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2005年12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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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 │序号│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名 称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 机关 │ │ │ │ │
├────┼──┼────────────────────┼────────────────────┼───────────┤
│ 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 │ │
│ 省人民 │ 1 │权限内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 │号) │ │
│ 政府 │ │ │ │ │
├────┼──┼────────────────────┼────────────────────┼───────────┤
│ │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有│
│ │ 2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关部门审批 │
│ │ │ │务院令第346号) │ │
│ ├──┼────────────────────┼────────────────────┼───────────┤
│ │ 3 │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州(地、市)以上发展和│
│ │ │ │号) │改革委员会 │
│ ├──┼────────────────────┼────────────────────┼───────────┤
│ │ 4 │《青海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州、地、市以上发展和改│
│ 二 │ │目核准 │004]20号) │革委员会 │
│ 、 ├──┼────────────────────┼────────────────────┼───────────┤
│ 省 │ 5 │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 发 │ │ │(国发[1997]37号) │ │
│ 展 ├──┼────────────────────┼────────────────────┼───────────┤
│ 和 │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 │
│ 改 │ 6 │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004]20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 │
│ 革 │ │ │法》(国发改委21号令) │ │
│ 委 ├──┼────────────────────┼────────────────────┼───────────┤
│ 员 │ 7 │地方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省价格主管部门 │
│ 会 ├──┼────────────────────┼────────────────────┼───────────┤
│ │ 8 │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 ├──┼────────────────────┼────────────────────┼───────────┤
│ │ 9 │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粮食局 │
│ ├──┼────────────────────┼────────────────────┼───────────┤
│ │ 10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
│ │ 11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丙级)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 │ 12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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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供电营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 │
│ ├──┼────────────────────┼────────────────────┼───────────┤
│ │ 14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 │
│ │ 15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综合性节│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 │
│ │ │能审查 │源法〉办法》(2002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
│ │ │ │) │ │
│ ├──┼────────────────────┼────────────────────┼───────────┤
│ │ 16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29号)│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 │
│ │ 17 │黄金矿产开采批准 │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 │
│ 三 │ │ │院令第241号) │ │
│ 、 ├──┼────────────────────┼────────────────────┼───────────┤
│ 省 │ 18 │农药生产许可审核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2001年 │ │
│ 经 │ │ │修正) │ │
│ 济 ├──┼────────────────────┼────────────────────┼───────────┤
│ 委 │ 19 │煤炭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令第75号)│ │
│ 员 ├──┼────────────────────┼────────────────────┼───────────┤
│ 会 │ 20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令第75号)│ │
│ ├──┼────────────────────┼────────────────────┼───────────┤
│ │ 21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 │《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 │
│ │ │ │黄草的通知》(国发[2000]第13号) │ │
│ ├──┼────────────────────┼────────────────────┼───────────┤
│ │ 22 │监控化学品新、扩、改建、失效处理、使用审│《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 │
│ │ │批 │) │ │
│ ├──┼────────────────────┼────────────────────┼───────────┤
│ │ 23 │开办制盐企业 │《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 │ │
│ ├──┼────────────────────┼────────────────────┼───────────┤
│ │ 24 │碘盐加工、批发定点企业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 │
│ │ │ │院令第163号) │ │
│ ├──┼────────────────────┼────────────────────┼───────────┤
│ │ 25 │食盐生产定点企业、专营批发企业许可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 │
│ ├──┼────────────────────┼────────────────────┼───────────┤
│ │ 26 │食盐准运证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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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
│ │ 27 │花爆竹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政主管部门 │
│ │ │格证书 │397号) │ │
│ ├──┼────────────────────┼────────────────────┼───────────┤
│ │ 28 │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 │
│ │ │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 │
│ 四 ├──┼────────────────────┼────────────────────┼───────────┤
│ 、 │ 29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州(地、市)以上安全生│
│ 省 │ │ │4号) │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 安 ├──┼────────────────────┼────────────────────┼───────────┤
│ 全 │ 30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 │
│ 生 │ │ │4号) │ │
│ 产 ├──┼────────────────────┼────────────────────┼───────────┤
│ 监 │ 31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州(地、市)以上安全生│
│ 督 │ │ │号) │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 管 ├──┼────────────────────┼────────────────────┼───────────┤
│ 理 │ 32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含矿山)安全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州(地、市)以上安全生│
│ 局 │ │施三同时审查 │号) │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 ├──┼────────────────────┼────────────────────┼───────────┤
│ │ 33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
│ │ │ │务院令第352号) │政主管部门 │
│ ├──┼────────────────────┼────────────────────┼───────────┤
│ │ 34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
│ │ │ │ │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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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 │ │门 │
│ ├──┼────────────────────┼────────────────────┼───────────┤
│ │ 36 │高中阶段及以上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 │
│ │ │终止审核 │ │ │
│ ├──┼────────────────────┼────────────────────┼───────────┤
│ │ │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 │ │
│ │ 37 │前教育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变更、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 │
│ │ │止和校级负责人聘任、变更审批 │ │ │
│ ├──┼────────────────────┼────────────────────┼───────────┤
│ │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38 │他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校级负│第80号) │门 │
│ │ │责人聘任、变更审批 │ │ │
│ ├──┼────────────────────┼────────────────────┼───────────┤
│ │ 39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他文化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第80号) │门 │
│ 五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 │
│ 省 │ 40 │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学费、中小学杂费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
│ 教 │ │ │1992年2月国务院批准) │ │
│ 育 ├──┼────────────────────┼────────────────────┼───────────┤
│ 厅 │ 4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简章、广告审查,课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 │
│ │ │和教材、财务审计报告备案 │ │ │
│ ├──┼────────────────────┼────────────────────┼───────────┤
│ │ 42 │中小学教学用书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 │
│ │ │ │92年2月国务院批准) │ │
│ ├──┼────────────────────┼────────────────────┼───────────┤
│ │ │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学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主席令第7 │ │
│ │ 43 │书电子注册 │号)、《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 │
│ │ │ │规定》(教育部 教学[2001]4号) │ │
│ ├──┼────────────────────┼────────────────────┼───────────┤
│ │ 44 │高等院校授予学科专业学位(不含博士)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全国人大常委│ │
│ │ │审核 │会令第4号) │ │
│ ├──┼────────────────────┼────────────────────┼───────────┤
│ │ 45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 │ 46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 │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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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省 │ 47 │科技秘密技术出口项目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 │
│ 科技厅 │ │ │第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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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8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和登记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
│ │ │ │ │门 │
│ 七 ├──┼────────────────────┼────────────────────┼───────────┤
│ 、 │ 49 │印刷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 │
│ 省 ├──┼────────────────────┼────────────────────┼───────────┤
│ 民 │ 50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01│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
│ 族 │ │ │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
│ 事 ├──┼────────────────────┼────────────────────┼───────────┤
│ 务 │ 51 │宗教教职人员和任、离职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
│ 委 │ │ │ │门 │
│ 员 ├──┼────────────────────┼────────────────────┼───────────┤
│ 会 │ 52 │跨省或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办大型宗教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 ∧ ├──┼────────────────────┼────────────────────┼───────────┤
│ 宗 │ 53 │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设立服务网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
│ 教 │ │举办展览、拍摄影视片 │ │门 │
│ 事 ├──┼────────────────────┼────────────────────┼───────────┤
│ 务 │ 54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管 ├──┼────────────────────┼────────────────────┼───────────┤
│ 理 │ 55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局 │ │入境审批 │ │ │
│ ∨ ├──┼────────────────────┼────────────────────┼───────────┤
│ │ 56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讲道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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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7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户口所在地州、地、市、│
│ │ │ │令第93号) │县级公安机关 │
│ ├──┼────────────────────┼────────────────────┼───────────┤
│ │ 58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令第93号) │ │
│ ├──┼────────────────────┼────────────────────┼───────────┤
│ │ 59 │台湾同胞定居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 │
│ │ │ │令第93号) │ │
│ ├──┼────────────────────┼────────────────────┼───────────┤
│ │ 60 │外国人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主席令第31号) │ │
│ ├──┼────────────────────┼────────────────────┼───────────┤
│ │ 61 │民用枪支持枪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 │
│ │ │ │号) │ │
│ ├──┼────────────────────┼────────────────────┼───────────┤
│ │ │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 │ │
│ │ 62 │计方案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号) │ │
│ ├──┼────────────────────┼────────────────────┼───────────┤
│ │ 63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 │
│ ├──┼────────────────────┼────────────────────┼───────────┤
│ │ 64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 │
│ │ 65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第20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1年4月省人大常 │ │
│ │ │ │委会通过) │ │
│ ├──┼────────────────────┼────────────────────┼───────────┤
│ │ 66 │机动车报废证明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号) │ │
│ ├──┼────────────────────┼────────────────────┼───────────┤
│ │ 67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州、地、市公安机关 │
│ │ │ │第8号) │ │
│ ├──┼────────────────────┼────────────────────┼───────────┤
│ │ 68 │机动车登记、号牌及行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州、地、市公安机关 │
│ │ │ │第8号) │ │
│ ├──┼────────────────────┼────────────────────┼───────────┤
│ │ 69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4号)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 │ 70 │外国人居留许可 │主席令第31号)、《〈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实施细则》(国务院1994.7.13批准修订) │ │
│ ├──┼────────────────────┼────────────────────┼───────────┤
│ │ 71 │外国人签证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务院1994.7.13批准修订) │ │
│ ├──┼────────────────────┼────────────────────┼───────────┤
│ │ 72 │华侨回国定居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
│ 八 │ │ │国务院1994.7.13批准修订) │ │
│ 、 ├──┼────────────────────┼────────────────────┼───────────┤
│ 省 │ 73 │枪支弹药跨省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公 │ │ │号) │ │
│ 安 ├──┼────────────────────┼────────────────────┼───────────┤
│ 厅 │ 74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则》(国务院批准1994.7批准修订) │ │
│ ├──┼────────────────────┼────────────────────┼───────────┤
│ │ 75 │因私普通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主席令第32号) │ │
│ ├──┼────────────────────┼────────────────────┼───────────┤
│ │ 76 │接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连网网络用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 │
│ │ │案 │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 │
│ ├──┼────────────────────┼────────────────────┼───────────┤
│ │ 77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许可和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 │县级以上消防部门 │
│ ├──┼────────────────────┼────────────────────┼───────────┤
│ │ 78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 │县级以上消防部门 │
│ │ │消防安全许可 │ │ │
│ ├──┼────────────────────┼────────────────────┼───────────┤
│ │ 79 │驽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 │ 80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1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2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3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4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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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生产调度工作规定
化工部
化工生产调度工作规定
1989年6月2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化工生产调度工作,加强产、供、销、运综合平衡,搞好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全面完成国家生产计划,组织好社会需要的商品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和各化工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强有力的生产调度系统,及时、准确地反映生产信息,按国家计划和上级有关指令做好生产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各级生产调度部门和调度工作人员,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全面完成国家生产任务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 生产调度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四条 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主要化工产品的旬、月调度和生产综合工作。化学工业部专业司根据行业特点,负责行业和重点企业调度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和各地(市)化工主管部门,要设置生产调度机构,配备专职的调度工作人员并由主管生产的领导负责这项工作。
第六条 各企业都要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由生产副厂长(副经理)主管生产调度工作。根据调度工作的需要,公司、总厂可设立总调度室,厂设立调度室,主要车间设值班长、专职或兼职调度员。从上到下形成生产调度网,统一组织和指挥生产。
第七条 各单位要选拔政治思想好、干劲大、工作责任心强、有组织能力和具备专业知识、业务较全面的同志担任生产调度工作。要保持调度工作人员相对稳定。
第三章 生产调度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各级调度部门和调度工作人员,要组织指挥好日常生产,按照上级下达的任务精心安排、精心组织、精心调度。做到要求严、办事准、抓得紧、行动快。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和各地市化工调度部门,要随时掌握主要化工产品生产情况、市场动态、重点企业的原材料供需平衡、安全生产、主要设备的运转状况以及自然灾害对生产影响,要积极协助企业解决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负责将本地区的主要化工产品生产情况,按要求及时向上级汇报。
各企业生产调度部门要全面掌握生产动态,做好综合平衡、组织协调和调度指挥工作。
第十条 各级生产调度部门要严肃对待基层反映的问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处理。要及时准确地传达上级指令,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并按上级要求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应讲清情况,在上级未做变更前,仍按原指令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调度部门要全面了解、掌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特别要重视质量、消耗和经济效益。在组织生产中,要坚持择优安排的原则,合理调度,确保重点,择优供应。要协同计划、供销部门搞好生产计划安排、产供销平衡、物资衔接。
第十二条 各级生产调度部门要十分重视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的操作和行为必须立即加以制止,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要认真编制生产旬报、月报;企业要认真编制生产日报、生产简报,做到情况真实、数字准确、表报清楚,报送及时。
第四章 生产调度工作人员的权限
第十四第 调度人员有责任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生产计划和上级有关指令,遵守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有权进行批评纠正,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各级领导都要重视调度部门对各生产单位提出的奖惩意见。
第十五条 根据生产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调度人员,有责任向有关部门提出动力、燃料、原材料、运力的调配意见。形成决议后,要了解落实情况。
根据厂长授权,企业调度人员可统一调配企业劳力、物资、机具、车辆等,调整作业计划时,有关单位都要积极配合,作好相应安排;在紧急情况下,有权直接处理重大生产问题,下达调度命令。
第十六条 调度人员应参加本单位有关生产、计划、物资分配、经营决策以及企业管理会议。
第十七条 调度人员有权检查、督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设备维护保养及大修和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履行合同执行等情况。有关部门要按时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十八条 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要积极支持调度工作,本单位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对调度人员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及时处理。由于不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造成各种损失,由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凡对调度人员坚持原则和反映情况进行无理刁难、阻挠或打击报复者,本单位领导、上级主管部门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调度人员的政治、经济、劳保、节假日值班和夜班的待遇,各单位应根据各地有关规定,妥善解决。企业调度人员应享受生产第一线人员待遇。各级领导对调度工作要经常督促检查,关心调度工作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生产调度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各企业生产调度部门要建立调度值班制度,坚持每天24小时指挥生产。非连续性生产的企业,要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安排调度值班。
第二十一条 各级生产调度部门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各负其责。
第二十二第 各级调度部门在生产发生重大情况时,要及时向各级领导请示汇报,并根据上级要求认真处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汇报。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各企业要定期召开分析会,重点分析生产完成情况,研究生产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和各企业调度工作人员要经常下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
第二十五条 各级调度部门要定期召开调度工作会议,进行总结评比,开展竞赛。对确有贡献、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对工作表现差、缺乏责任心、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应建议有关领导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或调离调度工作岗位。
第六章 生产调度工作的业务建设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和各企业调度部门要分别把所属重点企业或分厂、车间的基本情况搞清楚,建立一套记载日常生产动态的台帐以及一套科学指挥生产图表,搞好基础资料的整理和积累。
第二十七条 各级调度部门要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提高调度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技术、业务学习,加速培养调度人员。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做好调度人员的技术考核和晋升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间可分片定期召开协作组会议,组织经验交流,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第二十八 各级生产调度部门要整顿和完善现有的通讯系统和调度工具,加强通讯设备的维护管理,配备必要的调度工具和交通工具。逐步采用计算机、传真机、远程通讯等先进技术装备调度系统,保证生产指挥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调度部门在抓好重点企业调度工作的同时,要加强本地区(市)、县生产调度工作的业务建设,从上到下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生产调度工作网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一九八三年发布的《化工生产调度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