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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出口管制清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15:39  浏览:82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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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出口管制清单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第 7 号

  调整后的《核出口管制清单》,已经国务院2001年4月28日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 刘积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核出口管制清单
(2001年6月28日 国务院批准)
内 容

第一部分 核材料

  核材料系指源材料和特种可裂变材料。其中:
  1. 源材料系指天然铀、贫化铀和钍,呈金属、合金、化合物或浓缩物形态的上述各种材料。但不包括:
  (1) 政府确信仅用于非核活动的源材料;
  (2) 在12个月期间内向某一接受国出口;
     ① 少于500kg的天然铀;
     ② 少于1000kg的贫化铀;
     ③ 少于1000kg的钍。
  2. 特种可裂变材料系指钚-239、铀-233、含同位素铀-235或铀-233或兼含铀-233和铀-235其同位素总丰度与铀-238的丰度比大于自然界中铀-235与铀-238的丰度比的铀,以及含有上述物质的任何材料。但不包括:
  (1) 钚-238同位素浓度超过80%的钚;
  (2) 克量或克量以下用作仪器传感元件的特种可裂变材料:
  (3) 在12个月期间内向某一接受国出口少于50有效克的特种可裂变材料。

  第二部分 核设备和反应堆用非核材料

 1 核反应堆和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和部件

  1.1 整体核反应堆
  能够运行以便保持受控自持链式裂变反应的核反应堆,但不包括零功率反应堆,零功率反应堆定义为设计的钚最大生产率每年不超过100克的反应堆。
  
注释
  一个"核反应堆"基本上包括反应堆容器内或直接安装在其上的物项、控制堆芯功率水平的设备和通常含有或直接接触或控制反应堆堆芯一次冷却剂的部件。
那些能适当地加以改进使每年产钚量大大超过100克的反应堆亦应包括在内。设计在较高功率水平下持续运行的反应堆,无论其产钚能力如何都不被认为是"零功率反应堆"。

  1.2 核反应堆压力容器
  金属容器,作为完整的装置或工厂预制的该装置的主要部件,被专门设计或制造来容纳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的堆芯,并且能承受一次冷却剂的工作压力。

注释
  物项1.2包括反应堆压力容器的顶板,它是工厂预制的压力容器的主要部件。

  1.3 核反应堆燃料装卸机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在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中插入或取出燃料的操作设备。
  
注释
  上述物项能够进行负载操作或利用技术上先进的定位或准直装置以便允许进行复杂的停堆装料操作,例如通常不可能直接观察或接近燃料的操作。"

  1.4 核反应堆控制棒和设备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控制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裂变过程的棒、支承结构或悬吊结构、棒驱动机或棒导向管。

  1.5 核反应堆压力管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容纳上述1.1定义的反应堆燃料元件和一次冷却剂的压力管,工作压力超过5.1 MPa(740 psi)。

  1.6 锆管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上述1.1定义的反应堆中在任何12个月期间数量超过500kg,而且其中铪与锆的重量比低于1:500的锆金属和合金的管或管组件。

  1.7 一次冷却剂泵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循环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用一次冷却剂的泵。
  
注释
  专门设计和制造的泵可包括防止一次冷却剂渗漏的精密密封或多种密封的系统、全密封驱动泵,及有惯性质量系统的泵。这一定义包括鉴定为NC-l或相当标准的泵。

  1.8 核反应堆内部构件
  专门设计和制造用于上述1.1段所定义的核反应堆的"核反应堆内部构件",包括堆芯支承柱、燃料通道、热屏蔽层、堆芯缓冲层、堆芯栅格板和扩散板。
  
注释
  "核反应堆内部构件"是反应堆压力壳内的主要结构,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例如支承堆芯、保持燃料对准、引导一次冷却水流向、提供反应堆压力壳的辐射屏蔽层、导向堆芯内仪表。

  1.9 热交换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上述1.1段所定义的核反应堆的一次冷却水回路的热交换器(蒸汽发生器)。
  
注释
  蒸汽发生器是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将反应堆内生成的热量(一回路侧)输送到进水(二回路侧)以产生蒸汽。对有一个中间液态金属冷却回路的液态金属快增殖堆的情况,除蒸汽发生器外,用于将一回路侧的热量输送到中间冷却回路的热交换器理所当然地属于控制范围以内。本条款的控制范围不包括应急冷却系统和衰变热冷却系统的热交换器。

  1.10 中子探测和测量仪表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测定上述1.1段所定义的核反应堆堆芯内中子通量的中子探测和测量仪表。
  
注释
  本条款的范围包括用于测定大量程范围中子通量的堆芯内和堆芯外仪器仪表,典型地从每平方厘米每秒104个中子至每平方厘米每秒1010个中子或更高。堆芯外意指那些上述1.1段所定义的核反应堆堆芯外,但是位于生物屏蔽层内的仪器仪表。
  2 反应堆用非核材料

  2.1 氘和重水
  任一接受方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收到的供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用的数量超过200kg氘原子的氘、重水(氧化氘)以及氘与氢原子之比超过1:5000的任何其他氘化物。

  2.2 核级石墨
  任一接受方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收到的供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用的数量超过3X104kg(30 t)、纯度高于百万分之五硼当量、密度大于1.50g/cm3的石墨。

注释
  为了出口控制的目的,政府将确定出口符合上述技术指标的石墨是否用于核反应堆。
硼当量(BE)可以实验测定或以包括硼在内的杂质BEZ之总量计算得(由于碳不被考虑是一种杂质,因此不包括BE碳),其中:
  BEZ(ppm)= CF×元素Z的浓度(ppm为单位);
  CF为转化因子:(σZ×AB)除以(σB×AZ);σB 和σZ 分别为自然界形成的硼和元素Z的热中子俘获截面(巴为单位);以及AB 和AZ分别为自然界形成的硼和元素Z的原子质量。

  3 辐照燃料元件后处理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按语
  辐照核燃料经后处理能从强放射性裂变产物以及其他超铀元素中分离钚和铀。有各种技术工艺流程能够实现这种分离。但是,多年来,"普雷克斯"已成为最普遍采用和接受的工艺流程。"普雷克斯"流程包括:将辐照核燃料溶解在硝酸中,然后利用磷酸三丁酯与一种有机稀释剂的混合剂通过溶剂萃取法分离铀、钚和裂变产物。
  各种"普雷克斯"设施具有彼此相似的工艺功能,包括:辐照燃料元件的切割、燃料溶解、溶剂萃取和工艺液流的贮存。还可能有种种设备,用于:使硝酸铀酰热脱硝,把硝酸钚转化成氧化钚或金属钚,以及把裂变产物的废液处理成适合于长期贮存或处置的形式。但是,实现这些功能的设备的类型和结构在各种"普雷克斯"设施之间可能不同,原因有几个,其中包括需要后处理的辐照核燃料的类型和数量、打算对回收材料的处理和设施设计时所考虑的安全和维修原则。
  一个"辐照燃料元件后处理厂"包括通常直接接触和直接控制辐照燃料和主要核材料以及裂变产物工艺液流的设备和部件。
可以通过采取各种避免临界(例如通过几何形状)、辐射照射(例如通过屏蔽)和毒性危险(例如通过安全壳)的措施来确定这些过程,包括钚转换和钚金属生产的完整系统。

   3.1 辐照燃料元件切割机

按语
  这种设备能切开燃料包壳,使辐照核材料能够被溶解。专门设计的金属切割机是最常用的,当然也可能采用先进设备,例如激光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供上述确定的后处理厂用来切割或剪切辐照燃料组件、燃料棒束或棒的遥控设备。

   3.2 溶解器

按语
  溶解器通常接受切碎了的乏燃料。在这种临界安全的容器内,辐照核材料被溶解在硝酸中,而剩余的壳片从工艺液流中被去掉。
专门设计或制造供上述确定的后处理厂用来溶解辐照核燃料,并能承受热、腐蚀性强的液体以及能远距离装料和维修的临界安全容器(例如小直径、环形或平板式的容器)。

   3.3 溶剂萃取器和溶剂萃取设备

按语
  溶剂萃取器既接受溶解器中出来的辐照燃料的溶液,又接受分离铀、钚和裂变产物的有机溶液。溶剂萃取设备通常设计得能满足严格的运行参数,例如很长的运行寿命,毋需维修或易于更换、操作和控制简便以及可适应工艺条件的各种变化。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辐照燃料后处理厂的溶剂萃取器,例如填料塔或脉冲塔、混合澄清器或离心接触器。溶剂萃取器必须能耐硝酸的腐蚀作用。溶剂萃取器通常由低碳不锈钢、钛、锆或其他优质材料,按极高标准(包括特种焊接和检查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加工制造而成。

   3.4 化学溶液保存或贮存容器

按语
  溶剂萃取阶段产生三种主要的工艺液流。所有这三种液流在如下的进一步处理过程中要使用保存或贮存容器:
  (a)用蒸发法使纯硝酸铀酰溶液浓缩,然后使其进到脱硝过程,并在此过程中转变成氧化铀。这种氧化物再在核燃料循环中利用。
  (b)通常用蒸发法浓缩强放射性裂变产物溶液,并以浓缩液形式贮存。随后可蒸发这种浓缩液并将其转换成适合于贮存或处置的形式。
  (c)在将纯硝酸钚溶液转到下几个工艺步骤前先将其浓缩并贮存。尤其是,钚溶液的保存或贮存容器要设计得能避免由于这种液流浓度和形状的改变导致的临界问题。
  专门设计或制造为辐照燃料后处理厂用的保存或贮存容器。这种保存或贮存容器必须能耐硝酸的腐蚀作用。保存或贮存容器通常用低碳不锈钢、钛或锆或其他优质材料制造。保存或贮存容器可设计成能远距离操作和维修,而且它们可具有下述控制核临界的特点:
  (1)壁或内部结构至少有百分之二的硼当量,或
  (2)对于圆柱状容器来说,最大直径175mm(7in),或
  (3)对于平板式或环形容器来说,最大宽度75 mm(3 in)。

   3.5 硝酸钚到氧化钚的转化系统

按语
  在大多数后处理设施中,这个最后的流程包括将硝酸钚溶液转变成二氧化钚。这个流程的主要功能是:流程进料贮存和调节、沉淀和固/液分离、煅烧、产品装运、通风、废物管理和流程控制。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将硝酸钚转化为氧化钚、经特别配置以避免临界和辐射影响并且将毒性危害减到最小的完整系统。

   3.6 氧化钚到金属钚的生产系统

按语
  这个流程可能与后处理设施有关,它涉及:通常用强腐蚀性氟化氢使二氧化钚氟化,产生氟化钚;然后用高纯度钙金属使氟化钚还原,产生金属钚和氟化钙渣。这个流程的主要功能是:氟化(例如涉及用贵金属制造或作衬垫的设备)、金属还原(例如用陶瓷坩锅)、渣的回收、产品装运、通风、废物管理和流程控制。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生产金属钚、经特别配置以避免临界和辐射影响并且将毒性危害减到最小的完整系统。

  4 用于制造核反应堆燃料元件的工厂和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按语
  核燃料元件是由本附件第一部分所述的一种或多种源材料或特种可裂变材料制造的。对于氧化物燃料这一种最常用的燃料类型,常用芯块压制、烧结、研磨和分级的设备。直到密封于包壳内,混合氧化物燃料是在手套箱内操作的(或等效的箱体)。在所有情况下,燃料被密封于一个合适的包壳内,这种包壳是设计作为包装燃料的第一层外壳,以便在反应堆运行时提供适当的性能和安全。此外,在所有情况下,为保证可预计的和安全的燃料性能,必须按照最高标准精确控制流程、程序和设备。

注释
  考虑属于燃料元件制造的"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这一含义的设备项目包括设备:
  a) 通常直接接触或加工或控制核材料生产流程的设备,
  b) 将核材料封入包壳的设备,
  c) 检验包壳或密封完整性的设备,或
  d) 检验密封燃料的最终处理的设备。
  这一设备或这些设备系统可能包括例如:
  1)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检验燃料芯块的最终尺寸和表面缺陷的全自动芯块检查台;
  2)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将端塞焊接于燃料细棒(或棒)的自动焊接机;
  3)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检验燃料细棒(或棒)成品密封性的自动化测试和检查台;
  第3)项典型地包括设备用于:a) 细棒(或棒)端塞焊缝X-射线检测,b)充压细棒(或棒)的氦检漏,c) 细棒(或棒)的γ-射线扫描以检验内部燃料芯块的正确装载。

   5 铀同位素分离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除分析仪器以外的)设备
  可以认为属于为铀同位素分离"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除分析仪器外的)设备"这一概念范围的设备物项包括:

  5.1 气体离心机和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气体离心机的组件和构件

按语
  气体离心机通常由一个(或几个)直径在75 mm(3 in)和400 mm(16in)之间的薄壁圆筒组成。圆筒处在真空环境中并且以大约300m/s或更高的线速度旋转,旋转时其中轴线保持垂直。为了达到高的转速,旋转构件的结构材料必须具有高的强度/密度比,而转筒组件及其单个构件必须按高精度公差来制造以便使不平衡减到最小。与其他离心机不同,浓缩铀用的气体离心机的特点是:在转筒室中有一个(或几个)盘状挡板和一个固定的管列用来供应和提取UF6气体,其特点是至少有三个单独的通道,其中两个与从转筒轴向转筒室周边伸出的收集器相连。在真空环境中还有一些不转动的关键物项,它们虽然是专门设计的,但不难制造,也不是用独特材料制造的。不过,一个离心机设施需要大量的这种构件,因此其数量是最终使用的一个重要指标。

   5.1.1 转动部件
  (a)完整的转筒组件:
  用本节注释中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高强度/密度比材料制成的若干薄壁圆筒或一些相互连接的薄壁圆筒;如果是相互连接的,则圆筒通过以下5.1.1. (c)所述的弹性波纹管或环连接。转筒(如果是最终形式的话)装有以下5.1.1.(d)和(e)所述一个(或几个)内挡板和端盖。但是完整的组件可能只以部分组装形式交货。
  (b)转筒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厚度为12mm(0.5in)或更薄的直径在75mm(3in)和400mm(16in)之间、用本节注释中所述一种或一种以上高强度/密度比材料制成的薄壁圆筒。
  (c)环或波纹管: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局部支承转筒或把数个转筒连接起来的构件。波纹管是壁厚3mm(0.12in)或更薄的直径在75mm(3in)和400mm(16in)之间、用本节注释中所述一种或一种以上高强度/密度比材料制成的有褶短圆筒。
  (d)挡板: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直径在75 mm(3in)和400mm(16in)之间、用本节注释中所述各种高强度/密度比材料之一制成的安装在离心机转筒内的盘状构件,其作用是将排气室与主分离室隔开,在某些情况下帮助UF6气体在转筒的主分离室中循环。
  (e)顶盖/底盖: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直径在75 mm(3in)和400mm(16in)之间、用本节注释中所述各种高强度/密度比材料之一制成的装在转筒端部的盘状构件,这样就把UF6包容在转筒内,在有些情况下还作为整体一部分支承、保持或容纳上轴承件(顶盖)或支持马达的旋转件和下轴承件(底盖)。

注释
  离心机转动构件所用材料是:
  (a) 极限抗拉强度为2.05X109 N/m2(300000psi)或更高的马氏体钢;
  (b) 极限抗拉强度为0.46X109 N/m2 (67000psi)或更高的铝合金;
  (c)适合于复合结构用的纤维材料,其比模量应为12.3X106 m或更高,比极限抗拉强度应为0.3X106 m或更高("比模量"是用N/m2表示的杨氏模量除以用N/m3表示的比重;"比极限抗拉强度"是用N/m2表示的极限抗拉强度除以用N/m3表示的比重)。

   5.1.2 静态部件
  (a)磁悬浮轴承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轴承组合件,由悬浮在充满阻尼介质箱中的一个环形磁铁组成。该箱要用耐UF6的材料(见5.2的注释)制造。该磁铁与装在5.1.1.(e)所述顶盖上的一个磁极片或另一个磁铁耦合。此磁铁可以是环形的,外径与内径的比小于或等于1.6:1。它的初始磁导率可以是0.15H/m(120000CGS制单位)或更高,或剩磁98.5%或更高,或产生的能量高于80rJ/m3(107高斯-奥斯特)。除了具有通常的材料性质外,先决条件是磁轴对几何轴的偏离应限制在很小的公差范围内(低于0.1 mm或0.004in)或特别要求磁铁材料有均匀性。
  (b)轴承/阻尼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架在阻尼器上的具有枢轴/盖的轴承。枢轴通常是一种淬硬钢轴,一端精加工成半球,而另一端能连在5.1.1.(e)所述底盖上。但是这种轴可附有一个动压轴承。盖是球形的,一面有一个半球形陷穴。这些构件通常是单独为阻尼器提供的。
  (c)分子泵: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内部有已加工或挤压的螺纹槽和已加工的腔的泵体。典型尺寸如下:内径75mm(3in)到400mm(16in),壁厚10mm(0.4in)或更厚,长度等于或大于直径。刻槽的横截面是典型的矩形,槽深2 mm(0.08in)或更深。
  (d)电动机定子: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环形定子,用于在真空中频率范围为600-2000Hz、功率范围为50-1000VA条件下同步运行的高速多相交流磁滞(或磁阻)式电动机。定子由在典型厚度为2.0mm(0.08in)或更薄一些的薄层组成的低损耗叠片铁芯上的多相绕组组成。
  (e)离心机壳/收集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来容纳气体离心机的转筒组件的部件。离心机壳由一个壁厚达30mm(1.2in)的刚性圆筒组成,它带有经过精密机械加工的两个端面以便固定轴承和一个或多个便于安装的法兰盘。这两个经过机械加工的端面相互平行,并以不大于0.05度的误差与圆筒轴垂直。离心机壳也可是一种格状结构以容纳几个转筒。这种机壳通常用耐UF6腐蚀的材料制造或是用这类材料加以保护。
  (f)收集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内径达12mm(0.5in)的一些管件,它们用来借助皮托管作用(即利用一个例如扳弯径向配置的管的端部而形成的面迎转筒内环形气流的开口)从转筒内部提取UF6气体,并且能与中心气体提取系统相连。这类管件用耐UF6腐蚀的材料制造或用这类材料加以保护。

   5.2 为气体离心浓缩工厂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辅助系统、设备和部件

按语
  气体离心浓缩工厂用的辅助系统、设备和部件是向离心机供应UF6,把单个离心机相互联接组成级联(多级)从而逐渐提高浓缩度并且从离心机中提取UF6 "产品"和"尾料"所需的各种工厂系统,以及驱动离心机或控制该工厂所需要的设备。
  通常利用经加热的高压釜将UF6从固体中蒸发出来,气态形式的UF6通过级联集管线路被分配到各个离心机。通过级联集管线路使从离心机流出的UF6 "产品"和"尾料"气流通到冷阱(在约203K(-70℃)下工作),气流在冷阱先冷凝,然后再送入适当的容器以便运输或贮存。由于一个浓缩工厂由排成级联式的数千个离心机组成,所以级联的集管线路有数公里长,含有几千条焊缝而且管道布局大量重复。上述设备、部件和管道系统都是按非常高的真空和净度标准制造的。

   5.2.1 供料系统/产品和尾料提取系统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流程系统包括:
  供料釜(或供料器),用于以高达100kPa(15 psi)的压力和1kg/h(或更大)的速率将UF6送往离心机级联;
  凝华器(或冷阱),用于以高达3kPa(0.5psi)的压力从级联中取出UF6。凝华器能被冷却到203K(-70℃)和加热到343K(70℃);
  "产品"和"尾料"器,用来把UF6收集到容器中。
  这种设施、设备和管线全部用耐UF6的材料制成或用作衬里(见本节的注释),并且按很高的真空和净度标准制造。

   5.2.2 机械集管管路系统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在离心机级联中操作UF6的管路系统和集管系统。管路网络通常是"三头"集管系统,每个离心机连接一个集管头。这样,在形式上有大量重复。全都用耐UF6的材料(见本节注释)制成并且按很高的真空和净度标准制造。

   5.2.3 UF6质谱仪/离子源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磁质谱仪或四极质谱仪,这两种谱仪能从UF6气流中"在线"取得供料、产品或尾料的样品,并且具有以下所有特点:
  1.原子质量单位的单位分辨率高于320;
  2.离子源用尼赫罗姆合金或蒙乃尔合金制成或以这些材料作为衬里或镀镍;
  3.电子轰击离子源;
  4.有一个适合于同位素分析的收集系统。

   5.2.4 频率变换器
  为满足5.1.2.(d)中定义的电动机定子的需要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频率变换器(又称变频器或变换器)或这类频率变换器的部件、构件和子配件。
它们具有下述所有特点:
  1.多相输出600-2000Hz;
  2.高稳定性(频率控制优于0.1%);
  3.低谐波畸变(低于2%);和
  4.效率高于80%。

注释
  以上所列物项不是直接接触UF6 流程气体就是直接控制离心机和直接控制这种气体从离心机到离心机以及从级联到级联的通路。
  耐UF6腐蚀的材料包括不锈钢、铝、铝合金、镍或含镍60%(或以上)的合金。

   5.3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气体扩散浓缩的组件和部件
  用气体扩散法分离铀同位素时,主要的技术组件是一个特制的多孔气体扩散膜、用于冷却(经压缩过程加热的)气体的热交换器、密封阀和控制阀以及管道。由于气体扩散技术使用的是六氟化铀(UF6),所有的设备、管道和仪器仪表(与气体接触的)表面都必须用同UF6接触时能保持稳定的材料制成。一个气体扩散设施需要许多这样的组件,因此其数量是最终使用的一个重要指标。

   5.3.1 气体扩散膜
  (a)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由耐UF6腐蚀的金属、聚合物或陶瓷材料制成的很薄的多孔过滤膜,孔的大小为100-1000?,膜厚5mm(0.2in)(或以下),对于管状膜来说,直径为25mm(1 in)(或以下);和
  (b) 为制造这种过滤膜而专门制备的化合物或粉末。这类化合物和粉末包括镍或含镍60%(或以上)的合金、氧化铝或纯度99.9%(或以上)的耐UF6的完全氟化的烃聚合物,粒度小于10μm。粒度高度均匀。这些都是专门为制造气体扩散膜制备的。

  5.3.2 扩散室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直径大于300mm(12in)、长度大于900mm(35in)的密闭式圆柱形容器或尺寸相当的矩形容器;该容器有直径均大于50 mm(2in)的一个进气管和两个出气管,容器用于容纳气体扩散膜,由耐UF6的材料制成或以其作为衬里,并且设计成便于水平安装和竖直安装的形式。

   5.3.3 压缩机和鼓风机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轴向离心式或正排量压缩机或鼓风机,其体积吸气能力为1m3UF6/min(或更大),出口压力高达几百千帕(100psi),设计成在具有或没有适当功率电动机的UF6环境中长期运行。此外,还有这类压缩机或鼓风机的分离组件,这种压缩机和鼓风机的压力比在2:1和6:1之间,用耐UF6的材料制成或以其作为衬里。

   5.3.4 转动轴封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真空密封装置,有密封式进气口和出气口,用于密封把压缩机或鼓风机转子同传动马达连接起来的转动轴,以保证可靠的密封,防止空气渗入充满UF6的压缩机或鼓风机的内腔。这种密封装置通常设计成将缓冲气体泄漏率限制到小于1000cm3/min(60in3/min)。

   5.3.5 冷却UF6的热交换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6材料(不锈钢除外)制成或以其作为衬里或以铜或这些金属的复合物作衬里的热交换器,在压差为100kPa(15psi)下渗透压力变化率小于10pa/h(0.0015psi)。

   5.4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子气体扩散浓缩的辅助系统、设备和部件

按语
  气体扩散浓缩工厂用的辅助系统、设备和部件是向气体扩散组件供应UF6,把单个组件相互联结组成级联(或多级)以便使浓缩度逐步增高并且从各个扩散级联中提取UF6"产品"和"尾料"所需的工厂系统。由于扩散级联的惯性很大,级联运行的任何中断,特别是停车,会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在所有工艺系统中严格持续地保持真空、自动防止事故、准确地自动调节气流对气体扩散工厂是很重要的。所有这一切,使该工厂需要装备大量专用的测量、调节和控制系统。
  通常UF6从置于高压釜内的圆筒中蒸发,以气态形式经级联集管管路被分配到进口。从出口流出的UF6"产品"和"尾料"气流通过级联集管管路被分配到冷阱或压缩装置,UF6气体在那里液化,然后再进到适当的容器以便运输或贮存。由于一个气体扩散浓缩工厂由排成级联式的大量气体扩散组件组成,所以级联的集管管线有数公里长,含有几千条焊缝而且管道布局大量重复。上述设备、部件和管道系统都按非常高的真空和净度标准制造。

   5.4.1 供料系统/产品和尾料提取系统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能在300kPa(45psi)或以下的压力下运行的流程系统,
  包括:
    供料釜(或供料系统),用于将UF6送人气体扩散级联;
    凝华器(或冷阱),用于从扩散级联中取出UF6;
    液化器,将来自级联的UF6气体压缩并冷凝成液态UF6;
    "产品"器或"尾料"器,用来把UF6收集到容器中。

   5.4.2 集管管路系统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在气体扩散级联中操作UF6的管路系统和集管系统。这种管路网络通常是"双头"集管系统,每个扩散单元连接一个集管头。


   5.4.3 真空系统
   (a)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大型真空歧管、真空集管和抽气能力为5 m3/min(或以上)的真空泵。
   (b) 专门设计的在含UF6气氛中使用的真空泵,用铝、镍或含镍量高于60%的合金制成或以其作为衬里。这些泵可以是旋转式或正压式,可有排代式密封和碳氟化合物密封并且可以有特殊工作流体存在。

   5.4.4 特种截流阀和控制阀
   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由耐UF6材料制成的直径为40-1500mm (1.5-59in)可手动或自动的截流阀和控制波纹管阀,用来安装在气体扩散浓缩工厂的主系统和辅助系统中。

   5.4.5 UF6质谱仪/离子源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磁质谱仪或四极质谱仪,这些谱仪能从UF6气流中"在线"取得供料、产品或尾料的样品,并且具有以下所有特点:
   1.原子质量单位的单位分辨率高于320;
   2.离子源用尼赫罗姆合金或蒙乃尔合金制成或以这些材料作为衬里或镀镍;
   3.电子轰击离子源;
   4.有一个适合于同位素分析的收集系统。

注释
   以上所列物项不是直接接触UF6流程气体就是直接控制级联中的这种气流。所有接触流程气体的表面,均需用耐UF6材料制成或以其作为衬里。就本节有关气体扩散物项而言,耐UF6腐蚀的材料包括:不锈钢、铝、铝合金、氧化铝、镍或含镍60%(或以上)的合金,以及耐UF6的完全氟化的烃聚合物。

   5.5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气动浓缩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按语
   在气体动力学浓缩过程中,要压缩气态UF6和轻气体(氢或氦)的混合气,然后使其通过分离元件。在这些元件中,通过在一个曲壁几何结构面上产生的高离心力,完成同位素分离。已经成功地开发了这种类型的两个过程:喷嘴分离过程和涡流管过程。就这两种过程而言,一个分离级的主要部件包括容纳专用分离元件(喷嘴或涡流管)的圆筒状容器、气体压缩机和用来排出压缩热的热交换器。一座气动浓缩工厂需要若干个这种分离级:因此其数量是最终用的一个重要指标。由于气动过程使用UF6,所有设备、管线和仪器仪表中与这种气体接触的表面,都必须用同UF6接触时能保持稳定的材料制成。

注释
   本节所列物项不是直接接触UF6流程气体就是直接控制级联中的这种气流。所有接触流程气体的表面,均需用耐UF6材料制成或用耐UF6材料保护。就本节有关气动浓缩物项而言,耐UF6腐蚀的材料包括:铜、不锈钢、铝、铝合金、镍或含镍60%(或以上)的合金,以及耐UF6的完全氟化的烃聚合物。

   5.5.1 分离喷嘴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分离喷嘴及其组件。分离喷嘴由一些狭缝状、曲率半径小于1 mm(一般为0.1 mm-0.05 mm)的耐UF6,腐蚀的弯曲通道组成,喷嘴中有一分离楔尖能将流过该喷嘴的气体分成两部分。

   5.5.2 涡流管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涡流管及其组件。涡流管呈圆筒形或锥形,用耐UF6腐蚀材料制成或加以保护,其直径在0.5cm至4cm之间,长径比率为20:1或更小,并带有1个或多个切向进口。这些涡流管的一端或两端装有喷嘴型附件。

注释
   供料气体在涡流管的一端切向进入涡流管,或通过一些旋流叶片,或从沿涡流管周边分布的若干个切向位置进入涡流管。

   5.5.3 压缩机和鼓风机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6腐蚀材料制成或加以保护的轴向离心式或正排量压缩机或鼓风机,其体积吸人能力为2m3/min或更大的UF6/载气(氢或氦)混合气。

注释
这些压缩机和鼓风机的压力比一般在1.2:1和6:1之间。

   5.5.4 转动轴封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带有密封式进气口和出气口的转动轴封,用于密封把压缩机或鼓风机转子同驱动马达连接起来的转动轴,以保证可靠的密封,防止过程气体外漏或空气或密封气体渗入充满UF6/载气混合气的压缩机或鼓风机内腔。

   5.5.5 冷却气体用热交换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6腐蚀材料制成或加以保护的热交换器。

   5.5.6 分离元件外壳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6腐蚀的材料制成或加以保护的用作容纳涡流管或分离喷嘴的分离元件外壳。

注释
   这种外壳可以是直径大于300mm、长度大于900mm的圆筒状容器或尺寸相当的矩形容器,并可设计成便于水平安装或竖直安装的形式。

   5.5.7 供料系统/产品和尾料提取系统
   专门为浓缩工厂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6腐蚀材料制成的或加以保护的流程系统,包括:
   (a) 供料釜、供料加热炉或供料系统,用于将UF6送人浓缩过程;
   (b) 凝华器(或冷阱),用于从浓缩过程中移出UF6,供下一步加热转移;
   (c) 固化器或液化器,用于通过压缩UF6并将其转换为液态形式或固态形式,从浓缩流程中移出UF6;
   (d) "产品"器或"尾料"器,用于把UF6收集到容器中。

   5.5.8 集管管路系统
   专门为操作气动级联中的UF6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6腐蚀材料制成或保护的集管管路系统。这种管路系统通常?quot;双头"集管系统,每级或每个级组连接一个集管头。

   5.5.9 真空系统和泵
   (a) 为在含UF6气氛中工作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抽气能力为5m3/min或更大的由若干真空歧管、真空集管和真空泵组成的真空系统;
   (b) 为在含UF6气氛中工作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6腐蚀的材料制成或保护的真空泵。这些泵也可用氟碳密封和特殊工作流体。

   5.5.10 特种截流阀和控制阀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由耐UF6腐蚀材料制成或保护的直径为40-1500 mm的可手动或自动的截流阀和控制波纹管阀,用来安装在气动浓缩工厂的主系统和辅助系统中。

   5.5.11 UF6质谱仪/离子源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磁质谱仪或四极质谱仪,这些谱仪能从UF6气流中"在线"取得供料、产品或尾料的样品,并且具有以下所有特点:
   1.质量的单位分辨率高于320;
   2.离子源用尼赫罗姆合金或蒙乃尔合金制成或以这些材料作为衬里或镀镍;
   3.电子轰击离子源;
   4.有一个适合于同位素分析的收集器系统。

   5.5.12 UF6/载气分离系统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将UF6与载气(氢或氦)分离开来的过程系统。

注释
   这些系统是为将载气中的UF6含量降至1 ppm或更低而设计的,井可装有下述的设备:
   (a) 低温热交换器和低温分离器,能承受-120℃或更低的温度,或
   (b) 低温制冷设备,能承受-120℃或更低的温度,或
   (c) 用于将UF6与载气分离开来的分离喷嘴或涡流管设备,或
   (d) UF6冷阱,能承受-20℃或更低的温度。

   5.6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化学交换或离子交换浓缩工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按语
   铀的几种同位素在质量上的微小差异,能引起化学反应平衡小的变化。这可用作同位素分离的基础。已经开发成功两种工艺过程:液-液化学交换过程和固-液离子交换过程。
在液-液化学交换过程中,两种不混溶的液相(水相和有机相)作逆流接触,结果给出数千分离级的级联效果。水相由含氯化铀的盐酸溶液组成;有机相由载氯化铀的萃取剂的有机溶剂组成。分离级联中使用的接触器可以是液-液交换柱(例如带有筛板的脉冲柱),或是液体离心接触器。在分离级联的两端要求实现化学转化(氧化和还原)以保证各端的回流要求。一个重要的设计问题是避免这些过程物流被某些金属离子沾污。所以,一般使用塑料的、衬塑料的(包括用氟碳聚合物)和(或)衬玻璃的柱和管线。
   在固一液离子交换过程中,浓缩是由铀在一种特制的作用很快的离子交换树脂或吸附剂上的吸附/解吸完成的。使铀的盐酸溶液和其他化学试剂,从载有吸附剂填充床的圆筒形浓缩柱中通过。就一个连续过程而言,需要有一个回流系统,以便把从吸附剂上解吸下来的铀返回到液流中,这样便可收集"产品"和"尾料"。这是通过使用适宜的还原/氧化化学试剂来完成的。这些试剂可在单独的外部系统中完全再生,并可在同位素分离柱内部分地再生。由于在这种工艺过程中有热的浓盐酸溶液存在,使用的设备应该用专门的耐腐蚀材料制造或保护。

   5.6.1 液-液交换柱(化学交换)
   为使用化学交换过程的铀浓缩工厂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有机械动力输入的逆流液-液交换柱(即带有筛板的脉冲柱、往复板柱和带有内部涡轮混合器的柱)。为了耐浓盐酸溶液的腐蚀,这些交换柱及其内部构件一般用适宜的塑料(例如氟碳聚合物)或玻璃制作或保护。交换柱的级停留时间一般被设计得很短(30秒或更短)。

   5.6.2 液-液离心接触器(化学交换)
   为使用化学交换过程的铀浓缩工厂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液-液离心接触器。此类接触器利用转动来达到有机相与水相的分散,然后借助离心力来分离开这两相。为了耐浓盐酸溶液的腐蚀,这些接触器一般用适当的塑料(例如碳氟聚合物)来制造或作衬里,或衬以玻璃。离心接触器的级停留时间被设计得很短(30秒或更短)。

   5.6.3 铀还原系统和设备(化学交换)
   (a) 为使用化学交换过程的铀浓缩工厂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来将铀从一种价态还原为另一种价态的电化学还原槽。与过程溶液接触的这种槽的材料必须能耐浓盐酸溶液腐蚀。

注释
   这种槽的阴极室必须设计成能防止铀被再氧化到较高的价态。为了把铀保持在阴极室中,这种槽可有一个由特种阳离子交换材料制成的抗渗的隔膜。阴极一般由石墨之类适宜的固态导体组成。
   (b) 装在级联的产品端为将有机相流中的U+4移出、调节酸浓度和向电化学还原槽供料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系统。

注释
   这些系统由以下设备组成:将有机相流中的U+4反萃取到水溶液中的溶剂萃取设备,完成溶液pH值调节和控制的蒸发设备和(或)其他设备,以及向电化学还原槽供料的泵或其他输送装置。一个重要的设计问题是要避免水相流被某些种类的金属离子沾污。因此,对该系统那些接触这种过程物流的部分,要用适当的材料(例如玻璃、碳氟聚合物、聚苯硫酸酯、聚醚砜和用树脂浸过的石墨)制成或保护的设备来构成。

   5.6.4 供料准备系统(化学交换)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来为化学交换铀同位素分离工厂生产高纯氯化铀供料溶液的系统。

注释
   这些系统由进行纯化所需的溶解设备、溶剂萃取设备和(或)离子交换设备,以及用来将U+6或U-4还原为U+3的电解槽组成。这些系统产生只含几个ppm的铬、铁、钒、钼和其他两价或价态更高的阳离子金属杂质的氯化铀溶液。处理高纯度U+3系统的若干部分的建造材料包括玻璃、碳氟聚合物、聚苯硫酸酯或聚醚砜塑料衬里的石墨和用树脂浸过的石墨。

   5.6.5 铀氧化系统(化学交换)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将U+3氧化为U+4以便返回化学交换浓缩过程的铀同位素分离级联的系统。

注释
   这些系统可装有如下设备:
   (a) 使氯气和氧气与来自同位素分离设备的水相流相接触的设备以及将所得U+4萃人由级联的产品端返回的已被反萃取过的有机相的设备;
   (b) 使水与盐酸分离开来,以便水和加浓了的盐酸可在适当位置被重新引人工艺过程的设备。

   5.6.6 快速反应离子交换树脂/吸附剂(离子交换)
   为以离子交换过程进行铀浓缩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快速反应离子交换树脂或吸附剂包括:多孔大网络树脂,和(或)薄膜结构(在这些结构中,活性化学交换基因仅限于非活性多孔支持结构表面的一个涂层),以及处于包括颗粒或纤维在内的任何适宜形式的其他复合结构。这些离子交换树脂/吸附剂的直径有0.2mm或更小,而且在化学性质上必须能耐浓盐酸溶液腐蚀,在物理性质上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因而在交换柱中不被降解。这些树脂/吸附剂是专门为实现很快的铀同位素交换动力学过程(低于l0秒的交换速率减半期)而设计的,并且能在100-200℃的温度范围内操作。

   5.6.7 离子交换柱(离子交换)
   为以离子交换过程进行铀浓缩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容纳和支撑离子交换树脂/吸附剂填充床层的直径大于1000mm的圆筒状柱。这些柱一般用耐浓盐酸溶液腐蚀的材料(例如钛或碳氟塑料)制成或保护,并能在100-200℃的温度范围内和高于0.7 MPa(102psi)的压力下操作。
   5.6.8 离子交换回流系统(离子交换)
   (a)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使离子交换铀浓缩级联中所用化学还原剂再生的化学或电化学还原系统。
   (b)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使离子交换铀浓缩级联中所用化学氧化剂再生的化学或电化学氧化系统。

注释
   离子交换浓缩过程可使用例如Ti+3作为还原阳离子,在这种情况下,所用还原系统将通过还原Ti+4使Ti+3再生。
离子交换浓缩过程可使用例如Fe+3作为氧化剂,在这种情况下,所用氧化系统将通过氧化Fe+2来使Fe+3再生。

   5.7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以激光为基础的浓缩工/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按语
   目前利用激光的浓缩过程的系统有两类:一类是过程介质为原子铀蒸气的系统,另一类是过程介质为铀化合物的蒸气的系统。这些过程的通用名称包括:第一类--原子蒸气激光同位素分离(AVLIS或SILVA);第二类--分子激光同位素分离(MLIS或MOLLS)和同位素选择性激光活化化学反应(CRISLA)。用于激光浓缩工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包括:(a)铀金属蒸气供料装置(用于选择性光电离)或铀的化合物蒸气供料装置(用于光离解或化学活化);(b)第一类中作为"产品"和"尾料"的浓缩的铀金属和贫化的铀金属收集装置,和第二类中作为"产品"的离解的或反应的化合物和作为"尾料"的未发生变化材料的收集装置;(c)用于选择性地激发铀-235的激光过程系统;和(d)供料准备设备和产品转化设备。鉴于铀原子和铀化合物能谱的复杂性,可能需要同现有激光技术中的任何一种联合使用。

注释
   本节所列的许多物项将直接接触铀金属蒸气、液态金属铀,或由UF6或UF6和其他气体的混合物组成的过程气体。所有与铀或UF6接触的表面,都全部由耐腐蚀材料制造或保护。就有关基于激光的浓缩的物项而言,耐铀金属或铀合金蒸气或液体腐蚀的材料包括:氧化钇涂敷石墨和钽;耐UF6腐蚀的材料包括:铜、不锈钢、铝、铝合金、镍或含镍60%或以上的合金和耐UF6腐蚀的完全氟化的烃聚合物。

   5.7.1 铀蒸发系统(AV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铀蒸发系统。这些系统含有大功率条带式或扫描式电子束枪,打到靶上的能量大于2.5 kW/cm。

   5.7.2 液态铀金属处理系统(AV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由一些坩埚及其冷却设备组成用于处理熔融铀或铀合金的液态金属处理系统。

注释
   这种系统的坩埚和其他接触熔融铀或铀合金的部分,要用有适当的耐腐蚀和耐高温性能的材料制成或保护。适当的材料包括钽、氧化钇涂敷石墨、用其他稀土氧化物或其混合物涂敷的石墨。

   5.7.3 铀金属"产品"和"尾料"收集器组件(AV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收集液态或固态铀金属的"产品"和"尾料"收集器组件。

注释
   这些组件的部件由耐铀金属蒸气或液体的高温和腐蚀性的材料(例如氧化钇涂敷石墨或钽)制成或保护。这类部件可包括用于磁、静电或其他分离方 法的管、阀、管接头、"出料槽"、进料管、热交换器和收集板。

   5.7.4 分离器组件外壳(AV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圆筒状或矩形容器,用于容纳铀金属蒸气源、电子束枪,及"产品"与"尾料"收集器。

注释
   这些外壳有多种样式的开口,用于供电线路、供水管、激光束窗、真空泵接头及仪器仪表诊断和监测。这些开口均设有开闭装置,以便整修内部的部件。

   5.7.5 超声膨胀喷嘴(M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超声膨胀喷嘴,用于冷却UF6与载气的混合气至150K或更低的温度。这种喷嘴耐UF6腐蚀。

   5.7.6 五氟化铀产品收集器(M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UF5固态产品收集器。这种收集器是过滤式、冲击式或旋流式收集器,或其组合;并且耐UF5/UF6环境的腐蚀。

   5.7.7 UF6/载气压缩机(MLIS)
   为在UF6环境中长期操作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UF6/载气混合气压缩机。这些压缩机中与过程气体接触的部件用耐UF6腐蚀的材料制成或保护。

   5.7.8 转动轴封(M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带密封进气口和出气口的转动轴封,用于密封把压缩机转子与驱动马达连接起来的转动轴,以保证可靠的密封,防止过程气体外漏,或空气或密封气体漏人充满UF6/载气混合气的压缩机内腔。

   5.7.9 氟化系统(M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将UF5(固体)氟化为UF6 (气体)的系统。

注释
   这些系统是为将所收集的UF5粉末氟化为UF6而设计的。其UF6随后将被收集于产品容器中,或作为进料被转送到为进行进一步浓缩而设置的MLIS单元中。在一种方案中,这种氟化反应可在同位素分离系统内部完成,以便一离开"产品"收集器便反应和回收。在另一种方案中,UF5粉末将被从"产品"收集器中移出/转送到一个适当的反应容器(例如流化床反应器、螺旋反应器或火焰塔式反应器)中进行氟化。在这两种方案中,都使用氟气(或其他适宜的氟化剂)贮存和转送设备,以及UF6收集和转送设备。

   5.7.10 UF6质谱仪/离子源(M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磁质谱仪或四极质谱仪,这些质谱仪能从UF6气流中"在线"取得供料、"产品"或"尾料"的样品,并且具有以下所有特点:
   1.质量的单位分辨率高于320;
   2.离子源用尼赫罗姆合金或蒙乃尔合金制成或以这些材料作为衬里或镀镍;
   3.电子轰击离子源;
   4.有一个适合于同位素分析的收集器系统。

   5.7.11 进料系统/产品和尾料提取系统(MLIS)
   为浓缩厂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工艺系统或设备,用耐UF6腐蚀的材料制成或保护,包括:
   (a) 进料釜、加热炉或系统,用于将UF6送人浓缩过程;
   (b) 凝华器(或冷阱),用于从浓缩过程中移出UF6,供下一步加热转移;
   (c) 固化或液化器,用于通过压缩UF6并将其转换为液态形式或固态形式,从浓缩过程中移出UF6;
   (d)"产品"器或"尾料"器,用于把UF6收集到容器中。

   5.7.12 UF6/载气分离系统(MLIS)
   为将UF6从载气中分离出来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工艺系统。载气可为氮、氩或其他气体。

注释
   这类系统可装有如下设备:
   (a) 低温热交换器或低温分离器,能承受-120℃或更低的温度;
   (b) 低温冷冻器,能承受-120℃或更低的温度;
   (c) UF6冷阱,能承受-20℃或更低的温度。

   5.7.13 激光系统(AVLIS,MLIS和CRISLA)
   为铀同位素分离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激光器或激光系统。

注释
   AVLIS过程使用的激光系统通常由两个激光器组成:一个铜蒸气激光器和一个染料激光器。MLIS使用的激光系统通常由一个C02激光器或受激准分子激光器和一个多程光学池(两端有旋转镜)组成。这两种过程使用的激光器或激光系统都需要有一个谱频稳定器以便能够长时间地工作。

   5.8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等离子体分离浓缩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按语
   在等离子体分离过程中,铀离子等离子体通过一个调到铀-235离子共振频率的电场,使铀-235离子优先吸收能量并增大它们螺旋状轨道的直径。具有大直径径迹的离子被捕集从而产生铀-235被浓集的产品。由电离的铀蒸气组成的等离子体被约束在由超导磁体产生的高强度磁场的真空室内。这个过程的主要技术系统包括铀等离子体发生系统、带有超导磁体的分离器组件和用于搜?quot;产品"和"尾料"的金属移出系统。

   5.8.1 微波动力源和天线
   为产生或加速离子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微波动力源和天线,具有以下特性:频率高于30GHz,和用于产生离子的平均功率输出大于50kW。

   5.8.2 离子激发线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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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34号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2月18日经市人民
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推进天津海河教育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的开发和建设,将园区建设成为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

本市高端科技研发创新示范区和海河南岸地区生态宜居的示范社

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园区的规划、建设、管理、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经
济社会发展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园区位于本市津南区,具体范围按照依法批准的园区总体规
划执行。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条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园区实行统一行政管理。
  管委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园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
各类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园区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推动园区职业
教育改革创新;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接受有关部门委托,集中统
一行使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四)统一管理园区的教育、规划、土地、建设、环保、交
通、房屋、工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城市管理、

文化、卫生、安全生产等公共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行政管
理规定;
  (五)编制园区产业发展目录,组织招商引资,对投资项目进
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六)统筹协调园区内各院校教育教学资源、教育信息化规
范建设和相关公共教育设施的使用管理等工作,实现园区教育资
源共享;
  (七)统筹协调毕业生就业、创业和社会职业技能培训、鉴
定等工作;
  (八)承担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大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
作;
  (九)协调税务、外汇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管理事项。
  第四条 管委会按照统一、协调、精简、高效的要求设立和
调整行政管理机构,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管委会建立和完善财政体制,统筹园区开发建设和
管理。
  第六条 园区的治安、消防、交通管理等事项,由市公安机
关在园区的派出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管理。
  第七条 园区内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审批、

限时办理、跟踪服务制度。
        第三章 职业教育改革创新
  第八条 支持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在园区内发展职业教育、
中外合作办学。鼓励多种形式发展职业教育。
  第九条 园区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职业教
育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与本科学历
相衔接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条 园区实行职业教育资源共享,鼓励园区内院校之间
教师互聘、课程互选、学分互认。
  第十一条 园区实行岗位技能培训包的职业教育模式,推进
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一体化教学,面向社会开展职
业培训。
  第十二条 园区支持和鼓励院校围绕重大项目、现代服务业
和科技研发等产业发展需要,调整专业结构,拓展专业方向,建
设成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滨海新区紧缺人才培养基地。
  第十三条 园区应当创新职业院校教师评聘机制,鼓励院校
提高"双师型"教师聘任比例,完善多种师资培训制度,提升教师
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充分利用园区教育资源,构建市民学有所教、学
有所成、学有所用、学用相长的终身学习体系。
         第四章 开发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园区各类规划是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六条 天津北洋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园区土地的整理
主体,根据土地整理储备计划负责对园区的土地进行收购、整理
和储备。按照规划实施对有关项目的开发、运营和管理。
  第十七条 天津北洋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园区市政基础设
施、公共建筑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主体,按照管委会的
计划要求负责相关设施的投资、建设。园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大配
套费和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应当用于前述设施的建设。
  第十八条 管委会应当积极推动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和相关配
套设施运营、养护和维护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并制定有关收费标
准和服务规范,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天津北洋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公共图书馆、
公共实训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的养护、维护管理,并
承担上述公共建筑保值增值的责任。
  天津北洋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共建筑使用单位之间的权
利义务通过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 公共实训中心的设备、设施配备及日常运行管理,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章 社会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积极履行政府职责,加强对园区公
共区域的管理,统筹协调校区管理和公共区域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创新社区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社区
公共管理,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协调社区公共关系。建立健全民
主参与机制,积极推进社区服务与物业管理有机结合的新模式。
  第二十三条 园区内居民社区应当建设功能齐全、配套完善
的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公共
设施和活动场所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园区的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城市
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
施与社区环境管理,应当符合《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
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的要求,实行全面的城市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园区应当加强公共客运交通服务,管委会会同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园区公共客运交通的经行线路、始末时间、
停靠站点、发车频次等提出规范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园区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和完
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推进体育、健身、
休闲等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园区建立防灾减灾体系,制定并完善应急预案,

推进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和应急联动系统建设,提高公共安全水平,

减轻灾害损失,并为园区居民提供完善的公共应急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园区内院校应当履行其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管理的职责,负责校园秩序、校园安全、学生管理与服务、大型
活动安全保障、防灾应急等内部管理工作,并接受管委会的指导
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论罪刑法定原则

刘成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典化,表明我国刑法由偏重于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向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的价值取向,标志着我国刑事与法的一个重大发展。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Nullum Crimen Sine Lege)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Nullapoena sine lege)是其基本含义。在古罗马法中,曾有类似的规定:“适用刑罚必须根据法律实体”,但由于当时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明确,因此不能算作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一般认为始于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Magna carta)第39条,它奠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Due proecrss of law)的法的基本思想。这项条款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抢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这一法的基本思想经过一六二八的权利请愿书(petition of right),一六八八年的权利典章,不但在英国本土扎了根,而且在其联邦也发生了广泛的影响。这一思想传入美国后,产生了1774年的十三个殖民地代表会议的宣言和1776年的弗吉尼亚州的权利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有“不准制订任何事后法”的规定,各州亦有同样的规定。1791年修改宪法第五条规定:“不依法律规定,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在英美法系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不同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不实行成文法,而是实行判例法。从而,英美法系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主要是通过程序法,罪刑法定主义也在程序法中得以体现。
  但作为一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刑法思想,罪刑法定应该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为了与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相抗衡,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自己的著作中对罪刑法定思想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例如,英国哲学家洛克指出:“制定的、固定的,大家都了解的经一般人同意采纳和准许的法律,才是非常善恶尺度。”较为明确地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当推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他指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超出法律范围的刑罚是不公正的。因为它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一种刑罚。”当然,罪刑法定真正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还是被奉为近代刑法鼻祖的费尔巴哈有力倡导的结果,费氏指出:“每一个应当判刑的行为都应当依据法律处罚”,“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对公民的处罚。”
最早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是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宣言第5条规定:“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既不应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宣言第8条规定:“不依据犯罪行为前制定,颁布并付诸实施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在《人权宣言》原则的指导下,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明确规定了畸形法定原则:“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此后,罪刑法定原则成为近代各国刑法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不仅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而且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其理论基础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三权分立论。这一理论是法治国的法制原则的要求之一,是通过国家的政治制度体现出来的。(经要求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议会、法院和政府三个职能部门掌握,每个部门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它部门的干涉)。最早提出三权分立学说的是英国哲学家洛克,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即司法权)和外交权。他认为必须由不同的机关先例,不能集中在君主或政府手中。他指出:“对人类的弱点来说,权的诱惑是太大了,在同一人的手里既有立法之权,又有执法之权,就不免使他们不遵守自己所制定的法律。”在洛克的影响下,孟德斯鸠提出了完整的分权学说,他把政权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孟德斯鸠指出:“当在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使不复存在了为人们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判定判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的执行法律,如果司法权同在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三权分立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三权分立要求在立法机关独立的完成立法,法官不能代替立法机关从事立法活动,同时执行司法权的法官,在不受干涉的情况下,完成对案件的审判工作。因此,只有在立法与司法分立的前提下,为防止审判的擅断,才有必要把罪与刑用明文规定下来,从而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三边形法定原则对于防止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心理强制说。(或称实定法理论或制衡论)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重要理论。费氏认为趋利避害是人之本性,如果人知道犯罪的后果以及实施行为后将会受到惩罚,他就会权衡一下利害轻重,当他认为因不实施犯罪行为而感到的不称心如意、不愉快比因实施犯罪而受到处罚所招致的不愉快或痛苦要小时放弃实施犯罪。这样的心理强制在预防犯罪或中止犯罪行为的实施方面起一定的抑制作用。法的威慑力量是产生这一抑制作用的基础,因此,有必要把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用法律明文规定下来,以利于起一般威吓心理的强制作用。由此,费尔巴哈主张罪刑,认为刑法应该具备确定性与绝对性,这双重属性。确定性就是法律要明确,而不能含糊其词,捉摸不定。绝对性就是刑法要做到有罪必罚,具有权威性。只有罪刑法定才能做到这两点。因此,可以说罪刑法定是心理强制说的必然结论。
心理强制论与三权分立的制衡原理并不完全一致。心理强制说主张法无溯及力。因为,如果对犯罪人定罪处罚时依据新法而不是依据犯罪人行为时的法律,行为人就无法根据法律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及该受到何种处罚,因而就起不到威吓性的一般预防的作用。而三权分立说则主张法有溯及力,它认为司法机关必须依据立法机关所创制的法律,法一经颁布实施,司法审判机关就必须适用新法定罪处刑。否则,就会失掉立法和司法间存在着的制衡作用。
  心理强制说在近代刑法理论中曾是具有代表性的一定权威的理论,但如今其权威性已见逊色。因为快乐与痛苦的程度常因犯罪者或将要实施犯罪者的不同而有差。在一定的犯罪后果上,其所获得愉快与刑罚的痛苦,对初犯、偶犯、再犯、常习犯,尤其对“亡命徒”来说是不同的。而且,对于许多要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一定是根据犯前和犯后的愉快和不愉快的比较,以利害的轻重作预告的估计来决定其应否实施犯罪行为,而往往是根据他虽然实施犯罪行为,也不会被发觉、被揭发或者被抓住的侥幸考虑而决定的。对于不计后果,一时冲动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在许多情况下也是没有进行过什么权衡的。
  (三)民主主义与人权尊重主义。由于时代的变化,人们的民主主义思想和尊重人权思想的加强,罪刑法定主义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因而它的思想、理论基础也与过去有所不同。现代罪刑主义的思想理论基础可有以下两个方面:
  1、民主主义。民主主义原是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思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民汲取法西斯独裁统治的血的教训,更加珍视民主主义,人民的这种要求在一些国家的宪法中也有反映,“主权在民”,人民参加国家的管理,不再是一种口号,在不少国家还不同程度的变成现实。根据民主主义的要求,犯罪与刑罚必须由国民的代表机关即议规定。这就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恣意行使的危险,必须由民主制定的法律规定犯罪与刑罚。因此,现代罪刑主义,“以什么作为犯罪,对它科处什么刑罚,应该以国民亲自决定的民主主义的要求为根据”.
2、人权尊重主义。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人权的保护,这就要求无罪的人不使受追诉、有罪的人在被定罪量刑时不仅要符合程序法的要求,也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犯罪人不能受到法外追诉,其人格、尊严也受到法律的保护,能依法享受到法律所赋予的各种权利,而要保证这些权利的享受就要把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用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下来,使人们能认清哪些是法律规定可以做的,哪些是法律所禁止的,哪些权利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这样公民才能更有效地运用法律截口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日本的大谷实教授曾指出,现在罪刑法定主义“以为了保障基本的人权特别是自由权,必须将犯罪与刑罚事前对国民明确,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被处罚的人权尊重主义的要求(自由主义的要求)为根据。”
三、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排斥原则
  罪刑法定的排斥原则,在有些学者的著述中称罪刑法定主义的派生原则,有些学者则把它归入罪刑法定的内容中,而我认为派生本属一词同义的派生,也就是从一词的基本意义引申出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派生意义,这种派生的意义与基本词意是同一属性,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而不是对立或相背的关系。再者罪刑法定的原则的内容应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而不是其它。因此本文中没有采取后两种提法,而将其称之曰罪刑法定原则的排斥原则。
  (一)排斥习惯法原则
  罪刑原则要求在进行刑事审判时,必须依据有明文规定的法规作为刑法的法源。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的当然结论。《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35条规定:”在作有罪的宣告时,必须指明………适用的法令。“但在一定的情况下,却又不能不适用习惯法,以作补充。首先,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方面,有的法律规定的不够明确或未作规定。《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的妨害水利罪,成为妨害对象的水利,虽然必须是属于他人的水利权,但这种水利权,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属于他人的水利权,但这种水利权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根据习惯来认定。其次,在违法的内容方面,也有必要适用习惯作补充规定。比如,在犯罪者的主观责任内容方面的故意、过失等要素,往往是以社会一般习惯作为判断的客观标准。再次,关于刑罚的量定,由于刑法对自由刑、财产刑的成文规定范围宽广,法官有较大的裁量余地,在裁量刑时很可能根据习惯、文化观等量字刑罚。
    (二)刑法无溯及力原则
  所谓刑法无溯及力,就是指根据某行为实施时的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但是根据实施该行为以后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新法是犯罪的,不能以新法定该行为为犯罪,处于刑罚。因此刑法无溯及力也称“事后法的禁止”。如1810年《法国刑事典》第4条规定:“不论违警罪、轻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实施犯罪前未规定之刑处罚之。”这是因为行为人只根据已经施行的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以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必须预告由法律规定犯罪与刑罚并公之于众,以便让人们所遵循。否则,如果以行为后施行的刑法为依据处罚施行前的行为,这对行为人实际上是“不教而诛”。不仅如此,刑法“溯及既往”还会令人们无法知道自己的行为今后是否被定罪处罚,不免惶恐不安,畏首畏尾,这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所以刑罚法规,只能对其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而不能溯及适用于施行前的行为,这也是实质的人权保障的要求。
刑法无溯及力这一原则并不是绝对的。适用新法旧法,都不排队西方刑法理论一贯主张的有利被告的原则。因为刑法无溯及力的理由是刑法的溯及适用有害于法的安全性并有非法侵害个人自由的危险。世界各国的立法普遍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作为一种例外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律,但新法律处罚较轻时适用新法律。例如,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第四章’第八节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三)禁止类推适用原则
  罪刑法定主义认为刑法中的类推适用,意味着法官先例立法权,是新法律的创制,这是与罪刑法定主义不相容的,应排除于罪刑法定原则之外。法官创制新的法律,意味着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混同,失掉立法与司法各自独立,相互制约的作用,与罪刑法定主义的三权分立理论相违背,应为罪刑法定主义排斥。再者,类推适用与刑法的保障功能是相矛盾的。公民不能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预先知道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应受到处罚的,以约束自己的行为,却因为实施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行为而被定罪判刑,而在这样的条件下,公民也往往难以找到为自己的行为不应受处罚而辩解的法律依据,不仅如此,类推适用与心理强制说也是不相容的。
  关于类推适用存废的问题,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我认为对这一问题应采取历史的观点。在我国刑法还不够完备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从保护社会和人民利益免受危害出发,保留类推是必要的。比如,我国1979年刑法就曾规定类推制度,但1997年刑法又废除了类推适用。这是因为我国经过了17年司法实践经验,使刑法更加完备,具备了取消类推的客观条件,更重要的是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与保障功能的统一,我国的人权保障制度在刑法领域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也与世界刑法改革潮流趋于一致。有人认为取消类推制度,一旦出现刑法无明文规定的危害行为,按照现有刑法对其不能定罪处罚,岂不是放纵了罪犯。我认为,这种担心不是毫不根据的。但是,应当明确其一,既然法律未规定该种行为是犯罪,就不能说是放纵了犯罪分子。其二,刑法不是对付一切危害社会行为的唯一必要手段。对有的行为依法不能定罪,可以采取其它方法处理。其三,必须改变对个别人不定罪判刑就是放纵或便宜了犯罪分子的观念。要看到,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似乎个别得到了便宜。但是,却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增强了法律的安全价值和保障机能,也使司法机关在群众中树立了严格依法办事的良好形象,这比背离罪刑法定原则处罪个别人的意义重要得多。
  (四)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根据罪刑法定的要求,对一定犯罪的刑种、刑名和刑罚幅度都必须用明文确定下来。如果对一定犯罪的刑种、刑名和刑罚幅度不作规定,那么,罪刑法定的“刑”就等于一个空白。另一方面,如果把刑种、刑名和刑罚幅度,这样的法定刑就会成为死板一块,把具体条件要作具体分析的量刑方法方法僵硬化,把体现刑事政策的路子堵塞住。因此,这里我们反对的是绝对不定期刑,而非相对确定期限的刑罚。绝对不定期刑是指法官在判决时,只宣布罪种罪名、刑种刑名,不宣布确定的刑期,在刑之执行过程中,行刑管辖官根据犯人的履行效果来决定其刑期长短。相对确定期限的刑罚是指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让法官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自行决定将要执行的刑期,并由法律规定一个量刑幅度,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使法官只能在这个量刑幅度内决定应该执行的刑期。相对确定期限的刑罚既符合罪刑法定的票针刑种、刑名和刑罚幅度都明文规定了下来,又给法官留有相当的裁量的余地,能够体现刑事政策的,因而为国家的法律所肯定。但是,不定期刑,把确定实际执行的刑罚期限长短的主动权,交给了犯人本身,使犯人在希望中,在不断努力向善的心情中来服刑。就这一点来说,不定期刑制度,是有积极意义的。比如,日本少年法第52条就有如此规定。不过,这也就意味着可能无尽期地被拘禁或过于长期的被拘禁,完全失掉罪刑相对均衡的意义,也失掉了刑法对人权的保障机能的初衷。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