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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11:43  浏览:94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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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93]局办字第11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后勤部门:
  现将我局中央国家机关后勤班干部培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实施意见》搞好本单位后勤干部的培训工作。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我局和人事部《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91]国管培训字第229号)精神,现对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培训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抓紧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是中央国家机关后勤部门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机关后勤工作是机关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努力提高机关后勤干部的素质,是做好机关后勤工作的基础。在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机关后勤工作比以往更加需要一大批懂经济、会管理、善经营的人才。但是从总体上来说,机关后勤干部现有的业务素质还不能适应这种要求。据统计,中央国家机关近一万一千名后勤干部中,受过本岗位业务培训的只有41%;在近二千名处级干部中,受过本岗位业务培训也只占32%。这种状况,不利于机关后勤工作和改革的顺利进行。提高机关后勤干部的业务素质,已成为机关后勤部门面临的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岗位培训是提高机关后勤干部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必须有计划地开展并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二、岗位培训的分类、对象和方式
  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是对不同层次的在职干部,按照岗位需要,以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达到本岗位任职要求为目标的定向培训。岗位培训基本分为规范化培训和非规范化培训两类。
  规范化岗位培训是依据岗位基本要求、相应的教学计划和规定的教材进行的岗位资格培训,以提高能力为目标,包括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对录用人员的入门培训。
  非规范化岗位培训,是根据本岗位工作发展需要而进行的短期适应性培训。
  参加岗位培训,既是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应当享有的权利,又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培训的对象是处以下(含处级)机关后勤干部。司局级后勤部门负责人,主要通过短期研讨班等形式,提高其政策和管理水平。岗位培训采取脱产、半脱产等多种方式进行。可以上全科培训,一次完成;也可以是单科培训,逐次完成。
  三、培训内容和课程设置
  为适应机关后勤管理与服务两种职能分离的需要,行政管理岗位的人员,主要学习科学管理知识,以提高管理水平;后勤服务岗位的人员,主要学习经营管理知识,以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
  课程设置分公共课和专业课两部分,总课时170小时左右。公共课包括行政管理学、机关后勤管理概论、领导科学以及经营管理、经济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可开设其中二至三门。
  专业课程根据不同岗位的具体需要,设置二至三门。我局正在抓紧组织编写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专业教材,在正式教材出版之前,可选用代教材。
  四、考核发证
  凡按规定参加规范化岗位培训,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经考核合格者,发给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体制局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其成绩单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上岗、在岗、转岗、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采取统一标准、统一发证、多渠道实施的办法。
  我局负责对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培训工作的宏观规划、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主要是:制定岗位培训工作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和主要岗位的基本要求,提出岗位培训的规划和目标。制定指导性的教学计划;组织编写或推荐岗位培训教材和参考资料;组织实施一定层次干部的培训;进行培训情况统计,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经验交流,检查评估培训质量。
  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由我局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培训中心负责。
  各单位机关后勤管理部门,要在本单位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后勤干部岗位培训计划,并有人负责,认真抓好落实。
  在我局培训中心组织岗位培训的同时,提倡各单位充分发挥本单位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按照我局制定的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对本单位后勤干部进行岗培训,以加快培训速度,适应工作需要。
  六、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培训中心1993年——1995年培训工作重点
  这三年中,主要是做好基础性工作,同时,适当地组织一些培训。
  (一)1993年完成岗位培训专业教材的编写和审定工作,年底前后陆续出版,作为试用本。
  (二)抓紧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培训基地建设,争取早日建成。
  (三)制定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主要岗位的基本要求,作为提出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的依据。
  (四)重点抓好处级干部的岗位培训。培训教材出版后,按照岗位基本要求,有计划地对处级干部进行规范化岗位培训,使处级干部的培训面在现有基础上提高30%。同时,配合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机关后勤办实体等,从1993年上半年起适时开展适应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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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吴金成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作为所有权的标的,似乎与物权客体须为独立物,以及一物一权原则相违背。其实不然,一栋建筑物分为若干部分,业主各自拥有每部分的所有权,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而且这样也不妨碍物权的公示,不妨碍交易的安全。认识这一点,是正确理解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前提。在实践中,我们该以什么标准来区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的客体呢?笔者认为,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区分:
  1、该部分在构造上具有独立性,可以与其他部分相区分和隔离开来。比如,一栋建筑物里的一套住宅就属于一个独立的部分。
  2、该部分可以用来居住、工作,或者可作其他用途,在使用上具有独立性。
  3、该部分拥有独立的出入门口,无需借助其他相邻门户就可出入。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关系所产生的管理权。
  (一)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其专有的部分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专有部分是在一栋建筑物内区分出来的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住宅单元和经营性用房等其他单元。业主对该部分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排他性支配权,不受他人的干扰,具有一般所有权的属性。同时,该专有部分与建筑物上其他专有部分密切联系,具有共同的利益,业主在行使专有部分的权利时,不得危机整栋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共有部分通常包括地基、屋顶、楼梯、走廊、电梯、给排水系统、大门、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地等。共有部分为全体业主所共有,不得分割,也不得单独转让。业主转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的,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也一并转让。
  (三)共同管理权,是基于业主的共有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他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业主有权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2、业主可以决定涉及区分建筑物的有关事项。比如,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筹集和使用建筑物的维修基金,以及有关区分建筑物的其他的重大事项。
  3、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对聘请的物业不满意的,还可以更换。


作者:吴金成。
工作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6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6号


    分类通关改革试点开展以来,海关通关作业系统运行稳定,改革成效明显,社会反响良好,达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为进一步优化海关监管和服务,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在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海关进一步深化分类通关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扩大到全国海关开展;进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在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江门海关开展试点。

二、适用范围:所有通过海关通关作业系统(H2000)报关的进出口货物均适用分类通关。

三、分类通关是海关以企业资信状况为基础,综合商品、物流等各类要素,按照风险高低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通关作业。

四、对诚信守法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快速放行。纸质报关单证有“事后交单”和“现场交单”两种方式供企业自主选择。

  (一)“事后交单”,即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企业采取“无纸报关”方式录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放行后,报关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

  (二)“现场交单”,即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要求,在货物放行前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

  五、涉及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六、试点海关范围内A类及以上的进出口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可以向注册地海关申请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七、A类及以上企业经注册地海关同意,并与海关、电子口岸签订协议书后,可在全国试点海关范围内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八、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企业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0日内到海关办理交单验核等相关手续。

九、对分类通关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实行企业单证暂存试点。具体事项另行公告。

十、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09第3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