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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做好部级干部现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3:02:45  浏览:83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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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做好部级干部现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抓紧做好部级干部现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房改字[2000]83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4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5号),抓紧做好部级干部现住房出售工作,现就申请程序、出售时间、付款方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部级干部住房的出售工作,组成由房管、人事、纪检监察、离退休干部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小组,认真组织实施。
二、申请程序。为方便购房,简化程序,部级干部购房要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配偶购买部级干部住房的,可向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原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购房屋产权属本单位的。由本单位负责办理购房手续;所购房屋产权属于其他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将本人申请和购房证明材料,移交给房屋产权单位办公理购房手续。
三、证明材料。凡申请购房的部级干部和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配偶的均须办理购房证明材料(包括夫妇双方的职务、工龄和住房情况,以及异常地租、购住房情况等)。部级干部的购房证明材料由其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和房管部门负责办理;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的购房证明材料由其原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和房管部门负责办理。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的职务、工龄不清楚的,由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原所在单位或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配偶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请示中组部。各部门、各单位不能要求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配偶个人出面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出售时间。各部门,各单位,5月底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出售的部级干部住房、购房人名单有关证明材料送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或中直机关房改办批复后出售;部级干部及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配偶现生、租住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住房并要求购买的,由部级干部(含已故部级干部)所在单位将购方人名单及有关证明材料分别送国管局房地产管理司、中直管理局房产处审核后出售。各部门、各单位要在6月下旬开始出售部级干部住房。
五、住房调换。现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部级干部及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的配偶,申请调换可售住房的,根据房源情况逐步解决,仍按2000年的房改成本价和有关政策购买,也可在退出现住房后,按有关规定申请购房补贴购买的住房。
六、付款方式。部级干部及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及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配偶购房,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有困难时,在职的可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中央直属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贷款;离退休的可采服分散付款方式缴交房价款,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5年,贷款利率和分期付款利率1-5年(含)为4。14%,6年以上为4.59%。
七、部级干部购买现住房公有住宅楼房申请表和已故部级(含)以上干部配偶购买现住公有住宅楼房申请表由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直机关房改办统一印制。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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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2010年7月21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社会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本省的妇女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设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和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

(二)组织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三)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四)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五)其他应当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妇女事务领域专业人士、社会组织和市民代表组成,负责向政府提供涉及妇女权益的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政府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

第七条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农业、人口计划生育、司法行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保障妇女权益。

第八条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全社会应当支持妇女联合会开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综合评价指数,纳入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统计、教育、卫生、人口计划生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统计制度中纳入性别统计的内容,完善分性别统计指标体系,定期监测,提供全面准确的性别统计数据,对妇女发展状况作出科学评估。

第十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的女职工人数比例相适应。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证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女性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教育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教育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辍学,对未成年人辍学的,应当督促做好复学工作。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用工岗位的需求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失业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劳动技能。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协议或者承诺书等形式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十六条本市实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与女职工一方协商签订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合同一般包括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劳动保护、休假和工资待遇,女职工流产、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和工资待遇等内容。

当事人可以参照工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可以单独签订,也可以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签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对企业推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进行检查、督促。

用人单位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女职工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辞退女职工。因上述情形调整女职工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本人的同意。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为处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调换工种、减少劳动定额和劳动时间、减轻劳动强度。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违法解除与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扣发其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女职工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女职工加付赔偿金。

第十八条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前,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议双方接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婚前医学保健检查服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提供免费婚前、孕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管。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加强妇女卫生保健宣传工作。妇女应当增强健康意识,定期进行宫颈癌和乳腺癌以及其他妇科常见疾病检查。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女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市、区卫生和民政部门应当通过辖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至少每两年组织当地三十五岁至五十九岁无用人单位的城乡低保户妇女和特殊困难妇女进行一次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检查费用由市、区财政负担,实施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贯彻男女平等的国策,引导村民合法、合理自治。

村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以及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章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以及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章程的指导和监督,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的公共厕所以及公共设施新建、改建厕所的,应当增加女厕的建筑面积和厕位数量。女性厕位的数量应当不低于男性厕位数量的一点五倍。

第二十三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汽车等需登记的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四条夫妻一方有权持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或者其他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车辆等登记机构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查询。

第二十五条离婚时,双方对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发生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且子女随母亲生活对其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应当以女方的要求为优先:

(一)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

(二)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

(三)子女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的;

(四)女方无其他子女,而男方尚有其他子女的;

(五)男方有家庭暴力等不良行为,子女随父亲生活对成长不利的;

(六)其他应当优先考虑女方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得无理纠缠对方或者干涉对方再婚自由。

第二十七条离婚后,经协议或者法院判决财产归一方或者子女所有的,在办理不动产或者动产变更登记时,另一方有配合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配合登记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凭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可以直接登记。

第二十八条曾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二十九条妇女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对于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申诉、投诉、控告、诉讼等途径维护权益,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公安、民政、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的维权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救助管理站内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提供临时食宿等帮助。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受害妇女的临时救助工作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国家或者省批准的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高栏港经济区。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1995〕49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改变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加罚息办法。从1995年7月1日(含7月1日)开始,所有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至六计收利息,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至八计收利息,具体利率水平由贷款行根据实际情况掌握。7月1日以前已形成的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实行分段计收利息,已经结收的加罚息不再加收或退补。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形成的上述贷款从逾期之日或挤占挪用之日起实行上述计收利息办法。若既挪用又逾期应择其重,不能并处。上述贷款的结息办法与其他贷款相同,以后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二、统一未到期的一年期以上各项贷款的结息办法。截止1995年6月30日,所有已经发放的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尚未到期的各项贷款从9月21日开始,全部执行调整后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利率水平实行一年一定,待一年期满时,根据当时相应档次的有关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的利率水平。原实行按年结息的所有贷款,其结息规则相应改变,统一实行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