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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管理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50:27  浏览:81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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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管理的补充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管理的补充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国务院
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营房部:
建设部65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颁布以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为了进一步整顿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现就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对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部60号令《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部65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凡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持有由有发证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或
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其他证书均为无效证书,不得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越级、超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二)加强对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市场准入管理。为了适应专业化发展和市场有序竞争的需要,近几年来,经建设部批准设置并颁发了建筑装饰设计、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环境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持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只能承担专项证书
规定范围内的业务,不得超越专项证书范围承接工程设计业务。持有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证书范围内包括相关专项或配套工程设计的,不需单独领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专项除外)。例如建筑工程设计证书中包括相应的建筑装饰设计、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工
业工程设计证书中包括相应的环境工程设计、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持有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接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时,还需要满足规定的职业技术人员要求。
(三)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设〔1998〕194号)精神,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2000年3月1日开始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持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系统集成
商、子系统集成商专项设计证书的单位,方可从事与规定业务范围相符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工作。
(四)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建筑工程设计证书或建筑装饰设计专项工程设计证书,不得以装饰施工证书代替装饰设计证书。
二、境外执业注册人员和境外办事机构市场准入管理规定
(一)按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境外设计人员,可以在中外合营设计机构或中外合作设计项目中申请执业注册,经建设部批准后,与中方注册执业人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和责任。批准办法和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未
取得上述资格证书的境外注册执业人员,可作为技术骨干在中外合营设计机构或中外合作设计项目中从事设计工作,没有签字权,不享有中国注册执业人员同等的权利,不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境外非注册执业人员可在中外合营设计机构或中外合作设计项目中从事设计工作,但不作为设计
单位技术骨干,没有签字权。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资格,并经建设部批准注册的境外设计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独资工程设计事务所,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二)境外单位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凡未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未取得建设部设计许可的境外设计机构及其设计人员按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中标承接工程设计业务时,必须与中国的甲级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合作设计,设计文件需由中方指派注册建筑
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负责签字方为合法的设计文件。中方执业注册人员所在单位对外方设计机构及设计人员送审签字的设计文件应当收取不低于该项目外方设计取费总额20%的设计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外合资设计机构设计文件,中方注册执业人员签字收费问题参照上述规定办
理。
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的补充规定
建设部印发的《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建设〔1996〕624号),《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建设〔1998〕229号)是注册执业制度过渡期的暂行规定。为完善注册执业制度,现对上述暂行规定中需要做调整和补
充的内容规定如下: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过渡期代审、代签、合作设计签字制度一律废止,设计文件必须同时有本单位注册执业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二)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人员包括一、二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已经注册的人员。
(三)执业范围:一级注册执业人员承担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的范围不受限制,但不得超越所在单位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二级注册执业人员限承担建筑工程丙级资质任务范围内的设计项目(参见建筑工程设计分级标准)。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上述注册执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对本人负责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实施签字盖章制度。
(五)通过考试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双重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相应等级建筑和结构的执业印章,并可以在两个专业内分别执业。
(六)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印章由执业人员个人保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服从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依法管理。
(七)少数边远地区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较少,不能满足注册执业需要,确需延长“过渡期”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建设部批准后方可延长过渡期。
(八)已换发新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单位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在注册期二年内不得调动,符合文件规定调动条件的(异地调动、企业破产等),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办理注册变更事宜。
(九)除以上规定外,其余执业及管理内容仍按《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建设〔1998〕229号)和《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建设〔1996〕624号)执行。建设〔1996〕624号文件如与建设〔1998〕
229号文件有不符之处,按建设〔1998〕22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加强市场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年检制度
(一)各地必须按照年检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时间开展年检工作,并将年检情况以书面形式在次年6月底前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建设部勘察设计司于每年六月份将上年度全国年检工作情况通报全国。对于当年未进行年检工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连续2年未进行年检的,将暂
停或延缓该地区该部门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升级和申报工作。
(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单位所在地参加年检,未通过年检的勘察设计单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允许其在所管辖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五、加强合同备案管理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部近期将颁布新修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各地各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合同法及合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业务委
托和承接中认真贯彻实施。勘察设计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要加强对合同签订、履约的监督和管理。
本通知执行中的情况与问题请与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联系。



200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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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2003年度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2003年度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2003年度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衢州市2003年度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业立市"的战略方针,加快我市工业园区建设步伐,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经市政府研究,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重点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衢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浙江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二、考核指标
  (一)园区新开发土地面积;
  (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
  (三)园区协议入园企业数;
  (四)园区工业招商实际到位资金额;
  (五)园区入库税收;
  (六)园区工业总产值占当地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比上年提高6个百分点。
  其中第(三)项指标中,衢州市外企业数必须占50%以上,当年开工建设企业数占70%以上,当年投产企业数占30%以上。第(四)项指标中,园区工业招商衢州市外资金额应占60%以上。"山海协作工程"签约项目资金到位率应达到80%。
  同时将园区基础管理工作列为考核参考指标。
  三、考核范围
  列入市政府考核的重点工业园区范围:
  (一)衢州经济开发区;
  (二)浙江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三)柯城区双港开发区;
  (四)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
  (五)江山经济开发区;
  (六)常山县二都桥轴承专业区;
  (七)开化生态工业园区;
  (八)龙游县经济开发区。
  各县(市、区)除上述重点工业园区以外的其它各类工业园区由各县(市、区)自行组织考核奖励,考核结果于2004年1月10日前报市工业园区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区考核办,设在市经委)。
  四、考核程序
  (一)确定工作目标。年初,市园区考核办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上年度完成的实绩数和上报的工作目标的基础上,分别确定各项考核工作目标,并由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衢州市2003年度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开展实地考核。年终,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向市园区考核办书面报送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市园区考核办牵头,由市府办、经委、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奖励
  (一)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全部完成各项工作考核指标的,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主要领导奖励1万元;完成5项工作考核指标的,主要领导奖励8千元;完成4项工作考核指标的,主要领导奖励6千元;完成3项以下(含3项)工作考核指标的,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分管领导按主要领导的80%奖励,各县(市、区)重点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按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的60%奖励。
  (二)柯城区、衢江区和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的奖金由市财政列支,其他县(市)的奖金由县(市)财政列支。
  六、考核期限
  考核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市园区考核办要根据本考核办法制订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衢州市2003年度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目标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1月26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肖 捷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
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

一、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名称 发布日期 文号
1 国家税务局
国家体改委 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2.06.12 国税发[1992]137号
2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93.12.28 国税发[1993]154号
3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3.12.28 国税发[1993]157号
4 国家税务总局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93.12.30 国税发[1993]156号
5 国家税务总局 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01.18 国税发[1994]15号
6 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1994.02.18 国税发[1994]031号
7 国家税务总局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03.31 国税发[1994]089号
8 国家税务总局 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 1994.11.09 国税发[1994]244号
9 国家税务总局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1994.12.26 国税发[1994]267号
10 国家税务总局 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5.03.13 国税发[1995]050号
11 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1995.04.06 国税发[1995]065号
12 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5.11.18 国税发[1995]171号
13 国家税务总局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6.07.22 国税发[1996]127号
14 国家税务总局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6.08.29 国税发[1996]148号
15 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1997.03.26 国税发[1997]43号
16 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1997.09.26 国税发[1997]147号
17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 1998.03.26 国税发[1998]44号
18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1998.04.15 国税发[1998]49号
19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 1998.04.17 国税发[1998]53号
20 国家税务总局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8.08.12 国税发[1998]126号
21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1998.09.28 国税发[1998]156号
22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会计制度 1998.10.27 国税发[1998]186号
23 国家税务总局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999.10.08 国税发[1999]179号
24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1999.12.01 国税发[1999]221号
25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2002.02.01 第1号令
26 国家税务总局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2002.04.02 第2号令
27 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2003.01.23 第5号令
28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03.12.17 第7号令
29 国家税务总局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2004.10.10 第9号令
30 国家税务总局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2004.12.22 第10号令
31 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2005.05.24 第11号令
32 国家税务总局 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2005.05.24 第12号令
33 国家税务总局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2005.12.30 第14号令
34 国家税务总局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2005.11.15 第15号令
35 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2006.08.30 第16号令
36 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2006.12.15 第17号令
37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2007.01.13 第18号令
38 国家税务总局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2009.1.20 第19号令
39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2010.02.10 第20号令
40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2010.02.10 第21号令
41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010.02.10 第22号令
二、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名称 发布日期 文号
1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 1994.04.23 国税发[1994]116号
2 国家税务总局 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5.10.25 国税发[1995]198号
3 国家税务总局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1996.09.27 国税发[1996]177号
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 1997.04.28 国税发[1997]71号
5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1997.12.16 国税发[1997]189号
6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1998.03.17 国税函[1998]156号
7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8.06.24 国税发[1998]97号
8 国家税务总局 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998.08.19 国税发[1998]134号
9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1999.03.25 国税发[1999]49号
10 国家税务总局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999.04.16 国税发[1999]65号
11 国家税务总局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1999.09.20 国税发[1999]171号
12 国家税务总局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2000.01.17 国税发[2000]13号
13 国家税务总局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2000.02.25 国税发[2000]38号
14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2000.05.16 国税发[2000]84号
15 国家税务总局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2002.05.23 第3号令
16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2002.09.09 第4号令
17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2003.01.23 第6号令
18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2005.08.09 第13号令
三、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名称 发布日期 文号
1 国家税务局
国家体改委 《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至第八条 1992.06.12 国税发[1992]137号
2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三条,第四条 1993.12.28 国税发[1993]154号
3 国家税务总局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 1993.12.30 国税发[1993]156号
4 国家税务总局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 1994.12.26 国税发[1994]267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9994487.files/n10009791.doc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