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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4:45:20  浏览:87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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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衡政发〔2005〕2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15次政府常务会议(12届38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一日

衡阳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二级市场的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管理。本办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转让、入股、联营联建、置换和赠与。土地交易涉及房产转移的,房产转移按有关房产交易的法律、法规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作经营性用地的交易属土地一级市场管理范畴,一律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土地二级市场的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的土地交易有形市场,作为土地交易场所。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本市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不得交易:(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含按份共有);(六)权属有争议的;(七)未依法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允许交易,但必须在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公开进行。第五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使用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由交易方委托交易中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按以下程序办理(其中因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可以按衡政发[2003]3号《衡阳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实施办法》办理;其中属国有产权交易的按衡政发[2004]13号《衡阳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办理):(一)受理审核交易方提出交易申请后,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受理。(二)签订委托交易合同委托人与交易中心签订《委托交易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三)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招标、拍卖交易须提前7天发布公告。挂牌交易,将公告期与挂牌期合在一起,时间可由委托人确定;委托人不确定的,一律定为5个工作日。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款可交交易中心帐户;也可交委托书人帐户,由委托人出具证明。成交确认:1、一人竞买,符合竞价条件,由该人竞得;2、两人及两人以上竞买,价高者得。成交后,交易中心、委托方、竞得人共同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委托方与竞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交易服务费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四)办证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办理出让和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为消化存量土地,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市城区的闲置土地必须盘活,否则市政府将依法收回。盘活可采取(1)投资建设,(2)纳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3)申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其中,采取纳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和申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的,其委托交易价和收购价不得高于取得土地的成本价格,且在土地成交后方可支付委托交易价款或收购价款。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方式交易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审批登记手续,规划、建工、房产等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手续。第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二级市场管理的通知》(衡政发[2003]7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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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记一等功的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给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记一等功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两年来,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服从和服务
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投入劳动保障制度
改革,不畏艰难,奋力开拓,埋头苦干,狠抓落实,劳动保障工作迈上了一个
新的台阶,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和维护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了总结经验,
表彰先进,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调动劳动保障系统广大
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推动劳动保障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绩,圆满完成党的第十
六次全国代表大会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北京市宣
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105个单位记集体一等功;对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科长方援明等260名同志记个人一等功。希望受到表彰
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继往开来,再立新功。

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
学习他们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的政治觉悟;学习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坚定的理想
信念;学习他们爱岗敬业,为劳动保障事业竭诚奉献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习
他们知难而进、开拓进取的拼搏精神;学习他们脚踏实地、严谨细致、热忱服
务的工作作风。

希望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党的十六大精神的指引下,高举邓
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
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紧紧围绕党的十六大赋予我们的工作任务,继续
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团结一致,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为开创新时期劳
动保障事业的新局面,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1.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记一等功集体名单
2.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记一等功个人名单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1 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记一等功集体名单(105个)

北京市宣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天津市河北区新开河街福音社区就业服务中心

天津市河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

河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河北省唐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河北省保定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所

山西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山西省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山西省运城市社会保险事业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辽宁省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辽宁省锦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辽宁省葫芦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辽宁省东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吉林省吉林市劳动监察支队

吉林省延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吉林省辽源市社会保险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仲裁处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中心

黑龙江省鸡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上海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

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上海市徐汇区就业促进中心

江苏省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职业介绍中心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安徽省芜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安徽省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安徽省合肥市职业介绍中心

福建省福州市劳动服务公司

福建省厦门市劳动监察大队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江西省萍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西省新余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

江西省婺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山东省劳动就业办公室

山东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山东省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山东省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山东省临沂市医疗保险事业处

河南省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许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湖北省黄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湖北省南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湖北省恩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湖北省丹江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湖南省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湖南省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花垣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湖南省岳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监察大队

广东省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湛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劳动保障举报投诉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保险部

海南省文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培训就业处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

重庆市江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合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南充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四川省内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贵州省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云南省思茅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陕西省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陕西省西安市医疗保险事业处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汉中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甘肃省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甘肃省武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甘肃省平凉地区行政公署崆峒区劳动力市场

青海省西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海省海东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附件2 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记一等功个人名单(260名)

方援明 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科长

高士令 北京市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尹春娟(女) 北京市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副主任

徐忠富 北京市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党生(女)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谭凤章 北京市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燕平(女) 北京市崇文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主任

邓京(女)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处长

吴安泰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处长

田树奎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科科长

王士平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赵忠 天津市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闫宝珍(女)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北分中心主任

高云发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大港分中心主任

孟宪平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业务二处工程师

刘洪顺 天津市塘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劳动力管理科科长

刘忠玉 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局劳动管理科科长

吴玉龙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武清分中心医疗保险科科长

刘金泉 天津市大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劳动力管理科科长

王奇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刘国栋 河北省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柏连生 河北省邢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郑力 河北省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孙广义 河北省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宁殿成 河北省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文学 河北省大名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吕志国 河北省承德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新峰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处长

姚淑理 山西省忻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林 山西省朔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所所长

曹晓岚(女) 山西省阳泉市医疗保险中心负责人

李印贵 山西省大同市职工失业保险所所长

于忠全 山西省太原市解困与再就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科长

卫红胜 山西省蒲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于治国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

曹明武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牛志美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赵青山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胡文美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马玲(女)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金树培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就业局局长

杨顺昌 辽宁省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处长

李德平(满族) 辽宁省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伟民 辽宁省抚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继跃 辽宁省营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松筠 辽宁省阜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阚兴仁 辽宁省辽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吕子龙 辽宁省铁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滕学信 辽宁省朝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公达 吉林省就业服务局局长

杨晓光 吉林省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处长

徐海 吉林省抚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阚树文 吉林省四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杜斌 吉林省松原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主任

张发文 吉林省长春市社会保险公司总经理

何忠海 黑龙江省伊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丹虹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伟福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邢玉福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荣海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朱佐臣 黑龙江省明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慈福斌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部主任

李丽(女) 黑龙江省鹤岗市劳动就业指导中心副主任

徐爱平(女)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镇养老保险处处长

沙忠飞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管理处处长

仇朝东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副主任

陈锡娥(女) 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主任

金群 上海市嘉定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

史长江 上海市黄浦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

蒋伟明 上海市闵行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

方丽云(女) 上海市卢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康 上海市黄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俞奇伟 上海市静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江永兴 上海市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胡蔚(女)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咨询中心主任

薛扬诚 江苏省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周晓华 江苏省扬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

王耀光 江苏省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玉柱 江苏省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钱宗建 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周梅生 江苏省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蔡国贤 江苏省阜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洪大伟 江苏省淮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杰 江苏省宿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程学光 江苏省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牛富英(女) 浙江省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局长

施建永 浙江省湖州市社会劳动保险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副科长

黄根寿 浙江省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吴金花(女) 浙江省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局长

邵一之 浙江省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仲裁处处长

庞一飞 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局长

孙佺(女) 浙江省舟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局长

江德玲(女) 安徽省蚌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戴多斌 安徽省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改林 安徽省阜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朱大成 安徽省滁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琴(女) 安徽省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朱国宾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

崔前进 安徽省铜陵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局长

张华清 安徽省朗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家礼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黄永忠 安徽省太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黄太平 福建省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谢福强 福建省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科副主任科员

李聪民 福建省南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朱荣清 福建省莆田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主任

赖建华 福建省建瓯市劳动服务公司经理

郭迪 福建省龙岩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

刘振荣 福建省福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蔡汝平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处长

韩学农 江西省鹰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

龙启国 江西省萍乡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局长

熊东保 江西省九江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局长

刘镇芳(女) 江西省抚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管理中心负责人

陶年根 江西省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杨国华 江西省高安市人事劳动局副局长

管世隆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察监督处处长

孟凡杰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失业保险统筹处处长

李静波 山东省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承柱 山东省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传银 山东省泰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振堂 山东省荷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顾俊年 山东省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孔宪举 山东省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杨子林 山东省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范芸(女)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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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企业进行乱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报

中共中央宣传部 等


关于对企业进行乱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报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外交部 监察部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事办、监察厅(局)、工商局、技监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主要新闻单位:
1996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以下简称《通知》)后,企业的评比活动得到了有效控制。但一些社团组织仍然无视《通知》的规定,以谋取小团体或个人利益为目的,举办对企业的评比活动,或以推荐
、排序、认定、上榜、宣传介绍、公布调查结果等形式搞变相评比活动,一些经营性机构通过承办评比活动牟取暴利;个别在境外注册的组织到内地举办评奖活动,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有的甚至采取瞒骗的手段,引诱企业出钱买“假奖”。少数企业负责人把花钱买奖当作提高企业信誉的
“捷径”。这些乱评奖活动干扰了企业正常经营,影响着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为维护《通知》的严肃性,坚决制止乱评比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报如下:
一、目前,国家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仍处于清理整顿期间,在《通知》发出后,国务院没有批准过一项对企业的评比活动,所有全国性或行业性(包括境外组织在国内举办的)对企业的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都是违反《通知》规定的,其评比结果一律无效,国家不予承认。为正视听
,防止企业上当受骗,现根据企业举报并经核实,对部分未经批准的评比活动予以曝光:
1、中国企业商誉调查委员会、中国企业商誉调查专家委员会以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中国社会学会、中国公共关系专业委员会名义主办的所谓“中国企业最佳商誉”等级确认活动;
2、以中国名牌商品介绍活动委员会名义,由北京铁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经办的所谓“名牌商品”介绍活动;
3、以跨国公司与中国市场论坛组委会名义,由北京鹏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经办的所谓“中国市场行业第一企业”推展宣传活动;
4、以中国企业品牌调查委员会、中国企业品牌推展委员会的名义举办的所谓“中华驰名品牌”认证活动;
5、以中国名牌事业发展评价中心名义举办的所谓“中国名牌发展奖”评选活动和’97市场品牌调查评价活动;
6、以中国市场学会、中国公共关系协会联合主办,北京茂业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办的所谓“中国市场商品(服务)顾客满意度”调查暨宣传发布活动;
7、以中国名牌战略促进会的名义举办的所谓“中国公认名牌”认证发布活动;
8、以中国城市经济研究会、中国质量管理促进会、中国调查统计事务所名义,由北京经济报社企划部、北京导向广告集团承办的所谓“中国城市主导品牌竞争力”调查发布活动;
9、以中国职业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形象研究会、中国企业家周刊社、中国经济报导社的名义举办的“中国发展邮电通信行业十大功勋人物认定暨1997年中国十佳邮电通信企事业单位”推荐活动、“中国发展建筑业十大功勋人物认定暨1997年中国十佳建筑企业”推荐活动;
10、以美国爱因斯坦发明博览中心、 香港科学院国际荣誉评选委员会、澳门科学院国际荣誉评选委员会名义主办,以澳门招商局、香港国际新产品展览中心以上五家机构均为一名在澳门居住者在香港和澳门注册的公司名义协办,北京科先思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代理的所谓“首届国
际爱因斯坦新发明、新技术(产品)博览会暨国际荣誉评奖会”、“首届李时珍医药成果及医护业绩博览会暨国际荣誉评奖会”。
二、各部门对所属机构未经批准对企业进行的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坚决予以查处。要严格对企业出国领奖的审批,防止领假奖。
三、企业要端正经营思想,提高自身防范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乱评比活动。



199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