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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1年第7期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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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1年第7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1年第7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1年11月27日
免去于立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乔宗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1年12月21日
一、任命乔宗淮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爱沙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任命唐龙彬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拉脱维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任命裴远颖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立陶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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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港口散粮筒仓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港口散粮筒仓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1987年1月7日,交通部

黄埔、湛江、上海、天津、大连港务局: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港口进出口粮食的储量逐渐加大。为防止散粮筒仓粉尘爆炸,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我部组织黄埔、上海、大连港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于一九八五年初考察了加拿大、美国散粮筒仓的防尘防爆情况,收集了有关资料。此后,由部海洋运输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查阅了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国港口散粮筒仓的现实情况,起草了《交通部港口散粮筒仓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程(初稿)》,并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和一九八六年九月分别在湛江、大连港两次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了讨论和修改。现将《交通部港口散粮筒仓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程(试行)》正式颁发,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希各港按照本规程,结合本港的具体情况制订出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附:交通部港口散粮筒仓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程(试行)

一、总 则
1-1 本规程适用于交通部门各港口用于中转粮食的散粮筒仓设施(以下简称筒仓)。
1-2 本规程规定了应当遵循的各项要求,以防止筒仓粉尘暴燃、爆炸和火灾,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以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1-3 筒仓的建筑物和各种机电设施,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国家和部颁发的单项法规和标准。
1-4 新建筒仓应符合本规程。已建成的筒仓在改造更新时,原则上应按本规程执行。本规程不限制使用能够提供其它有效的防火防爆新工艺、新方法、新手段,但应具备科学的论据,证实其有效性。
1-5 各港口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结合本港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二、建 筑 物
2-1 筒仓建筑物应为独立建筑物,不得与其它无关的建筑物毗邻。
2-2 休息室、值班室等建筑物应远离筒仓建筑物,或有足够与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应考虑工作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
2-3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筒仓建筑,与其它建筑物的间隔距离应大于三十米。若因条件限制,可适当缩小其距离,但不得小于十五米。
2-4 金属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筒仓建筑物,与其它建筑物的间隔距离应大于十五米。若因条件限制,可适当缩小其距离,但不得小于九米。
2-5 筒仓建筑的内墙表面应光滑,以尽量减少粉尘积聚。
2-6 防粉尘爆炸的内墙,应具有一定的抗爆能力,在爆炸压力被泄放至室外前不致倒塌。
2-7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筒仓及贮罐,应采用轻型面板封顶,使仓顶能在仓壁破坏前将爆炸的超压泄出室外。
2-8 筒仓的每一个贮仓应有独立的空气置换装置(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其排气管应尽量垂直设置。若为倾斜的排气管,则应在一定间隔处设置清扫口,所有排气管的出口均装设相应的防护罩。
2-9 贮仓间不得留有构造上的洞孔和连通的气孔。
2-10 除筒仓的贮仓部分以外,工作楼和廊道等产生粉尘的场所,应尽量建成开敞式。
2-11 贮仓顶部应设有人孔,以便于进行检查、清扫和维修,并在发生火灾时能进行灭火。设置的人孔,其直径应不小于零点六米,并防止粉尘逸出。
2-12 在筒仓建筑物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均应设置人员紧急出口和泄爆设施。以使在爆炸时能排出气体和超压,使结构和设备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机 电 设 备
3-1 提升机
3-1-1 提升机及连接溜管均应尘密,并应使用非燃性材料制造。
3-1-2 提升机外壳应装设可开启的工作孔,便于维护检修。
3-1-3 提升机应采用具有导电性能和非燃性的胶带。应安设检测胶带打滑及跑偏的装置,遇限时能发出信号,直至自动停车;并使提升机的进料自动停止。
3-1-4 若采用斗式提升机,其外壳的侧面及其顶部应装置泄爆口。
3-1-5 斗式提升机应安置在筒仓建筑物外部。若必须安置在建筑物内部时,则提升机顶部的泄爆口,应尽可能穿过屋顶通向外部。
3-2 胶带输送机
3-2-1 在总进料口应装有清除混入粮食中的金属及其它杂物的装置。
3-2-2 在胶带输送机沿线一侧或两侧要装设紧急停车的装置。
3-2-3 输送机的胶带要采用具有导电性能和非燃性的胶带。
3-2-4 为了避免输送机胶带与滚筒打滑产生过渡发热,应尽可能装设胶带打滑检测装置。
3-2-5 胶带输送机应设有防跑偏装置。
3-3 螺旋输送机和刮板输送机应有全封闭的外壳,并备有泄爆装置。
3-4 轴承
3-4-1 提升机、输送机应一律采用滚动轴承。轴承的加油咀应尘密。
3-4-2 提升机的两端轴承,应安装在机壳外。
3-5 除尘设施
3-5-1 粮食输送过程中,凡有起尘的部位,必须安装相应的吸尘装置,以防止粉尘扩散。
3-5-2 筒仓设施内应设有粉尘清扫装置,积聚的粉尘要及时处理。
3-5-3 筒仓设施要害部位(如计量秤、提升机等)的除尘系统,必须与其它有关设备实现电气连锁,如除尘系统失灵,应能引发信号,直至停机。
3-5-4 计量系统中的计量斗、秤上斗、秤下斗,应配置一套独立的通风除尘系统,既能防止粉尘扩散,又不致影响计量精度。
3-5-5 除尘器应尽可能装设在筒仓建筑物外部,并具备良好的防雨、防锈蚀能力。如除尘器装设在建筑物内部,应靠近外墙并具有通向外部的泄爆管道,其直通管道长度要小于三米。
3-6 电气设施
3-6-1 安装在筒仓建筑物内的全部电气设施,均应符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及设备规范》(GBJ58—83,一九八四年六月试行稿)。散粮筒仓属G类二级危险场所。
3-6-2 具有双门、双窗尘密的隔离控制室、开关室,其内部可安装普通的电气元件。
3-6-3 筒仓建筑物内,若需安装电源插座,除应安装防爆型电源插座外,在开关室(或控制室内)还应装设能切断该插座电源的装置。
3-7 机电设施的安装
3-7-1 在筒仓建筑物内,各类金属结构件、管道、机械部件,以及各种电气部件,应尽可能做成可拆卸的联接。
3-7-2 筒仓建筑物内的金属结构件、机械设备、金属管道、钢筋、电气部件外壳等,均必须有效接地。

四、操作、运行和维修
4-1 工作职责和岗位责任制
4-1-1 应根据生产规模、生产任务、维修要求、不同控制系统和生产流程,确定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编制,以及生产岗位的定员。
4-1-1-1 在制订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时,除订出正常生产管理和设备管用养修制度外,还应规定一旦发生意外情况时的处理方法、处理权限、汇报程序以及紧急情况下的撤离路线、退守后的职责和应急安全措施。
4-1-1-2 在建立生产岗位责任制时,在正常生产的岗位责任制内,应强调标准的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顶岗和替代工作的规定以及一旦发生意外情况时的处理方法、汇报程序以及紧急情况下的撤离路线、退守后的职责。
4-1-2 各类工作人员和各工种工人在上岗操作前(或顶岗位)应进行严格培训,必须熟悉本身岗位职责和了解粉尘防爆知识,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4-2 粉尘清扫工作
4-2-1 必须做到每班小清扫,每卸完一条船进行一次大清扫,要做到设备周围和死角没有积尘。定期清扫通风除尘管道和墙壁等平时不易清扫的场所。
4-2-2 清扫时应以吸尘和湿拖为主,禁止采用易引起粉尘飞扬的清扫方法。
4-2-3 清除积尘和溢出的粮食不得使用与水泥地磨擦产生火花的工具。
4-2-4 贮尘灰的袋(包)要及时运离筒仓。
4-2-5 清扫前,要将工作场所的窗户及通风口打开。
4-2-6 筒仓建筑内各类设备运行前,必须提前十分钟开动相应的通风除尘装置,当设备停止运行后,相应的通风除尘装置仍需继续运行十五分钟以上。
4-3 散粮筒仓设施的出入和保卫制度
4-3-1 凡进入筒仓设施的人员,必须办理出入手续。
4-3-2 严禁穿着带有铁钉的鞋进入筒仓区,严禁使用铁器敲击墙壁、金属设备、管道及其它物体。
4-3-3 筒仓设施的入口处,要有明显的禁止吸烟和警惕粉尘爆炸的醒目标志。严禁带入火种。
4-4 维修保养工作
4-4-1 应保证有足够的停产时间,严格按照机电设备管理制度进行维修保养工作。
4-4-2 应绘制、编制所有运动部件的检查、清洁、润滑、拆洗、紧固与调整的周期表和流程图,并落实到岗位责任制上。
4-5 明火作业
4-5-1 在筒仓建筑物内,原则上禁止明火作业。在必须使用电焊、气焊和其它电热装置时,使用部门应向港口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消防部门召集安全和技术部门察看现场,进行鉴定,确认具备严密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作业。
4-5-2在获准进行明火作业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4-5-2-1 筒仓设施内各种机械,应全部停机。
4-5-2-2 明火作业点半径十米范围内(包括楼面)应打扫干净,并用水淋湿。凡需动火焊接和切割的设备内壁,必须清除积尘。清扫后,必须有一段间隔时间,确认消除粉尘爆炸危险后方可明火作业。
4-5-2-3 作业现场的窗户、泄压口一律打开。与其它密闭容器相连的管道,有隔离阀门的一律把阀门关严;无隔离阀门的,则应拆除一段管道,使管道有开放段,并设法封闭非施工段。筒仓顶孔一律加盖密封。
4-5-2-4 明火作业点半径十米范围内的所有可燃材、物料应移出。确实不能移走的,应采用非燃性挡板加以隔离保护。
4-5-2-5 凡可拆卸的设备、管道应拆下搬运到离开筒仓的安全场所,方可进行明火作业。
4-5-2-6 明火作业点半径十米的范围内的全部楼面和墙壁上的孔洞、通风除尘吸口均应塞严。
4-5-2-7 作业时,必须有消防和监火人员在现场监护,并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明火作业结束后,消防和监火人员应共同熄灭残余火迹,守护一段时间,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撤离。
4-5-2-8 为确保安全,电、气焊工必须经过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和必要的防爆安全知识教育。
4-5-2-9 作业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交通部港口散粮筒仓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程(试行)》的附录A
本附录仅供参考。此次编写的附录作为附录A,根据需要以后陆续编写附录B、C……。
附录A
一、散粮筒仓设施 A1-1
二、爆燃,爆炸 A1-2
三、抗爆能力 A2-6
四、轻型面板 A2-7
五、泄爆口 A3-1-4
六、工作楼 A2-10
七、廊道 A2-10
八、人孔 A2-11
九、检测打滑设备 A3-1-3
十、非燃性导电胶带 A3-2-3
十一、粉尘清扫装置 A4-2
十二、构造洞和连通气孔 A2-9
一、粮食筒仓设施
泛指输送和贮存散粮的生产设施。如筒仓、工作楼(塔)、输送机廊道、卸车棚、各种机电设备等。
二、爆燃、爆炸
爆燃:指快速燃烧,它所引起的“压力”尚未造成容器或建筑物的胀裂。
火焰速度低于非燃介质内的声速称为爆燃。
火焰速度高于非燃介质内的声速称为爆燃。
爆炸:建筑物或容器内部压力骤增,已超过它们能耐压的极限能力而导致建筑物或容器胀裂,这种过程称之为爆炸。
三、抗爆能力
建筑物或容器能承受的最大内部压力的能力。普通建筑物的墙壁(约二十公分厚的砖墙式混凝土砌块墙)承受内部压力的能力小于六点九千帕斯卡。
四、轻型面板
用相当轻的材料建造屋顶面板,诸如薄钢板、波纹状的塑料镶板、用粗铁丝加固的屋面油纸等。轻型面板的重量取决于建筑物围壁的强度,一般其重不量超过10磅/英尺2(约等于50kg/平方米)。面板要有安全控制链,防止顶盖掉落。
五、泄爆口
在设备或建筑物上开设泄爆口的目的是,一旦发生爆炸或压力升高时,能使压力限制在预定值上,使设备或建筑物的结构不致受损。
一般来说,应当在设备上,而不是在安装设备的建筑物上设置泄爆孔。应尽可能将设备建在露天或半露天的地方,以防止爆炸在建筑中发生。如设备必须建在建筑物内,则应将设备的泄爆口与管道相连,通向建筑物外。
在计算泄爆要求时,实际中多采用推理法和采用大规模实验所证实的数据。
对于同一容器来说,泄爆口的比例尚与粉尘的压升率(公斤/公分2·秒)有关,压升率越高,所需泄爆口面积越大。
美国全国消防协会推荐,对于三维空间尺度相似的:
(1)1000 ̄2500英尺3容积的仓室,泄爆比取30~50英尺3容积1英尺2泄爆面积(30~50:1)。
(2)容积超过2500英尺3,危险设备仅占其容积一小部份的车间及建筑物:
a)重型钢筋混凝土墙壁,泄爆比取80英尺3:1英尺2
b)轻型钢筋混凝土、砖木结构、泄爆比取60—80英尺3:1英尺2
c)轻质材料结构如予制板,泄爆比取每50—60英尺3:1英尺2
对于一维尺度比其它两维尺度大的容积,上述泄爆比只能供参考。一般对于管道建议每隔20倍直径的长度,安装一个与管道横截面积相等的泄爆孔,对于筒仓罐顶来说至少应确定罐顶的一半面积做为泄爆孔。
六、工作楼
工作楼又称机械楼,指装设提升机构、计量秤、清洁装置等的建筑物,随着工艺布局的不同,工作楼内安装的设备也不同,工作楼可以是钢筋混凝土结构,也可以是钢结构。
七、廊道
指装设输送机械的长廊,从防爆观点出发廊道应为轻型结构,并尽量做成开敞式。廊道的底板可用透空的网络板建造,侧面可采用凹凸状的轻型板。
八、人孔
筒仓开设的可以使人进入的孔,要求做到尘密。
九、检测打滑设备
提升机械和输送机械在工作过程中,由于阻力的增加或其它故障会发生输送带与滚筒间打滑的情况,如果滑差大,时间长,会引起过度的发热,产生严重的后果。因此有必要安设检测打滑的设备,当滑差超过规定限度时发出警报,直至停机。
十、非燃性导电胶带
试验表明,几乎所有的皮(胶)带装置都能产生电火花并释放能量,其能量甚至足以点燃某些易燃的粉尘。
不同表面电阻的胶带,在积聚电荷能量方面差异甚大。高阻抗的胶带有可能增加施放静电电火花的危险,故在筒仓设施中应采用抗静电型胶带或导电型胶带。抗静电型的胶带其表面电阻在107—109欧姆范围内,导电型胶带其表面电阻在103—105欧姆范围内。
十一、粉尘清扫装置
在筒仓设施中不能用扫帚或压缩空气去清扫粉尘,以避免粉尘再度悬浮在空气中,形成爆炸的危险。建议采用真空除尘系统做为粉尘清扫装置。这种装置由能产生高真空度低风量的泵、固定管系、快速连接管接头、可移动软管、吸尘头以及除尘器等组成。可用以清扫墙面以及凸台、机架等处沉集在上的粉尘,作业十分方便,无扬尘。
十二、构造洞和连通气孔
在建造筒仓时,由于施工上的原因,常留有构造洞,形成筒仓体之间的连接气孔,如一旦发生爆炸,由于气孔互相连通,易导致链锁反应,所以从防爆观点看,必须消除这些构造洞或连通气孔。


中国加入WTO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武彬

邮编100026 电子信箱:wu_binvip@yahoo.com.cn


关键词:WTO 职务犯罪侦查 影响 对策
在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和文化碰撞日益频繁、投资贸易自由化、产业知识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趋势的今天,世界贸易组织——一个负责管理WTO多边贸易体制顺利运行的国际组织,不仅承载着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效益这一历史使命,还直接或间接关系到国际经济秩序乃至政治秩序的稳定。中国入世,于国内市场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我国的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有利于我国进一步按国际规则办事,也有利于在我国营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经贸环境;而另一方面,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步不久,至今还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体系仍不完善,政府行为不甚规范,必然会影响我国局部经济秩序,造成入世后经济案件的发案率上升。如何更有效的制定、完善、执行法律,抑制经济案件对全局的影响,保障国际环境下我国市场经济的通畅运行,就成为中国入世后检察系统的首要议题。
本文仅就WTO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关系、影响及对策三个问题谈一点粗浅看法,以作抛砖引玉之用。
一、WTO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联系
WTO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前者侧重于经济贸易领域,后者侧重于刑事侦查领域,看似风马牛不相及,实则不然。
首先,二者都是为经济建设服务。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实体法规则的条约,又可称为“世界贸易法” ,或“世界贸易组织法” ,是为了“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步的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持续发展的目的” 调整世界各国经济贸易的法律集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对涉及破坏经济领域内的刑事犯罪进行侦查,进而将影响市场经济体制健康发展的“毒瘤”铲除,维护市场经济体制有序发展。从根本上说,都是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
其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服务于WTO这个大前提的。由“WTO组织机构图” 所列的部门可以看出,货物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是WTO主要调整的三大国际经济往来关系。其中涉及到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保护知识产权、开放服务业市场、政府采购、外商投资等等一系列国际经济行为。这就要求我国的相应职能部门要具备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的运作方式和人员素质。然而就我国目前政府行为还不甚规范、人员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的状况,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难免会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行为出现。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及时发现犯罪并严厉查处腐败分子和触犯刑法的国家工作人员,纯洁政府工作人员的队伍,保障国际经济交往的有序进行。
最后,WTO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是间接的,长远的。众所周知,入世对于我国经济领域的直接影响是深刻的。在对我国目前存在的“软肋”行业造成巨大冲击的同时,也为我国的拳头产品的出口带来无限商机。但是,多数WTO的规则在我国不能直接适用,必须转化为中国法律才能有效的规范中国市场。将不成文的国际惯例转化为成文的国内法还需要一个长期的立法过程,将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产生一定影响。但相比WTO于经济领域的影响,可谓是“间接影响”了。
二、WTO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几点影响
(一)对犯罪主体上的影响。
1、主体身份的界定。在贪污贿赂罪的犯罪构成中,首要一点就是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除外)。“入世后随着投资主体、投资市场和领域的多元化,以及所有制中混合成分的日益增多” ,国有企业的改革在更大范围内推行,国有独资、国家控股、国家参股、国家投资等多种形式的内资、合资公司纷纷涌现,国企内部人员聘任制、合同制等灵活的用人制度的大力实施,将造成贪污贿赂主体身份的进一步复杂化。势必增加某些职务犯罪罪名的主体认定难度。入世后政府直接参与经济管理的职能将逐步缩小和转移,给渎职犯罪主体的界定也带来新的问题。
2、共犯和外籍犯人问题。基于我国刑法对外国人效力问题的规定,职务犯罪中的各种行贿罪、贪污罪共犯均可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是外国法人。入世前,由于政策上或是市场发展的限制,外国人(法人)参与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现象仍属少数;入世后,关税降低、某些垄断性服务业的开放以及给与外国法人国民待遇原则,必然会刺激大量外资、外国法人进入我国经济市场。针对外国人犯罪现象的增多,如果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尽快调整或出台,则外籍犯人的处理会成为实践部门的一个棘手的问题。
(二)对侦查意识上的影响。
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有赖于侦查人员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逻辑推理能力,而以上这两种能力的获得还有赖于侦查意识的凸现。侦查意识是侦查人员的灵魂。针对入世后出现的新形势,侦查人员必须在原有的侦查意识方面有所突破,注意与国际接轨。1、进一步提高保密意识,在侦查活动中时刻保持警惕,确保不泄漏秘密事项。2、进一步树立规范执法的意识,注意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不同国籍、不同身份的主体平等的保护和服务。3、树立国际化意识,在侦查工作各个阶段开拓思路,从国际化的角度考虑案情(如赃款流往国外、案犯持有护照等),确定侦查方向。
(三)侦查方法上的影响。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手段占主导地位;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行政权力逐步归位于行政领域。入世后,行政权力归位的步伐将大大加快。作为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就要做到适度放弃过去曾经使用的行政色彩浓厚的侦查思路(如依靠纪委工作、找上级单位等),积极开拓新的渠道,找到更多适应现代社会主义经济的多元化侦查方法。
(四)、对侦查手段上的影响。
入世前,国有企业在铁路、邮政、民航、电信等行业占有几乎100%的市场份额,在金融、保险、电力、石油等行业占90%以上的市场份额。入世后,国家逐步开放服务行业,上述各项市场份额的变化直接影响着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
1、职务犯罪侦查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但入世后,外国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原有的国家垄断局面被打破。而外国金融机构一贯以“为客户保密”为吸引储户的首要原则。从经济或者国际间政治的角度出发,这类外国金融机构对中国司法机关的配合程度目前还是个未知数。且金融界很多新业务的出现(如网上银行、指纹保管箱、密码保管箱等等),客观上也为职务侦查设置了隐性障碍。
2、电信业的开放,使得查询通讯工具这一手段使用难度加大。外国电信企业进入中国,必然会以其优质的服务和领先的技术抢走电信市场的一大块“蛋糕”。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追踪,也就不能只想到查询通讯工具,还必须考虑查谁、到哪查、怎么查、了解电信企业的背景资料、是否需保密等一系列的问题,无形当中就增加了取证难度,有时还会增加办案成本。
3、电子帐册的出现,对翻阅手工账册的传统侦查模式是一种挑战。计算机的普及使得企业更愿意把业务放在计算机上完成。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的同时,也会带来先进的管理方法,包括电子帐目的管理。虽然我国可以在一段时期内对电子帐册的使用做出限制,但无纸化办公是今后企业发展的趋势,职务侦查人员应该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
(五)、对证据收集与固定的影响。
1、电子证据的取得和认定。随着入世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使得越来越多的商业行为在网上完成,加速了信息全球化的进程,促进了世界贸易的发展;但同时也给法律界带来了新的问题:如何取得电子证据及如何辨别其真伪。电子证据是储存在计算机(包括软盘、硬盘、光盘、工作站的服务器)内的材料和证据。与传统的证据相比,具有无形性和易破坏性的特点。针对电子证据的这两个特性,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发了各种程序,借以固定电子证据,增强其法律效力。目前已经应用的有签名真伪鉴别系统、电子文件认证、数字水印、电子邮戳、证据公证、加解密技术等方式。在众多保真技术的保障下,很多国家、地区将电子证据纳入为诉讼程序中的合法证据 。我国将电子证据归为视听资料的一种。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要对电子证据特别留意。
2、各种新型证言、新情况的出现,对侦查人员的知识结构都是一种挑战。电子合同、电子邮件、电子媒介、网上对话等新型模式的出现和运用,要求侦查人员要具备计算机相关知识,相应的经济知识和辨别真伪证据的能力;对外国人证言的收集,则对侦查人员的英语水平有很高的要求;电子签名的应用,使得网上取证具有越来越强的可行性。总而言之,侦查人员必须不断掌握新的技能,从而更好的开展职务侦查工作。
(六)、对办案程序上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效率是极为重要的制胜法宝,职务犯罪侦查也必须遵循这个原则,否则将会跟不上情势的变化,错失破案良机。可以预见:入世对检察机关“快查、快捕、快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办案的规范性、合法性将成为办案的重中之重。任何规范性、合法性的欠缺,都将有可能导致证据的无效,甚至直接影响到案件的侦查质量。侦查人员不仅要重视实体法,更要重视程序法,依法进行搜查和传唤,依法办理各种强制措施,制作合格的司法文书,严格遵守各种法律期限,真正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案。
(七)、对司法协助的影响
我国现有的司法协助的规定,多是针对民事、商事文书的送达和对外国仲裁的执行等,涉及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比较少。这就造成在实践中刑事司法协助执行困难。然而近些年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涉案范围也不断扩大,职务犯罪侦查中经常涉及到需要取得国外证据的情况,但是由于审批手续繁琐、外国政府不予配合、放行率低等原因,多数不能完成。入世后,外国与我国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各国间的民事司法协助必然会活跃起来,出于政治经济上的考虑,各国也会放宽对中国刑事司法协助的要求,必然有利于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顺利进行。反过来,我国也会以对等原则给予外国相应的刑事司法协助,这样将形成一种国际间的良性循环,各国携手打击经济犯罪,共同维护国际经济的良好发展。
(八)、外国律师的介入
入世前,外国律师事务所仅能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外国律师也只能提供法律咨询;入世后,一些国外律师机构和律师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将逐渐取得进入国内开展法律业务的资格,不仅使中国律师业惊呼“狼来了”,同时也是对中国司法制度的一种考验。虽然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在为增加执法的透明度而努力,但不可否认在律师介入案件时间、介入深度等问题上,我国与大陆法系 的代表国家 相比仍有差距。面对外国律师的进入,职务犯罪的侦查人员将面临更大的压力。
三、针对WTO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的几点对策
(一)完善检察系统的相关立法。
WTO规则覆盖面广,专业性强,很难直接适用于检察机关,国家应通过按照WTO规则修改完善国内立法和加强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转换适用。检察机关必须按照法制统一原则,严格依照经清理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办事。在法律尚不健全的地方,应当发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按照WTO规则精神,及时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二)、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局”,对职务犯罪进行统一侦查。
入世后,侵吞国有资产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将有可能上升,且实践证明,职务犯罪越来越多呈现渎职与贪污受贿行为出现交叉的趋势,现有的反贪局和法纪处各自为战的机构设置,不适合新的职务犯罪形势需要。如果将贪污贿赂侦查权和渎职犯罪侦查权合二为一,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并扩大其侦查权限,将会更有效的打击职务犯罪,更好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呼吁尽快统一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证据标准,尽快出台《证据法》。
在实践中,侦查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和审判部门在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上存在诸多不一致,某些高检和高法的司法解释也不尽相同,不利于高质高效的办理案件,容易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入世后,随着职务犯罪侦查难度的加大,必然会出现这样那样的新问题,急需有一个统一的证据标准来参照执行。所以,《证据法》的出台刻不容缓。
(四)、完善奖励举报制度,扩大破案线索来源。
举报制度自1988年6月建立以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群众举报已成为检察机关揭露贪污贿赂行为的主要线索来源。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量有价值的举报信是匿名举报,使得侦查人员无法进一步找知情人了解情况,在案情陷入停顿后只能做结案处理。针对这种现象,检察机关应大力推行署名举报奖励制度,并开通“网上举报信箱”,设专人负责。这样,署名举报的人得到物质的奖励,更愿意揭发犯罪;匿名举报的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网上对话的形式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有益于案件的侦破。此举的实施,对腐败分子也能起到震慑作用。
(五)、细化证人作证的相关规定,同时加强对证人的保护。
我国现有法律仅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却没有操作细则。在实际工作中,侦查人员经常遇到不配合取证的证人。这些证人有的是害怕打击报复,有的是具有抵触心理。入世后这种现象将会有增无减。在处理这类证人的问题上,侦查人员没有相应的法律可以适用,严重影响办案。建议有关部门出台证人作证的相关规定,除了明确对不配合证人的处罚以外,还要加大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从立法的角度打消证人的恐惧心理。这样,面对入世后日益增多的外国企业、外国证人,侦查人员工作起来才能游刃有余。
(六)、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
中国加入WTO以后,市场经济将更加活跃,公民的财产收入渠道更为广泛。如果没有完善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监督程序,侦查人员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与收入不符的巨额财产 时,对犯罪嫌疑人信口说出的财产来源处于无法证实的尴尬境地 。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但从我国廉政建设的形势看,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确属必要和迫切。1995年发布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只是一项政策性规定,它规定的申报人员是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所申报的内容也仅限于其本人的收入。这个规定与实际意义上的财产申报制度相差甚远,但是这个规定的发布与施行,为制定《财产申报制度》积累经验,是我国建立财产申报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