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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门龙泉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01:24  浏览:91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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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门龙泉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号)



  现公布《易门龙泉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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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O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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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门龙泉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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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保护龙泉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龙泉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龙泉自然保护区属市级自然保护区,是社会公益性质的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通过建设和保护,逐步达到改善易门县城区的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确保城区生产生活用水的产量和质量,提高城区环境质量的目的。
 第三条 龙泉自然保护区以现代林业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社区经济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四条 龙泉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捐赠全部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 第五条 龙泉自然保护区范围及保护对象:
自然保护区地处滇中高原西部,位于北纬24°34′45"至 24°44′39"和东经101°00′37"至102°07′45" 之间。保护区范围涉及大龙泉、小龙泉、石莲寺补给、径流、排泄区;涉及龙泉、浦贝、铜厂、六街4个乡(镇)的11个村(居)委会,四至界限如下:
 东:红通箐、大凹、上北屯、林士桥、六拉母马丑山;
 南:六拉母马丑山、三棵树、丰收坝、金山;
 西:普子哨、莫各顶、底尼、西山箐东山分水岭;
北:小百坡、猫猫洼、草顶山、红通菁。
主要保护对象是大龙口、小龙口、石莲寺水源径流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风景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自然环境。
第六条 龙泉市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1367公顷,其中核心区5428.8公顷,缓冲区2550.4公顷,实验区3387.8公顷。
第七条 龙泉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森林等一切资源按现有山林权属归国家和集体所有。龙泉市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面积、界限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八条 龙泉自然保护区以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为主,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合理利用,发挥整体效益。
 第九条 在本保护区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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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 第十一条 龙泉自然保护区设立易门龙泉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隶属于易门县林业局的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保护管理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管理局下设石莲寺、普子哨、永靖哨、五公里和猫猫洼五个管理所,负责片区的巡山护林工作。
 第十二条 龙泉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二)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三)组织各类资源调查,建立自然保护区资源档案,实施对自然保护区环境与资源的监测;
(四)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参观、旅游等活动。
(五)进行自然保护区科普、保护、法制等方面的宣传。
 第十三条 龙泉自然保护区设立森林公安派出所,隶属于玉溪市森林公安局易门分局。
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职责:
 (一)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林区治安;
 (二)依法保护自然保护区的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和财产安全;
 (三)依法查处破坏和侵占自然保护区资源和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 (四)维护自然保护区的林区治安秩序,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维护辖区的社会治安。
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龙泉自然保护区行业和行政管理,并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保护区毗邻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联合制定保护公约,共同参与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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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及管理
 第十六条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林木、放牧、采药、猎捕野生动物、开垦、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水和从事其他损害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活动。
 第十七条 因科研、教学等特殊需要,需捕捉、采集野生动植物的,必须报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按规定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批准的品种、数量捕捉、采集。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自然保护区和破坏其设施,不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内占用林地,修筑设施。确因国家建设需要的,必须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并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监督。
 第十九条 凡需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考察、参观、拍摄影视片、登山等活动的,必须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交纳保护管理费后,方可进入。
 第二十条 旅游人员、外来人员等严禁进入自然保护区留宿、居住。自然保护区内现有的耕地,不得扩大,鼓励农户退耕还林;农户不耕种的农地,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造林绿化。
 第二十一条 严防自然保护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禁止携带火种进入自然保护区,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野炊、生产性用火、捕猎、放牧、砍柴等活动。
 第二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到保护区外活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经保护区管理局核实后,依照《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条件下,可按规划在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参观等活动,提高人们对自然保护区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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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 第二十四条 在龙泉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 (一)在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或破坏自然保护区设施案件中成绩显著的;
 (二)在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
 (三)同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事迹突出,以及举报重大案件有功的;
(四)在宣传自然保护事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 (五)在扑救森林火灾中事迹突出的。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分别给予治安拘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补种树木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林木、开垦、放牧、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水以及未经批准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和采挖野生植物的;
 (二)擅自采收自然保护区内野生药材、花卉及其他林副产品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
 (三)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科研考察、教学实习、拍摄影视片、登山活动的;
 (四)破坏自然保护区设施或擅自移动界标的;
(五)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等设施的;
(六)在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或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
(七)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进行正常管理工作的;
(八)实施其它林业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
 第二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不依法管理或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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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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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严格执行部管干部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严格执行部管干部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1年7月22日,能源部

我部对部管企业领导干部的工资管理曾先后作出过明确规定。电力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以后,根据劳动部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电力企业建立了正常化升级制度的具体情况,部以能源人[1990]559号文又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在经营承包责任制实行期内,企业领导干部的工资按三年晋升一级的原则掌握,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领导干部,可再适当多增加一些工资,多晋升一级工资的升级比例不超过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20%,凡属部管干部的标准工资变动均需报部审批,各单位无权自行变动。
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发现有个别单位未严格执行部管干部工资管理规定,有的不认真履行工资报批手续,有的不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鉴于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逐步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出现多样化的局面,为了保证改革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现行的工资政策规定,职工的标准工资是计算劳动保险及其它有关待遇的依据。企业调整职工的标准工资应严格按照国家及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尤其是部管干部标准工资变动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在治理整顿期内,为了严肃纪律,加强宏观管理,部再次重申,部管干部的标准工资属干部管理工作的权限范围。部管干部的标准工资按照规定需要变动必须及时报部审批,批准后才能执行。未经部批准,企业不得擅自给领导干部晋升标准工资。为了全面掌握工资情况,今后部管干部工资升浮动级必须报部备案。请各直属企业严格遵照执行。今后再有违反部管干部工资管理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审计署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 政 部 文件

审 计 署


劳社部发[2007]3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

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今年要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基金进行全面审计,摸清底数;对农保工仆进行清理,理顺管理体制,妥善处理被处置金融机构中的农保基金债权;研究提出推进农保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农保基金全面审计工作

(一)高度重观农保基金审计工作。目前,国家审计署对农保基金的全面审计工作己经开始,将于今年第四季度完成。各级劳动保障和尚未完成职能划转和工传移交的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保基金审计工作对确保基金安全、推进农保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完成。

(二)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各级农保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农保经办机构对农保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认真纠正违规问题。要把自查自纠工作作为配合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实抓细,做好接受全面审计检查的工作准备

(三)做好基金审计后的整改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手段,按要求坚决回收违规基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对重点地区整改工作进行督察。

二、尽快理顺农保管理体制

(一)及时完成职能化转和工作移交。没有完成职能化转和工作移交的地方,要按照《关于省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8号)和《关于构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8号)要求,在全面审计。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于2007年12月底之前完成各级农保职能、机构、人员、档案、基金由民政部门向劳动保障部门的整体移交工作。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共同指导、督谈各地做好农保移交工作,切实加强农保机构建设,提高经办能力。

(二)妥善解决农保机构设置和乡镇农保的管理问题。在整体移交工作中,要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要求,妥善解决农保机构、编制和职能设置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商同级财政部门,将农保机构的工作和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取消从收取的农保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的做法,杜绝挤占挪用基金工资等现象。

(三)建立和健全农保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各级农保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7]2号)的要求,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基金内审稽核制度,规范经办行为,控制经办风险,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基金安全。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要落实《关于进一步防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的紧急通知》(劳社部函[2004]240)的要求,将农保基金纳入日常监督管业务范围,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农保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三、积极推进新型农保试点工作

(一)试点原则。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能转移、可持续的原则,以多种方式推进新型农保制度建设。要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的要求,以缴费补贴、老人直补、基金贴息、待遇调整等多种方式,建立农民参保提高待遇水平。

(二)试点办法。要在深入调研、认真总结已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新型农保试点办法。以农村有缴费能力的各类从业人员为主要对象,完善个人缴费、集体(或用人单位)补助、政府补贴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建立以个人帐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缴费方式灵活、帐户可随人转移的新型农保制度和参保补贴机制。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建立个人帐户为主、统筹调剂为辅的养老保险制度。要引导部分想镇、村组已建立的各种养老补助制度逐步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渡,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试点选择。要选择城镇化进程较快、地方财政状况较好、政府和集体经济有能力对农民参保给予一定财政支持的地方开展农保试点,为其他具备条件地方建立农保制度积累经验。东部经济较发达的地级市可选择1—2个县级单位开展试点工作,中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择3—5个县级单位开展试点。各试点县市名单和试点方案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四、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一)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全面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明确工作责任,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工作,建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统计报告制度,加强对工作进展的调度和督促检查。要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今年下半年有关部问将进行专项检查,督促各地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和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杜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深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等政策办法,具体经办工作由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要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2006] 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发[2006]100号)关于保障项目、标准和资金安排的要求,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测算工作,足额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确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三)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杜会保障厅(局)根据《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项目、标准、资金安排和落实措施提出审核意见;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有省辖市(州、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 政 部

审 计 署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