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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32:10  浏览:81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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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和治理乱收费工作的要求,我们在各部门、各地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将未按规定设置的和虽经批准但明显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经报国务院同意,现将全国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公安部门
1.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
二、司法部门
2.办理公证加急费
三、民政部门
3.福利企业等级认定费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4.各种年检咨询费
5.个体工商户经营(营业执照)押金
五、城建部门
6.新建商品房交易管理费
7.房屋权属鉴证费
8.建筑施工安全保证金
六、土地管理部门
9.国有土地划拨费
10.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
11.土地纠纷案件调处费
12.建设用地保证金
七、劳动部门
13.职业介绍许可证及年检费
14.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管理费
1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除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中开支的)
八、人事、劳动管理机关
16.办理干部、职工调动收取的手续费
九、铁道部门
17.铁路代地方政府收取的各种名目的客货运输附加费(除国务院文件批准的)
18.铁路限制口计划外加收的装车费
19.对铁路正常的取送车业务加收的机车租用费、动力费
20.铁水联运货运运费代收手续费
21.车皮计划兑现费
22.车型挑选费
23.计划外要车盖章费
24.计划外运输技术咨询费
25.申请变更到站技术咨询服务费
十、交通部门
26.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车辆通行费
27.与交通部重复征收的各种名目的港口建设费
28.与交通部重复征收的各种名目的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29.报停车辆牌照保管费
十一、民航部门
30.预订机票费
31.出售联程或回程机票收取的手续费
32.货物安全检查费
33.鲜活急件货物舱位预订费
34.在安全检查中对交运行李加封或封包收取的服务费
35.销售代理人超标准向旅客收取的代理手续费
十二、电力部门
36.水泥电杆质量等级评定费
十三、金融部门
37.开户手续费
38.贷款咨询费
39.客户查询费
40.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费
十四、教育部门
(一)中小学校
41.课桌椅购置、维护费
42.仪器设备购置、维修、管理费
43.电教设备管理费
44.校舍建设、维修费
45.校园卫生绿化费
46.义务教育办学条件保证金
47.学生学籍、档案管理费
48.选班费
49.留级费
50.转学调档费
51.签发毕业证书费
52.勤工俭学费
53.学生军训费
54.向学生收取的赞助费(社会自愿捐资助学的除外)
(二)高等院校、中专学校、其他
55.各类学校学生证、学员证工本费(丢失补发除外)
56.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费
57.毕业生改派费
十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58.资产评估机构管理费
十六、计划生育部门
59.计划生育联保费(责任费)
60.计划生育上门工作费
61.通知孕检费
6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费
十七、国务院有关部门
63.各种名目的产品、工程评优费
64.接收大中专毕业生收取的经济担保金
十八、地方政府
65.向企事业单位收取的义务兵及家属优待金
66.进出口商品检验费附加
67.公路养路费附加
68.环保新产品鉴定费
此外,各级行政机关、经济执法部门不得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各级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除按国家规定收取婚姻证书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为其他部门代收各种收费。
以上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涉及以上项目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199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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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64号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做好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规范排污费征收核定程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局应当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贯彻实施,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

县级环境保护局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区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要求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切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于每年12月15日前,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或《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排污者申报下一年度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当以本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

排污者可以采取书面填表、网上申报等申报方式进行排污申报。

三、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依据排污者申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进行排污收费年度审核;对排污者申报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和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应当及时进行审核。

对符合要求的,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发回经审核同意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对符合减免规定的,按规定予以减免并公告;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未报的,视为拒报。

四、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按照下列规定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一)排污者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二)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监测数据;

(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物料衡算数据。

(四)设区市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

五、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终了后10日内,依据经审核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并结合当月或者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对拒报、谎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的,由环境监察机构直接确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

六、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按月或按季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经核定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

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逾期未缴纳的,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7日内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试行)》。

七、《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试行)》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

八、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的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

九、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加强对下级环境监察部门征收排污费的稽查工作。对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直接责令排污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补缴排污费。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我国重婚罪的新特点及其法律思考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蓝敏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领取结婚证更为方便,重婚现象呈增长势头,同时重婚罪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主要表现有:一、部分人在物质富裕的同时,倚仗金钱公开纳妾,在一地或异地同时与几个女性公开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二、利用外出打工或做生意与他人重婚,两头有家或多处有家,女方多为受骗,也有的明知他人已婚而与之重婚。三、为生育男孩而与他人重婚。一些人因为没有生育男孩,或女方不育,担心“断烟火”而重婚。有的女方受骗,有的则三方“和平共处”。
上述几种情况是目前重婚犯罪的新特点,由于这些新的特点,《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显得滞后,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法》对重婚犯罪的惩罚没有体现出“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只规定了重婚罪的基本罪型单位,没有涉及加重情节的量刑问题。同一性质的犯罪在社会危害程度上有一定的差别,应该区别情节轻重来规定相应的法定刑。现行社会中重婚罪有多种情节,有的喜新厌旧,贪图享受,骗取钱财,有的为满足淫欲,也有的为生育男孩而多次或与多个人婚配,主观动机上也有区别。有的重婚一次,有的重婚几次;有的纳妾一人,的有纳妾多人。由此可见,在量刑上若无情节轻重之别,容易造成“重罪轻判”。
二、《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将重婚罪规定为自诉案件,使不少重婚犯罪没有得到法律的追究。
(一)对于公开纳妾的重婚犯罪,往往是“两厢情愿”,一旦哪个女性提起自诉,无疑是自断财路。为了多生子女的重婚犯罪,要么两个女性蒙在鼓里,要么达成默契。外出打工或做生意与他人重婚的犯罪往往是受害人蒙在鼓里,周围群众亦难以发觉。即使受害人一方有所怀疑起诉到法院,也往往会因自诉人举证不足而被驳回。
(二)由于重婚罪对社会危害表现并不突出。公安部门、检察机关由于对重婚案件不够重视,极少主动侦察。即使受害人或群众有所反映,往往会以该罪属自诉案件的范畴而推到法院。这样无疑让罪犯成漏网之鱼。
(三)将重婚罪列为自诉案件,而自诉案件又可以调解,这样有钱的重婚罪犯往往愿用高价换取自诉人撤诉或和解,同时与自诉人提出离婚,逃避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