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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7:26:20  浏览:93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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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4〕2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南京市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


一、为满足政府工作对高层次人才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民主决策、宏观规划和科学管理的水平,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以下简称“特岗”)是指政府部门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需通过特别设置的岗位。特岗受聘人员根据政府工作的特殊需要,在一定期限内,专事特定政府工作部门某项专业技术工作。

三、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宏观经济管理、规划、科技、信息、软件、法律、环保、城建、金融、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人才需求设置特岗。

四、特岗聘任面向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包括本市现职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与管理人才,大专院所、科研院所中的专业骨干,海外学有所长的留学人员。

五、特岗聘任人员的基本条件为:拥护国家现行方针政策,恪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身体健康。

特岗聘任人员专业条件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近5年内获省部级以上优秀人才奖项或获得科技进步与专业学术方面的奖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业内认可度;(3)近5年内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作出突出业绩和特别贡献。

六、特岗聘任坚持部门有空编和应急补充、吸引高层次人才的原则。聘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负责,市人事局具体承办。

七、特岗聘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方案:市人事局根据政府工作特需,提出聘任工作实施方案。在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特岗聘任的需求调查。需设特岗聘任的政府部门应编制特岗需求书,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聘任人数、聘任理由、聘任条件、业绩标准、考核办法、薪酬待遇及相应的工作生活保障条件等。

(二)组织审查:市政府成立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监察等部门参加,负责对拟聘任部门报送特岗需求书进行审查,甄选确定特聘岗位、数量、选招方式、考评办法、薪酬标准及支付方式等相关问题。

(三)选招方式:采取公开选聘、考聘等方式选定人选。选招工作由市人事局会同拟聘任部门组织进行。

(四)报请审批:通过选招方式确定的拟任人选提交市特岗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形成考核、考察意见,提出拟任人选建议,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手续办理:市政府向受聘人员颁发《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证书》,并授权聘任部门法人与受聘人员本人签订《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合同书》。聘任合同书应载明聘任岗位、聘任期限、聘任与受聘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薪酬标准及支付方式、违反聘任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合同书》由市人事局负责鉴证。

《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合同书》文本由市人事局统一监制。

八、特岗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可约定不超过3个月的试用期。连续聘任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聘期。

九、特岗受聘人员在任期内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其工作表现和日常考核,由聘任部门依据聘任合同书及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和业绩评估,由聘任部门与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实施,可根据需要邀请业内专家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参加。

十、特岗受聘人员薪酬待遇实行年薪制。年薪包含任期内的全部收入,此外,受聘人员可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根据不同岗位,年薪标准可在15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间确定。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聘任部门按年薪的25%预留绩效考核金,在年度考核中,对业绩达到合同约定职责要求的,全额支付;对达不到合同约定职责要求的,根据聘任合同的约定进行扣减。

十一、特岗聘任合同期满,聘任部门会同市人事局对受聘人员提出续聘或终止聘任意见,报市特岗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对续聘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办理续聘手续;对终止聘任的,由聘任部门办理终止聘任手续,不保留特岗公务员身份。

十二、特岗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因故不能正常工作的,由受聘部门向市特岗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备案意见后,按合同约定的程序解除聘任关系。对经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认定有严重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的,聘任部门应依法解除聘任合同。

十三、为鼓励各类高层次人才参加特岗竞聘,对在职人员实行“柔性流动”政策。原具有我市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在解聘或终止聘任后,经考核符合公务员条件的,可回原部门工作;原为我市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原单位应予办理续聘手续;其他人员,由市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人事关系,各类人才服务机构协助推荐工作。

十四、特岗聘任部门要根据岗位要求,为受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良好的工作环境,以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作用。

十五、聘任工作周期结束后,聘任部门应作出书面总结报市特岗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六、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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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1997]102号

1997-09-0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文,要求对供电企业收取的供电工程贴费是否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计投资[1992]2569号)附件一规定:“根据贴费的性质和用途,凡电力用户新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应从该工程的基建投资中列支:凡电力用户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同时,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由电力用户交由电力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根据贴费和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性质以及增值税、营业税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


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依法决策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依法决策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依法决策制度》业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依法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依法决策制度,规范政府决策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市长和市政府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的非重大行政决策除外。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巢湖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和修改全市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全市重大财政资金使用安排或者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四)制定城市改造与建设、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物价、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五)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六)其他依法需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市政府决策的,可以按程序提出决策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筛选汇总,提出决策事项的建议,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由分管副市长、市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市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事项提出。重大事项的提出由主管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供市政府决策的方案及说明,方案和说明应包括决策事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达到的目的、需要说明的情况,并附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审查确认。由市政府办公室对事项提出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审定是否列为重大事项。

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事项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转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确定是否列为重大事项。

(三)充分协商。确定的重大事项涉及市政府各部门的,由事项提出部门会同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协商的重大事项不得提交决策。

(四)听取意见。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征求人大、政协、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法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同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向社会公示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决策事项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听证会规模、参会代表人数,由事项提出部门根据事项涉及范围确定,但参会代表一般不得少于20人,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

(五)论证评估。关系经济发展、体制改革和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和行政措施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举行听证的事项,事项提出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委托相关研究机构或专家学者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应论证评估而未经论证评估的事项不得提交决策。

(六)确定方案。事项提出部门应在调查研究、充分协商、听取意见、论证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吸收合理意见,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决策方案(草案)应当附有说明,说明一般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专家或者相关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对论证评估意见的处理情況;决策实施后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中重大问题应有比较方案。

(七)讨论决定。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意见,事项提出部门在对方案(草案)和说明进一步完善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法律事务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转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建立市政府决策专家顾问制度。委托中介机构联系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家学者以及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咨询和论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

(一)对市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行文的,经市长签发,由市政府办公室制发。

(二)对社会利益牵动面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三)对市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定期在《市政府公报》上公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以外,还应通过市政府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后评价制度。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如需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应再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

(五)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程序决策、擅自停止执行、延期执行或者改变决策内容、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