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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46:15  浏览:8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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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监察部 高法


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监察部 高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划委员会、监察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是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确定的今年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与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策一样,是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公正执法和依法行政,有利于加强财务收支管理,规范财政分配秩序。5月中旬中央六部门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6月中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发出通知,转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按照“两办”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收支两条线”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使这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应该看到,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部门和地方工作不主动,抓得不紧,任务不落实。为进一步加强和做好“收支两条线
”规定的落实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今年的阶段性目标,进一步加强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领导。所有党政机关都要执行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规定,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要坚决落实这两项规定。作为今年的阶段性目标,中央一级、
省一级以及省会城市和其他副省级城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务必率先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在这个问题上,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要把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当作一件大事,切实加强领导,突出重点,集中力
量,认真抓好落实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和配合,既要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又要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解决落实规定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今年阶段性目标的实现。
二、按照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和《财政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见附件),既是落实规定的工作标准,也是考
核标准。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这两个标准狠抓工作落实,逐步逐项对照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情况,对尚未达到标准的,要抓紧工作,限期整改。要注意发现管理制度、工作程序上的漏洞,制定有效措施,健全相关制度。要根据统一的标准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
措施,不能随意变通,降低要求。
三、把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当前,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工作正在健康有序地向前推进。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应与这项工作结合起来进行,统筹安排,协调一致地抓好落实。同时要注意这两项工作的不同特点,有针
对性地制定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对政法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保障机制。
四、认真开展自查和专项检查,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民银行等部门将于1999年第一季度,对中央一级、省一级以及省会城市和其他副省级城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开展专项
检查。在此之前,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确定的标准认真组织好自查。对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力、工作进展迟缓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促其纠正;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仍然坐收坐支的,要坚决进行查处。
附件:一、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落
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
二、财政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

附件一: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
一、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得到批准,国务院、省政府明确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要求降低标准的已作降低,没有发生违反规定越权新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问题。
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罚款决定,无乱罚款行为。做到执行罚款决定与收缴相分离。
三、收费要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收费和罚款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无自行印制票据(或无票据)行为。
四、按规定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无截留、坐支、私分等行为。
五、罚没物品的管理符合国家规定,无占用、私分或低价变卖罚没物品行为。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诉讼费,无乱支、滥用诉讼费行为。
七、单位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所设银行账户符合规定,财政部门核定撤销的账户已全部撤销,无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和私设“小金库”问题。
八、按规定期限填报《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月报表》和《罚没收入统计月报表》,真实反映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情况。
九、本单位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方面制定了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在加强管理和监督方面采取了得力措施。
十、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为,能够及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附件二:财政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
一、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算,预算安排与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脱钩。
二、在核定部门或单位预算时,对编制内人员经费优先保证;对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的公用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的标准安排;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运转所需公用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安排;对办案、装备和基础设施经费,根据工作任务
专项予以安排。
三、对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申请、拨款,在预算核定数额内,及时审核拨付,无拖延行为。
四、按规定印制(监制)票据,发放及时,按规定委托罚款缴纳代收机构。
五、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真实反映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解缴情况。



199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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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规定

(1994年9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4年11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 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在特区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变更为公司,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设立, 必须符合《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本规定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本规定未作规定的,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设立公司的条件
第一节 发起设立的条件
第四条 发起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 并依《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办理设立登记而设立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 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五个以上发起人, 有过半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其中至少有一人在特区内有住所;
(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有外商投资者参与发起设立公司的, 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其中外商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拟发行股份的25%;
(三)发起人应当认足全部股份;
(四)发起人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 其折合股份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五)公司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公司章程应当符合《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的规定, 公司的章程应经全体发起人签名盖章;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七)经营项目符合国家及特区的产业政策。
第六条 企业通过改组的方式组建公司, 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可以以其在被改组企业中的资产作为出资。但作为出资的资产折合股份的金额, 不得超过该企业的现存净资产额。
第七条 设立在特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通过改组方式设立公司, 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各方投资者已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全部缴足出资;
(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外商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拟发行股份的25%;
(四)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发起设立公司, 发起人应当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
设立公司的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各发起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二)拟设立的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三)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四)各发起人的出资种类、出资额、出资期限, 折合为股份的比例;
(五)以货币之外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的, 办理转移财产权的法定手续的约定;
(六)公司设立费用的摊销办法;
(七)公司设立过程中临时机构的组成和职责要权限; 不设临时机构的, 共同委托承办设立事宜的发起人的名称、住所和授权事项;
(八)发起人违反设立公司的协议, 应对公司及其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九)公司设立不成时, 各发起人之间的责任分担;
(十)其他约定事项。
设立公司的协议, 应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并签名盖章。
第九条 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货币可以是人民币, 也可以是可兑换的外币。以可兑换的外币出资的, 应按设立公司的协议的约定, 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第十条 发起人用作出资的实物, 应当是公司经营所需要的建筑物、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
第十一条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 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的有关资料, 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及有效状况的证明、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的实用价值资料、作价的计算依据以及由依法核准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发起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 应当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发起人约定以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的, 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但作为出资的财产权利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时, 发起人应作相应的补偿。
第二节 募集设立的条件
第十四条 募集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其余部分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十五条 申请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 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二)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达到公司发行股份的35%以上;
(三)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四)经营项目符合国家及特区的产业政策, 预计有稳定的利润来源。
第十六条 企业通过改组的方式募集股份组建公司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连续盈利;
(二)上一年末企业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30%; 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的比例不高于20%。但国家或特区认定的高科技企业, 其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的比例, 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原有企业的资产折合股份的金额超过净资产额的, 其差额应由企业的产权所有者追加投资予以补足;
(四)第十五条规定的募集设立公司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通过改组方式募集股份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数可以少于5人。但发起人原有净资产折合股份数须达到公司拟发行股份总额的35%以上, 其余部分应当向社会公开募足。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者可以作为募集设立公司的发起人之一, 与中方发起人共同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
第十九条 设立在特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可以通过改组方式募集股份组建公司。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全部净资产额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金额的35%;
(二)外商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含向境外公开募集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拟发行股份总额的25%;
(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设立公司的程序
第一节 发起设立的程序
第二十条 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 发起人在选任董事及监事后, 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下同)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
第二十一条 发起人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时, 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二)发起人订立的设立公司的协议;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发起人以设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 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九)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十)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设立经营特定业务的公司,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的,申请设立登记时, 还应提交政府主管机关的核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 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的概况;
(二)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以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的文号;
(三)公司资本构成分析;
(四)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要营业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五)资本运用说明;
(六)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
(七)公司的重要经营管理制度摘要;
(八)其他应载事项。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申请以改组方式发起设立公司的, 申请人应将改组设立公司的下列文件和资料提交其产权主管单位:
(一)改组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二)改组方案;
(三)员工持股计划;
(四)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册;
(五)被改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规定所称产权主管单位, 对市属国有企业, 为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 或具有产权归属关系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对区属国有企业, 为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国有企业以改组方式发起设立公司的程序, 按《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非国有企业申请以改组方式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参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在完成改组的准备工作后,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申请设立登记:
(一)产权主管单位同意改组的书面决定;
(二)被改组企业资产净值验证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三)改组方案;
(四)第二十一条所列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以改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除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的文件和资料外, 还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由投资各方签署的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协议;
(二)外商投资者的资信状况证明;
(三)各方出资者已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部缴足出资的证明。
第二节 募集设立的秩序
第二十七条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 发起人应当向市证券主管部门提出募集股份的申请, 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募集股份申请书;
(二)发起人资格证明, 包括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招股说明书;
(五)发起人出资的验资证明;
(六)经营估算书;
(七)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八)承销机构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以改组方式募集股份设立公司的, 申请人应向市证券主管部门提出发行股票的申请, 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以改组方式募集股份的申请书;
(二)被改组企业为国有企业的, 其产权主管单位同意以改组方式募集股份设立公司的决定; 被改组企业为非国有企业的, 其产权所有者同意以改组方式募集股份设立公司的决定;
(三)被改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市证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筹备改组的书面决定并函复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完成改组的准备工作后, 除提交第二十八条所列文件和资料外, 还应向市证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被改组企业的概况;
(二)近三年的经营业绩审计报告, 资产净值验证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三)改组方案;
(四)主要经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资金运用计划;
(五)员工持股计划;
(六)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条 申请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以及以改组方式募集股份设立公司的,市证券主管部门在收到第二十七条或第二十九条所列文件和资料后, 根据国家下达的股票发行计划的情况, 在四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报市政府核准后, 批复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其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四章 登 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 公司登记机关直接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核准,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申请以改组方式发起设立公司的, 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产权主管单位和市证券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改组的书面决定,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申请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以及通过改组方式募集股份设立公司的, 申请人在募集股份完成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市证券主管部门、产权主管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工作规程和配套措施。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对公司登记机关、市证券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出的不同意申请人申请事项的决定不服的, 或者申请人认为其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而上述行政机关逾期不予答复的, 可以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4日

图书发行体制改革试行办法

中宣部 新闻出版署


图书发行体制改革试行办法

1988年4月1日,中宣部、新闻出版署

根据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图书发行工作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放开、搞活,把发行体制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一、加快和深化图书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图书发行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以国营书店为主体、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济成分、多种购销形式、少流通环节的格局已初步形成。部分书店实行了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各种书市、展销会的出现,活跃了图书市场。9年期间,全国的图书销售额增长3.5倍,国营书店固定资产增长3倍,国营书店网点增加1倍多,集体、个体售书点从无到有达2万8千处。
但是,建国以来长期形成的过分集中、统得过死、行政干预过多的发行管理体制和经营形式,仍然没有根本改变。基层书店的自主权太少,缺乏活力。图书的产、供、销关系不顺,不少图书特别是学术、科学著作供销脱节的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必须加快和深化图书发行体制改革。
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在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下,充分调动全国出版发行工作者的积极性,发展出版发行部门的生
注: 此件原名为《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当前图书发行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产力,多出多发好书。图书是精神产品,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图书又是商品,必须注重经济效益,它的社会效益要通过商品交换才能实现。因此,在加快和深化改革过程中,要坚持党的出版方针,坚持按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规律办事,重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图书的需要,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建立和发展开放式的效率高的充满活力的图书发行体制。当前,要继续完善和发展以国营书店为主体的、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济成分、多种购销形式、少流通环节的新格局,推进“三放一联”。即:放权承包,搞活国营书店;放开批发渠道,搞活图书市场;放开购销形式和发行折扣,搞活购销机制;推行横向经济联合,发展各种出版发行企业群体和企业集团。
二、放权承包,搞活国营书店
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把经营权真正放给国营书店,使之成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给国营书店放权。
省级新华书店应逐步将经营管理权放给市县(区)基层新华书店。各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把企业应有的经营管理权下放给当地书店。国营书店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支配税后留利;有权在劳动人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招录、解聘职工;有权选择进货渠道,自主向发货店或出版社购进图书。
市(地)一级书店也要向所属的专业书店、综合门市部放权。要逐步减少管理层次,创造条件按门市部划分独立核算单位。
在放权的基础上,国营书店实行以更好地为读者服务为中心的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已经实行的,要抓好承包的配套、深化、完善、发展。国营书店经营的是精神产品,是微利企业,承包基数要实事求是。应该按国家规定,实行“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或“亏损企业减亏(或补贴)包干”。要发挥竞争机制在承包中的作用,试行招标的办法,择优选定经理。小型门市部、书亭和乡镇书店,可以实行集体经营、租赁经营或试行股份经营。不论采取何种承包形式,都必须以经营图书为主业,不能因开展多种经营而削弱图书的发行。
放权、承包,是发行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但在实施的步骤上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不搞一种模式。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多种探索和试验。总的要求是,使基层国营书店充满活力,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促进出版发行生产力的发展。
三、放开批发渠道,搞活图书市场
改变单一的封闭式的批发机构,建立多渠道并存的开放式的批发体系,对搞活图书市场起着重要作用。
放开批发渠道,要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在若干大城市建立几个开放的、批零兼营的、为各方面服务的批发中心。可以有几条批发渠道:有新华书店的,有出版社的,也有出版社和新华书店联合的。有条件的集体书店,经省一级出版行政机关批准,也可开展批发业务。
各发行所和省级书店要努力办成全方位开放的经营服务型批发企业,充分发挥它在图书流通中的枢纽作用。批发对象,不分国营、集体、个体;批发范围,不分省内省外;批发形式可以多种多样。省级书店主要做好批发储运工作,同时要为基层书店提供信息、培养人才。市(地)、县新华书店为批零兼营单位,应加强对供销社等各种经济成分售书点的批发业务。
多渠道批发业务的开展,加重了出版社储备图书和重印图书的责任。出版社应优先保证各批发机构的订货需要,继续做好自办批发、零售业务。但批发条件(包括批发时间、批发折扣和批发品种)应与发货店一致,保护产地和销地专营批发机构的积极性。
出版社和国营书店,都要积极扶持集体个体书店和书摊书贩的发展,引导他们多销售好书,在货源上尽可能给以保证。
四、放开购销形式和发行折扣,搞活购销机制
长期形成的征订包销,束缚了基层书店扩大进销的积极性,也束缚了出版社的手脚,这是一般图书订数上不去的症结所在。今后,除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课本教材和内部发行图书继续实行包销外,其他图书可实行经销、寄销等多种形式。寄销是推广方向,应该积极试行。同时,还要推行征订包退、试销、期销、发样订货、看样订货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无论推行何种形式,出版社与发货店都要签定经济合同,严格按合同办事。
与放开购销形式相适应,发行折扣也要放开。固定不变的折扣率,不利于搞活购销,扩大图书订数。今后,实行浮动折扣,折扣率由出版社和发行部门双方自行商定。折扣浮动的原则是:出版社要在原定的包销、经销、寄销折扣的基础上,给发行部门多让一些折扣,让出的折扣主要给基层订货店;读者面窄的学术著作的价格,按规定适当放开,可参照成本订价,其发行折扣可稍多于其他图书的发行折扣;出版社对发货店、发货店对订货店可以试行定额销售承包,超额部分给予奖励折扣。总之,应该运用价值规律,搞活图书进销,缓解供需矛盾。
五、大力发展横向联合
横向联合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扩展图书市场的客观要求,对于改变多年形成的条块分割、地区封锁,有着重要意义。
图书发行领域中的横向联合,可以创造多种多样形式。在店与店、社与社、社与店之间,社店与其他企业、事业部门之间,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投资、参股等办法,联合开办书店、批发中心、图书贸易市场、旧书市场。经批准,也可以组成发行企业集团,在各地建立销售系统。但是,没有取得书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销售书刊。


目前,有些地方采取行政手段实行各种限制,包括硬性规定本省书店必须承担销售本省版图书的比例,不符合放开、搞活的原则,不利于在竞争中提高图书质量,应该纠正。
六、大中城市要重视发展和办好专业书店
随着人民群众知识水平和生产、工作专业化程度的逐步提高,在知识分子密集的大中城市,现有的综合型书店已不能满足读者对专业图书的需要。实践证明,开办专业书店,能使各类专业图书集中,有利于联系专业读者,有利于对口征订发行,有利于促进有价值的学术专著的出版,还有利于图书发行人员的专业化,提高发行工作的质量。因此,各大中城市在办好综合型书店的同时,要根据当地读者的构成状况、科技文化条件,逐步建立不同门类的、品种齐全、备货充足的专业书店。还要大力发展邮购业务,开办邮购书店,邮费由读者负担。
七、大力加强农村和边疆地区的发行工作
随着改革的深入、“星火计划”的实施和乡镇企业的蓬勃兴起,广大农村对科学、技术、文化的要求越来越迫切,特别是大批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青年,急需开发智力。边疆地区的工业和科研基地,知识分子密集,急需各种书刊。少数民族地区也迫切需要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因此,大力加强农村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行工作,是出版发行部门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
在充分发挥农村供销社售书点作用的同时,各地出版发行部门都要努力使自己的发行渠道伸向农村和偏僻边远地区。县新华书店要集中主要力量做好农村发行工作,在有条件的乡镇下设门市部,并积极扶持集体个体书店、书摊、书贩和代销点。乡镇企业是农村发行的重点之一,要充分满足它们的需要,还要满足农村图书室、文化站、科技站和偏僻边远地区工业、科研基地对图书的需要,做好定向发行,千方百计地方便读者。
农村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图书发行,费用高,困难多。建议各地政府在经济政策上给予照顾和支持;并将发行网点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农村售书点免除营业税和所得税,极大地促进了图书下乡,这种作法值得推广。
八、加强对发行工作的领导和宏观管理
改革发行体制,对各级党委宣传部和出版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定要加强领导,加强宏观管理。
各地党委宣传部要推动和支持出版行政机关充分行使管理职能,以改革总揽全局。要协助他们做好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规划和试点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改革经验,帮助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舆论手段,宣传发行体制改革的意义和做法,传播图书信息,推荐优秀著作,评介各类书刊,表扬先进的发行单位和发行工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制订和完善出版发行方面的法规和管理措施,会同公安、工商、文化等有关行政部门,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加强对图书市场的管理,坚决依法取缔反动、淫秽的出版物,继续打击非法出版活动。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加强图书、报、刊的进出口工作。为适应省级书店逐步转变管理职能的新情况,要相应建立、健全发行管理职能机构,加强对发行工作的宏观管理。
发行体制改革能否取得成效,发行工作面貌能否改观,取决于是否有一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勇于改革开拓、精通业务的发行队伍。因此,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发行人员的培训,提高发行队伍的素质。要协助办好高等、中专、技工学校中的图书发行专业,继续办好在职人员的培训班。要改善和提高发行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出版社和发行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发行人员,可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其他业务人员的职务聘任办法,另行规定。各地不要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安排到书店。调入书店的职工,必须具备高中毕业的文化水平。
为加强发行行业的管理,经批准,可建立地方的以至全国的书刊报发行协会。把发行协会办成民间的、自愿联合的、实行民主管理的群众团体,在认真贯彻党的出版方针、政策,维护行业利益,协调行业内部矛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集体、个体书店和书摊书贩的管理教育工作中,应更多地发挥发行协会的作用。还要采取各种形式,经常对广大发行工作者进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教育和社会主义发行工作方针任务的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发行工作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树立社会主义经营思想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全心全意为广大读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