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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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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03年1月23日)
教学〔2003〕2号


为做好2003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成人高校招生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培养和造就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素质为目标,坚持面向广大在职从业人员、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主动地调整招生学科专业结构,坚持质量、规模、结构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推进并深化成人高校招生的各项改革。
  二、自2003年起,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入学考试时间将提前一个月。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相应调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各环节的时间安排,通过简化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提前录取工作开始时间等措施,使成人高校招生的录取工作尽可能在普通高校招生的录取工作开始(7月10日)前基本完成,确保成人高校招生和普通高校招生的工作有序、协调、顺利进行。
  三、2003年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科目有很大的调整,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和成人高校应积极、广泛地向社会和考生宣传考试科目调整的意义,以及考试要求和招生录取政策变化等情况,做好相关的报名、考试和录取等项工作。
  四、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依法治招的要求。各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和成人高校要不断强化法治意识,努力完善招生工作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各成人高校要依法规范和完善招生章程,使招生章程不仅成为高校面向考生的服务指南,也要成为约束自身办学行为的规范。
  五、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和成人高校在巩固2002年网上录取工作成绩的基础上,在保证招生录取工作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远程录取的院校数量和增加远程录取的人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及各成人高校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思想观念、组织形式、工作方式等方面进一步主动适应录取方式的改革,建立健全与网上录取工作相适应的、高效协调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投入必要的人力和财力。
  六、各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和成人高校要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考务管理,严抓考风考纪。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遏制“代考”及其它舞弊违纪现象。
  七、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的要求,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成人高校举办医学门类专业的规范和管理,凡不符合文件要求的,一律不得安排招生。未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报考医学类各专业。
  现将《2003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办法

一、招生学校
  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校所属的成(继)教院(以下统称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并选用脱产、业余或函授形式进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分为高等专科起点升本科、高中起点升本科和高中起点升专科(高职)三个层次。
  各成人高校应依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制订本学校招生章程,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必须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习时间、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以及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各成人高校应对招生章程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
  各成人高校应按照《教育部关于编报2003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核定的2003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规模[地方所属成人高校的高中起点升专科(高职)招生规模由地方政府确定]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所在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编制本校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其中,高等专科起点升本科、高中起点升本科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高中起点升专科(高职)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将备案的计划汇总,分送各有关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成人高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高中起点升专科(高职)分专业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直接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所属成人高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函授计划加强审核,对于未经拟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设置函授站的,不得安排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函授招生。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的要求,从2003年起,医学门类中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预防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和医学检验等专业不得安排函授招生计划。
  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于报名前向社会公布招生学校及招生专业目录。未向社会公布的学校及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三、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和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报考高中起点升本科或专科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高等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高等专科毕业证书的人员。
报考医学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在职人员。
身体健康;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人。
  (二)报名信息的采集及要求
  报名信息采集工作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管理信息标准(2003年修定版)》执行。信息报送的电子邮件地址:fanwh@moe.edu.cn。
四、考试
  (一)考试科目
  1.高中起点升本科、专科(高职)考试按文科、理科分别设置统考科目。公共课统考科目均为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其中数学分文科类、理科类两种,外语分英语、日语、俄语三个语种,由考生根据报考学校对外语语种的要求选择一种。报考高中起点升本科的考生,还需参加专业基础课的考试,理科类专业基础课为“物理、化学综合”(简称理化),文科类专业基础课为“历史、地理综合”(简称史地)。以上试题均由教育部统一命制。
  公安类成人高校的全部专业、医学(中医学类和药学类两个一级学科除外)专业、中医药专业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监狱管理专业、劳教管理专业的高中起点升专科(高职)招生,统考科目均为四门。三门公共课与高中起点升专科(高职)考试科目相同,一门专业基础课分别由公安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司法部组织命制。
  上述各科类统一命题考试科目设置见附表一。
  民族自治地区用民族语文授课的成人高校或系(科)的招生,由自治区用民族文字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使用民族语文授课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成人高校,汉语文试题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考生使用汉文字答卷;其它各科(包括外语试题导语)可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规定的民族文字答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自行决定是否对上述少数民族考生加试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制试题和组织考试。
  2.高等专科起点升本科考试统考科目均为三门。两门公共课为政治、外语,一门专业基础课根据招生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确定。各学科门类、专业与统考科目的对照见附表二。以上统一考试科目试题除民法由司法部命制、非英语外语语种由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视本地生源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开设并自行组织命题外,其它均由教育部统一命制。
  3.除上述规定的统考科目考试外,招生学校可在有关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下,根据专业要求自行确定是否再加试专业课。如需加试,招生学校必须在有关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简章中注明并自行命题和组织考试,于5月底前,向有关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加试合格考生名单。
  4.所有统一考试科目每科试题满分均为150分;高中起点升本科、专科(高职)的统考科目每门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高等专科起点升本科每门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考试的组织
  1.统考科目按教育部2002年8月颁布的复习考试大纲的要求命题。阅卷工作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考生成绩通知本人,不公布。不对考生查卷。
  2.考生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考试。
  3.考试日期为5月10日和11日,具体考试时间见附表三。
五、录取
  (一)2003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全部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分为现场局域网和远程广域网两种形式。录取工作必须于9月底前结束。
  (二)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学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遗留问题的处理。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在录取时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招生学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予以纠正。同时,各招生学校也要发挥校内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校内自我监督,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三)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根据考生统考科目成绩和招生学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分考试科类划定。其中,高中起点升本科艺术类专业(除史论、编导类专业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考生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由招生学校录取时作为参考。高中起点升本科的体育类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需报教育部备案。
  (四)录取时,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原则上按考生统考科目总成绩向招生学校投档。对于有专业课加试的学校,根据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向招生学校投档,招生学校根据考生参加统考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在考生文化课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原则上按招生学校的加试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五)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提出,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按审核后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六)录取阶段,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要根据考生上线情况,在已核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总数内,积极做好调剂录取工作。
  (七)录取照顾政策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免试入学。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优秀运动员在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后,可免试入学。
  3.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决定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决定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1) 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 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 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 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 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 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
符合上述照顾政策的考生必须于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
  5.农、林、水利、地质、矿业、公安、监所、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等专业,在上线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投档,降分幅度最大不得超过20分。
  (八)录取工作结束后,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须向教育部报送录取新生的数据库,并向招生学校所在地毕业证书验印部门提供本年录取新生名单。
六、新生复查
  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要对已报到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有关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七、其它
  (一)成人高校可视本校情况开展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招生不占用招生计划。该项工作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报考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的考生,必须持有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层次毕业证书,并在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名的有关手续。成人高校录取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考生,应在所招生专业录取高中起点合格考生之后进行,学校提出录取名单由考生所在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办理审批录取手续。
  (二)对违反招生管理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执行。
  (三)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必要的补充规定。
  附表一:高中起点升本科、专科(高职)统一命题考试科目一览表(略)
  附表二:高等专科起点升本科招生专业与统一命题考试科目对照表(略)
  附表三: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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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机关与媒体宣传策略的方法思考

唐时华

当代社会里,司法与媒体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发展。而从这两者的内在关系看,矛盾与和谐随时伴随着它们:一方面,司法的一大特征是独立。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特征,独立要求任何非法律的干扰。我国法律规定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享有独立的审判权,这就意味着法院本身的公正需求也同样从内核深处衍生出包括媒体在内的干扰。另一方面,媒体监督对一切社会负面影响具有天然抗争性。因为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是当前世界的焦点问题之一,较其他社会问题更能吸引社会的眼球,所以更容易成为媒体的关注的热点。尤其是近年来,互联网的巨大作用,可以把任何一件小事成百倍千倍地扩大。近年来的媒体热炒的“武汉中院法官腐败案”、“沈阳中院腐败案”等就是典型例子。从这一层面上讲,媒体的监督对反对司法腐败具有良好的效果。如何在实践中将媒体与司法的宣传策略找到一个最佳结合点,值得我们思考.为此,笔者就司法机关的“走出去” 战略与媒体的 “请进来”做法作一个简要分析,以期能对司法与媒体的进一步和谐共赢有所裨益.


一“走出去” 战略:司法机关的的实践探索


在媒体的监督之下,司法机关除了积极支持媒体的工作之外就是否喑哑无语、无所作为呢?当前,中国的司法机关正在做一个尚未引起理论界关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探索,那就是笔者所称的法院“走出去战略”。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例,这种 “走出去战略”的内容可简要概括如下:

(一).法院新闻宣传机构设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法院内部抽出部分人员,并设置专门机构——新闻宣传中心。新闻中心由以往的宣传处升格组成,人员也进行了相应的扩充。新闻中心下设新闻宣传办公室、新闻发布办公室、《审判与法治》杂志编辑部、《人民法院报》云南记者站、云南法院网、电视摄制组等内设部门。

(二).法院新闻宣传具体做法。一是出台相关政策、指导性意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新闻宣传宏观指导;二是将本单位的司法、行政等活动形成宣传材料,在相关的报纸、网站和电视台进行刊载和播放,大力宣传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三是采用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各类重大新闻;四是借助云南高院所称的“几张嘴”,即“借当地党政领导的嘴、借人大政协的嘴、借人民群众的嘴、借人民陪审员的嘴”,大力宣传司法公正,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廉洁的良好形象;五是采取与专家学者举办“法律沙龙”、召开学术研讨会、编辑出版“云南法官文库”等方法、摄制《以法律的名义》电视专题片、举办卫星电视转播的文艺晚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法官形象。六是加强 对新闻媒体采访权的保护,加强对新闻记者相关权利的保护。

实践证明,云南高院的这一做法在促进社会公众了解法院、感受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起到了法律“宣传员”、化解误会“消防员”的积极作用。同时,放眼全国法院,这种法院自身发起的“走出去战略”在全国司法机关中相当普遍,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机关刊物《人民法院报》刊载的部分宣传文章来看,至少可以说明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法院参与对外宣传并不反对。这一做法对确保司法公正和树立司法权威是否有益,还有那些需要改进之处,这些问题,理论界尚未有定论。


二、“请进来”做法:媒体监督思路的与时俱进


在过去的新闻监督中,很多媒体采用的是“点对点”式的新闻采访方式(也就是事件发生了,才派出记者进行采访)。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采访模式的更新,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正在各媒体盛行,那就是新闻媒体的“请进来”做法。这种做法就是大胆打破传统的“点对点”式采访方法,记者主动走进司法机关,或者将司法机关的内容主动纳入公众视野,以期获取更加权威的法院资讯。这种做法,同样可以与法院的“走出去”战略进行对应比较:

(一) 新闻媒体的机构设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制新闻与司法机关的受关注程度前所未有。为此,不仅传统的法制类期刊,就连生活类的报刊都设有政法新闻部或者法律新闻部。这些部门专门负责司法部门的新闻采访。这些媒体也越来越青睐那些法律专业毕业的、具有新闻采写能力的毕业生,目前,越来越多的法律专业毕业生进入新闻媒体,这群有着法律专业教育背景的新闻从业人员对法治新闻产生的巨大推动趋势不可小觑。

(二).新闻媒体“请进来”做法的具体体现。新闻媒体“请进来”做法中,一是采取派出专门记者联系司法部门,这种“联系”并非以往的“见子打子”式的采访,而是全方位的、日常性的联系。二是采取在各级司法机关发展特约记者、通讯员,以及在各地成立记者站等方式,广泛动员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参与新闻报道。这种方式往往使媒体能够从司法机关通讯员的稿件中获取第一手的资料,达到新闻快捷、准确等要求;三是与司法机关合作,在电视台、报刊杂志举办相关的法制栏目、法制板块,这种方式采取用媒体的平台,电视节目这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传播司法机关的声音。四是采取同司法机关人员举行座谈、联欢等方式,增强了解,加强沟通,最终达到彼此的相互理解。

媒体的“请进来”做法,其积极意义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了解司法机关的案件信息、重大新闻,提高新闻的准确性。这一做法同法院系统的“走出去”战略有异曲同工之妙。在看到这一做法优势的同时,我们也有以下顾虑:一是法官作为媒体的通讯员或者特约记者是否适当,是否违背法官独立于新闻之外的原则?二是司法机关与媒体的关系融洽,固然是一件好事。但是个别案件真正需要媒体仗义执言行使舆论监督时,在交情与颜面的照顾之下,当地媒体是否又会犹豫不决。这一点,也是“看本地负面新闻需要找外地报纸”现象的根源之一。在此一说,并非杞人忧天。


作者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新闻媒介以新闻形式收取费用宣传企业形象和产品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新闻媒介以新闻形式收取费用宣传企业形象和产品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甘工商广字[1994]16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闻媒介以经济动态、经济信息版等形式宣传企业形象和产品,并向客户收取高额费用,其本身属于广告,应按照广告管理法规严格管理。



199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