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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49:10  浏览:8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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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监察部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监察局: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监察部
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
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的要求和部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决定,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检查,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环境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检查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检查地方各级政府能否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否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是否拒不纠正已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中能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检查因企业违法排污严重影响群众健康问题的整治情况。重点检查“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连片污染是否存在反弹现象;群众两年内连续举报由于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大气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和危险废物污染等问题是否得到解决;重污染行业突出环境问题是否得到整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火电、水泥、造纸等行业是否进行清理等。
(三)检查有关重点流域、重点地区污染防治情况。重点检查淮河、太湖流域、晋陕蒙宁交界地区污染防治工作是否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要求,黄河、三峡库区、南水北调沿线工业污染超标排污问题是否得到及时有效治理等。
(四)检查企业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定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是否按规定方式排放污染物;有无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污染物等行为。
(五)检查各地对环境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重点检查各地是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严肃处理环境违法行为;是否依纪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是否存在不支持甚至干扰环境执法等现象。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这次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7月)。地方各级环保和监察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采取有效形式动员和部署,认真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确定整顿治理对象的名单,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各省级环保和监察部门要联合将自查自纠的工作情况和整顿治理对象名单于7月15日前分别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监察部。
(二)抽查和重点检查阶段(8月至10月)。各省级、地(市)级环保和监察部门要组织力量分别对所辖地(市)、县(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或交叉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区的工作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11月)。各地要总结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巩固成果。各省级环保和监察部门要联合将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于11月5日前分别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监察部。11月下旬,两部门将向国务院报送总结报告。
四、几点要求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理念的重要体现。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监察部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地方要建立由环境保护部门、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协调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专项检查工作。
(二)严格执法,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按照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执法人员“六不准”的要求,深入检查,严格监管。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地要确定一批严重影响群众健康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典型问题,实行挂牌督办,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责任追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监察部将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各地依照执行。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支持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主管部门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政府及其部门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四)畅通投诉渠道,加强公众监督。各地要全面开通和大力宣传12369环保热线,加强举报受理工作,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要充分调动媒体积极性,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将适时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环境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
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
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的要求和部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决定,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检查,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环境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检查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检查地方各级政府能否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否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是否拒不纠正已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中能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检查因企业违法排污严重影响群众健康问题的整治情况。重点检查“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连片污染是否存在反弹现象;群众两年内连续举报由于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大气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和危险废物污染等问题是否得到解决;重污染行业突出环境问题是否得到整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火电、水泥、造纸等行业是否进行清理等。
  (三)检查有关重点流域、重点地区污染防治情况。重点检查淮河、太湖流域、晋陕蒙宁交界地区污染防治工作是否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要求,黄河、三峡库区、南水北调沿线工业污染超标排污问题是否得到及时有效治理等。

  (四)检查企业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定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是否按规定方式排放污染物;有无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污染物等行为。
  (五)检查各地对环境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重点检查各地是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严肃处理环境违法行为;是否依纪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是否存在不支持甚至干扰环境执法等现象。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这次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7月)。地方各级环保和监察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采取有效形式动员和部署,认真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确定整顿治理对象的名单,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各省级环保和监察部门要联合将自查自纠的工作情况和整顿治理对象名单于7月15日前分别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监察部。
  (二)抽查和重点检查阶段(8月至10月)。各省级、地(市)级环保和监察部门要组织力量分别对所辖地(市)、县(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或交叉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区的工作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11月)。各地要总结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巩固成果。各省级环保和监察部门要联合将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于11月5日前分别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监察部。11月下旬,两部门将向国务院报送总结报告。
  四、几点要求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理念的重要体现。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监察部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地方要建立由环境保护部门、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协调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专项检查工作。
  (二)严格执法,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按照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执法人员“六不准”的要求,深入检查,严格监管。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地要确定一批严重影响群众健康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典型问题,实行挂牌督办,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责任追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监察部将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各地依照执行。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支持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主管部门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政府及其部门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四)畅通投诉渠道,加强公众监督。各地要全面开通和大力宣传12369环保热线,加强举报受理工作,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要充分调动媒体积极性,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察部将适时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环境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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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


部机关各单位,部属各单位,部管有关社团:
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是加强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当前,我部的调查研究工作还存在不深不细等问题。为加强和改进我部调查研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设工作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设部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在加强城乡规划调控、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和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建设节约型城镇方面,在加强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进一步发挥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方面,在处理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方面,建设部门的任务很重,需要制定的政策、法规、标准很多。新形势新任务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深入实际,摸清情况,找准症结,对症下药,增强解决问题的有效性;准确地把据大局,认清形势,明确方向,分清主次,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和战略性,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调查研究工作。

二、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工作制度

1.领导干部带头调研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围绕中央的大政方针和下达的重大研究课题,以及影响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定题目、搞调研、出思路。部党组成员、部“三总师”每年应安排一定时间,带头深入基层,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做好调查研究。司局级干部每年应安排两个月左右的时间,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自己动手,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见解的调研报告。
2.年度重点工作调研制度。部机关各司局、部属有关单位在安排年度工作时,要围绕国务院和部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年度调研计划,提出年度重点调研课题,由办公厅综合汇总,提出部年度重点调研课题,经部常务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整合调研力量,把调研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人。重点调研课题,部领导新自主持,有关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发挥学会、协会及部属单位的作用,开展专题调研。
3.结合日常工作调研制度。部机关各司局、部属有关单位在日常业务工作中,要结合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发现和总结基层的好经验、好办法,上报部里推广。
4.调研成果评估考核制度。 列入部调研计划的项目,要按计划完成并形成调研报告。部对机关各司局、部属有关单位的调研报告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评估、考核。优秀调研成果,在《工作调研与信息》及部机关内网上刊登;有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的,上报国务院;并将重要的调研成果及时推广、运用到决策中去,作为制定政策的参考依据和工作基础,适时制定、修订或完善相应的政策和法规。部每年要将优秀调研报告汇编成册,供学习交流。

三、改进调查研究工作方法

1.坚持正确的理论指导。调查研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工作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用全面的、发展的、系统的观点,求真务实,调查新情况、研究剖析问题、提出新举措,不断完善建设工作的政策、法规、法规和工作机制。
2.总结推广基层经验。调查研究一定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吸收群众的智慧和基层的经验,增强决策的群众基础,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保证政策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发挥部内外专家学者在调查研究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各级领导在决策过程中,要以多种方式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要善于借助政策研究单位和其它研究机构的力量,多向他们交任务、出题目、提要求。政策研究单位要广开调研信息渠道,在协助部领导做好调研工作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4.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坚持全方位了解。不仅要向领导机关了解情况,还要向基层单位了解情况;不仅要向领导同志了解情况,还要向普通干部和人民群众了解情况;不仅要在建设系统内了解情况,还要向服务对象了解情况,并注意听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反映,特别要注意听取一线人员的意见,尽可能把握整体情况,防止以偏概全。
5.坚持把调查研究与指导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调查研究要立足于解决问题,推进工作。调查要坚持务实,掌握第一手材料;研究要坚持求真,把握倾向性问题。总结规律性的经验。根据调查研究的目的、内容和对象的不同,将召开座谈会与到第一线考察询问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共同探索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九月七日



关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减刑的管辖和处理程序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减刑的管辖和处理程序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缓刑犯减刑的管辖和处理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决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的,应由公安派出所会同负责考察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报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后,对被判处有期
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提请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将裁定书副本同时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此复。
1988年1月5日



198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