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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00:05  浏览:85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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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令

第34号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净资本计算规则、风险控制指标及其标准、风险准备的计算比例、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准备计算比例。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某项业务的风险准备计算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在开展各项业务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净资本及其计算

第九条 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产品投资的风险调整-应收项目的风险调整-其他流动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长期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应当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自营证券、应收款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抵债资产等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中,自营证券应当按月、按单项提取跌价准备。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专项说明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有证据表明公司未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并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中的金融产品投资合并计算,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股票投资,按照股票的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股票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对于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持有的证券投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提高风险调整比例。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投入资金的数额、期限和承担责任等进行约定,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

第十五条 应收款项按照账龄的长短和可收回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账龄应当从业务发生时点开始计算。除存出保证金项目外,应收款项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有证据表明难以收回的存出保证金项目,应当按账龄的长短进行风险调整。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将逾期的拆出资金、买入返售证券、代兑付债券等项目转入应收款项科目核算,并按照应收款项的扣减原则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公司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对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对于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扣减或有负债。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证券公司向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借入的期限在5年以上并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长期借款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计入净资本的具体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债务的到期期限和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第三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二)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三)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四)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五)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二)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二)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

(三)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四)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准备。

前款所称自营股票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证券自营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

证券公司创设认购权证的,计算股票投资规模时,证券公司可以按股票投资成本减去出售认购权证净所得资金(不包括证券公司赎回认购权证所支出资金)后的金额计算。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0%计算风险准备;

(二)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5%计算风险准备;

(三)证券公司承销政府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计算承销金额时,承销团成员通过公司分包销的金额和战略投资者通过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认购的金额不包括在内。

证券公司同时承销多家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的,应当按照单项业务承销金额和对应比例计算风险准备。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2%计算风险准备;

(二)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1%计算风险准备;

(三)按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0.5%计算风险准备。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二)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三)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四)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五)按对客户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前款所称融资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资金的本金合计;融券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证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计。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10%计算营运风险的风险准备。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七条 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以母公司数据为基础,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在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报表上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确认后,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董事会签署确认,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至少获得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

净资本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30%以上变化或不符合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辖区内单个、部分或者全部证券公司在一定阶段内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或者带有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证券公司应当就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说明该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

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限期纠正、重新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证券公司未限期纠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其出具监管关注函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要求公司说明潜在风险和控制措施;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净资本水平;

(三)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专门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

(四)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在5个工作日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未按时报送整改计划的,派出机构应当立即限制其业务活动。

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一)停止批准新业务;

(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限制分配红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整改后,经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

(二)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三)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六)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

(三)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四)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准备:由于各项业务存在一定风险并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所以应按各项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准备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使得各项业务的风险准备均有对应的净资本来支撑。

(二)敏感性分析:指在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研究单个或者多个因素的变化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判断是否会导致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预警标准或规定标准。

(三)负债、流动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含代买卖证券款。

(四)资产、流动资产:指自身资产,不含客户资产。

(五)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六)一种证券:指一个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其中,在不同市场发行的股票不属于一种证券,应分开计算。

(七)存出保证金项目:指证券公司由于交收时差产生的应收款项以及存放在其他单位的押金。

(八)重大业务:指经过测算,可能导致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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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适应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干部队
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我部研究决定,从2002年起,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中开展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为目的的业务素质考核工作。现将《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业务素质考核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素质考核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各级
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宣传教育,让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全体工作人员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业务素质考核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开
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鼓励工作人员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要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争取支持和指导。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工作中出
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具体的解决措施,不断改进和完善考核办法,推动这项工作的顺
利实施。各地开展业务素质考核工作的进展情况要及时向部里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素质考核工作意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各项社会保险政策的前
沿阵地,是直接为广大保障对象提供服务的窗口单位,干部队伍的素质和服务质量状况将直
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政府的形象。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深入发展,全国县级以上养老、
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任务越来越重,对工作人员业务素
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为切实改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实现
干部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现就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工作提出以下
意见:

一、考核范围

此次业务素质考核的范围为省级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其中包括: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简称A类,其中A1类为省级经办机构负责人;A2类为地、
市级经办机构负责人;A3类为县(市)级经办机构负责人)。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部门负责人(简称B类:其中B1类为财务部门负责人
;B2类为信息、计算机管理和统计部门负责人;B3类为审计、稽核部门负责人;B4类为养老
、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业务部门及其他综合部门负责人)。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工作人员(简称C类:其中C1类为财务部门一般工作
人员;C2类为信息、计算机管理和统计部门一般工作人员;C3类为审计、稽核部门一般工作
人员;C4类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业务部门及其他综合部门一般工作人员)。

二、各职级应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坚持四
项基本原则,认真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
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社会保险工作,廉洁奉公,严守党纪、政纪,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
服务奉献精神。

其中A类人员应掌握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并具备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学历要求:大专及大专以上。

现有A2、A3、B类人员中,40岁以下、学历低于大专的,应于5年内达到,5年后仍未达
到大专以上学历水平的,一般应调离现岗位。C类人员中的窗口服务、后勤人员,学历应不
低于高中或中专。

新招聘、调入的A、B类人员应具备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新录用、调入C1 、C3类人员
应具备会计、审计、财政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C2类人员应具备统计、计算机
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C4类人员应具备经济类、社会保障、法律、社会学、人口
学、精算、统计、计算机、信息应用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三)专业知识:

A类人员:全面掌握社会保险理论知识及管理等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熟悉社会保险现行
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在社会保险中的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B类人员:全面了解社会保险理论知识,深入掌握本部门业务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理论、现
行法律法规条文,并对本部门业务对应的社会保险领域有一定的研究,一般掌握与本部门业务
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具备组织开展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基本技能。

C类人员:基本掌握社会保险理论知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学科知识。此外,C1类人员应
较深入掌握社会保险会计知识、有关会计科目的含义,熟练编制、汇总会计报表,熟悉国家的
有关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C2类人员应较深入掌握社会保险统计知识、有关统计科目的解释,
熟练编制、汇总统计报表;C3类人员应较深入掌握社会保险审计知识,熟悉社会保险会计知识
、会计工作和各类会计报表,熟悉企业会计工作,具备开展社会保险审计工作的基本技能;C4
类人员应较深入掌握所在部门的专项社会保险知识,了解统计、会计报表有关指标、科目的含
义,了解和基本掌握一定的社会保险统计和会计知识。

(四)办公技能:

A类人员:了解计算机的应用,了解WORD、EXCEL、POWERPOINT等常用办公用软件的基本操
作。其中,A1类人员应了解国际互联网的基本常识。

B类人员:较熟练使用WORD、EXCEL、POWERPOINT等常用办公用软件,一般掌握国际互联网
的基本操作(县级机构暂不要求)。

C类人员:熟练使用WORD、EXCEL、POWERPOINT等常用办公用软件,一般掌握国际互联网的
基本操作、熟练收发电子邮件(对县级机构暂不要求)。此外,C1类人员应熟练使用社会保险
会计报表编制软件;C2类人员应熟练使用社会保险统计报表编制软件。

(五)专业技术资格:

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和总工程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及其他条件。

B1类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正职应具有会计专业或审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副职
应至少具有会计专业或审计专业初级技术资格;

B2类正职应具有统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或工程师职称,副职应至少具有统计专业初级技术
资格或助理工程师职称或具有计算机二级水平证书;

B3类正职应具有审计专业、会计专业或经济类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副职应至少具有审
计专业、会计专业或经济类其他专业初级技术资格;

B4类正职应具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副职应至少具有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资格。

C1类人员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C2类人员应具有计算机一级证书;C3类人员应具有审
计专业或会计专业初级技术资格。省、地级机构中的C类人员,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
考试条件的,应至少具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资格,其中,C1类人员应具有会
计专业初级技术资格; C2类人员应具有统计专业初级技术资格或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考核内容及方式

(一)业务素质考核的方式实行考试和考核相结合。

(二)业务素质考试内容原则上分应知、应会两部分。应知是指对社会保险基本理论、法
律法规知识的考核;应会是指对计算机办公软件WORD、EXCEL、POWERPOINT及INTERNET的基本操
作的考核。

(三)考试分普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统计和会计六个考试科目,分A、B、
C三个等级。A类人员加考专业论文一篇。

(四)考试比重:A类人员为应知部分50%,论文20%,应会部分30%。

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内设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及一般工作人员,应知、应会
比重为60%和40%,应知部分突出考核应考科目内容。统计、会计人员增加对统计报表、会计报
表中重要指标或会计科目的考核,应知比重为:社会保险知识40%,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中重
要指标或会计科目的考核20%,应会比重为40%。审计人员,社会保险知识40%,社会保险审计知
识20%,应会比重为40%。

除内设业务部门外,其他内设部门负责人及一般工作人员应考普通类。普通类原则上对各
方面知识均衡考核,考试比重为应知部分50%,应会部分50%。

(五)考试以合格、不合格为基准,不计具体成绩。应知、应会分别计算。

(六)具有计算机一级及以上水平证书者,免考应会部分。

四、考核成绩的认定

(一)参加业务素质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证书》。

(二)业务素质考核的成绩进入本人档案,并作为上岗、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三)今后,凡没有取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证书》的,原则上
不得录用上岗。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可将有关业务素质考核材料呈送任免机构参
考。

五、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工作,由劳动保障部人事教育司、社会保险
事业管理中心会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组织;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人员及地县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部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督导。

(二)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的考试复习资料及试题,由劳动保
障部人事教育司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共同组织编写和拟定。

(三)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任职业务素质考试专项试题库,2003年7月1
日前实现由计算机随机命题,随时考试,随时给予成绩。

2001年12月25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7〕17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七日


三亚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我市各类大型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共三亚市委办、市人民政府办《关于成立三亚市重要赛事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和市财经领导小组2007年第四次会议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政府主办、承办或委托相关职能工作组承办的各类大型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由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各类大型的旅游促销(全市性的大型旅游促销)、经贸、文化、体育等活动。全市大型活动按照精选、隆重、节俭的原则举办。所有大型活动必须经过市委、市政府的批准方可举办或承办。
第三条 市委、市政府成立“三亚市重要赛事活动领导小组”,并在市政府办下设大型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型活动办)。政府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统一由重要赛事活动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大型活动组委会和大型活动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大型活动办在本市国有控股银行开设大型活动经费专户,大型活动的财务收支由大型活动办负责。
所有大型活动资金收入(包括:财政拨款、单位赞助、商业融资),都必须纳入大型活动办专户,统一核算;所有开支都必须在大型活动办统一核算,不得在大型活动办之外设立账外账。
第五条 大型活动办的财务收支活动按照《会计法》和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进行监督和核算,由市财政局委派市政府办的委派会计人员进行财务核算和监督。
第六条 大型活动经费实行严格预算管理
(一)大型活动的财务收支,包括大型活动的各项收入计划及各项经费支出计划,财务收支必须编制预算。预算编制应本着“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和“勤俭节约、量力而行、保障有力”的原则,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少花钱、大推介”举办大型活动的理念。
(二)各项大型活动的各个工作组,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参照有关财务规定和开支标准,编制各组经费预算,提交大型活动办委派会计和财务组审核后,报大型活动组委会秘书长(或大型活动办主任)复核,再经赛事活动领导小组(或大型活动组委会)会议批准后执行。
(三)需要财政安排的大型活动经费,大型活动办必须将活动的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提出安排意见,上报市政府常务会和市财经领导小组会批准后拨付。
(四)在各大型活动预算尚未核定前,各工作组开展前期工作所需经费,必须提出具体经费预算,经大型活动组委会主任(或大型活动办主任)审核后实行经费预拨,待经费总预算批准后列入大型活动支出。
第七条 大型活动除了财政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外,应积极开展市场运作筹措大型活动资金和适当的企业赞助,企业赞助必须统一以市政府名义筹集。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应按收入计划积极筹集资金,以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因筹措社会资金无力,造成活动经费缺口,财政不予追加。
第八条 经费支出管理
(一)大型活动的各工作组因工作需要预借款时,须填写借款单,写明开支用途和金额,经大型活动组委会主任(或大型活动办主任)审核,送大型活动办核准付款。各工作组工作完成后,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到活动办办理报销手续,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书面告知大型活动办说明理由。
(二)大型活动的所有预算支出项目,各工作组一律凭原始单据报销,报销单据须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工作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委派会计人员和财务组审核,报大型活动组委会秘书长、组委会主任(或大型活动办主任)批准后给予报销。
(三)大型活动的商业演艺支出,必须根据活动需要,并符合国家有关营业性演出规定和中纪委、省纪委的相关文件要求,在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与演艺公司、受邀团体或个人签订演艺合同,大型活动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四)大型活动开支标准
1、 食宿费
(1)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邀请的主创、策划人员,经大型活动组委会秘书长(或大型活动办主任)批准可安排食宿,但标准不能超过每人每天300元。
(2)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邀请的省领导、国内贵宾、海外嘉宾、记者以及外地参加活动的工作人员,按我市相关接待标准予以安排,经费由大型活动办承担。
(3)大型活动期间,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的一般工作人员,原则上不集中安排食宿,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每天可供应一顿工作午餐。活动的关键时期,经大型活动组委会秘书长、组委会主任(或大型活动办主任)同意可安排三餐,但每餐标准不超过10元。
2、差旅费
(1)外地参加活动的团体、个人和应邀参加观摩活动的人员,其往返差旅费,均由原单位报销或个人负担;
(2)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有关工作人员在组办活动期间为大型活动需要到省内、省外及国外考察、出差的,按现行机关单位的差旅费标准执行,费用在大型活动办报销。邀请参加活动的领导、嘉宾和主创、策划人员的差旅费按实报销;
3、交通费
活动期间,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专门工作用车及大型活动的租用车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报销油料费、维修费。活动所需车辆,由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协商有关单位借用,少量不足部分适当租用。借用车辆的油料费和司机劳务费,可由大型活动办负担。
4、通讯费
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为大型活动开支的邮寄费、网络费、固定电话费实报实销。大型活动组委会主任(或大型活动办主任)、组委会秘书长及各职能工作组组长的手机费用按实报销,其他人员手机费用补助标准由大型活动组委会秘书长(或大型活动办主任)确定,但每人每月补助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5、租赁费、办公费、水电费
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租用办公场地及车辆的租金,按合同规定按月支付。办公费、水电费及饮用水每月按实际开支报销。
6、工作人员补助
从行政事业单位抽调、借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及其他待遇由原单位负担。正式活动期间的加班可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加班补贴,补助经费由大型活动办负担。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专职聘用人员的劳务报酬根据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其工资标准需报市纪检监察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经费审批权限和支出报账程序
(一)审批权限
实行“一支笔”审批的办法,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各工作组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必须经委派会计人员和财务组的审核,报大型活动组委会主任或组委会主任授权的秘书长(或大型活动办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
(二)支出审批程序
在大型活动预算项目内安排的支出,由大型活动组委会主任或组委会主任授权的秘书长(或大型活动主任)审批。没有预算安排的由经办人提出意见,工作组组长验证,经委派会计和财务组审核,报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核准后再报赛事活动领导小组审定。
(三)报账程序
1.各工作组具体经办人填制报销单,将原始凭据附后,并在原始凭据背面签名,以明确责任,经办人要对原始凭单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负责。
2.各工作组组长对经办人的报销单进行审查签名,对报销单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3.委派会计人员和财务组组长对各工作组组长审查签名后的报销单进行审核,以保证报销单据的合规、合法和报销标准及金额的准确。
4.经委派会计人员和财务组审核通过的报销单报大型活动组委会主任(或大型活动办主任)审批。
第十条 现金管理。根据现金管理规定,除支付人员工资、劳务费和差旅费外,其他支出用款达到5000元的,一律转账支付。
第十一条 财产物资管理。
(一) 大型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等物品,应尽可能采用租借方式,确需新购,由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项目,按《三亚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统一采购。
(二)大型活动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大型活动办代为管理,并填写资产卡片,登记造册,建立资产台账,延续以后活动使用。如需要进行处置的,按《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三府办〔2007〕33号)规定进行处理。处置所得存入财政专户,列为下次活动的经费。
第十二条 结账和结余
大型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完成各项收支结账,超过一个月未进行结帐的支出将不再予以核销。大型活动经费收支按每次活动进行结算,大型活动结余根据情况由市财政收回或转为下次大型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财务监督
大型活动结束后,大型活动办在一个半月内编制财务收支决算,市审计部门在活动结束后二个半月内完成收支审计,并向市政府报告活动收支情况(同时抄送市纪检和财政工作组备案)。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结束后,其会计档案及相关资料按照《档案法》要求归档,并由市政府办代管。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