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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37:30  浏览:85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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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做好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综便字〔2008〕3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财〔2008〕105号)和《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财〔2008〕106号)要求,为做好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管财〔2008〕105号、106号文件(我司已将其刊登在交通部财会网站http://www.moc.gov.cn/zizhan/siju/caiwusi/上)要求,安排好有关人员的培训,妥善处理好培训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二、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各单位按通知要求自行组织报名工作,并参加相关内容的培训。
三、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我司继续委托中国交通会计学会联合有关单位组织并举办培训班,培训的具体时间、地点由中国交通会计学会(联系电话:64961523 64960215 )另行通知。


交通部财务司(章)
二00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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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办[200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局主管各报纸、
期刊编辑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以来,新闻宣传配合药品监督管理的中心工作,坚持“以监
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开展宣传报道,在促进药品监督管理体
制改革,加强法制建设,整顿药品流通秩序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
行为斗争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促进医药事
业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但与局党组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在工作中逐渐暴露出新闻意
识不强、组织策划水平不高、手段不多、协调不够、管理不严等问题。我们应该认真总结
经验教训,跟上形势的发展,迎接新的挑战,大力改进和加强新闻宣传工作。

根据全国宣传工作会议和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2002年新闻宣传工作的总
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局党组确定的“抓作风、抓基础、抓基层”的工作重点,充分认识舆
论宣传的重要作用,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更新观念,转变作风,改革机制,打好基础,
内抓管理,外树形象。目前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正处在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要发挥好新
闻宣传工作的作用,就要从新的角度去看待新闻宣传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用新的思路去改
进和加强新时期的药品监督管理新闻宣传工作,从而创造一个既管理有序、步调一致,又
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工作局面。

一、改革旧的运行机制,建立协调统一的新机制。
形势和任务对新闻宣传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在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的基础
上,理清思路,着眼长远,实事求是的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过去工作中存
在的力量分散、“言出多门”、管理不善、渠道不通等问题。今年的主要任务是要理顺关系,
打好基础。该充实的要充实,该调整的要调整,该规范的要规范,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教
训,并学习借鉴其他部门的做法,从改革运行机制入手,逐步建立内外结合、上下一致、
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管理,抓好《新闻宣传管理办法》的落实工作。
(一)“新闻无小事”,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确
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坚持按程序办事,保持步调一致,统一宣传口
径,不允许出现不和谐的声音。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新闻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
强督促检查,坚持按制度办事,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二)增强新闻敏感性,积极协调好与各新闻单位及新闻主管部门的关系,沟通情况,
加深理解,疏通渠道。一旦发现偏差和有误,要及早采取措施,避免报道中的负面影响,
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三)继续做好局主管期刊的整顿工作。根据职能调整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精神,
2001年,我们对局主管期刊进行了清理整顿。整顿后的期刊数量由原来的32种,减少到12
种。2002年期刊整顿的要求是,以是否有利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为衡量标准,进一步调整
好期刊结构,把不该管或管不好的交出去,把该管的管好,并为其发展创造条件,使之成
为定位合理、分工明确、管理有序、发展健康的重要宣传阵地。

三、进一步开展《药品管理法》和用药知识宣传活动。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和用药知识宣传,逐步树立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质量意识,法律
意识,健康意识,安全用药意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
上,配合《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出台,继续组织开展好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
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网站等媒介,通过专题报道、访谈、知识竞赛、研讨会、印
发宣传材料、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不断扩大受众面。尤其是要发动社会
各界,采用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对农村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和药品知识宣传活动。

四、继续做好整顿药品市场秩序的宣传工作。
2001年,我们在这方面花了不少力气,取得了不小的成绩,通过对一些制假售假案例
的揭露曝光,震慑了不法之徒。随着工作的深入,我们要注意总结经验,增强宣传报道的
社会效果。第一,加强跟踪报道,防止死灰复燃,巩固前一阶段整顿成果,把工作引向深
入。第二,揭露阴暗面的目的,在于打击不法行为,保护人民健康。因此要有组织、有策
划,从有利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角度,选择最具典型意义的案件作为报道题材,不
能有闻必报。第三,整顿市场经济秩序需要综合治理,我们应从推进企业GMP、GSP工作、
促进药品连锁经营、规范药品广告行为、整顿中药保健品和地方标准等多方面反映整顿市
场秩序的成果,宣传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带来的积极变化。

五、主动工作,积极开拓新的领域。
要树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良好形象,营造有利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舆论氛围,不
仅要发挥好中国医药报等系统内报刊的作用,而且也要十分重视发挥其他新闻单位的积极
作用。我们应经常主动地向他们介绍情况,提供报道线索,并直接参与宣传报道活动的组
织策划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准备从2002年起,与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央电视台
等媒体合作,开辟固定的宣传窗口,定期向社会发布药品监管信息,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法律法规。据了解,上海、黑龙江、湖南等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与当地媒体合
作,开辟了一些新的宣传阵地,加大了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收到了很好地社会
效果,这种做法值得其他地区学习借鉴。

六、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唱响主旋律。
在过去的几年中,药监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
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推进体
制改革和法制建设,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使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发生了深刻变化。
随着全国药品监督机构的组建到位,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贯彻实施,药品监督管理
工作将进入一个全面发展的新时期,这将为我们提供丰富的新闻资源。各级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一定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坚持正面报道为主,采取多种方式,从不同角度,及时、
准确的反映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新进展、新成绩,宣传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树立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的良好形象。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局属报纸、期刊编辑部门,根据以上通知精
神,结合实际,认真拟定2002年新闻宣传工作计划或工作要点,及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局办公室。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1月1日 证监发〔2002〕83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上海市 、深圳市、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贸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持社会稳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和公平竞争;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吸引中长期投资,防止短期炒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二、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三、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应当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
四、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涉及产业政策和企业改组的,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审核;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由财政部负责审核;重大事项报国务院批准。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等规定。
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
五、转让当事人应当凭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的转让核准文件、外商付款凭证等,依法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之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过户和变更登记手续。
六、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转让当事人应当在股权过户前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资外汇登记;涉及外商股权再转让的,应当在股权过户前到外汇管理部门变更外资外汇登记。
七、外商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支付转让价款。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商,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也可用投资所得人民币利润支付。外商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12个月后,可再转让其所购股份。
八、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汇收入,转让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凭转让核准文件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结汇。
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后,从上市公司分得的净利润、股权再转让获得的收入、上市公司终止清算后分得的资金,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依法购汇汇往境外。
九、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转让国有股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和使用。
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适用本通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