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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法院、全国优秀法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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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法院、全国优秀法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法院、全国优秀法官的决定

法〔2010〕473号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以争创全国优秀法院为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推进审判执行、队伍建设、司法改革、司法政务管理等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取得了突出业绩,得到了党和人民的肯定和赞扬。全国法院广大干警牢记宗旨,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以争当全国优秀法官为追求,情系人民群众,忠诚履行职责,以实际行动为人民法院事业增光添彩,展示了新时期人民法官的卓越风采。

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激励队伍,鼓舞士气,讴歌优秀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先进事迹,褒奖优秀法官恪尽职守、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等86个单位全国优秀法院荣誉称号,授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厉莉(女)等99名同志全国优秀法官荣誉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优秀法院和优秀法官珍爱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再立新功,再创佳绩。

我院号召,全国法院系统要迅速掀起学先进、促工作、创一流的热潮。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全国优秀法院为榜样,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党建工作,确保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司法公正;立足审判执行工作,坚持服务大局,努力追求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司法为民,努力提高队伍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进一步加强司法作风建设,锻造一支高素质的法院队伍;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健全和完善审判管理、司法公开、司法民主等工作机制,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任。全国法院广大干警要以全国优秀法官为榜样,学习他们牢记宗旨、一心为民的理想信念,大力发扬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的优良作风;学习他们恪尽职守、忘我工作的公仆情怀,积极倡导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进取精神;学习他们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努力创造经得起历史检验、让人民满意的工作业绩。要将学习活动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结合起来,与积极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增强司法能力水平,提升司法作风形象,更好地承担起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科学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全国优秀法院、全国优秀法官名单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全国优秀法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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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朝阳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蓟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山西省

壶关县人民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

林西县人民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辽宁省

法库县人民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吉林省

扶余县人民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

尚志市人民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

普陀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浙江省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福建省

仙游县人民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江西省

彭泽县人民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

栾川县人民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湖北省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海南省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

云阳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贵州省

水城县人民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

云南省

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沾益县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仲巴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

永寿县人民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甘肃省

榆中县人民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青海省

乐都县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

西吉县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解放军

沈阳军区军事法院

广州军区湖南军事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全国优秀法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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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厉 莉(女) 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周瑞生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天津市

王 军 宝坻区人民法院史各庄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刘自力 静海县人民法院静海镇人民法庭审判员

河北省

王景林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付建锁 清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石 均(满族)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八道河人民法庭庭长

张 静(女)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政治处主任

山西省

刘润玺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张 康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张彩虹(女)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

内蒙古自治区

于 双 突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周 燕(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

贺金月(女)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院长

辽宁省

李晓龙 昌图县人民法院三江口人民法庭庭长

范炳夫 海城市人民法院牛庄人民法庭审判员

黄丹凤(女)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林盛堡人民法庭庭长

盖 龙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官屯人民法庭庭长

吉林省

马新英(女,回族)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

王宝胜 东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翟树全 农安县人民法院哈拉海人民法庭审判员

黑龙江省

石光煌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张颖巍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徐立新 青冈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潘英华(女)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上海市

马超杰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吕长缨(女) 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江苏省

包 刚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孙翠燕(女) 海安县人民法院曲塘人民法庭审判员

庄金奎 沭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茅仲华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浙江省

周 黎(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郑国栋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徐步茜(女) 缙云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庭副庭长

傅博恒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

安徽省

吕雪峰 宁国市人民法院院长

张 俊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助理审判员

鲍冬梅(女) 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福建省

兰惠琴(女,畲族) 古田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叶炳坤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詹红荔(女)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

江西省

杨丽芳(女)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沙溪人民法庭庭长

陈 淑(女)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熊 乔(女)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山东省

马海兰(女)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王永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半程人民法庭庭长

王爱新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信访处处长

田新民 无棣县人民法院碣石山人民法庭庭长

贾风勇 乐陵市人民法院少年综合审判庭庭长

河南省

尹应哲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

王洪彬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朱 梅(女)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杜文君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赵延辉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湖北省

伍义军(女) 武穴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刘杨萍(女)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

李 冲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陈升霄(苗族) 宣恩县人民法院晓关人民法庭庭长

湖南省

杨宗文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周社清 桃江县人民法院牛田人民法庭庭长

易水寒(女)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禹盛卿 邵东县人民法院廉桥人民法庭审判员

广东省

方仲伟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何静虹(女)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陈耀荣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镇盛人民法庭庭长

徐素平(女)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

曹 林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

陈玉萍(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黄登林(彝族)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德峨人民法庭副庭长

廖克东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院长

海南省

王 娜(女)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重庆市

陈中林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陈远平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四川省

史志君(女)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

白宗钊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查小云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

胡 华 合江县人民法院九支人民法庭庭长

彭跃林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司法调解中心副主任

贵州省

杨进平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周亚琼(女)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云南省

王家萍(女,佤族)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龙进品(回族)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郎人民法庭庭长

周 华 砚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西藏自治区

李尕青(藏族) 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助理审判员

宗 吉(女,藏族) 日喀则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陕西省

任玉莲(女)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郭家伙场人民法庭庭长

李 娟(女)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

曾娟莉(女) 大荔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甘肃省

王凯军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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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文号:第八十四号
  《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8年7月22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2008年7月2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文化立市战略,健全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促进和保障机制,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步伐,增强文化软实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企业,是指从事前款规定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二)鼓励自主创新;

  (三)扶持特色和优势文化产业;

  (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市、区政府在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文化产业政策;对纳入政府投资导向目录的鼓励性文化产业项目,应当予以引导、扶持。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优先支持发展新兴和原创文化产业,重点扶持特色和优势文化产业,积极促进民族和传统文化产业化。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发展。

  第七条 市政府文化产业发展行政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拟定、实施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参与制订政府投资导向目录,参与政府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的论证和审核;

  (四)对文化产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五)协调、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以及文化产业项目的预申报工作,推进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六)组织和指导文化产业展示交易、信息平台、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

  (七)按照有关规定监管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第二章 创业发展扶持

  第八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发展的信息、技术、交易服务平台,构建本市文化产业发展支持体系,营造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和创立知名文化品牌的环境。

  第九条 市、区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机制。积极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持和指导文化企业增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条 市、区政府应当扶持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建设,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引导相关文化企业和中介机构进入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打造国家级创意产业园区,积极吸引知名文化企业、中介组织和研究培训机构把总部或者研发、制造、采购、财务中心设在园区。
  支持将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改造成为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

  第十一条 引导依法成立各类文化产业领域的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文化中介机构,增强服务功能。

  鼓励中介机构在市场开拓、投资融资、产权交易、文化经纪、资质认定等方面为文化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采购文化产品和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自主创新型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十四条 文化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省以及本市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也可以选择享受国家、省以及本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与激励机制。对获得年度最佳创意成果转化、年度最大出口量文化企业以及为本市文化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章 出口扶持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依法从事下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

  (一)赴境外开展音乐、戏剧、杂技、民间文艺等商业演出;

  (二)赴境外开展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等商业展览、展销活动。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国际著名文化制作、经纪、营销机构合作,利用境外合作者的资金、技术和营销渠道,生产制作科技含量高、资金密集型的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开展国际营销。

  第十八条 市、区政府以及相关服务机构应当为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提供指导和支持,并在研发设计、境外投资、对外合作、出国参展、广告宣传、整体推广、营销网络、金融保险、知识产权保护、公共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市、区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等文化产品和服务展示交易平台,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市文化产业发展行政事务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有影响的文化商业项目到境外参加国际演出、评比和展览活动。

第四章 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以及中介机构应当为文化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在国内外资本市场筹集资金。

  第二十一条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发展新兴文化产业和特色品牌文化企业以及文化企业的文化创意、成果转化、重大文化项目和文化人才的培养。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绩效评估机制。

  市文化产业发展行政事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市政府;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二十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机制,并将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纳入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引进目录。

  编制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引进目录时,对涉及文化产业人才的内容,应当征求相关文化企业、文化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文化企业建立具有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文化产业教学、科研和培训基地。

  鼓励高等院校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专业设置。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境外机构联合培养文化产业人才。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民族(传统)文化的技艺大师、传人收徒授业。

  以师承关系学习民族(传统)技艺,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人才待遇。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建立灵活用人机制,支持用人单位引进文化产业中的高端人才和紧缺的专业人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外资从事文化产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李鹏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1996年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积极进取,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新的成就,为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开了一个好头。报告对过去一年工作的总结是符合实际的,指出的当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是实事求是的,提出的新的一年的任务是可行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指出,1997年是我国历史发展上的重要一年。全国各项工作都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牢牢把握大局,再接再厉,同心同德,开拓前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坚持稳中求进的原则,切实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努力完成本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坚定不移地把邓小平同志开创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会议要求,要继续把加强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深化农村改革,全面发展农村经济。要采取有力措施,巩固和发展农村经济的大好形势,确保粮棉油糖肉等主要农产品的稳定增长,促进农林牧副渔各业全面发展。要坚持农科教相结合,抓好农业技术的推广。要认真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增加水利建设投入,下决心把水利建设搞上去。要做好防灾减灾工作。要坚持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建立并完善重要农产品保护价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民增产增收,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要积极促进乡镇企业、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要加大扶贫攻坚力度,确保完成年度脱贫任务。
会议指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经济问题,也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命运的重大政治问题。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大胆实践,继续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务求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方面取得实效。要集中力量抓好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进一步放活国有小企业;规范破产,鼓励兼并,推进再就业;多渠道增资减债;加强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和管理,整顿和建设好企业的领导班子,认真抓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大力提高企业素质和效益。要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会议要求,要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必要的灵活性,提高国民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要保持合理的投资规模,加快投资体制改革,加大经济结构调整的力度。要重视支持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要破除地区封锁和条块分割,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完善税制,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控制财政支出,控制物价涨幅,严格整顿财经纪律和金融秩序。要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继续发挥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其他开放地区的作用,促进对外贸易持续增长,加强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基本方针,在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同时,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城乡集体经济,继续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和其他经济成份健康发展。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继续改善城乡人民生活,积极解决就业问题。
会议要求,要继续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继续坚持科技工作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方针,加速科技进步,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的进程。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继续深化各项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全面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全面繁荣。要积极发展卫生体育事业,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要继续认真实行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控制人口增长。
会议强调,要巩固和发展团结稳定的社会政治局面,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继续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深入持久地、扎扎实实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要大力发扬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优良传统。要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特别是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要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反对浮夸作风。要继续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要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勤政廉政建设。要认真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继续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定不移地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要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增强国防实力。
会议强调,要认真做好香港政权交接的各项工作。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将坚持“一国两制”的方针,认真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实行港人治港,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我们相信,“一国两制”一定能够成功,香港一定能够长期保持繁荣稳定。要继续做好我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全面贯彻江泽民主席关于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在一个中国的原则基础上,通过两岸政治谈判解决双方的分歧,逐步走向和平统一。坚决反对任何制造分裂、企图把台湾从中国割裂出去的图谋。
会议指出,我们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进一步加强同周边国家的友好关系,加强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继续改善并发展同西方国家的关系。继续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同世界各国的经贸合作。中国人民愿意与世界各国人民一道,为建设一个和平、稳定、繁荣、进步的新世界而努力。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继承邓小平同志的遗志,高举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旗帜,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万众一心,艰苦奋斗,夺取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