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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28:54  浏览:84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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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1989]89号

1989-08-23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结合煤炭企业用地的特点,现对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所属的煤炭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煤炭企业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利用报废矿井搞工商业生产经营或用于居住的占地,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除上述各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煤炭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0年底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煤炭企业的其他占地,仍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煤炭企业依照上述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实仍有困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地方煤炭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征免划分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参照上述规定具体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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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赣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赣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控制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和谐平安赣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突出事故控制目标的考核,同时结合对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公共安全的投入、各项防范措施的执行、机制体制的创新、专项安全整治的进展等方面情况的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见附表)。
第四条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下达的原则。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参考全市前三年各类事故的平均数,综合确定全市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控制指标包括:杜绝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以及校园内因安全隐患发生的死亡事故,降低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和分行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其它工矿商贸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第五条 市政府每年年初将当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下达给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以责任书的方式,将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每年年底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情况,逐项进行认真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按本办法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年终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考核情况报告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档次:先进单位、达标单位、不达标单位、黄牌警告单位。
(一)经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二)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不含9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达标单位;
(三)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为安全生产不达标单位;
(四)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为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单位。
第八条 建立安全生产奖励专项资金,对考核结果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给予奖励。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内的综合评先评优资格,并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及其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考核结果为不达标单位和黄牌警告单位的;
(二)本辖区、本系统当年发生1起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生产、交通、火灾事故的;
(三)本辖区、本系统发生校园内因安全隐患造成死亡事故的。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鞍山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5〕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

鞍山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5〕4号)精神,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考核,结合我市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主要依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04〕2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03〕31号)和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2004年度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辽安监发〔2004〕90号)等文件。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对县(市)、区主要考核组织领导、规章制度建设、安全生产投入、事故隐患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建设项目三同时、事故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宣传教育和培训等。重点考核控制指标,包括千人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亿元产值死亡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火灾和道路交通事故、粉尘毒物分级检测率等。
(二)对各有关部门主要考核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和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等。重点考核伤亡事故情况。
(三)对企业重点考核安全投入和职工工伤保险及伤亡事故控制指标情况。
三、考核主体和对象
(一)考核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目标管理考核的日常工作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
(二)考核对象。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中省直企业等各签状单位。
四、管理及考核方式
(一)每年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中、省直企业等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各签状单位将安全生产指标逐级层层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基层车间、班组及个人。
(二)每年考核两次,半年进行一次初评,年终进行综合考评。
1. 对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采取听取主要领导汇报、查阅各种相关资料、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当场反馈意见等形式进行考核。
2.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采取生产经营单位自我评价、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考核。
五、考核等级条件
(一)考核等级
1. 先进:基本条件是综合分值90分及以上,并综合考虑控制指标;
2. 达标:基本条件是综合分值在80-89分,并综合考虑控制指标;
3. 不达标:综合分值在79分及以下。
(二)否决条件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定为“不达标县(市)、区”:
1. 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各类特大事故;[JP]
2. 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各类重大事故3起以上(含3起);
3. 各类重伤、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
市直各有关部门,如发生一次死亡事故的,即为“不达标单位”。
最终考核结果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市政府决定。
六、奖励与处罚
(一)奖项设定
1. 先进县(市)、区(市级2个,省级1个);
2. 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10个);
3. 安全生产标杆企业(10个);
4. 模范安全生产监察员(20名);
5.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50名)。
(二)奖励标准
安全生产先进县(市)、区奖励20000元,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奖励5000元,模范安全生产监察员奖励800元,先进个人奖励200元。
以上奖励资金,从市财政列支。先进县(市)、区和单位所获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
(三)处罚
对不达标的县(市)、区,取消当年度各项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全市予以通报,主要领导要做出书面检查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经审查同意后,上报市政府;连续三年没有达标的行政主要领导必须引咎辞职。
对不达标的各有关部门处罚,依照不达标县(市)、区的处罚办法执行。
对不达标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