称复核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复核。主要复核以下内容:

  1、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是否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执业资格情况。

  复核确认后,复核部门应在《申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的人事司,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复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四)汇总

  审核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由复核部门出具“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推荐意见函”。

  1、审核部门汇总编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3),按申报专业分别汇总编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附件4)。

  2、向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

  (1)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推荐意见函;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

  (3)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

  (4)《申报表》(一式两份);

  (5)《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考核认定

  (一)组织机构

  人事部、建设部组成“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办公室负责以下主要工作:

  1、接收、汇总各地方、各部门申报材料;

  2、组织考核认定初审工作;

  3、提出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

  4、建造师考核认定日常事务工作。

  (二)程序

  1、材料接收。办公室负责接收、整理、汇总申报材料,并对《证明材料》复印件进行审查。

  2、初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专家审查意见整理、汇总,形成初审意见,在《申报表》“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3、公示。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在“中国建造师网”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

  4、审定。领导小组负责对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定,在《申报表》“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确定“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

  5、批准与公告。领导小组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报人事部、建设部审批。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四、其它

  各地区、各部门将申报材料于2004年4月30日前报办公室。

  本《细则》适用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不含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等专业)考核认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参照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本《细则》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负责解释。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杨智慧,张国鑫,魏智成;

  联系电话:010—68393869,010—68393913;

  传  真:010—68393913;

  邮政编码:100835;

  通信地址:北京市百万庄三里河路9号。

  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软件使用中,有何问题,请和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李哲辉、李 亮;联系电话:010-68394071、010-68394400。

  如需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身份认证锁,请和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刘颖;联系电话:010-68394471。

  附 件:

  1、各专业大型工程标准一览表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证明材料

  3、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

  4、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

  5、中央管理的企业名单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制定的吉林省松花湖及其上游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制定的吉林省松花湖及其上游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延边州及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局制定的《吉林省松花湖及其上游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松花湖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是我省“十五”期间环保工作的重要任务,做好松花湖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对于改善松花湖水污染状况,促进流域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建设生态省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污染治理工作主要目标的实现。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吉林省松花湖及其上游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省环保局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加强松花湖及其上游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好松花湖饮用水源,特制定本方案。

  一、松花湖及其上游各流域的环境状况

  松花湖是我省最大的河流性人工湖,正常水位时湖长149公里,总库容108亿立方米。松花湖不仅是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而且已经成为吉林市、长春市的饮用水源地,具有饮用水源、发电、旅游等多种功能。其上游主要有松花江干流及辉发河、蛟河等支流。松花江干流源头有两支,即头道松花江、二道松花江。头道松花江流经靖宇县、抚松县,二道松花江流经安图县、抚松县、桦甸市。辉发河是松花湖的最大入湖支流,流经梅河口市、东丰县、柳河县、磐石市、桦甸市和辉南县,是除松花江干流外松花湖的主要补给水源,每年的入湖水量约占松花湖库容量的30%。蛟河横跨蛟河市,是松花湖右岸最大的支流。

  据1999年统计,松花湖上游10个市州、县(市)排放水污染物的重点工业企业有44家。其中,蛟河市6家;桦甸市7家;磐石市2家;东丰县2家;辉南县3家;梅河口市8家;柳河县5家;安图县3家;抚松县6家;靖宇县2家。年排放工业废水总量为1760万吨,COD排放总量为5550吨;年生活污水排放量为3475万吨,COD排放量为6950吨。松花湖近湖区有农田60万公顷,每年施用化肥3万多吨,农药近90吨。据有关部门估算,化肥的利用率仅为35%左右,因此约有50%以上的化肥随地表径流进入湖区,造成湖水氨氮污染。农药的利用率更低,化肥、农药是湖水总磷超标的主要原因之一。松花湖近湖区林业用地总面积为35万公顷,目前约有6.2%的林业用地被占用,主要是毁林开荒、宾馆饭店占地,造成了一定的植被破坏。目前近湖区水土流失逐年加重,水土流失面积已达8万多公顷,每年泥沙淤积量达800多万吨,导致丰水期水质反而劣于枯水期的反常现象。松花湖近湖区约有疗养院180家,饭店80家,每年向湖内排放生活污水约20万吨。湖上共有以燃用汽油或柴油为动力的船只近300艘,估算每年共向湖中排放废油10吨左右,是造成湖区油类污染的主要原因。坝下丰满街道现有居民11000人,年产生生活污水40万吨(是坝上生活污水的两倍)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丰满坝下松花江段。由于该江段水量比湖库水量小,稀释、自净能力较差,经监测,化学耗氧量已超过Ⅱ类标准。其下游12公里处是吉林市第四水厂取水口,再下游3公里处是引松入长取水口,以下依次还有吉林市第一、三、二水厂取水口。因此,该江段的水污染对吉、长两市的饮水安全威胁较大。松花湖上游各流域的污染特征均为有机污染。根据1995年至2000年水质监测情况,辉发河入湖沙金断面水质在Ⅲ类至Ⅴ类水体之间波动;松花江干流白山大桥断面水质在Ⅱ类至Ⅳ类水体之间波动;蛟河入湖水质在Ⅲ类至Ⅳ类水体之间波动。

  二、污染治理工作主要目标

  (一)到2002年底,辉发河入湖水质基本达到Ⅲ类水体标准;蛟河入湖水质达到Ⅲ类水体标准;松花江干流水质达到Ⅲ类水体标准;松花湖湖区水质基本达到Ⅱ类水体标准。(二)各有关市州、县(市)政府要确保本辖区内松花江水系各支流出境断面指标达到Ⅲ类以上水体。其中,蛟河市的蛟河入口断面、磐石市的五道荒沟断面和桦甸市的沙金断面要达到Ⅲ类水体标准,桦甸市的临江断面要达到Ⅱ类水体标准;梅河口市的海龙县断面、辉南县的兴隆断面、柳河县的侯家店断面和东丰县的鲜明村断面要达到Ⅲ类水体标准;安图县的两江断面要达到Ⅱ类水体标准;抚松县的漫松汇合处断面要达到Ⅲ类水体标准,靖宇县的海岛电站断面要达到Ⅱ类水体标准。(三)到2005年,辉发河入湖水质达到Ⅲ类水体标准;蛟河入湖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水体标准;松花江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水体标准;松花湖湖区水质达到Ⅱ类水体标准。

  三、主要防治任务

  (一)巩固工业污染源2000年达标排放工作成果,防止污染反弹。截止2000年12月31日,流域内重点工业污染源通过技术改造、污染治理、责令停产治理或关闭等手段,均实现了达标排放。由于受技术、资金、市场等因素的影响,流域内有许多企业是因停产治理和关闭而被视为达标的,这些企业有可能随时恢复生产,出现超标“反弹”;有些通过治理达标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存在一些不足,随着运行时间的推移也可能会出现超标“反弹”。因此,流域内各市州、县(市)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对达标工作的再认识,深入开展达标工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巩固已经夺取的达标成果。要加强对企业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保证水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这些企业长期稳定地做到废水达标排放。对于已停产企业,特别是因市场或季节等原因停产的企业,要严加防范,加强监控,要求其恢复生产前必须报环保部门审批,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不许恢复生产;对“15小”企业、关闭企业、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有关部门要断水断电,吊销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防止死灰复燃。(二)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活污水对松花湖的污染负荷比重正在逐年提高。为了有效地控制流域内各城市生活污水对松花湖的污染,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强化工业污染防治的同时,还要把生活污水的处理摆上议事日程,要抓住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的有利时机,积极筹建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在2005年前使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50%以上。(三)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要划定松花湖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章,不得进行任何人为的开发活动。同时严格控制近湖区旅游开发活动,开发必须服从保护。在松花湖上游各流域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防止产生新的污染。同时要严格限制新建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四)加强湖区污染源的管理。

  近湖区的饭店、旅馆和度假村等单位要安装污水净化装置,对所排污水进行治理,做到达标排放。对排放污水超标的单位不许营业。坝下丰满街居民区的生活污水要进行污水截流,在2003年底前引入吉林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就地进行处理,以减轻对长春、吉林两市水源的污染。

  要加强对松花湖上游客货运船只的管理。营运船只必须安装油水分离装置,对废油进行收集并进行集中、统一的处理或处置,防治废油对水质造成污染。对没有安装油水分离装置的船只一律不允许营运。同时禁止船只向江水中倾倒垃圾和杂物,保持水质的清洁。

  (五)控制、治理湖区水土流失和面源污染。

  流域内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退耕还林、植树造林、恢复植被、打击滥砍盗伐的规定,加强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加快防护林工程建设。要认真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1998〕36号)精神,2005年前凡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必须全部还林,坡度在25度以下的必须提高水土保持标准,达到水土保持要求。要逐年限制和降低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增加施用有机肥料,发展有机食品,减少化肥、农药造成的面源污染,确保湖区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四、保证措施

  (一)各有关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制定本市州、县(市)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保证方案的顺利实施。(二)要坚持辖区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吉林市政府负责对松花湖湖区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除对近湖区宾馆、饭店生活污水、机动船只含油废水和垃圾进行治理外,还要对坝下生活污水进行截流或处理。吉林市政府要在搞好松花湖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本着“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立足高起点、高标准、科学合理的思想,尽快组织编制松花湖保护与开发的总体建设规划,为长远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打下基础。

  松花湖上游各流域有关县(市)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对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一把手亲自抓,积极采取措施使辖区内水质得到有效改善,保证辖区内的河流水质在要求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目标,并按年度向省环保局报告本辖区目标完成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本方案提出的流域污染治理目标的县(市),要说明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原因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林业、水利和农业等部门要与流域内的各级政府密切配合,做好水土保持、退耕还林、植被恢复工作,确保25度以上的坡耕地全部还林,并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农业部门要提出推广生物菌肥,限制使用农药、化肥的具体办法。

  各有关部门要在立项、资金和政策等方面支持松花湖综合治理工作。

  省环保局要发挥统一监督管理和严格执法的职能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的力度,具体负责松花湖保护工作的协调、沟通、督查,及时向省政府汇报情况,并适时提出召开松花湖污染防治协调会和联席会议的时间、议题的建议。(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流域内的各级政府密切配合,加大行业指导力度,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的检查力度,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不论是政府行为、部门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一经发现,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要加大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的查处力度,以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多种手段保护松花湖,确保湖水质量达到预期治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