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19:56  浏览:91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及《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的决定

(1991年6月29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冀朝铸于1988年10月25日签署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及《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同时声明不受《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约束。




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作为《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的缔约国,
认识到制订该公约的理由同样也适用于大陆架固定平台,
考虑到该公约的规定,
确认本议定书未规定的事项仍应按照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处理,协议如下:
第一条
⒈《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以下称公约)的第五条和第七条及第十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作必要的修改后应同样适用于本议定书第二条所述的在大陆架固定平台上或针对大陆架固定平台所犯的罪行。
⒉在按照第1款本议定书不适用的情况下,如果罪犯或被指称的罪犯在固定平台位于其内水或领海内的国家以外的另一缔约国领土内被发现,本议定书仍然适用。
⒊就本议定书而言,“固定平台”系指用于资源的勘探或开发或用于其它经济目的的永久依附于海床的人工岛屿、设施或结构。
第二条
⒈任何人如非法并故意从事下列活动,则构成犯罪:
(a)以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任何其它恐吓形式夺取或控制固定平台;或
(b)对固定平台上的人员施用暴力,而该行为有可能危及固定平台的安全;或
(c)毁坏固定平台或对固定平台造成可能危及其安全的损坏;或
(d)以任何手段将可能毁坏固定平台或危及其安全的装置或物质放置或使之放置于固定平台上;或
(e)因从事(a)项至(d)项所述的任何罪行或从事该类罪行未遂而伤害或杀害任何人。
⒉任何人如从事下列活动,亦构成犯罪:
(a)从事第1款所述的任何罪行未遂;或
(b)唆使任何人从事任何该类罪行或是从事该类罪行者的同谋;或
(c)无论国内法对威胁是否规定了条件,以从事第1款(b)项和(c)项所述的任何罪行相威胁,旨在迫使某自然人或法人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该威胁有可能危及该固定平台的安全。
第三条
⒈在下列情况下,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定其对第二条所述罪行的管辖权:
(a)罪行系针对位于其大陆架上的固定平台或罪行发生于该固定平台上;或
(b)罪行由其国民所犯。
⒉在下列情况下,缔约国亦可以对任何此种罪行确定管辖权:
(a)罪行系由惯常居所在其国内的无国籍人所犯;或
(b)在案发过程中,其国民被扣押、威胁、伤害或杀害;或
(c)犯罪的意图是迫使该国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
⒊任何缔约国,在确定了第2款所述的管辖权后,应通知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以下称秘书长)。如该缔约国以后撤销该管辖权,也应通知秘书长。
⒋如被指称的罪犯出现在某缔约国领土内,而该缔约国又不将他引渡给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2款确定了管辖权的任何国家,该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定其对第二条所述罪行的管辖权。
⒌本议定书不排除按照国内法所行使的任何刑事管辖权。
第四条
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有关大陆架固定平台的国际法规则。
第五条
⒈本议定书于1988年3月10日在罗马并自1988年3月14日至1989年3月9日在国际海事组织(以下称本组织)总部向任何已签署了公约的国家开放供签字,此后继续开放供加入。
⒉各国可按下列方式表示同意受本议定书的约束:
(a)签字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
(b)签字而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再予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c)加入。
⒊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向秘书长交存一份相应的文件。
⒋只有对该公约签字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的国家或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可以成为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第六条
⒈本议定书在三个国家签字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已交存了有关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之日后九十天生效。但本议定书不得在公约生效之前生效。
⒉对于本议定书生效条件满足后交存有关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的国家,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在交存之日后九十天生效。
第七条
⒈任何缔约国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可随时退出本议定书。
⒉退出应向秘书长交存一份退出文件方为有效。
⒊退出本议定书,应在秘书长收到退出文件一年之后,或在退出文件载明的较此更长的期限届满后生效。
⒋缔约国退出公约应被视为也退出本议定书。
第八条
⒈本组织可召开修订或修正本议定书的会议。
⒉经三分之一或五个缔约国的要求,以数大者为准,秘书长应召集修订或修正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会议。
⒊在本议定书的修正案生效之日后交存的有关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任何文件应被视为适用于经修正的议定书。
第九条
⒈本议定书由秘书长保存。
⒉秘书长应:
(a)将下列事项通知所有已签署或加入了本议定书的国家以及本组织的所有会员国:
(i)每一新的签署或每一新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的交存及其日期;
(ii)本议定书的生效日期;
(iii)任何退出本议定书的文件的交存及收到日期和退出生效日期;
(iv)收到根据本议定书或公约的规定作出的与本议定书有关的任何声明或通知;
(b)将本议定书核证无误的副本分发给所有签署或加入了本议定书的国家。
⒊本议定书一经生效,其保存人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将本议定书的核证无误的副本一份送交联合国秘书长,供登记和公布。
第十条
本议定书正本一份,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署名者,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特签署本议定书,以昭信守。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日订于罗马。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人才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


妇字〔2004〕28号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人才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召开的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大力推进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努力建设高素质妇女人才队伍,不断推动妇女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全国妇联就进一步加强妇女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妇女人才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时代和历史发展的高度,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认真总结人才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对新世纪新阶段人才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深刻阐述了人才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确立了新时期人才工作的指导方针、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是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决定》强调要重视培养妇女人才,为加强妇女人才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妇联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刻理解《决定》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妇女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妇女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进一步加强妇女人才工作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当今世界,政治多极化曲折发展,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人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决定性意义。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小康大业,人才为本。占我国人口一半的妇女,是一支伟大的人力资源,是推动社会不断前进和发展的重要力量,妇女人才是整个社会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妇女在党和政府的关心下,积极适应新形势,主动迎接新挑战,勤奋学习,勇于成才,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没有妇女的力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难以实现。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开发妇女人力资源,不断增强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劳动创造能力和创新发展实力,激励更多的妇女跨入发展先进生产力的行列,把巨大的妇女人力资源转化为强大的人才资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进一步加强妇女人才工作是落实科学的人才观、实现人才工作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强调指出,“要坚持人才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重视培养妇女人才,不断扩大人才工作覆盖面,实现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的协调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促进各级把妇女人才培养纳入国家人才战略的总体规划,同步培养、协调发展。各级妇联组织要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完善的妇女人才培养机制、选拨任用机制、合理流动机制、激励机制、评价机制和保障机制,促使优秀妇女人才脱颖而出,把妇女的一切智慧和创造力充分发挥出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
进一步加强妇女人才工作是开创妇女事业新局面、实现妇女全面发展的重要保证。当前,妇女事业的发展正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党和国家对人才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加强妇女人才工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只有做好妇女人才工作,全面提高广大妇女的素质,才能进一步增强妇女事业的生机和活力,实现妇女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级妇联组织必须努力适应新的形势,以服务妇女提高素质、服务社会提供人才为宗旨,发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扎扎实实地做好发现、培养和使用妇女人才的工作。特别是要紧紧围绕实现中国妇女九大提出的目标任务,组织广大妇女深入开展“创造新岗位、创造新业绩、创造新生活”活动,努力提高女干部的参政议政能力、知识女性的科技创新能力、女职工的岗位创新能力、农村妇女的增收致富能力、下岗失业妇女和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的创业再就业能力,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和提高,不断开创妇女事业的新局面。
二、进一步加强妇女人才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进一步加强妇女人才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党管人才原则的要求,紧密结合党的人才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优势,大力实施妇女人才开发计划,着眼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妇女全面发展,以妇女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紧紧抓住妇女人才培养、凝聚、举荐、使用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妇女人才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充满活力、面向社会的妇女人才工作格局。
——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妇女人才工作。始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于妇女人才工作的全过程,始终把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妇女人才作为首要任务,始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检验妇女人才工作的根本标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妇女事业发展源源不断地输送德才兼备的优秀妇女人才。
——坚持科学的人才观。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和人人都可以成才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妇女人才成长规律,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妇女人才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鼓励妇女人人都做贡献,人人奋发成才。
——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把服务妇女群众与服务社会发展大局结合起来,把做好妇女人才工作与推进现代化建设结合起来,把妇女个人成才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结合起来,促进妇女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
——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在各级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抓好妇女人才工作的统筹规划,制定妇女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目标,创新妇女人才工作理论、体制和方法,注重整合力量,形成人才工作的整体合力,积极提供服务,通过政策支持、精神激励和环境保障,把各方面的优秀妇女人才聚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建设实践中。
——坚持在继承中创新。认真总结妇女人才工作经验,在深化现有工作项目、突出工作品牌的基础上,顺应时代潮流和妇女需求,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创新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载体,积极探索和完善妇女人才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妇女人才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大力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妇女劳动者
努力造就数以亿计高素质的妇女劳动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妇女进步与发展的内在动力和重要途径。各级妇联组织要配合党和政府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把培养高素质的妇女劳动者做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常抓不懈,积极推进“女性素质工程”,进一步完善有效的互动工作平台,切实提高广大城乡妇女的素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充分发挥重要作用。
在农村,各地妇联要通过开展“双学双比”活动,在农村妇女中普及文化科技知识,提高劳动就业技能,提升农村妇女的整体素质。要大力实施“巾帼扫盲行动”和“春蕾计划”,配合政府完成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女性青壮年文盲任务。要围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深化“巾帼科技致富工程”,以加强农业科技新技术培训为重点内容,全面落实全国妇联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加强农村妇女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意见及十五期间“千万农家女·百项新技术”推广培训计划,完成每年培训500万农村妇女的目标,培养一大批农村专业妇女人才和致富女能手。要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加强与农业部等有关部门的合作,面向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开展转移前的劳动技能培训和创业能力培训,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活动,力争农村妇女参与培训的比例达到40%以上,为农村妇女就业和成才开辟广阔途径。
在城镇,各地妇联组织要以开展“巾帼建功”和“巾帼文明岗”活动为载体,引导广大在职女职工充分认识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跟时代步伐,立足本职岗位,认真学习新知识,真正掌握新技能,不断增强新本领,提高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鼓励她们在平凡的岗位上作出不平凡的成绩。要帮助下岗失业妇女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精神,深化妇女创业与再就业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巾帼社区服务工程”,为她们提供多种形式的就业培训服务,帮助她们成为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新型劳动者,力争在“十五”期间实现培训200万下岗失业妇女,为200万下岗失业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帮助200万下岗失业妇女实现再就业的目标,提高妇女创业的成功率。
(二)积极推进高层次妇女人才队伍建设
中高级女领导干部、优秀女企业家和各领域高级女专家等高层次人才,是妇女事业发展的骨干和中坚力量,是妇女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各级妇联组织要把推进高层次妇女人才队伍建设摆上重要位置,按照中央人才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国家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要求,以创新的精神研究制定高层次妇女人才培养规划,并在政策导向、环境构建、工作条件、资源倾斜等方面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高层次妇女人才的培养工作。要建立健全高层次妇女人才后备库,努力推动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高层次妇女人才梯队,带动整个妇女人才队伍的建设。
要密切配合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大力推进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要深入开展调研检查,推动中组发[2001]7号文件关于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目标要求的落实。要开辟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对中高级女领导干部和女后备干部进行培训,积极开展女领导干部联谊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她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领导科学素质。要充分发挥高层次妇女人才库的作用,定期向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推荐优秀女干部人选,借助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届中调整和换届选举的契机,大力推荐高层次妇女人才,切实提高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女性人数和比例,推动更多的妇女人才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要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推动人大、政协性别倾斜政策的落实,不断提高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特别是在各级人大、政协届中调整增补人选时,要认真研究,适时呼吁增补女代表和女委员,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比例。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培训,帮助她们了解妇女发展的状况,增强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全面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要积极建议、密切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培养选拔科技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规划中,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女性人才培养和选拔的比例。要适时开展对优秀女企业家和各领域高级知识女性的培训和联谊,为她们更好地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要积极关注高层次妇女人才群体,认真做好团结、教育、引导工作,积极呼吁、监督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她们合法权益的工作。要充分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妇联所属的院校等阵地的作用,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为高层次妇女人才接受再教育创造条件。要充分发挥团体会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的作用,主动为高层次妇女人才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服务,激发她们的贡献热情和创造潜能,充分发挥她们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示范、辐射和激励作用。要通过高校妇女组织、共青团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和学术研讨活动,帮助女大学生树立“四自”精神,提高综合素质,为成长为高层次妇女人才奠定坚实基础。
(三)努力培养高素质妇女工作专业人才
妇联是培养、输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各级妇联机关干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干部是从事妇女工作的专业队伍。进一步加强妇女人才工作,必须抓好妇女工作专业队伍的建设,切实提高他们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推动妇女事业发展的本领和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求真务实、服务群众的妇女工作人才队伍。
要认真抓好各级妇联领导班子建设。各级妇联组织要按照中央《2004-2008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积极配合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认真做好妇联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考察工作,及时提出配备使用以及交流的意见。要坚持协管工作的程序,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注重群众公论,切实把德才兼备、踏实肯干、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妇联领导班子中,促进领导班子结构合理、优势互补,增强整体功能。要认真做好妇联后备干部工作。制定后备干部培养规划,建立后备干部工作机制,逐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适应妇联中长期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的后备干部队伍,为加强妇联领导班子建设储备充足的人才。
要切实抓好妇联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要进一步深化妇联干部岗位读书活动,教育引导妇联干部树立终身学习意识,做学习型干部,增强自身综合素质。要健全学习制度和学习激励机制,促进妇联干部学习经常化、制度化。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培训计划,加大经费投入,拓展培训渠道,整合培训资源,提高教育培训质量。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境外培训工作的力度。要积极推动妇联干部到各级党政一线以及东西部地区挂职锻炼,有计划地推进妇联干部的内外交流。
要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改革,推进妇联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制度,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试用期制和任期制等制度。要继续深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要以提高创新能力为重点,着力培养优秀学科带头人,培养一批中青年妇女儿童研究高级专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推进妇联直属企业等经济实体的改革,推行股份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四)高度重视党外妇女人才的培养与举荐
党外妇女人才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广泛的社会关系,她们在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发挥了特殊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党外妇女以民主党派女成员、无党派女性代表人士和非公有制经济女性代表人士以及其他新社会阶层中的女性为主体,是特殊的妇女人才群体,是妇女运动的骨干队伍,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妇联必须高度重视党外妇女人才的培养与举荐。
要积极配合各级党委统战部门,密切联系民主党派妇女组织和妇女工作机构以及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高度重视党外妇女人才的培养和举荐工作,充分发挥党外妇女人才的作用。要将党外妇女人才的培养纳入妇女人才培养的整体工作中,结合党外妇女人才的实际需求,积极开展联谊、调研、培训、研讨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为她们提供各种学习和锻炼的机会,着力提高她们参政议政的能力,努力培养造就更多高素质的复合型党外妇女人才。要建立健全统战联谊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外妇女人才库,不断完善推荐机制,进一步拓展推荐党外妇女人才的渠道。要加强与民主党派妇女组织和妇女工作机构以及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合作,广泛联系党外妇女,深入了解党外妇女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不断发现党外妇女人才。要配合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大力推进培养选拔党外女干部工作,切实提高党外妇女参政议政的程度。
四、切实加强妇女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妇女人才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的系统工程,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做很多工作,各级妇联组织必须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切实把加强妇女人才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人才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妇联组织要高度重视妇女人才工作,切实把它作为推进妇女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按照中央人才工作的总体部署,成立妇女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妇女人才培养工作的目标任务,积极探索妇女人才工作的新机制,为妇女人才成长创造条件、搭建平台、提供服务,推动妇女人才工作的真正落实。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学习宣传《决定》,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组织人事工作部门尤其要吃透精神实质,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拿出具体办法和措施。各级妇联领导干部要把人才工作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责,特别是“一把手”要亲自抓。党组要经常研究人才工作,及时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形成党组集中统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的妇女人才工作新格局。
积极营造有利于妇女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各级妇联组织要运用多种手段,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为做好妇女人才工作宣传造势,努力形成有利于妇女人才成长的浓厚氛围和良好社会环境。要积极推动构建尊重妇女人才、关心妇女人才、保护妇女人才、使用妇女人才的社会风尚,为妇女成才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要努力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努力创新妇女人才工作机制和体制,不断推动有利于妇女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妇女成才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宣传,深入开展三八红旗手、十大女杰、巾帼建功标兵和双学双比能手等先进典型的评选表彰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优秀妇女典型,为妇女成才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关心爱护妇女人才,及时了解她们的需求,认真解决她们的实际困难,消除她们的后顾之忧,切实把妇女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为妇女成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她们全身心地投入到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去。
以求真务实精神抓好妇女人才工作的落实。各级妇联组织要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深入思考事关人才工作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问题,认真分析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办法,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提出规划、确定目标、制定措施,都要坚持实事求是,努力克服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要严格落实人才工作责任制,对本单位的人才工作总体规划要进行具体分解、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的职能,其他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各负其责。要建立和完善人才工作的奖惩激励机制,把人才工作作为考察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重要条件。通过奖惩激励,切实推动和促进妇女人才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
全 国 妇 联 2004年7月15日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66号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七年五月八日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水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的申请、确定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加价收费标准根据本办法确定。
  第三条 深圳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全市计划用水具体管理工作。
  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科学合理、循环用水和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编制包括计划评估、单位用户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等情况的全市年度计划用水白皮书,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对节约用水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奖励。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计划用水奖励和宣传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和确定

  第七条 依法确定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由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和月度计划用水量、用水性质等组成。
  用水性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 单位用户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申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但新用水单位和施工用水单位可以在供水业务办理期间申请。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用水计划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以及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并应当实行网上申请与受理业务。
  第九条 新用水单位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
  (一)用水计划申请表;
  (二)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四)设计年用水总量的有关文件。
  第十条 既有单位用户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用水计划申请表、用水节水情况表;因生产经营或者用水人数变化等因素引起用水需求变化,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总量的,还应当提交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施工用水计划。
  申请施工用水计划应当提供:
  (一)施工用水计划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合法证明文件;
  (三)施工用水节水及排水措施方案。
  第十二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的核定及管理;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的核定及管理,以及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足3万立方米的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的备案及管理。
  第十三条 年度施工计划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核定和管理;不足3万立方米的,由区水务主管部门备案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月度计划用水量由单位用户根据年度计划用水总量自行确定,并报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根据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系数、用水平均增长率以及最近三年年度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确定。
  单位用户有三年以上用水数据的: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合理用水水平系数×(1+前三年用水平均增长率)×前三年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
  单位用户有两年以上用水数据的: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合理用水水平系数×(1+前两年用水平均增长率)×前两年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
  单位用户有一年以上用水数据的: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合理用水水平系数×前一年实际用水总量。
  首次申请用水计划核定或者实际用水不满一年的,其计划用水总量按照设计年用水总量核定。
  第十六条 单位用户申请调整年度计划用水总量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产品(经营)增减值、行业用水定额或者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单位水耗予以调整: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增加值=产品(经营)增加值×行业用水定额或者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单位水耗。
  不改变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仅调整月度计划用水量的,单位用户应当报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定或者备案;逾期未核定或者备案的,视为核定或者备案。
  调整用水计划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定或者备案。
  单位用户在申请用水计划中提出听证的,有关单位可以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作出决定。
  水务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用水计划后,应当即时通知单位用户和供水企业。
  第十八条 原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足3万立方米,调整后达到3万立方米的,应当按照初次申请用水计划核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调整的用水计划从重新核定或者备案的次月起生效。
  第二十条 单位用户未申请办理用水计划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限期申请办理用水计划;逾期未申请办理的,可以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迳为确定用水计划,并通知单位用户和供水企业。
  第二十一条 经核定或者备案的用水计划,其中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月度计划用水量以及用水性质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二条 达到国家节水型单位标准的重点单位用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根据实际需要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年度计划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至5万立方米之间的重点单位用户,备案文件抄送区水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取用地下水或者从其他可以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地表水取水的所取水量一并纳入该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其核定或者备案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报送市水务主管部门。
  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全市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并按照供水区域将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及时分别发送给相关供水企业。
  市水务主管部门发现区水务主管部门报送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应当责成区水务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提请区政府或者有关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用水计划依法为单位用户办理供水手续和提供供水服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办理施工供水或者正式供水手续的,供水企业应当自抄表月份起,将单位用户供水手续办理情况报送市水务主管部门。
  供水企业应当在固定日期向同一用户抄表,并按月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报送抄表及用户情况等数据。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减少水资源消耗,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提高用水效益。
  第二十七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加强用水计划管理,引导工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生态景观和洗车等行业使用非传统水资源。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利用雨水、经处理的污水或者中水,用水单位应当配套建设雨水、中水收集利用设施,逐年减少用水计划;具备雨水、经处理的污水、中水利用条件的市政公园和生态景观,应当优先使用雨水、经处理的污水和中水;不足使用的,方可使用城市供水。
  第二十九条 单位用户使用的中水、经处理的污水、雨水、海水或者从其他非城市饮用地表水水源中取的水,不纳入用水计划管理,免收该部分污水处理费。
  第三十条 单位用户超用水计划的,其超用部分按如下规定予以警示或者加价收费:
  (一)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10%(含10%)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予以警示;
  (二)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10%以上至20%(含2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2倍收费;
  (三)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20%以上至30%(含3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3倍收费;
  (四)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30%以上至40%(含4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4倍收费;
  (五)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40%以上至50%(含5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5倍收费;
  (六)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50%以上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6倍收费。
  第三十一条 单位用户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50%以上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单位用户查找超量原因,并帮助改善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非因单位用户的过错或者浪费造成超量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检查用水计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并及时变更单位用户用水计划。
  第三十二条 以户为单位的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部分的加价收费标准为:
  (一)每月超定额用水在22立方米至30立方米之间(均含本数)的,按照基本水价的1.5倍收费;
  (二)每月超定额用水在30立方米以上的,按照基本水价的2倍收费。
  集体户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部分的加价收费标准为:
  (一)每月超定额用水在5立方米至7立方米之间(均含本数)的,按照基本水价的1.5倍受费;
  (二)每月超定额用水在7立方米以上的,按照基本水价的2倍收费。
  实际居住人口超过4人的居民户,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增加用水定额的相关调整办法。
  第三十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全市水资源以及用水状况对本办法规定的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标准进行评估;需要调整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供水企业依照《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规定推行节约用水的工作可以适当补贴。加价收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制定。
  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资金使用方案由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全市节水工作需要提出,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供水企业开具的水费单据必须标明用水性质、基本水费、累进加价水费、月度计划用水量、月度实际用水量等用水基本情况。
  单位用户不同性质用水,应当分表计量收费。未分开计量的,以水量平衡测试的实测结果为依据确定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比例。
  第三十六条 单位用户或者居民用户认为加价收费有误的,可以在接到加价收费通知后60日内按照计划用水管理权限向水务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予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财政部门在次年第一季度统一办理退款;情况不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七条 因水资源紧缺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包括核减单位用户用水计划、调整加价收费标准和用水定额等措施的限制用水指令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发布;限制用水指令到期后,应当即时恢复原状况。
  第三十八条 水务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和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用户资料保密制度,对用户编号、月度计划用水量、用水性质、单位水耗、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用户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任何用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水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水务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和供水企业未履行用户资料保密职责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单位用户违反《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拒不改正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量平衡测试结果或者有效测量结果及时核减其用水计划。
  第四十二条 单位用户以虚假材料骗取用水计划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用水计划。
  第四十三条 供水企业向未申请用水计划的单位用户供水的,视为擅自供水,按照《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予以处罚;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位用户未按规定缴纳加价水费的,按照欠缴水费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单位用户对计划用水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