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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岭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2:26:48  浏览:98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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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岭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铁政发[2002] 38 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铁岭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发至市直企事业单位)



铁岭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01)26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通知》(辽政发[2002)21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尚未就业的人员。
三、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职责是: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指导经办失业保险业务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确认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及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负责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统计;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按照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按月将新接收的失业人员和终(中)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提供给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管理站。
五、街道办事处设立劳动保障管理站,社区设立劳动保障室,并配备日常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所需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和开办费等按铁政发[2002]12号文件规定执行。劳动保障管理站对居住在本街道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尚未就业人员实行社区服务和管理,负责将正在领取和终(中)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转交给失业人员居住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室,并进行登记。
六、社区劳动保障室具体负责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职责是:
1。对本社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卡,建立失业人员台帐,掌握失业人员本人及家庭的基本情况;
2.负责失业人员每月的签到工作,并于每月25日后将当月未签到的失业人员名单上报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停发其失业保险金;
3.依照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和视为就业的界定条件,对失业人员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掌握已重新就业或视为就业人员的情况,并及时办理终(中)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4.对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情况和停发失业保险金人员情况定期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变化情况及时通知本人或家属;
5.负责为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6.负责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衔接工作;
7.负责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失业人员培训和就业工作。
七、失业人员应在每月25日前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室签到一次,并说明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就业等情况。
八、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九、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已经就业: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2.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并在半年内工作3个月以上的;
3.自谋就业、组织起来就业,已取得营业许可证照,或虽未领取营业许可证照但在半年内工作3个月以上的;
4.从事其他有收入活动可以认定为已就业的。
十、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已经就业:
1.无求职要求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职业培训,或参加职业培训无故旷课连续5日以上、累计15日以上的;
3.无正当理由2次不接受职业介绍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到劳动保障室签到的(当月不签到的扣发下月的失业保险金);
5.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政府安排公益性就业岗位的。
十一、失业人员被认定为重新就业或视为就业的,劳动保障室应将名单及时上报劳动保障管理站,劳动保障管理站统一汇总后,报到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下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
十二、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十三、建立失业人员管理工作考核评比制度。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县(市)区、街道、社区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每半年检查考核一次,年终进行评比,评比结果作为考核失业保险工作的重要依据。
十四、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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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公有企业产权公开竞价出售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公有企业产权公开竞价出售办法


(2000年8月20日 威政发[2000]31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公有企业产权出售行为,推动产权合理流动,实现公有资产的有效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第三条 本市公有企业产权和公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控股、参股企业股权的公开竞价出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开竞价出售公有企业产权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依法按规操作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公资委)领导公有企业产权公开竞价出售工作。
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公资办)负责公有企业产权公开竞价出售的具体 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出售企业产权单位、竞买申请人的区域范围、竞价标的额、产权出售主体 ;
(二)负责组织竞买人公开竞价工作
(三)公资委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有企业产权公开竞价出售主体为对竞价出售企业 拥有出资权的单位,根据产权归属按下列规定确认:
 (一)产权属公有(含委托资本运营机构持有)的,出售主体为公资办;
 (二)产权属企业法人投资形成的,出售主体为相关的投资企业;
 (三)产权属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出售主体为公资办或相关的事业单位;
 (四)产权归属不明确的,出售主体为公资办。
 被出售产权的企业自身不得成为产权出售主体。
 第七条 公开出售公有企业产权,应当经被出售产权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第八条 公开竞价出售企业产权的标的额,由公资办会同体 改部门根据资产评估确认文件,在核减企业房改损失、离退休等人员的社会未统筹费用后,参照企业近几年的生产经营 情况并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前景的前提下提出,报公资委审批。
第九条 自然人或经营团伙申请竞买公有企业产权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竞买申请人范围;
 (二)不低于企业评估价值的资金支付能力;
 (三)没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 (四)公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企业申请竞买公有企业产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企业效绩评价良好;
 (二)企业领导班子团结,其成员素质较高;
(三)公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公资办应当在公开竞价出售之日30日前发布公开竞价出售企业产权公告。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 (一)企业概况及有关附加条件;
 (二)参与竞买的申报手续;
 (三)竞买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需要承诺的事项;
 (四)公开竞价出售的时间、地点;
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开竞价出售公有企业产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竞买申请人持竞买申请书、法人或自然人资格证明、资信能力证明、标的额10 %-50%的保证金及承诺约定和有关资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报名;
 (二)公资办根据竞买申请人提报的资料,组织符合条件的竞买申请人进行竞买演说。竞买演说主要内容包括购买企业后的经营方针、企业管理办法、效益预测、职工安置办法 及职工权益保障措施等;
 (三)公资办组织有关部门领导、专家、被出售产权企业的职工代表等,对竞买申请人进行评议;
 (四)公资办会同体改部门根据评议结果,推荐2-6名竞买人,报公资委审定;
(五)竞买人参加公开拍卖,最高应价者即为产权竞得人。
 公资办应当在产权竞得人确定后3日内退还其他竞买申请人的竞买保证金。
  第十三条 产权出售主体在企业产权出售后7日内,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与产权竞得人签订产权出售合同,并进行公证。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 (一)产权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 (二)被出售产权企业的法定名称及基本概况;
 (三)产权出售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 (四)产权出售前的债权、债务(含隐形债权、债务)的处理;
 (五)企业职工的安置方式和工资福利待遇;
 (六)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及管理;
 (七)产权出售的有关费用负担;
 (八)违约责任;
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产权竞得人应当在合同签字前一次性支付产权出售价款。产权出售收入归产权出售主体。资不抵债企业总资产的出售收入,经公资委批准,可用于抵顶相同数额的负债。资不抵债部分的处理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竞价出售企业产权发生的广告及聘请专家等费用,从产权出售收入中列支。
第十五条 产权出售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办 理产权交接手续,据实填写交接清单,经公资办审核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第十六条 竞买人或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竞买资格或合同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 (一)弄虚作假,伪造资格条件的;
 (二)恶意串通,造成公有资产损失的;
 (三)不按规定支付产权出售价款的。
第十七条 参与竞价出售企业产权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公开竞价前,不得泄露标的额,不得与竞买申请人串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适合实行产权竞价出售的事业单位,出售产权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公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建质电[2004]5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目前,我国北方许多地区陆续进入冬季施工时期。冬季气温低,风、雪天气增多,是各类施工事故的高发期。为确保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入宣传和贯彻“一决定、两条例”和今年9月23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要结合冬季施工特点,认真分析本地区冬季施工易发事故类型、原因,辩识查找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本地区重大事故危险源真正作到心中有数并进行重点监管。三是要强化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工作检查,加强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狠抓各项措施的执行和落实。

  二、突出重点,强化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一是企业要认真制定针对性强的冬季施工安全措施,开展冬季施工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二是企业要根据气候变化,灵活安排不同工种工作,在遇到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立即停止室外作业,及时清除施工现场的积水、积雪,在采取有效的防冻、防滑措施后方可进行正常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把关,消除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隐患。三是企业要加强作业人员生活区的管理,严禁将未完工工程的地下室作为住宿场所,工人宿舍取暖设施应设专人管理,严禁明火取暖和乱拉、乱接电器,严防烟气中毒、火灾和触电事故。四是要加强对室内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中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的管理,对各类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管理,合理有效配置消防器材,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于不执行冬季施工各项安全措施或者冬季施工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咬定目标,认真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

  据初步统计,截止2004年10月31日,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872起、死亡1027人,比去年同比分别下降18.88%和17.51%;其中10月份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3起、死亡9人,比去年同比分别下降40%和70%,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呈现平稳趋势。各地要切实克服麻痹思想,继续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越到最后关头,越要一丝不苟,踏踏实实地做好每项工作。

  一是各地区要根据刚刚结束的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情况,针对隐患问题,切实将整改工作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巡查制度,确保村镇施工安全;施工安全事故多发地区和近年来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一次冬季施工专项安全检查。二是要抓紧完成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工作,启动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与发放工作,确保在2005年1月13日前完成;开展两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程序。三是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提高执法能力,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监督执法,建立起安全生产执法台帐。年底我部将对各地全年安全监督执法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与各地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对比检查。四是各直辖市、省会城市、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特级资质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要切实发挥起安全生产表率作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组织、协调、监督,切实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社会责任,树立政府投资工程安全生产的社会形象。

  各地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工作,进一步认识和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性,力争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努力做到在今后的两个月中,各直辖市、省会城市等中心城市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通过发挥自身的管理优势、人才优势和物质保障优势,从根本上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设部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