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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00:18  浏览:84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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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二年第11号令


  《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已经于2002年2月10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3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

二○○二年二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保障措施调查的公平、公正,维护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保障措施调查程序中举行的为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及其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而进行的听证会。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具体组织本规则所称听证会。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听证会应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决定后可采取其他方式举行。

  第五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利害关系方的申请举行听证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如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决定举行听证会。

  第六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自行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事先通知利害关系方,并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本规则所指利害关系方为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人、出口国(地区)政府、原产国(地区)政府、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个人。

  第八条 利害关系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向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听证会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有关情况;
  (二) 申请的事项;
  (三) 申请的理由。

  第九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当在收到利害关系方的听证会书面申请后15 天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并应及时通知有关利害关系方。

  第十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
  (二)决定举行听证会的理由;
  (三)各利害关系方在听证会前的登记的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
  (四) 其他与听证会有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各利害关系方在收到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后,应根据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及时向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登记,并提交听证会发言的书面概要和有关证据。

  第十二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当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所确定的登记截止之日起20天内对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会议议程做出决定,并通知已登记的利害关系方。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会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听证会会议的进行;
  (二)确认参加听证会人员的身份;
  (三)维护听证会秩序;
  (四)向各利害关系方发问;
  (五)决定是否允许各利害关系方提交补充证据,是否对已出示的证据进行鉴定;
  (六)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听证会;
  (七)需要在听证会中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也可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会。

  第十五条 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 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 遵守听证会纪律,服从听证会主持人安排;
  (三) 如实回答听证会主持人的提问。

  第十六条 听证会应当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听证会纪律;
  (二) 核对听证会参加人;
  (三) 利害关系方陈述;
  (四) 听证会主持人询问利害关系方;
  (五) 利害关系方作最后陈述;
  (六)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七条 听证会旨在为调查机关提供进一步收集信息和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及提交证据的机会,不设辩论程序。

  第十八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听证会主持人、笔录记录人、参加听证会的各利害关系方应当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利害关系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会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载明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决定可以延期或取消举行听证会:
  (一)听证会申请人因不可抗力的事件或行为,且已提交延期或取消听证会的书面申请的;
  (二)保障措施调查终止;
  (三)其他应当延期或取消的事项。

  第二十条 听证会延期举行的原因消除后,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当立即恢复听证会,并通知已登记的利害关系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指通知形式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特殊情况下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可以采取其他形式。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使用的工作语言为中文。

  第二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本规则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2年3月1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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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的决议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的决议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

(1997年6月26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属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必须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市、旗、县、区审计局按照规定负责本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制定审计计划。列入计划的,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未列入计划的,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成立并取得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审计结果进行抽审。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中的土建、装璜、设备安装及在原有建筑物上单独进行装璜等工程的决算,装璜及设备安装与土建分阶段施工、分别决算的应分别进行审计;
(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三)工程量计算、工程套用定额和各种取费及材差计算等是否准确、合法、符合规定,有无扩大建设规模、高估冒算、重复计算和错套定额、加大或者减少取费、多列或者少列工料费等问题;
(四)交付使用财产和建设项目是否相符,是否符合竣工标准,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转移投资、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增加项目,搞计划外工程等问题;
(五)核实结余资金和库存物资及往来帐户,是否存在虚列往来帐款,隐瞒、转移或者挪用结余资金和材料等问题;
(六)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是否真实、合法;
(七)竣工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完整、规范;
(八)其他应当审计的内容。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拨款、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两个月前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由审计机关统一安排审计计划。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将项目竣工决算及有关资料报送审计机关或者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审计应当在两个月内,小型项目的审计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对审结的建设项目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机关或者社会审计机构。
第七条 审计机关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配合其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及工作条件,保证审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八条 审计机关或者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向金融、设计、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机关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经审计,由于建设单位的责任已多付的工程款予以收缴;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建设单位多付工程款10%-20%的罚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转移、挪用、侵占建设资金,或者改变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收回,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挪用款额5%-10%的罚款。
第十三条 应计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必须予以收缴,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抽审中,发现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或者明显不公正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并没收其该项审计业务收入;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该项业务收入20%-30%的罚款;拒不纠正或者故意出具虚假
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取消其审查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资格,并依法追究其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以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罚没款收入一律上缴本级国库。
第十六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中发现贪污受贿、收取回扣、倒买倒卖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建设重大损失浪费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审计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4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家用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家用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313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二轻)厅、局、总会(总公司),各有关检测单位: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30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实施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包括:冷藏箱、冷藏冷冻箱、冷冻箱和无箱冷藏箱、无霜冷藏冷冻箱、无霜冷冻食品储藏箱和无霜食品冷冻箱。

  二、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取证条件、申请和发放程序、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的减免、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等均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试验室(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机械工业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承担。

  四、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按《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见附件一)执行。

  五、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按《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六、其它有关事宜:

  1、申请取证的企业如有异地分厂或加工场所的,如分厂或加工场所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在其所在地单独按程序申请取证,否则应随主体厂共同申请并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和工厂审查,其抽样和工厂审查由主体厂所在地商检局和轻工厅、局进行。

  2、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不合格的,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改。整改后企业可向有关商检局和轻工厅、局提出复测或(和)复审申请。复测由原承检单位进行,对首次检验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测试,复审由初审单位对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检测及审查报告。对复测或复审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冷藏箱、冷藏冷冻箱、冷冻箱和无霜冷藏箱、无霜冷藏冷冻箱、无霜冷冻食品储藏箱和无霜食品冷冻箱。

  二、申请单元划分:

  按产品品种划分申请单元。

  三、抽样方法:

  1.抽样数量:

  (1)整机:每一申请单元封样台数为同一规格型号电冰箱5台(相同品种规格选择控制功能多,结构复杂的),3台检验,2台备用。

  (2)零部件:电镀件盐雾试验样品6件(现场选定)。

         油漆件湿热试验样品6件。

         油漆件附着力试验样品6件。

         接地螺钉防锈试验样品6件。

  2.抽样地点:在工厂仓库抽取(基数不少于100台)或在生产线上随机抽取(基数不受限制)

  3.抽样说明:

  (1)抽样产品应为已通过安全认证并在证书有效期内近两月内的产品,抽样时填写抽样单(见附表2)。

  (2)抽样产品自封样日期起20天内,由受检企业送至检测单位。

  (3)检测后的样机由检测单位通知受检企业处理。

  四、承检单位:

  1.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北京303)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下斜街29号

    邮 编:100053

    电 话:(010)63013391

    传 真:(010)63013391

    联系人:赵家瑞、乔惠琦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

    收款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帐  号:144105-69

  2.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广州307)

    (机械工业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地 址: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邮 编:510302

    电 话:(020)84451692

    传 真:(020)84183160

    联系人:李伯宁

    开户银行:广州市中行新港西办事处

    收款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帐  号:256-517002-05

  五、检验标准:

  1.GB/T8059家用制冷器具系列标准

  2.GB4706.1-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通用安全要求》

  3.GB4706.13-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通用安全要求 

                  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的特殊要求》

  4.《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的规定。

  六、按国标检验的项目及缺陷性质:

  见附表1

  七、按国标检验产品合格判定:

  1.致命缺陷的台项数为零。

  2.重缺陷的台项数为零或者为1。

  3.重缺陷的台项数为1,轻缺陷的台项数为1。

  4.轻缺陷的台项数为2。

  八、按《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规定进行检测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判定。

  附表1:

┌─┬───────────────────────┬────────┐

│序│                       │ 缺陷项目性质 │

│ │          检测项目          ├────┬─┬─┤

│号│                       │ 致命 │重│轻│

├─┼───────────────────────┼────┼─┼─┤

│ │安全性能部分:                │    │ │ │

│ │GB4706.1-8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    │ │ │

│一│》                      │    │ │ │

│ │GB4706.13-86《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的特殊要求│    │ │ │

│ │》                      │    │ │ │

├─┼──────────────────┬────┼────┼─┼─┤

│ │                  │ (1)  │  √  │ │ │

│1 │额定值和标志            ├────┼────┼─┼─┤

│ │                  │ (2)  │  √  │ │ │

├─┼──────────────────┼────┼────┼─┼─┤

│ │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2 │防触电保护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6)  │  √  │ │ │

├─┼──────────────────┴────┼────┼─┼─┤

│3 │发热                     │  √  │ │ │

├─┼───────────────────────┼────┼─┼─┤

│4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             │  √  │ │ │

├─┼───────────────────────┼────┼─┼─┤

│5 │电动电器的启动                │  √  │ │ │

├─┼───────────────────────┼────┼─┼─┤

│6 │非正常工作                  │  √  │ │ │

├─┼───────────────────────┼────┼─┼─┤

│7 │防水                     │  √  │ │ │

├─┼──────────────────┬────┼────┼─┼─┤

│ │                  │ (1)  │  √  │ │ │

│8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 │                  │ (2)  │  √  │ │ │

├─┼──────────────────┼────┼────┼─┼─┤

│ │                  │ (1)  │  √  │ │ │

│9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

│ │                  │ (2)  │  √  │ │ │

├─┼──────────────────┴────┼────┼─┼─┤

│10│内部布线                   │  √  │ │ │

├─┼──────────────────┬────┼────┼─┼─┤

│ │                  │(1)   │  √  │ │ │

│ │                  ├────┼────┼─┼─┤

│11│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2)   │  √  │ │ │

│ │                  ├────┼────┼─┼─┤

│ │                  │(3)   │  √  │ │ │

├─┼──────────────────┼────┼────┼─┼─┤

│ │                  │(1)   │  √  │ │ │

│12│外导线的接线柱           ├────┼────┼─┼─┤

│ │                  │(2)   │  √  │ │ │

├─┼──────────────────┼────┼────┼─┼─┤

│13│接地装置              │    │    │ │ │

├─┼──────────────────┼────┼────┼─┼─┤

│14│防  锈              │    │    │ │ │

├─┼──────────────────┼────┼────┼─┼─┤

│ │性能部分:             │    │    │ │ │

│二│依据:GB8059.1~4-95《家用电动制冷器│    │    │ │ │

│ │具 电冰箱》            │    │    │ │ │

├─┼──────────────────┴────┼────┼─┼─┤

│15│总有效容积                  │    │ │√│

├─┼───────────────────────┼────┼─┼─┤

│16│储藏温度                   │    │√│ │

├─┼───────────────────────┼────┼─┼─┤

│17│耗电量                    │    │√│ │

├─┼───────────────────────┼────┼─┼─┤

│18│负载温度回升速度               │    │√│ │

├─┼───────────────────────┼────┼─┼─┤

│19│冷冻能力                   │    │√│ │

├─┼───────────────────────┼────┼─┼─┤

│20│搁架机械强度                 │    │ │√│

├─┼───────────────────────┼────┼─┼─┤

│21│门封气密性                  │    │ │√│

├─┼───────────────────────┼────┼─┼─┤

│22│制冷系统密封性能               │  √  │ │ │

├─┼───────────────────────┼────┼─┼─┤

│23│噪声和振动                  │    │√│ │

├─┼───────────────────────┼────┼─┼─┤

│24│冰箱牢固性和运输试验             │    │√│ │

├─┼───────────────────────┼────┼─┼─┤

│25│电镀件盐雾试验GB2423.17-81(K)         │    │ │√│

├─┼───────────────────────┼────┼─┼─┤

│26│油漆件湿热试验GB2423.3-81(Ca)         │    │√│ │

├─┼───────────────────────┼────┼─┼─┤

│ │油漆件附着力试验               │    │√│ │

├─┼───────────────────────┼────┼─┼─┤

│ │                       │  26  │8 │4 │

└─┴───────────────────────┴────┴─┴─┘

  附表2:   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样品抽样单

                        申请书编号:

┌──────┬──────────┬──────┬─────────┐

│申请单位名称│          │  地址  │         │

├──────┼────┬────┬┴───┬──┴─┬───────┤

│电    话│    │邮  编│    │主管部门│       │

├──────┼────┼────┼────┴─┬──┴─┬─────┤

│申请产品名称│    │申请规格│      │ 商标 │     │

├──────┼────┼────┼──────┼────┼─────┤

│抽样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 商标 │     │

├──────┼────┼────┼────┬─┴────┼─────┤

│ 抽样地点 │    │抽样数量│    │ 抽样基数 │     │

├──────┴───┬┴────┴────┴┬─────┴─────┤

│申证单位:     │抽样单位:      │备注:        │

│          │           │           │

│负责人:      │抽样人:       │           │

│          │           │           │

│  (申证单位公章)│     (公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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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抽样单按申证单元填写,每单元一式三份,由申证单位、直属商检局和检测单

位各执一份。签字盖章有效。

  附件二:    出口电冰箱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申证企业应交纳如下费用:

  1、申请费、证书费:

  每个申请单元100元申请费,每张证书10元证书费。申证单位应在领取证书前,将款付至中国轻工总会。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阜外大街分理处

  收款单位:中国轻工总会机关服务局

  帐  号:492-264003-14

  2、考核费:

  距离在200公里以内的企业每次500元,距离在200公里以外的企业每次1000元(不包括审查人员交通费)。

  注:距离是指商检机构与生产企业之间的距离。

  3、产品检测费

  (1)产品检测费按每个申证单元抽样检测的产品种类收费,收费标准按〔1992〕价费字496号文执行。

  (2)如根据合同等要求检测的产品,则按实际检测项目另行计收。

  (3)申证单位应在收到检测单位付款通知书后立即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