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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51:26  浏览:96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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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 3 号

《朝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4月6日朝阳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七年五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施工技术进步,根据《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单位及相关设计、施工、监理、造价、质量检测和监督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和根据需要添入的外加剂及掺和料,按一定比例集中计量、拌制后出售的,通过运输车送达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商粮、环保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或工程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对于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按规定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必须在投资计划、编制预算、组织招标、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要件中明确标注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七条 如建设工程所需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特种类型混凝土,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现场搅拌的,必须书面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不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八条 经批准允许在建设施工现场进行搅拌混凝土的,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并严格遵守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及环保要求。生产预拌混凝土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并可享受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相关优惠政策。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做好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在生产地要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网和河道内;要保持装备车辆整洁,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撒漏,污染环境。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组织生产、使用和验收预拌混凝土,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使用现场的见证、取样、混凝土强度试块,必须送经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车辆的管理,遵守交通法规。
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应保证建筑工地现场道路平整、畅通,并设置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无停车场地而确需占道作业的,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与使用单位要依法订立供需合同,其中注明供应数量、起止日期、技术参数、价格和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的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价格的形成应以市场调节和行政指导相结合为原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和市场材料价格,制定符合市场行情的指导性价格,并定期进行发布。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督,防止买方低于成本压价,禁止卖方价格垄断。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车、输送泵车、散装水泥专用车是设有固定装置的特殊运输车辆。为保证预拌混凝土在有效时间内送达,上述车辆需通过市区的禁行、禁停交通控制路段时,生产企业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通行手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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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稽查工作的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稽查工作的意见

电监稽查〔2009〕 9号


  根据会党组制定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方案》的要求,为加大电力稽查工作力度,认真处理电力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电力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做好电力稽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统一思想,深化认识。认真开展电力稽查工作,不断加大电力稽查工作力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不断深化对稽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有所作为、敢于碰硬,为推动电力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明确责任,加强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电监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方案要求,切实加强对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稽查作为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认真制定稽查工作的目标,将工作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人。

  二、完善制度,依法规范地开展稽查工作

  健全制度,规范执法。稽查工作部门要在工作中进一步完善投诉举报处理、争议纠纷解决和违法违规查处的各项制度,牢固树立依法稽查的理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和手段开展稽查工作,做到开展工作有法可依、工作程序依法规范,处理结果依据充分。

  理顺机制,形成合力。各业务监管部门与稽查部门之间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和配合,理顺内部工作机制。各业务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或在办理投诉举报事项的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且符合立案条件的,要按照《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关于明确处理电力举报投诉事项工作流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突出重点,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加大力度,查办案件。进一步加大行政处罚工作力度,在对电力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方面有所突破。各派出机构要不断拓宽案件来源渠道,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违规案件,着力解决政府高度重视、行业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

  四、促进和谐,积极处理电力争议纠纷

  高效便民,积极调解。充分发挥争议调解友好简便、迅捷高效、经济安全的特点和优势,积极开展电力争议调解,努力通过调解手段解决争议,化解各种矛盾纠纷。调解达成协议的,要积极督促当事人落实协议;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的权利和渠道。加强对电力争议调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工作水平。

  主动协调,公正裁决。进一步发挥电力监管机构专业性和独立性的优势,按照合理、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努力对电力并网互联争议进行协调和裁决,促进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保证电力交易正常进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引导厂网关系的和谐发展。

  五、完善12398系统,认真处理投诉举报

  加强管理,畅通渠道。加强12398热线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及时解决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保证12398热线系统稳定运行。进一步加强对热线接听人员的管理,确保12398热线随时有人接听,在国家重要活动和节假日期间,要安排好人员值班,积极消除不稳定因素。统一辖区内12398热线电话公示宣传模板,督促供电企业在供电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适时开展12398热线覆盖面普查,充分发挥12398热线在监管机构与监管对象及社会用户之间沟通的桥梁作用。

  完善机制,定期公布。及时办理投诉举报事项,切实保障投诉人、举报人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不得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举报人。完善案件跟踪督办、回访工作机制,提高投诉举报案件办结率和满意率。发挥报纸、网站等媒体作用,加大曝光力度,定期公布投诉举报受理和办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积极配合,推动对电力行业的联合行政执法

  加强协作,发挥专长。继续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等项工作,加强对电力行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犯罪专项斗争等工作,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配合质监部门进行建材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督促电力企业严格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停、限电措施;配合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联合行政执法。

  七、创新手段,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

  统一协调,集中办案。坚持电监会稽查局与派出机构稽查部门之间“属地管辖、大案集中、统调统配”的分工原则,继续发挥稽查局对派出机构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根据工作需要,稽查局可以统一调配派出机构的稽查人员,集中稽查工作力量,对重点难点案件进行查处。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探索案件挂牌督办和联合调查、交叉办案等有效方式。

  检查考核,激励促进。电监会定期对各派出机构稽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制,各派出机构要对办理案件和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立卷归档,稽查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评查,并对各单位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八、强练内功,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加大投入,保障有力。要加强稽查组织体系建设,确保有专门人员负责稽查工作,努力打造出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加大执法保障力度,抓好稽查队伍的基本设施建设和装备保障,为稽查人员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加强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稽查人员的素质。

  九、加强沟通,完善稽查工作信息报送和备案制度

  定期报送,及时备案。各派出机构要严格执行电力稽查工作信息台帐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台帐登记管理工作,定期以电子邮件报送稽查局。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案件和重大争议调解案件,要及时将案件处理情况报稽查局备案。各派出机构在工作中,如遇重大电力违法违规线索或争议事项,以及派出机构自身难以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向稽查局报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意见的通知




呼政通字[1990]11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九九○年六月一日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城镇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居委会工作,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作用,对于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巩固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建设度高的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城市两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我市贯彻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1、我市居民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我市辖三个城区二十个街道办事处、三百个居民委员会,农村旗县区辖居民委员会三十八个。全市居民委员会自一九八二年进行了全面整顿之后,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特别是一九八六年由新城区试点,开展创“八好”居委会活动,一九八七年在全市推开以来,更显示出了居民委员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就对关心照顾孤寡残疾老人一 事来说,到目前全市90%以上的孤寡老人落实了包户服务。这不仅为国家分忧,更重要的是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与人之间的团结互助的新型关系。对教育培养青少年尊老爱幼的共产主义思想品德,解除老人后顾之忧,稳定社会治安等方面都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又如殡葬改革通过居民委员会的深入细致的辛勤工作,近几年来全市城区火化率一直稳定在96%以上,再如新城区车站东街一居委会,管辖居民五百多户。已被命名为“五好”家庭的就二百二十五个,“五好”大院一个、“五好”楼八栋、“五好”排房十个,他们采取一家带一排,一排带一居的传帮带形式,使创好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玉泉区朝阳巷居委会,对计划生育工作做到心中有数,定期到育能妇女家中送药,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计划生育三率均达到100%,杜绝了不合理二胎的出生;回民区创好活动开展的扎实见效快,先进居民委员会已达到全区居委会的40%以上,建文明单位150个,文明街道70多条。
总之,我市居民委员会在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但是,目前发展还不平衡,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一是有些领导和部门对居委会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抓的不力;二是任务过重,不少部门把居委会当成是基层政府的办事机构,把本来属于业务部门的工作推给了居委会,使居委会负担过重,穷于应付,顾此失彼;三是居委会管辖范围过大,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在原有的管辖面积上人口密度不断增加,而居民委员会则多年来未作过调整;四是居委会干部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普遍存在着年龄偏大,素质偏低的问题;五是居委会干部的生活补贴偏低,办公经费紧缺,办公用房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造成居委会干部队伍的不稳定,甚至没人愿做居民工作;六是兴办社会服务事业、福利企业缺少相应的扶持保护政策,各部门的设卡多,好不容易办起的服务网点被无偿收走,大大挫伤了居委员干部的积极性。
2、贯彻居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一)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人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市民政局尽快搞出有关政策文件汇编,发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各区办事处要利用现有条件采取各种形式,如广播、板报、标语、宣传车、小学生街头文艺演出等,搞一次大张旗鼓的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提高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认识。
(二)依据《组织法》第六、第七、第八、第十三、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各区人民政府要在一九九一年上半年前,进行一次本区居委员的调整整顿。
(三)各居民委员会按照《组织法》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由区人民政府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
(四)继续贯彻执行市政府呼政通字[1987]90号《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八好”居委会、文明村活动的通知》精神。根据《组织法》第三、第四、第五条对居委会工作任务的规定,将创“八好”居委员改为创“十好”居委会,并统一“创好”,内容如下:
1. 精神文明建设好; 2.第三产业发展好;
3. 民事纠纷调处好; 4.社会治安协助好;
5.公共卫生管理好; 6.计划生育把关好;
7.配合民政工作好; 8.青少年教育落实好;
9.社会服务活动好; 10.民族团结维护好;
(五)各级政府及派出机关,要切实尊重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凡属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般不推给居民委员会,确需居民委员会帮助完成的事项,须由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其他部门和群众团体不得向居民委员会直接布置工作。
(六)广开门路,多方开辟居委员干部来源。可以采取举荐离退休人员或待业知识青年参加本管区居委会干部选举。家属委员会可由单位推荐优秀职工参加所在地的家属委员会的干部选举。
(七)把居委会干部的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居委会干部的素质。
(八)把居委员干部要做到知百家情、办百家事,与群众打成一片,凡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发动居民主讨论决定。
(九)扶持居委会兴办社会福利生产和生活服务事业,各部门都要给开绿灯,任何部门任保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卡压,更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挪用、侵吞、私分居委员所办的企业的财产,不得无偿调用劳动力。对过去平调上收的应退还给居委会经营管理,不能退还的应改为联办,利润比例分成或股金分红。被平调上收后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原主管部承担。居委会办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或因其它原因需要减免税的,按自治区政府内政发[1988]53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区也可自行制定一些相应的扶持政策。
(十)对居委会在社会服务活动中兴办的公益事业,便民服务事业,如建自行车棚、开水房、幼儿园、托儿所、托老院、老年人活动室等服务性设施,城建部门要在积极扶持办理有关手续的同时,酌情考虑给予减免管理费。
(十一)对居委会办企业资金自筹不足的,各区、街、镇、当地银行都应给予支持,可采取投资分成、股份分红或借款的办法,同时允许居民和驻地单位投资入 (十二)允许居委会对所办企业收缴一定的集体事业发展基金或管理费。主要用于发展居民区的公益社会福利事业和补充居委会干部补贴和办公费用。 (十三)采取各种途径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新建居民的宅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居委会办公用房纳入基建规划。单位家属区的家属委员会和居民委会办公用房由区政府统筹解决。改做他用的原居委会办公室都要尽快收回。各区争取在三至五年内全部落实,以后不得在改作他用。
(十四)积极想办法保证居委会经费。固定经费可定为三费,即:(1)居委会干部劳务费,在全市城市工作会议上已明确,每位每月140元(正、副主任各70元,其中市三区统一调整到60元,市政府补贴10元)。(2)居委会办公费,市里暂不作统一规定,如果条件允许,建议从街办企业和委办企业中提取解决。(3)居民小组长生活补贴费或工作奖励费, 每位每月40元,由市财政、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十五)对离任居民委会主任的待遇问题,各区可参照新城区的办法自行确定,即:“工作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者(含十年),每年发给20元,十一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者(含二十五年),每年发给25元,二十六年以上者,每年发给30元;对确实属于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居委会主任经办事处申报,区民政局按社救对象对待,但不发给一次性生活补贴”。
(十六)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居委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重视居委会建设,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专人负责,民政部门要深入街道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居委会工作的建议方案,开展先进居委会评比表彰活动,交流经验,制定有关制度,要加强对居委会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强化居委会干部的自治意识和民主参政意识。积极发展以便民利民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服务,增强居委会的凝聚力,把社会问题消化在基层,改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稳定。
(十七)有关居委会建设方面的经费,各区财政要尽力给予保证。
(十八)各旗县区镇辖居民委会可参照执行上述意见。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一九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