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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03:24:55  浏览:99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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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发[2002]14号



关于做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巳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发布(标准编号为GB/T18344—2001)。《技术规范》的发布实施对促进我国汽车维修行业技术进步,提高我国汽车维修、检测、诊断技术水平,加快我国汽车维修体系与国际的接轨,确保汽车技术状况良好,充分提高汽车的使用效率,保证行车安全,减少运行故障,控制汽车排放污染物等具有积极意义。为切实做好该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技术规范》是在总结多年来汽车维护作业规范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新技术在汽车上的大量应用及汽车维修技术进步的新形势,着重以确保车辆安全和环保性能为目的,对涉及到车辆安全、排放的主要检测诊断和维护作业提出的基本要求。《技术规范》注重实用性和先进性相结合,是汽车维修和检测行业对在用车辆进行维护、检测、诊断的规范性技术标准,也是下一步对在用车实施I/M制度的基础性标准。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宣传,使广大车主、驾驶员、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和管理人员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了解其内容和特点。

二、《技术规范》是一个全面贯彻车辆二级维护制度的通用性标准,标准中所提出的车辆各级维护的基本内容和方法,适用于所有车型。车辆的维护作业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附录A《主要车型维护工艺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要求执行。《规程》中规定的车辆合理维护周期、车辆维护作业深度是建立在对各类车型大量实验和验证工作基础上,进行类比优化之后确定的。首批发布的主要车型涵盖了目前国内在用车辆中保有量较大和技术含量较高的车型。《规程》做为《技术规范》的配套性文件,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监督汽车维修企业和道路运输业户与驾驶员执行《技术规范》的重要依据。

三、广泛开展培训,增强执行标准的意识。要做好《技术规范》相关内容的培训工作,使维修管理人员、维修从业人员了解掌握标准内容,确保标准顺利实施。为配合培训工作的开展,部组织该标准制订的主要参加单位和相关人员编写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宣贯教材》,并将组织师资培训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抽调熟悉汽车维修技术并具有教学经验的人员参加部组织的师资培训班,作为本地区开展培训工作的骨干力量。师资培训班具体安排由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另行通知。

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技术规范》培训工作。培训工作要按照部统一编写的宣贯材料,培训面应履盖行业管理人员、维修企业和检测站业务领导、技术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等。所有培训工作必须在2002年7月底之前完成。

四、加强《技术规范》执行的监督检查。为积极、稳妥、有序地贯彻执行好国家标准,部决定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7月31日为《技术规范》实施过渡期,2002年8月1 日起,所有从事汽车维护、检测、诊断的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及道路运输业户都必须按《技术规范》及其附录A《主要车型维护工艺规程》的规定实施车辆维护、检测和诊断作业。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加大对汽车维修企业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执行《技术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漏项减项作业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要积极引导汽车维修企业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增加设备投入,以适应执行标准的要求。

部拟于2003年适当时候组织开展以“学标贯标”为中心内容的全国汽车二级维护作业操作技术比武活动,以推动和检查《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以实施《技术规范》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汽车维护制度和行业管理工作,适应道路运输证改革和二级维护管理改革需要,加快实施汽车维护备案制度。并运用计算机网络及其它信息交换手段,逐步实现对汽车技术状况的动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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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部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试行)》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科技部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科办厅〔2008〕3号


机关各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日报社:

为规范科技部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各项费用的报销工作,节省经费开支,严格财经纪律,按照2007年第26期部务会会议纪要精神,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及配套解答办法、《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07] 285号),办公厅制订了《科技部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科技部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试行)

2.科技部国内出差审批单

3.科技部工作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4.科技部差旅费报销单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OO八年一月七日


附件1:

科技部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科技部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各项费用的报销,节省经费开支,严格财经纪律,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财办行[2006]30号),《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办行[2007]49号),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07] 285号)、《科技部工作人员出差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按《科技部工作人员出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差旅费的经费来源包括行政经费、计划管理费、事业费、专项经费等。

第四条 科技部工作人员陪同外宾到京外出差,差旅费按财政部《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7]559号)执行。

第二章 差旅费借款

第五条 差旅费借款种类

差旅费借款包括借现金、支票及汇款。

原则上差旅费应使用支票、汇款支付,减少现金交易的发生。

第六条 差旅费借款依据

出差人员凭领导签批的《出差审批单》(见附件2)到机关财务处领取借款,《出差审批单》留存财务处;领导已经口头批准但确因时间紧等特殊情况没有办理《出差审批单》的,应在借款单上注明,出差人员须在正式报销时提交补办的《出差审批单》。

第七条 差旅费借款流程

(一)出差人员填写借款单,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到机关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二)现金借款由主管会计审核无误后填制记账凭证,借款人在凭证上签字后交由出纳并领取现金。

(三)费用开支超过100元应开具支票,在主管会计审核无误后,由出纳开出支票,借款人在支票存根上签字,交机关财务处处长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财务处原则上不得签发空白支票。

(四)需要通过银行汇款的,借款人除填写借据外,还需提供详细完整的账号信息,主管会计审核无误后交出纳进行汇款。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可在本单位限额行政经费中支付;非我部正式在编职工,原则上不得在行政经费中报销差旅费。

各单位发生的与计划管理相关的差旅费可按规定在计划管理费中列支。其他专项工作的差旅费按规定在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差旅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十条 城市间交通

(一)出差人员须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见附件3),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二)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三)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执行以下规定:

1.出差人员从住地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以凭据报销,不在公杂费定额包干之内。出差人员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用,在公杂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

2.出差人员从住地往返机场的费用原则上不包括出租车费用,特殊情况需乘坐出租车应说明原因。

(四)出差人员乘坐火车的,执行以下规定:

1.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全列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副司(局)级及以上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并按照一等软座车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二等软座,并按照二等软座车票报销。

2.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凌晨7时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并按照软卧车票报销。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计发补助费。

3.出差人员长途连续乘坐火车的,必须全程未买卧铺票,才能按全程硬座票价的80%发给补助费(全列软席列车执行票价40%计发补助费标准)。改乘硬座,仍按照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改乘硬卧,不再给予补助。如果其中一段路程坐了卧铺,其他路段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可按照分段的方法计算补助费,即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本段硬座票价的比例给予补助。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不再给予补助。

4.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卧铺条件,未买卧铺票,而买直达硬座通票,且受交通条件限制,必须中途转车又未住宿的,可按规定的直达硬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因公必须中途下车中转或办事,并已住宿的,则分段计算。即: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而未买卧铺票的,可按规定的硬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对不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则不应发给此项补助费。

第十一条 出差住宿

(一)部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地点可通过财政部编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目录》或“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www.hotel.gov.cn)”查找和预订。

(二)机关工作人员入住定点饭店时,应携带并主动出示工作证和身份证,入住与本人级别对应类型的房间;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主动交纳住宿费并索取正式发票,回机关财务处凭据报销,不得向地方和下级单位转嫁费用负担。

(三)机关人员住宿标准为:副部长级人员住套间,司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遇处级以下出差人员数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而无法全部按两人住一个标间安排的情况,可单独安排单人住一个标准间。财务部门应根据出差的人数和性别的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报销住宿费。

(四)机关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或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出差,应主动、如实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申报,住宿费应在出差地所在地、市、州的定点饭店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五)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该地区(地、市、州)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饭店中最高的协议价格。

(六)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七)出差人员到北京市远郊区县出差,当天往返的,不报销住宿费。当天不能往返,需要住宿的,住宿费按照本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

(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二)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凭接待单位收据(或发票)在每人每天50元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三)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主动、如实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申报,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四)出差人员到北京市远郊区县出差,应主动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在包干限额内(每人每天50元标准)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第十三条 公杂补助

(一)公杂费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在出差地的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二)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

(三)出差人员由公务活动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主动、如实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四)出差人员到北京市远郊区县出差,公杂费减半发放;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发放公杂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自然(日历)天数是指出差人员从出发当天零时起,到完成任务后返回工作单位所在地当天24时止的日历实际天数,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同时提供住宿费、伙食费发票或收据的,住宿费根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据实报销,伙食费在每人每天5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公杂费按照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无法提供伙食费收据时,属于伙食费自理的,伙食费按照每人每天50元标准实行定额包干,公杂费按照第十三条执行;属于公务活动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主动、如实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申报,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予报销的费用:

(一)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

(二)出差人员在列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上除必要支出之外的消费如茶座、报刊、棋类等服务项目费用;

(三)超出包干标准的部分。

第四章 差旅费报销

第十八条 差旅费报销流程

(一)出差人员凭《出差审批单》报销差旅费,原则上应在出差结束7日内完成报销手续。

(二)出差任务结束后,出差人员应如实、逐项填写《科技部差旅费报销单》(简称《差旅费报销单》,见附件4)。因特殊原因未能入住定点饭店的,出差人员应说明原因。

(三)《差旅费报销单》经综合处长(办公室主任)核,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到机关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四)报销时由主管会计对单据进行审核,对报账单据与借款金额进行核对,补开支票、补足垫款或收回借款。

第十九条 差旅费报销注意事项

(一)涉及现金的借款或报销原则上应在上午集中完成,最迟不应超过下午16时,以便于机关财务处进行结账。

(二)借款或报销的现金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需要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机关财务处,以备足款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于差旅费报销过程中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按本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科技部国内出差审批单

单 位:

出差人
姓名






职务(级别)






姓名






职务(级别)






姓名






职务(级别)






出差人数

出差领队

姓名

出差领队

职务(级别)


出差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出差事由






经费来源
1、行政日常公用经费( )2、行政专项经费( )

3、计划管理费( ) 4、其他专项经费( )

5、其他( )

接待单位




出差地点及路线
自 经 至

交通工具

(请划√或填写)
1、飞机( )2、火车( )3、轮船( )4、汽车( )

5、其他(请注明)

所在单位

审批意见


签字:

领导审批


签字:


经手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科技部工作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部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含全列软席列车中的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中央国家机关正副司(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含全列软席列车

中的一等软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或全列软席列车中的二等软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附件4:

科技部差旅费报销单( )



附件 张 年 月 日

单 位

姓 名

职 别


出差事由

出差

日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天

出差路线
自 经 至

经费来源
1.行政日常公用经费( )2.行政专项经费( )3.计划管理费( )4.其他专项经费( ) 5.其他( )








城市间交通费
其他费用
出差补助费

机票费
保险费
火车费
汽车费

住宿费
伙食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公务活动等接待单位提供伙食( )天
公务活动等接待单位提供交通( )天

是否在定点饭店住宿: 是( ) 否(说明原因: )

总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

领导审批: 审 核: 报销人:

劳动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等


劳动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



近几年来,陆续发现不少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擅自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工、从商、当学徒,引起大批中、小学生中途辍学,干扰了《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严重影响了少年、儿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成长。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十分强烈,应引起
高度重视。
使用童工,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绝对不能允许的,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责令其立即退回外,可予以
重罚(每招用一名童工,可罚款三千至五千元)。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应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诱骗虐待童工的包工头,要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工人时,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劳动合同签订后,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以防止招用童工的现象发生。
三、对因违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亡事故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要依法惩处。
四、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各级干部、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可因地制宜、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培训班,组织街道、乡(镇)主管主任、乡(镇)长学习有关劳动政策和《义务教育法》,使他们自觉推进劳动政策和《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
五、各地有关部门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真正树立“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观念,充分重视劳动预备力量的培养教育工作。在未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要发挥社会教育的职能,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回乡小学毕业生继续进行文化和技术培训。
六、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缓学、休学的,应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经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单位批准。
七、对一些迫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少年去做工、从商、当学徒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要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错误。坚持不改的,应加重罚款。罚款数额及办法,由有关部门规定。
八、凡收缴杂费的地区和学校,其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共同制定。学校一律不得自订标准,滥收费用。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乡(镇)政府和学校应给予帮助,酌情减免杂费。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按当地规定年限受完义务教育的及十六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不得发给个体营业执照。违反规定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令发照机关收回营业执照。



198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