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24:36  浏览:81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1月2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
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办法
根据《徐州市行政审批实施规定》第九条规定,为加强对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2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各窗口实行即办件报表制度,对办结的即办件应当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报表,报中心业务处汇总。

二、退回件的管理

1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的主件缺少;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徐州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的;

(3)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2.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但最迟不超过三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须填写《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业务处,第三联交服务对象;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业务处申请复核,由业务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三、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的认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已有主件但未带来的;

(2)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非主体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

(3)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2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并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当天随统计报表一并报中心业务处,第三联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提出涉及1-2个主管部门、或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以及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

2.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收件后,须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业务处(业务处经登记后移交督查处),第三联报审批部门领导,第四联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当明确承诺时限或者在本市的办理时限。

(2)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承诺内容,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需报上级审批的,在承诺时限内审核完成,并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

(3)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限。

(4)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服务对象可向中心督查处投诉。

五、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联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请属于基建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技改投入500万元以上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个体私营业项目等;

(2)服务对象的申请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的其他项目。

2.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受理部门为各类复杂事项的审批责任单位。

(2)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复杂事项联办件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技术改造复杂事项联办件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复杂事项联办件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个体私营业项目复杂事项联办件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徐州工商局;其他复杂事项视具体情况,原则上以审批程序的最后把关部门为审批责任单位,具体由中心指定。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当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业务处,第三联交服务对象。

(4)责任窗口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各相关部门。

(5)中心应当与联办件的审批责任单位联系,协调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6)有关窗口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中心应当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本办法由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潮州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2〕8号



印发《潮州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四月四日





潮州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下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1年12月1日起潮州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

第三条 市直退役士兵是指服役期满,应由市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包括:

(一)入伍前属市直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退役士兵;

(二)父母有一方在市直或中央、省属单位工作的城镇退伍义务兵;

(三)配偶在市直或中央、省属单位工作的转业士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市直和中央、省驻潮单位。

第五条 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逐步将统一安置退役士兵转为支付安置补偿金。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下称安置部门),劳动保障、人事、公安等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需预留不少于50%的名额用于安置退役士兵。

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均有义务接纳统一安置的退役士兵,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限制下属单位接收。

第七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入伍前已参加工作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入伍前未参加工作的,由安置部门统一安置。

第八条 安置部门根据当年度退役士兵人数,按各单位上年末在岗人员总数、经济效益和人均工资水平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初拟各单位安置退役士兵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各接收单位可到市安置部门查阅退役士兵档案并预选退役士兵。

接收单位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应在安置任务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向安置部门申请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经安置部门审查同意的,可有偿转移安置。

没有预选退役士兵或者有偿转移安置申请未获批准的单位,由安置部门按下达任务分配具体人员。

第十条 市安置部门在安置任务下达的第2个月,向接收单位下达《接收退役士兵通知书》或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

第十一条 接收单位收到安置部门的《接收退役士兵通知书》后1个月内,必须到安置部门办妥接收手续,并通知上岗或上岗前培训。接到《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的,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0天内,以每转移安置1名退役士兵负担30000元的标准,将转移安置费一次性划入市财政局设立的“退役士兵转移安置费专户”。

第十二条 转移安置费用于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偿安置,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在向安置部门报到后3个月内,由本人向市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并在协议书生效之日起的3个月内,由安置部门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偿金。

第十四条 安置补偿金分为基本补偿金和军龄补偿金二项。

(一)退伍义务兵基本补偿金1万元,军龄补偿金每1年军龄1000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二)转业士官基本补偿金2万元,军龄补偿金每1年军龄2000元,不足一年的按1年计算。

转移安置费和安置补偿金标准的调整方案,由安置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安置补偿金的使用情况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安置部门提供的自愿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名单和自谋职业协议书(副本)核拨安置补偿金,由安置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六条 没有提出自谋职业申请的退役士兵,在接到安置部门安排工作的通知后,应在10天内到接收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的,按不服从分配处理。不服从分配超过3个月,不再安置,其个人档案由安置部门转至原户籍所在的街道(镇)。

第十七条 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给当月起至落实安置或者领取安置补偿金当月止,由安置部门参照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发给转业士官的生活补助由安置部门先行垫付后,市财政局据实逐月拨款。

第十八条 对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由安置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对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经批准有偿转移安置而拒不交纳转移安置费的,由安置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履行。同时,当年度不得评为文明、先进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并依法追究其领导者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卫监督发〔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7号)的要求,努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现就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重要意义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作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国家关爱民生、彰显政府责任的重要体现。

各地要高度重视,紧紧围绕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职业病危害、饮用水卫生安全等突出问题,借助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契机,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职能作用,通过深入推进项目实施,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享受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果。

二、 进一步明确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政府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产品,主要任务是由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方面的巡查、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并协助调查。目标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充分利用三级公共卫生网络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前哨作用,解决基层卫生监督相对薄弱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及时发现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广大群众公共卫生安全。同时,通过对广大居民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城乡基层群众健康知识和卫生法律政策的知晓率,提升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风险和疾病防控意识,切实为广大群众提供卫生健康保障。

三、 逐步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工作机制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8号)(以下简称《服务规范》)的要求,制订本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实施规范和培训计划,尽快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协调,强化人员培训,组织卫生监督机构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居民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并加强对实施情况的指导与考核。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可采用在乡镇、社区设置派出机构或派出人员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培训并参与考核评估。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各项制度,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工作规范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及时做好信息收集、信息报告等工作。

暂时不具备条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地区,可由卫生监督机构聘用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或在街道、乡镇、社区中设置相应的人员承担相应职能。

四、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组织领导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统一领导,结合《服务规范》要求认真落实有关工作,并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纳入本地区重点卫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强对项目的规划、管理和考核。各省(区、市)在2011年年底前至少要选择10-20个县(区)作为试点地区,积极推进项目;到2012年底前至少50%以上的辖区要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到2013年底前至少80%以上的辖区要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已经探索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省份要对前期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深入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不断拓展项目服务内容,创新管理机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继续推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二)积极探索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的聘用与管理。卫生监督协管人员任职条件应当符合工作规范要求。每个社区、乡镇应当设置至少2名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人员岗位。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建立专职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制度,设立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并纳入编制规划。卫生监督协管员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与考核合格后发放《卫生监督协管员聘任证》,并可配备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服,统一着装上岗。

(三)加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一项新工作,涉及面广,各地应当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结合现有条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办公场所、交通工具及必需的设备等。各地应当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的有关规定,采取预拨加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拨付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加强宣传教育与信息收集工作。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材料、制作板报墙报等多种形式进行积极宣传,并通过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等活动形式表彰优秀典型。要按照医改进展监测和医改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要求,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等工作,并及时挖掘、总结和推广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好的做法和经验。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11年12月20日前将本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推进情况(包括项目地区数量、名单、管理制度建立情况、项目领导小组成立情况以及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报我部监督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