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27:13  浏览:92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安[2009]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程序,提升管理水平,我部组织修订了《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安全,规范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是指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项目的现场核查工作。企业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或由于原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重新申请许可,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民爆物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实行严格管理。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各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企业为调整民爆物品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设备、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对原有生产线不增加生产能力和不改变产品品种进行的局部技术改造和主要设备更新,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
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的考核和试生产计划的批准,并将试生产计划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生产计划应为许可产量的10-20%。
第四条 国家对民爆物品生产线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实行年度汇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应超过两年。
民爆物品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可由企业聘请专家自行进行审查,也可由企业提请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其结果供企业参考。
第五条 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试生产应满足以下安全生产条件基本要求:
(一) 具备完整的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含定员定量、销毁规程)、产品检验规程等技术文件和企业标准。
(二) 企业应组织通过生产线内部验收。
(三) 企业应制定试生产大纲,并完成相关操作人员的培训。
(四) 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单位认为需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应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采用的工艺技术应具有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鉴定或技术成果验收证书,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及限制的生产工艺技术;新建生产线上选用的专用设备,应符合民爆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 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关于环保、节能、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规、标准和政策。
(三) 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的具有民爆器材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企业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四) 生产设施经试运行达到正常,连续试生产产品数量达到年设计能力的5%以上或连续生产累计达到20个批次以上;经型式检验产品的安全性能、使用性能等满足标准要求;
(五) 已整改落实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并由原安评机构确认合格。已落实设计文件中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 项目验收,除提供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必备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
(二) 完整的设计资料和图纸。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应包含生产线的区位图、外部距离图、总平面及竖向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防雷等图纸;仓储设施建设项目应包含外部距离图、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防雷等图纸。
(三) 建筑物、消防、防雷、环保和职业卫生等设施经专业机构测试合格证明或通过当地主管部门验收文件。
(四) 安评机构出具的安评报告和整改落实确认证明,设计单位出具的安全措施落实证明。
(五) 生产线建设项目还应提供产品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含定员定量、销毁规程)、产品检验规程、应急救援预案、批量试生产总结报告。含自查验收、企业标准、经济分析、技术分析、质量分析、标准化审查报告和用户意见。由民爆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测试合格报告;
(六) 组织验收单位需要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的具体程序:
(一)按照本办法第七条,企业向作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资料及建设项目验收所需资料。
(二)按照第三条的职责划分,组织建设项目验收的单位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充,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满足验收条件的,作出不予验收的决定;对经审查确定不需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直接按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对满足验收条件,经审查确定需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作出同意验收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并及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三)组织验收单位应根据验收项目的性质、内容等情况,成立验收专家组,召开现场验收会议。专家组应在国家级民爆行业专家库中遴选5人以上专家组成,因特殊专业需要,可以聘请若干民爆行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专家组组长应由国家民爆行业专家委员会成员担任。
(四)验收专家组应听取申请单位汇报,勘查现场,审查验收资料,确认资料的真实可靠性,抽测产品质量,进行必要质询、审核后,形成专家组意见。专家组意见应由验收专家组全部专家签字。
(五)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组织验收单位应对验收结论进行审查,并及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符合验收条件的,批准《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证书》(见附件);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于整改后方可通过验收的项目,书面通知整改内容并进行复核,经确定达到整改条件后,再批准《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证书》。
第九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2月6日原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证书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52/n12918591.files/n12916295.doc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福建省人事厅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仲裁人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代表;

(二)同级地方总工会的代表;

(三)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代表;

(四)法律专家。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委员由人事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人事行政部门的人事争议处理机构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第四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人事争议的仲裁工作;

(二)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三)研究处理重大、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的其他职责。

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订人事争议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等,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在全省施行。

第五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第六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才能举行。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提交书面意见或委托他人转达。

第七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任务:

(1)决定仲裁委员会工作分工、专家委员人选;

(2)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3)讨论、决定重大或者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

(4)审议、通过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或个人列席。必要时可以事先征求意见。

第九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议和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十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施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决定;

(二)负责管辖范围内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工作;

(三)组成仲裁庭并承担仲裁庭的服务工作,协助仲裁庭调查取证;

(四)负责仲裁文书的报批、送达工作;

(五)负责遴选拟任仲裁员人选;负责仲裁员的联系及业务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仲裁文书档案、仲裁费用及印鉴的管理工作;

(七)承办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4〕2号)精神,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1、继续承担原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职能,即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2、增加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相关重大事故进行查处的职能。
3、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初审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保健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拟定、修订地方性管理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六)监督实施国家颁布的药品法定标准,初审并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拟定、修订、颁布地方习用药材和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中药保护品种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的初审工作;监督实施国家颁布的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初审工作;组织实施非处方药制度,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和淘汰药品的初审工作;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指导全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八)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分类管理目录;初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依法核发医疗器械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制度。
(九)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药品生产质量、经营质量、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流通的法律法规,实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制度,监督实施国家关于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依法核发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依法核发药品包装用材料(含容器)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监督实施保健品生产企业许可标准;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监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依法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审核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品广告。
(十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负责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十二)对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
(十三)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食品、医药产业政策。
(十四)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日常政务,管理机关行政事务,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和信访、保密、保卫等工作;组织建立业务信息系统,承担统计、综合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资产和财务管理;负责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食品和医药产业政策。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组织拟定、修订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并拟定综合监督政策;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组织本机关听证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等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
(三)食品安全监察与协调处
组织有关部门拟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收集并汇总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承担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研究拟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拟订省食品安全重大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保健品生产的许可标准;负责保健品广告的审核。
(四)药品注册处
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药品法定标准,负责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中药保护品种和直接接触药品包装用材料及容器的注册初审工作;负责对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的境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加工出口的审批;负责医疗机构制剂、药用辅料的注册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省内调剂审批与管理;负责对全省生产药品、医疗机构制剂的再注册工作;负责新药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初审临床药理基地;初审并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拟定、修订药品地方习用药材的质量标准、中药饮片炮制和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初审工作;指导全省药品、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五)医疗器械处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医疗器械(含特种药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管;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类体外诊断试剂、卫生材料产品的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负责规定以内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负责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复核及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初审;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依法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负责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再评价;认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负责审批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推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制度;负责指导医疗器械产品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发布全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审核医疗器械广告。
(六)药品安全监管处
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初审工作;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核发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按管理权限,负责药品委托生产的初审、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办理药品出口销售证明书;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七)药品市场监督处
贯彻实施药品流通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实施监督;监督检定、抽验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发布药品质量公报;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审核药品广告。
(八)财务处
负责全系统财务及资金管理工作;编制全系统经费预、决算并监督执行;负责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系统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管理;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系统基本建设;负责全系统的财务审计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
承担全系统的人事、机构编制及劳动工资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有关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全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制订教育培训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药品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全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承办全省药品检验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工作;负责全系统的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6名(含从湘编办〔2001〕35号文件核定的省以下药监系统行政编制中划拨的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
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正处级。核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编制5名(含从湘编办〔2001〕35号文件核定的省以下药监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编制中划拨的2名)。其中正、副主任各1名。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9名。
五、其他事项
设立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办公室,为局直属机构,正处级。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检查、督促、组织协调全省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的稽查工作;受理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案件的投诉、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负责指导、检查、督促、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重大事故进行查处。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从湘编办〔2001〕35号文件核定的省以下药监系统稽查编制中划拨),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