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35:36  浏览:92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5]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八月十七日

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1 交接断面、监测项目及频率
 1.1 交接断面
  以县(市)域边界与河流相切点作为交接断面,考虑采样方便,经双方协商并报金华市环保局批准,可作适当调整。金华江流域共设县域交接断面11个:
  南 江:台 口(磐安县与东阳市交接断面)
       方 塘(东阳市与义乌市交接断面)
  东阳江:梓 誉(磐安县与东阳市交接断面)
    义东桥(东阳市与义乌市交接断面)
    低 田(义乌市与金华市区交接断面)
武义江:桐琴桥(永康市与武义县交接断面)
    焦岩桥(武义县与金华市区交接断面)
金华江:沈 村(金华市区与兰溪市交接断面)
    河盘桥(金华市区控制断面,不参加考核)
衢 江:洋 港(龙游县与兰溪市交接断面,不参加考核)
兰 江:将军岩(兰溪市与建德市交接断面)
浦阳江:上仙屋(浦江县与诸暨市交接断面)

 1.2 监测项目
  根据金华江流域的污染特征和总量控制的要求,选择以下项目为交接断面的监测项目:水温、pH、氨氮、氟化物、化学需氧量、总磷。

 1.3 监测频率
  每周监测一次。每年不定期抽测二次以上,具体监测日期由金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金华市站)决定。逢敏感期,由金华市环保局决定增加监测频次。

2 采样、监测与质控
 2.1 采样
  交接断面监测采样一般由上下游县(市)监测站共同完成,所有样品壹式贰份。

 2.2 监测
  水温和pH现场测定,其它样品应尽快送回各自的实验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分析。监测方法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分析方法执行。

 2.3 质量控制
  采样和实验室质量控制按《浙江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技术规定》执行,实验室分析时每只样品都应做平行样,各站还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做质控样和加标回收样,金华市站将不定期地发放密码样。

3 数据上报与仲裁
  各县(市)监测站应在采样后次日16时前将监测结果上报金华市站。
  当二个监测站上报的同一断面的监测结果不符合质控要求时,两个监测站应分别查找原因,原因不明时金华市站有权要求两站重新采样监测,或由金华市站和两个监测站再共同监测一次。

4 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年度考核得分,满分100分,由水质状况得分,水质达标率得分和管理得分三部分组成,其中水质状况得分占40分,水质达标率得分占30分,管理得分占30分。
 4.1 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4.2 考核项目与浓度计算
  考核项目有pH、氨氮、氟化物和化学需氧量等四项。
  各项目以当月各周(次)监测浓度的平均值作为该月浓度值。

 4.3 水质状况得分计分方法(40分)
  水质状况得分每月计算一次。pH、氨氮、氟化物和化学需氧量四个项目每月起评分为10分,根据不同的入境和出境水质,采取出境水质改善的给予加分,恶化的给予扣分的方法按指标分别进行评分:
pH值不在6~9范围内扣2分;氨氮、氟化物的出境浓度比入境浓度每增加(减少)0.5mg/L,该项扣(加)2分;化学需氧量的出境浓度比入境浓度每增加(减少)10.0mg/L,该项扣(加)2分;
单个项目加分最多10分。每月水质状况得分由各单项得分相加而得,但不出现负分。
  全年水质状况得分=全年累加水质状况得分/12
  源头县市(磐安县、浦江县、永康市)的进水浓度按Ⅲ类计算。
  当出(入)境断面有多个时,根据各断面历年流量数据的构成比例计算出(入)境的污染物浓度。

 4.4 水质达标率计分方法(30分)
  以单项指标评价法确定水质类别,水质达标率得分一年计算一次。
  计算方法:以每周(次)累计计算全年达标率,达到要求得满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30分。达标率要求见附表1

 4.5 管理得分(30分)
  管理得分由管理措施,各类数据、报表上报和监测质量三部分组成(见附表2)。

5 监测、评分结果公布
  每月的监测结果、得分由金华市站于监测次月初以交接断面水质月报的形式报市环保局和各县(市)环保局。

6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金华市环境保护局。
  
附件:1、水质达标率要求
   2、管理评分方案

附件1:

水质达标率要求

断面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磐安县
75%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东阳市
90%Ⅴ类以内
不劣于Ⅴ类
90%Ⅳ类以内
90%Ⅳ类以内
75%Ⅲ类以内

义乌市
90%Ⅴ类以内
不劣于Ⅴ类
90%类以内
90%Ⅳ类以内
75%Ⅲ类以内

永康市
90%Ⅴ类以内
75%Ⅳ类以内
75%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武义县
90%Ⅴ类以内
75%Ⅳ类以内
75%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金华市县
90%Ⅴ类以内
不劣于Ⅴ类
90%Ⅳ类以内
90%Ⅳ类以内
75%Ⅲ类以内

兰溪市
75%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浦江县
90%Ⅴ类以内
不劣于Ⅴ类
75%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90%Ⅲ类以内



附件2:

管理平分方案

项目
数据、报表上报
监测质量
管理措施

得分
6
4
20

扣分情况
每迟到、漏报、错报一次扣1.0分
每出现一次质量不符合扣0.5分
根据管理措施是否有效和及时,由市局决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辽宁省水库供水调度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第254号


  《辽宁省水库供水调度规定》业经2011年2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辽宁省水库供水调度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库供水调度管理,保证防洪和供水安全及生态环境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库供水调度,是指以水库为调蓄中枢,根据水资源的丰枯变化,为实现水库供水、防洪和保护生态等功能,有计划地控制水库蓄水、泄水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的供水调度工作。
  汛期、旱灾时必须采取的水库供水应急调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水库供水调度工作。
  第五条 水库供水调度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调度、综合利用、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资料编制防洪调度、兴利调度和生态环境用水调度计划(以下统称水库供水年度调度计划):
  (一)经批准的水资源规划;
  (二)水库规划设计报告;
  (三)水库运行状况和主要技术参数及指标;
  (四)当年来水量预测结果;
  (五)水库管理单位编制的年度用水计划;
  (六)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的生态环境保护用水计划。
  水库管理单位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应当以与用水单位签订的用水合同为依据。
  有关部门编制生态环境保护用水计划应当以科学的技术数据和基础资料为依据。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水库供水年度调度计划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水库供水年度调度计划,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等用水需要。编制生态环境用水调度计划,应当充分考虑水库下游河道最低水位和生态环境用水流量。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用水量变化情况调整水库供水年度调度计划。
  第八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库供水年度调度计划编制灌溉供水期、汛期、枯水期的水库供水调度实施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库供水调度实施方案,做好水库供水调度准备工作。
  第九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库供水年度调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及供水、防汛、抗旱等实际情况,下达水库供水实时调度命令。防汛期的水库实时调度命令,由防汛指挥机构下达。
  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水库供水实时调度命令实施水库供水调度运行,并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库供水调度命令执行情况。
  第十条 水库管理单位实施水库泄水,必须提前向受影响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泄水量及泄水期,并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受影响地区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工程设施养护,监测水库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对水库库区范围内的取水口控制设施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水库管理单位向下游地区供给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未依法编制水库供水年度调度计划、未依照年度调度计划和实施方案下达实时调度命令、未向受影响地区公告泄水量、泄水期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水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不执行实时调度命令,或者泄水前未向受影响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泄水量、泄水期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截留水库供水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责令其按照截留的水量缴纳水利工程水费;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粮发〔2010〕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和判定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在总结近年来粮油质量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发展的新要求,修订和完善了《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下载)
http://www.chinagrain.gov.cn/n16/n1077/n447016/n4554422.files/n4554403.doc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粮食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中央储备粮(包括中央储备油和国家临时存储油,下同)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必要时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扦样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将中央储备粮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卫生安全状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
第四条 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工作,包括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等。
第五条 承担中央储备粮扦样和检验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取得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资质。扦样、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业务知识,具有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 扦样、检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符合委托任务书的要求。

第二章 扦样与送样

第七条 检验机构接到委托任务书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准备扦样器(含深层)、分样器、记录夹、样品袋(瓶)、封条(标签)等工具和用具,复制《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见附件2-1A、2-1B,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做好扦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二)收集和整理本省(区、市)和中储粮分支机构粮食质量管理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规定等文件,并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三)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和车辆,确保样品按时送达。
(四)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赴承储企业扦样,到每个库点的扦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扦样人员到达承储企业后,应出示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任务书原件或复印件,按要求实施扦样、分样和封样,做好样品记录。
(五)指定专人负责核对、录入检查样品的原始信息。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如实提供粮食库存数量、品种、货位分布、产地或来源、收获及入库年度、检验记录、粮温变化、虫害及施药情况、储粮技术措施等资料,供扦样人员查阅和记录,并派人协助扦样。
第九条 散装粮食扦样。
大型仓房和圆仓均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每增加2000吨应增加一个检验单位。扦样点的布置应以扦取的样品能够反映被扦区域粮食质量的整体状况为原则。分区及扦样布点要求见附件1。扦样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扦样点位置进行适当调整。同一检验单位的各扦样点应扦取等量的样品(每个取样点的样品一般不大于0.5公斤,下同)并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小型仓房可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下,以代表数量不超过2000吨为原则,按权重比例从各仓房扦取适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第十条 包装粮食扦样。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下,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扦样点的布置应以确保人身安全和尽量避免破坏既有储粮形态为前提,在粮包质量分布很不均匀的情况下,可以翻包打井,扦取中层样品;如翻包打井确有困难,可在粮垛边缘和上层设点扦样。各点等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第十一条 食用植物油扦样。散装油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一个车槽为一个检验单位。
扦样按从上至下的位置顺序进行,在罐内油深1/10、1/2、9/10处分别扦取顶部、中部、底部检样。顶部取样点距油面、底部取样点距罐底的距离应不少于50厘米。顶部、中部、底部三层扦样质量比为1:3:1。将各层检样混合,充分摇匀缩分后,形成代表该油罐(池、车槽)的检验样品。
第十二条 委托任务书对扦样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进行扦样。发现受潮、发热、结块、生霉、严重生虫、色泽气味异常等情况,应单独扦样和记录。
正在实施熏蒸的仓房一般不安排扦样。但应查验熏蒸记录。
第十三条 扦取的检验样品应在承储企业进行现场封样、编号,经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口条。样品编号应按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执行。样品袋中应放入该样品的唯一编号条。食用植物油样品编号条应粘贴在样品瓶外。
第十四条 扦样人应核实承储企业的有关记录和凭证,现场填写《扦样登记表》和扦样布点图,详细记录相关原始信息,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扦样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承储企业,一份交承检机构。
第十五条 扦取样品应集并到承检机构,由其对照《样品登记表》逐一清点核对样品,填写《粮食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见附件2-2,以下简称《样品登统表》),按照《粮食质量检查专用软件》规定的内容录入样品基本信息,并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
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集中检验的样品,承担扦样任务的机构应在扦样工作完成后2日内,安排专人专车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承检机构,并附《样品登统表》。
第十六条 运送样品,应采取低温、密闭和避光等必要措施,防止雨淋,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包装完好,确保样品在运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3个月。
第十七条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条有无破损,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编号与《样品登统表》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签收单。

第三章 检验与判定

第十八条 承检机构应做好样品接收、保存、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药剂和样品统一编号等前期准备工作,对检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指定专人负责检验数据的录入和汇总分析。
第十九条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及时检验。样品的领用、传递和处理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规程,全部过程应有详实记录。
第二十条 原粮质量检验的主要项目为:水分、杂质、色泽气味;稻谷的出糙率、整精米率、黄粒米;小麦的容重、硬度、不完善粒、降落数值;玉米的容重、不完善粒、生霉粒;大豆的完整粒率(进口大豆为破碎粒);其他需要增加的项目。
食用植物油质量检验的主要项目为:气味滋味、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其他需要增加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质量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的,综合判定为不达标。评判是否达标时,对下列指标,应按照相应的国家检验方法标准扣除允许偏差。即:
原粮“杂质”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
稻谷“黄粒米”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
小麦“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5个百分点;
玉米“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1.0个百分点。
水分按当地安全储存水分判定。常规储存条件下水分超过安全储存水分的,判定为不达标。当地安全储存水分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水分判定。待烘干新粮不作水分评价,但应加以说明并对代表数量进行单独统计。
第二十二条 稻谷、小麦、玉米和大豆、食用植物油储存品质分别按《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家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第二十三条 卫生检验项目按照国家粮食、油料、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有一项超过卫生标准限量的,即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承检机构收到样品后,一般应在10~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以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向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报送检验结果。纸质文档格式见附件2-3;电子文档格式应符合《粮食质量检查专用软件》的汇总格式要求。
承检机构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十五条 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质量检查检验数据,编写质量检查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二十六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可向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查询、复制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的详细资料。对检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接到通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
第二十七条 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认为需要复检的,检验机构应当复检;必要时,可另行安排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样品原则上调用原承检机构留存的备份样品,不重新扦样。
如有充分证据证明承检机构扦样和检验不规范或存在失误的,应撤销该样品的检验报告。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扦样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扦样和检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如实记录和反映中央储备粮质量状况,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要立即向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承检机构应如实上报检查检验结果,不得弄虚作假;禁止以任何方式将委托任务对外分包。
承检机构应对委托检验数据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向外提供。
第三十条 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发现承检机构承担委托任务时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应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要求限期纠正和整改,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临时储存粮、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和地方储备粮(油)等政策性购销粮食质量检查的扦样和检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标准和有关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散装粮仓扦样布点示意图》
http://www.chinagrain.gov.cn/n16/n1077/n447016/n4554422.files/n4554401.doc
  附件:2.《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等
http://www.chinagrain.gov.cn/n16/n1077/n447016/n4554422.files/n455440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