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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对违法经营非碘盐行为进行查处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29:03  浏览:97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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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对违法经营非碘盐行为进行查处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对违法经营非碘盐行为进行查处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盐业公司在缺碘地区违法经营非碘盐是否有权查处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9〕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0〕51号)第二十九条、《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163号)第五条、《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国办函〔1994〕10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碘盐市场中的违法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199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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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轿子雪山保护和管理条例

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昆明市轿子雪山保护和管理条例



(2006年2月10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轿子雪山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轿子雪山保护和管理的区域(以下简称管理区)为253平方公里,位于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的乌蒙、转龙、雪山三个乡(镇)和东川区的红土地、舍块两个乡(镇)境内。
第三条 管理区实行严格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管理区设立管理机构,对管理区实行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建设、环保、林业、旅游、规划、国土、农业、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机构做好管理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在管理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资源与环境保护

第七条 管理区实行三级保护。
一级保护区为核心保护区,只准从事经批准的科研教学活动。
二级保护区为景观保护区,应当保护原有的地形地貌、自然景观和林木植被,各种建设活动和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级保护区为外围保护区,各种活动应当与景区环境相协调。
一、二、三级保护区范围,由管理机构依据批准的总体规划划定,并树立界桩、标记标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改变界桩、标记。
第八条 管理区内的林木,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管理。
管理区内的古树名木应当登记造册,设置保护说明,禁止砍伐、移植、毁损。
禁止擅自砍伐管理区内的林木;确需砍伐的,应当符合管理区规划的要求,经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管理区内的湖泊、河(溪)流、河床、泉水、瀑布等,除按照管理区规划进行整修、利用外,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或者其他人为改变。
第十条 禁止猎捕或者伤害管理区内的野生动物。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一、二级保护区内采矿采石、挖砂取土。
因管理区内道路和设施维护,确需在三级保护区内采石、挖砂取土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报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地点采、挖,并按规定恢复采区环境。
管理区内的居民因生活需要,在三级保护区内采石、挖砂取土自用的,应当到管理机构划定的区域内在指定的地点采、挖。
第十二条 未经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的竹、木、花草、种子和动物等,禁止引入管理区。
第十三条 在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岩石和林木上题字、刻画或者污损;
(二)采挖、践踏、砍伐、攀折花草树木;
(三)乱丢乱堆垃圾、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染物;
(四)烧荒、垦荒、葬坟;
(五)储存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六)携带火种、野炊和其他违章用火作业;
(七)捕捞、放牧、野营;
(八)其他破坏资源与环境的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马帮进入一级保护区。
未经管理机构批准,禁止马帮进入二级保护区。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管理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需要修改、变更时,由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管理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管理区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或者擅自改变。
第十六条 管理区内景点和游览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任何项目。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只准建设游览步道、休息亭和设置厕所、果皮箱等游览环境卫生设施。上述游览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设置,应当结合地形地貌,与周围景物相协调。建设缆车、索道,应当符合规划并经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报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破坏地形地貌、自然山体、林木植被和有污染的项目。
各类游览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凡运行和使用中污染环境或者破坏景观的,应当限期拆除。
第十七条 管理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各种构筑物、建筑物和游览服务设施在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方面,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体现当地民族文化和地方特色。
第十八条 在管理区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管理区的规划,由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经环保、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管理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其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不得施工,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环境,不得造成污染和损坏;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处置;施工结束,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管理区内的单位、居民和游客,应当保护管理区资源和公共设施,维护管理区内的环境卫生,遵守管理规定和游览要求,并接受管理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管理机构应当支持和鼓励当地企业和群众,合理利用三级保护区和周边地区资源,开展与资源特色和保护方向一致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发展以旅游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第二十三条 凡需在管理区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所从事的各项经营活动应当在管理机构批准的地点进行。经营场所的指示标牌,应当按照管理机构规定的式样、规格制作,并在指定的地点设置。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者强行提供服务,不得欺诈、胁迫、误导游客消费。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张贴、散发各类广告。
第二十六条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管理区内的治安、消防、护林防火、道路交通、游览设施等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护游客安全和景物完好,维护管理区内的公共秩序。对管理的车辆、缆车、索道等交通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在险要道路、繁忙道口及危险地段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加强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设置标志,并保持完好。
管理区内的车辆,应当按照管理机构规定的路线行驶,并在规定的地点停靠。
第二十八条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法规做好管理区内的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工作,对饮食、服务业的卫生和食品安全进行管理,可以根据需要规定管理区内禁止经营的商品、服务项目以及禁止使用的燃料、包装物品。
第二十九条 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防雪崩、暴雨、大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配备信息发布设备,及时发布警示信息。
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各景区、景点的游客容量和游览路线,制定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禁止超过容量接纳游客。
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护环境和恢复生态的需要,对重要景区、景点实行定期封闭轮休。
第三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游览注意事项,设置导游图文标识,做好文明游览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游客遵守公共秩序,爱护管理区内的资源、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三十一条 管理区内的资源和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凡利用管理区内资源进行经营活动和使用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管理机构缴纳资源保护费和设施维修费,用于管理区维护、建设和环境保护。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六款规定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或者拒不恢复原状的,承担恢复原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每立方米处100元的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照1立方米计算;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采挖、砍伐、攀折的花草树木,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之一的,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搬迁、恢复原状,没收储存和携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以及火种;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恢复原状的,由管理机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搬迁的坟墓,由管理机构强制搬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一的,由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管理机构强制拆除,并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由管理机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管理机构强制拆除,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林业、国土、规划、环保、建设、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管理机构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或者通报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管理机构。
第四十一条 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管理区各种资源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的;
(二)不按管理区规划要求和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建设项目及经营项目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作出防范说明的;
(四)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造成伤亡事故的;
(五)管理不善造成管理区资源、环境破坏的;
(六)串通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敲诈勒索游客的;
(七)擅自提高资源保护费和设施维修费的收取标准的;
(八)挪用资源保护费和设施维修费的;
(九)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单项管理规定,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进一步深化平等信任的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进一步深化平等信任的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于2012年6月5日至6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在北京举行了会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分别会见普京总统。

  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一系列部门间、企业间重要合作文件,涵盖工业、民用航空、传统能源、核能、相互投资、旅游、斯科尔科沃和中关村科技园区合作、出口信贷和保险、媒体合作等领域。

  一

  双方回顾了新世纪以来中俄关系的发展历程,对两国各领域合作取得的丰硕成果感到满意。

  双方将致力于进一步加强平等信任、相互支持、共同繁荣、世代友好的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恪守尊重彼此利益和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互不干涉内政,在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等核心利益问题上相互支持,互利共赢,不对抗的原则。两国元首指出,这一方针是两国外交最主要优先方向之一,符合两国的根本国家利益,有利于实现两国的发展繁荣,有利于维护地区及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双方将进一步落实两国领导人确定的未来10年中俄关系发展规划。为此,双方商定如下:

  ——保持密切高层交往,完善议会、政府及部门间合作机制;

  ——完成2009-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施纲要,制订并批准2013-2016年实施纲要;

  ——在中俄战略安全磋商机制框架内加强双方在地区以及全球问题上的沟通和协调;

  ——全面深化各领域务实合作,努力在2015年前将双边贸易额提高到1000亿美元、2020年前提高到2000亿美元,同步提升经贸合作的质量,加强在投资、能源、高科技、航空航天、跨境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合作,重点推动两国战略性大项目合作,扩大地方合作与企业交流;

  ——为进一步夯实双边关系的社会基础,制订中俄人文合作行动计划,举办好2012年中国“俄罗斯旅游年”和2013年俄罗斯“中国旅游年”活动,推动两国青年经常性交往,包括协商确定未来5年互派青年代表团机制,落实好莫斯科大学300名青年学生今年暑期来华研修计划,向中俄友好、和平与发展委员会以及其他双边社会团体提供协助;

  ——本着睦邻友好、彼此理解、相互信任、平等互利的精神深化两国边境地区的合作,包括对国界线进行联合检查,落实边境地区军事领域相互信任和裁减军事力量的措施,界河航行,对界河进行必要治理,保护环境,促进边境地区协调发展,推进跨境基础设施和边境口岸建设;

  ——增进两军传统友谊,深化两军各层次、各领域合作,开展旨在提高两军协同能力和促进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的联合军事演习;

  ——完善打击跨国犯罪、反恐、禁毒等领域的现有合作机制,扩大司法及检察机关的合作,继续探讨建立中俄执法安全合作委员会问题;

  ——在移民问题全面协作框架内完善条约法律基础,以便利两国公民合法往来,防范和打击非法移民活动;

  ——通过密切协作,包括通过对等增设领事机构,维护两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

  双方指出,国际关系正经历快速深刻变革。国与国相互依存进一步加强,全球经济治理机制改革深入推进。新兴经济体的作用不断提升,世界多极化趋势深入发展。应对当今全球性挑战的必要性客观上要求各国团结一致,开展各种形式的协作和互利合作。

  双方主张,国际社会应在以下方面共同努力:

  ——政治领域,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各领域合作,促进在国际关系中确立法治原则,促进多极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加强联合国核心作用,恪守《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反对对其进行修改和肆意解读的企图,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各国人民独立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坚持通过和平对话方式化解矛盾与分歧,反对干涉别国内政。

  ——经济领域,开展合作、优势互补,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均衡、互利、照顾彼此利益的方向发展,建立公正、公开、合理、非歧视的国际贸易体制,携手落实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积极发挥国际和地区经济金融组织的作用,挖掘联合国、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的合作潜力。

  ——安全领域,以平等和互信为基础开展合作,建立公平有效机制维护共同、平等、不可分割的安全,摒弃冷战思维和集团对抗,反对绕开《联合国宪章》动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人文领域,既保持民族特色,又相互借鉴。尊重文化多样性,促进消除各国民众之间的精神隔阂和意识形态偏见,努力建立真正的文明对话,将文化交流作为实现国际关系和谐的有效工具。

  ——环保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利用创新技术走可持续增长的道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

  三

  双方高度评价2011年至2012年中方担任上海合作组织主席国期间取得的巨大成绩,旨在维护地区安全与稳定、拓展经济和人文交流的条约法律基础显著巩固。由中方倡议举办的“睦邻友好年”活动进一步确立了上海合作组织的基本理念,促进了上海合作组织各国人民之间文化传统的相互借鉴。各方积极致力于弘扬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相互尊重的原则,使上海合作组织的威望和影响显著提升。

  双方认为,即将在北京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元首峰会将为上海合作组织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是本组织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加强其作用的重大举措。

  双方认为,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就保障地区和平与安全进一步深化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应在本组织框架内就地区安全问题,包括阿富汗问题定期举行磋商,邀请观察员国及其他有关各方参加。

  中俄两国将通过落实能源、节能、交通、农业和高技术等领域的大型合作项目推动上海合作组织经济合作。为给上述合作项目提供融资保障,双方将继续积极推动在专家层面探讨组建上海合作组织发展基金(专门账户)和开发银行有关问题。

  双方支持上海合作组织扩大同其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的对话,重申坚持上海合作组织开放原则,重视有关国家加入上海合作组织的愿望,将加紧协商涉及扩员的法律、财务和行政条件。

  四

  双方重申,维护朝鲜半岛和平稳定,实现半岛无核化,符合有关各方共同愿望,实现这一目标对维护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安全至关重要。双方坚决反对任何有损于朝鲜半岛和平稳定和不利于实现半岛无核化的行为,希望有关各国保持克制,避免半岛局势进一步复杂化。双方认为,对话协商是解决朝鲜半岛问题的唯一有效途径。中俄呼吁有关各国早日重启六方会谈,以和平方式均衡解决有关各方关切,实现本地区长治久安。

  双方重申,坚定支持维护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强调叙利亚局势发展对中东乃至世界和平、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坚定认为,叙利亚危机必须通过冲突各方停止暴力,开启全面政治对话,并在没有外来干涉的情况下寻求公正、和平解决。双方坚决反对通过外来武力干涉解决叙利亚危机的图谋以及在联合国安理会等场合强行推动“政权更迭”。双方深信,国际社会必须加强协作,共同支持联合国-阿盟叙利亚危机联合特使安南的斡旋努力,敦促叙冲突各方立即停止武装对抗,全面落实安南“六点建议”和平计划及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为此,中俄双方欢迎在严格遵守联合国安理会2043号决议基础上在叙部署联合国监督团。

  双方呼吁叙政府及所有反对派尽快开启政治对话,努力推动叙局势正常化,恢复叙国内安全和法律秩序。

  双方反对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不赞同对伊朗采取过度施压和单边制裁行动,主张在伊核问题上积极劝和促谈,通过对话与谈判和平解决,防止局势继续朝对抗方向发展。尤其在阿富汗和西亚北非局势总体动荡的背景下,这将对地区各国以及国际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双方支持阿富汗成为和平、稳定、独立、发展、没有恐怖主义及毒品犯罪的国家。双方欢迎上海合作组织给予阿富汗观察员国地位。双方认为,必须集中力量发展和完善上海合作组织等现有涉阿富汗事务地区合作机制,避免机制重叠造成效率低下。

  双方强调,亚太地区在全球事务中的作用不断上升。双方欢迎加强地区一体化和多边合作,指出该进程有利于加强国际关系多极化、民主化,维护亚太地区和平与稳定。双方指出,亚太地区仍存在诸多挑战与威胁,要求地区各国共同努力加以应对。双方认为,两国的优先任务是,加强相互协作,推动两国元首共同倡议,致力于在亚太地区构筑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格局,以维护该地区各国共同利益,保持稳定与安全环境。双方支持包括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东亚峰会、东盟地区论坛、东盟与对话伙伴国防长会议、亚洲相互协作和信任措施会议、亚洲合作对话在内的地区组织、论坛和对话机制之间发展伙伴关系。双方重申愿在上述及其他多边机制框架内密切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俄罗斯联邦总统

                              胡锦涛       弗·弗·普京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