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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合肥-九江铁路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00:25  浏览:89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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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合肥-九江铁路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合肥-九江铁路项目)
(签订日期1993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附件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合肥--九江铁路公司(以下简称“合九公司”)执行,借款人将本着这一目的,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本协定所规定的贷款资金转贷给合九铁路公司。
  (C)借款人、安徽省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和合九公司已向亚行申请技术援助,用于加强合九公司、安徽省的商业化经营管理,根据借款人、省政府和合九公司为一方,亚行为另一方同时签订的技术援助协议,亚行已同意提供一笔相当于600000美元的技术援助赠款。
  (D)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合九公司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 定义
  第1.01款 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亚行颁布的亚行《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并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列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修订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a)取消第2.01(17)款,加上下面一段文字:“美元”及“¥”系指美国货币。
  (b)取消2.01(26)和(27)款,加上新的2.01(26)款,内容如下:“‘美元库’指的是亚行从普通资金来源中承诺的未支付的美元借款”。
  (c)取消3.02款第一段的最后一句话。
  (d)取消了3.02(b)(ii)款,加上下列一段文字:“(ii)同贷款有关的‘限制借款’指的是亚行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或其后从美元库中提取的未支付贷款”。
  (e)取消3.06(a)款中的最后一句话,取消3.06(b)款中的“亚行可接受的日期”。
  (f)取消4.02款,加上下列一段文字:“从贷款账户中提取美元”。
  (g)取消4.03(a)款,加上下面一段话:“应用美元支付贷款本金”。
  (h)取消4.04款,加上下面一段话:“贷款任何部分的利息应以美元支付”。
  (i)取消4.05款中“根据5.02款的特别承诺”。
  (j)取消4.09款,加上4.10款,内容如下:
  “即便与本条例的任何规定相矛盾,在特殊情况下,若亚行断定,它无法用美元支付贷款,它可以用自己认为适当的某一种或某几种币种支付贷款。相应的贷款本金及该本金的利息也应以相同的币种支付。该币种的利息应与亚行随时确定的该币种的成本相对应”。
  第1.02款 贷款规则中已明确定义的一些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词义:
  (A)“章程”系指根据安徽省政府和铁道部于一九九0年五月十七日批准的以省府34号文件颁布的合九公司章程;
  (B)“财政年度”系指借款人和安徽省合九公司的财政年度,即每日历年的一月一日开始到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C)“合九铁路公司”系指根据章程建立的安徽省合肥-九江铁路公司;
  (D)“GSRC”系指由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087号贷款融资的腰鼓--茂名铁路项目执行机构--广东三茂铁路公司;
  (E)“MOR”(铁道部)系指借款人的铁道部;
  (F)“项目区”系指335公里铁路所经过的安徽省和湖北省面积约为23620平方公里的地区,这些地区主要位于十三个县境内,尤其是在合肥市、安庆市和肥西、桐城、高河埠、潜山、太湖和黄梅等城镇。这335公里的铁路中,有53公里位于湖北境内。
  (G)“项目设施”系指本项目下建设或提供的该铁路和其他设施及设备;
  (H)“项目执行机构”系指在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负责执行本项目的安徽省合九公司;
  (I)“省”系指借款人的安徽省;
  (J)“铁路”系指根据本项目修建的铁路系统;
  (K)“转贷协议”系指借款人与安徽省合九公司按贷款协定第3.01款所签定的协议书;
  (L)“SLEEPERS”系指轨枕;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一亿一千万美元(¥110000000)的贷款资金。
  第2.02款 借款人将根据贷款规则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支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将按每年0.75%的比例缴纳承诺费。该承诺费在贷款协定签署后六十天开始几个连续周期期间,按各贷款金额(随时扣除已提金额)和以下规定计收如下:在第一个十二月中按16500000美元计收;在第二个十二月中按49500000美元计收;在第三个十二月按93500000美元计收之后,则按贷款全额计收;
  (B)如果取消任何贷款款额,本贷款(A)中表述的每一部分贷款将以被取消的贷款额与取消前贷款金额相同的比例减少。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三月一日和九月一日交付。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本贷款账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应按照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以签署转贷协议的方式,把亚行贷款转贷给安徽省合九公司。除非借款人与亚行另有协议,此项贷款的转贷条件包括:
  (1)按与本贷款相同的利率,偿还期不超出本贷款的期限;
  (2)合九公司应承担外汇风险。
  (B)借款人应促使合九公司按照本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书的规定,用本贷款资金支付项目费用。
  第3.02款 由本贷款列支的货物、服务和其他项目和这些列支货物、服务和其他项目的不同类别中款额的分配应与本贷款协定附件三规定相一致。此附件可以由借款人和亚行通过协商随时予以修改。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所有使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物资、服务,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四和附件五的规定进行采购。对于未按借款人和亚行所商定的程序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不能使亚行同意的合同,亚行可以拒绝提供资金。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保证促使本贷款资金支付物资和劳务开支仅用于实施本项目上。
  第3.05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账户提款的终止日为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借款人与亚行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敦促合九公司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以及铁路运营的实践,勤奋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
  (B)在项目的执行和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应履行或促使其履行在本贷款协定附件六中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借款人应根据需要和亚行所接受的条款、条件,向合九公司尽快提供为执行本项目所需的本贷款以外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及其他资源或促使其得以及时提供。
  第4.03款 借款人应保证与项目执行和项目设施运营有关的部门、单位的活动按行政政策和程序进行和协调。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其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和信息,包括关于:(1)本贷款和贷款资金的使用和有关管理服务情况;(2)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物资、劳务和其他项目列支的情况;(3)本项目的情况;(4)合九公司及借款人任何其他与本项目执行和项目设施运营的有关单位的管理运营和财务状况;(5)借款人的国内金融和经济情况,以及国际收支状况;(6)与本贷款项目的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4.05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的代表检查本项目,以及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物资及其有关的纪录和文件。
  第4.06款 借款人应从自己一方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使合九公司能够履行其在项目协议中所承担的义务。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任何会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A)借款人应行使转贷协议所规定的借款人的权利,借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的目的。
  (B)事先未经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书中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第4.08款
  (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以外的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1)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任何资产建立为任何外债作担保留置权,此留置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偿还;(2)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留置权时,将对上述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B)本段(A)项中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1)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或者(2)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留置权,以及期限为一年以内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c)在本款(A)段中所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借款人任何行政分支部门或任何机构的资产,以及任何这样的行政分支部门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和任何其他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2(1)款的要求,现补充规定下列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账户提款的权利和情况:
  (A)合九公司不能履行《转贷协议》中承担的义务;
  (B)章程或其他任何条款被以任何方式废除、中止或修改,依亚行的看法,将可能对项目的执行或项目设施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第5.02款 按贷款规则8.07款的要求,发生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况,即构成加速偿还的条件。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根据贷款规则9.01款(F)的要求,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定须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
  (B)转贷协议在形式和内容上要符合亚行要求,并应正式以借款人和合九公司的名义签署。一俟贷款协议生效,转贷协议即生效,其条款对各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2款的要求,下列事项要包括在向亚行提供的法律意见书中作为附加条件。
  转贷协议正式由借款人和合九公司代表批准认可、签署。在贷款协议生效后,签字各方均受其条件约束。
  第6.03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4款要求,确定本贷款协定签字后第九十天为本贷款的生效日期。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指定合九公司为其代理人,按本贷款协定第3.02,3.03和3.05各款及贷款规则第5.01,5.02,5.03,5.04,5.05各款的规定,采取需要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行动,或签订需要签订或允许签订的任何协议。
  第7.02款 合九公司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任何行动或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如同借款人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具有同样效力。
  第7.03款 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授予合九公司的权利,经借款人与亚行商定后,可予以撤销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规定
  第8.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2款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是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8.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1款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西城区城方街32号(邮政编码:100800)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MIN BANK,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IX
  传真号码:(861)601-6724

  亚行方面为:
  菲律宾 马尼拉 789邮政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 BANK,MANILA
  电传号码:29066 ADBPH(RCA) 42205 ADB PM 
(ITT)
  63587 ADB PN (ETPI)
  传真号码:(632)-631-6816 (632)-631-7961
  (632)-632-6816 (632)-741-7961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截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的名义签署并交换本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六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陈宝鎏             垂水公正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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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武汉市网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武汉市网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3年5月2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6月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公布)



经2003年5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2000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网吧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系统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系统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的通知


2003-09-24

教体艺〔2003〕9号


  为确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能够及时、有序、高效地应对可能发生的非典疫情,我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了《教育系统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

  现将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校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按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非典防控工作预案,于2003年10月30日前报教育部非典办(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教育系统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是一种由新型变异冠状病毒引起的传染性强的呼吸系统疾病,世界卫生组织称其为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SARS),其发生、传播、流行的规律目前尚未完全掌握。鉴于该病是一种呼吸道传染病,可能具有冬春季节高发的特点。

  为确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能够及时、有序、高效地应对可能发生的非典疫情,预防和控制非典疫情在学校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工作目标

  (一)普及非典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二)完善非典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预防和控制非典疫情在教育系统的发生和蔓延。

  二、组织管理

  (一)教育部职责

  教育系统非典防控领导机构为教育部非典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平常时期为教育部卫生防疫与健康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指挥教育系统非典防控工作。

  主要职责:在国务院防治非典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指导和落实教育系统非典防控的各项工作;及时收集教育系统非典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情况,分析、研究教育系统防控工作形势,提出各级各类学校防控非典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高等学校加强非典防控中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校园秩序的稳定;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各校非典防控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组织有关专家对学校非典防控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督导、检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对中央有关防治非典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疫情对学校教学安排及其它相关工作做出及时调整。

  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平常时期由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负责学校非典防控工作的业务指导。发生非典预警时,立即启动教育部非典防控办公室,并集中进行办公。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一把手”负责的教育系统非典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挥与落实本辖区内学校非典防控工作。

  各级教育系统非典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根据本地区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非典防控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非典防控工作预案;监测与汇总上报所辖学校非典病例发生情况;检查督促所辖学校落实各项非典防控措施;总结推广学校非典防控工作的做法与经验。

  疫情发生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所在地政府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启动各自非典防控工作预案,并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所辖学校落实非典防控措施。

  (三)各级各类学校职责

  各级各类学校应成立由“一把手”负责的学校非典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学校的非典防控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非典防控工作预案制定本校的非典防控工作预案。建立健全非典防控责任制度,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检查督促学校各部门认真落实各项非典防控措施;开展对学校师生的卫生宣传教育;建立每日学生缺课登记制度,查明学生缺课的原因;及时了解学生身体状况,发现发烧、咳嗽等症状的学生,要及时督促到医院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隔离消毒工作;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等有关部门汇报学校非典病例发生情况。

  疫情发生时,各级各类学校应根据所在地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启动各自非典防控工作预案,组织落实各项非典防控措施。

  三、经常性预防与控制措施

  (一)宣传教育

  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非典等呼吸道传染病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师生员工公共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改变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陋习,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中小学校还应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向家长讲解预防非典等呼吸道传染病知识和学校非典防控工作要求,以取得家长的配合与支持。

  (二)预防措施

  各级各类学校应严格学校门卫管理,坚持凭证出入和来访登记等制度,加强对校内各类房屋出租的管理,及时掌握校内各种人员流动情况。

  改善学校卫生设施与条件,加强对教室、图书馆、食堂、宿舍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和校园内公共设施及公共用具的消毒,搞好校园环境卫生。

  各级各类学校应坚持学生因病缺课登记制度(中小学校还要坚持晨检制度),做好因病缺课学生情况统计分析工作,一旦发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人异常增多,要及时报告当地疾病控制部门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并主动协助当地疾病控制部门进行调查分析。

  校医院(医务室)或指定人员对学生及教职工的发热情况进行监测与排查。

  学校应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组织学生参加多种形式的户外运动,督促学生课间到室外活动,呼吸新鲜空气,增强体质。

  (三)督导检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所辖学校的非典防控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学校要坚持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预警与应急

  (一)事件的分级

  卫生部组织专家评估委员会对非典疫情进行评估,判定疫情的预警级别,并根据疫情控制情况,及时调整级别。

  根据卫生部《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非典疫情的预警级别划分为一般事件、重大事件和特大事件。

  一般事件是指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重大事件是指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市(地);

  特大事件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份,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二)应急措施

  1.建立非典疫情每日“零报告”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每日定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地本校出现的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在病例诊断改变(包括疑似病例转非典病例、疑似病例排除、非典病例转疑似病例、非典病例排除)、病人治愈出院或死亡时,疫情责任报告人应及时上报有关变更信息。

  对于不在学校所在地的高校学生病例,应由学生所在学校及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对于离开了学校的患者或密切接触者,学校应与其保持联系,以便对患者和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管理。

  2.避免人群聚集和流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组织师生参加各类大型集体活动。学生的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等活动应进行相应调整。学校也不要安排教师外出参加大型教学教研活动。

  加强对学校人员出入的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暂停成人教育和业余培训班教学活动。

  3.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洁及消毒工作。对学生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厕所等人群聚集的场所要按照相关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消毒,并保证空气流通。对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住所和活动过的场所要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终末消毒。

  4.建立考勤制度。对缺勤的师生员工要逐一进行登记,并立即与其取得联系,查明缺勤的原因。对学校及托幼机构师生员工每日进行体温监测,发现发热患者,劝其及时就医或在家医学观察(每天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暂停上学或上班。

  5.调整教学方式。中小学若发现个别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在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的同时,可对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所在班暂停集中上课,学生在家进行医学观察2周后,如无新发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可再行复课。若学校发现多个班有学生感染,学校可报请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并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全校停课,并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停课放假期间,学校领导和教师要坚守岗位,注意加强与学生及家长的联系,要求学生尽量少到公共场所活动。对于家庭确有困难不能离校的学生,学校要给予关心并妥善做出安排。

  对出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高校,学校可根据其活动范围,在相应的范围内调整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采用网上授课、电话咨询与指导、学生自学等方式进行学习,做到教师不停课、学生不停学、师生不离校,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6.密切接触者的隔离观察。高校校医院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病房作为隔离观察室,同时,要事先与当地卫生部门协商,确定指定的收治医院。一旦发现有发烧、咳嗽、全身酸痛等疑似非典症状的病人,要在第一时间内利用学校临时隔离观察室进行隔离观察(一人一室),并及时联系有关医疗部门使用专用车辆送指定医疗机构诊治与隔离。对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同宿舍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必须进行隔离观察2周。观察期间不能参与集体活动,隔离场所要选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房间或区域。

  7.加强宣传工作与舆论导向,尊重和满足师生的知情需求。在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非典科学防治知识的同时,主动、及时、准确地发布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非典防控的信息,使学校非典的信息公开、透明,对学生和教职工进行正确的引导,稳定师生的情绪、心态,消除师生员工不必要的紧张和恐惧心理。

  (三)应急反应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所在地卫生部门公布的非典疫情预警级别,做出相应的应急反应。

  1.一般事件的应急反应

  (1)疫情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启动应急工作预案,开展学校非典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非典防控应急措施。

  (2)疫情发生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报告后,应立即向教育部报告,并派人指导与督促疫情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各项非典防控措施,协助解决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同时,向本地区教育系统进行通报,对非典疫情实行“零报告”制度。

  (3)教育部应急反应

  教育部接到疫情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报告后,及时向全国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工作通报,督促各地认真开展非典防控工作,协助解决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4)未发生疫情的地区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非典防控工作。

  2.重大事件的应急反应

  (1)疫情发生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除做好一般事件的应急反应工作外,根据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启动本地教育系统应急工作预案,对本地学校非典防控工作进行部署,根据本地疫情,实施各项应急措施。

  (2)教育部的应急反应

  及时向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非典疫情通报,协调解决发生疫情地区教育系统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派专家到当地指导非典防控工作,督促各地认真开展非典防控工作等。

  3.特大事件的应急反应

  (1)教育部的应急反应

  按照国务院防治非典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教育系统非典防控工作;教育部非典防控办公室集中办公并实行24小时值班;全国教育系统实行非典疫情每日“零报告”制度;根据全国疫情,及时调整非典防控政策;对各地教育系统非典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等;协调解决发生疫情地区教育系统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2)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教育部的要求,启动本地区教育系统应急工作预案,对本地区学校非典防控工作进行部署,落实各项非典防控应急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应认真总结非典防控的经验与教训,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非典防控工作预案,并在2003年10月30日前,将工作预案报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二)各高等学校要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对校医院布局、设施与条件进行调整和改善,加强医院网络建设,以具备应对非典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在与校医院相对独立的区域内尽快安排一定数量的病房作为临时隔离观察室。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卫生管理人员和校医(保健教师)进行非典防治的业务培训,在2003年11月底以前完成对高校校医院、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及中小学卫生人员的培训工作。

  其培训内容应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以及“非典”防治基本知识、因病缺课筛查与登记、疫情报告程序与基本要求、非典防控工作预案、非典隔离与消毒等。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安排必要的经费预算,用于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如体温测量计、消毒药品等),尤其是要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洗手设施和改善宿舍卫生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