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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企业工资奖金分配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9:47:04  浏览:99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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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企业工资奖金分配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企业工资奖金分配的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落实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给企业以充分的工资、奖金分配自主权,调动经营、生产者的积极性,搞活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搞活企业工资奖金分配必须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关系,在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
第三条 拉开工资分配的档次。把职工的工资分配同劳动成果挂钩,实行满负荷的劳动、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工资制度。
第四条 工资总额计划实行结构式管理。由指令性计划管理改为指导性和指令性计划结合管理。
指令性计划指标,包括计时工资、职务工资、工令工资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突破。
指导性计划指标,包括企业从奖励基金中支付的和事业单位从自有资金中支付的奖金、津贴、浮动工资、承包工资、分成工资、加班工资、计件超额工资、挂钩企业的全部工资。指导性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可随企业经济效益和事业单位的收益进行浮动。
第五条 扩大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试点。凡是具备条件的企业,均可根据自己生产和经营的特点,选择不同的挂钩形式。
第六条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主要形式:
(一)承包经营工资制。即以企业上年实际上缴利润为基数,相应的核定承包工资总额基数(以下简称工资基数),并以当年承包的上缴利润比上年上缴利润基数增加或减少绝对额适当核增核减工资基数。凡是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的企业,均可实行承包经营工资制。
企业完成当年承包的上缴利润基数,按承包工资基数支付。超额完成当年承包基数,除发放承包工资外,还可按规定提取超额部分的奖金。完不成当年承包上缴利润基数的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承包利润的幅度,扣减工资基数。
(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即在承包上缴利润基础上,超过承包基数的利润可将其超额部分的55%左右视为上缴税利,按照一定的浮动比例增减工资总额。凡是上缴税利稳步增长,并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均可实行这种挂钩形式。
(三)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挂钩。凡实行承包经营或政策性亏损企业,在保证当年承包上缴利润或亏损计划基础上,均可按照规定的实现利润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及一定浮动比例挂钩形式执行。
(四)工资总额同实物量挂钩。即以上年度实际产品销量中的单位产品工资含量为基数,确定工资总额同实物量挂钩的形式。产品单一(或不同产品按标准产品换算计量),质量标准和检验制度严格的企业,均可采用本分配形式。
(五)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和实际工作量双挂钩。这种形式主要适用煤气、自来水、公共客运交通等少数公益性的企业。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以社会服务为主要目标,考核企业标准主要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用时也考核必要经济效益指标。
(六)工资总额同销售额、上缴利润双挂钩。商业企业在保证承包经营上缴利润基数的前提下,可实行以百元销售额或百元利润同工资总额双挂钩的分配形式。
(七)工资总额同出口创汇额和上缴利润双挂钩。即以工资总额与上缴利润为主,同时按出口创汇额的增长幅度,适当增提部分工资。
(八)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这种挂钩形式适用于建筑安装施工企业。
(九)降耗增资。即通过加强管理和技术进步,降低原、燃材料在总成本的比重,并把降耗付值按一定比例提取工资的形式。产品单一,原材料消耗占总成本85%以上,与同行业比较,有先进的物耗标准,严格的计量检验制度的企业均可采用这种分配形式。物耗范围、工资基数工资
转移系数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十)提成工资。适用于理发、浴池、修理、饭店、旅店等饮食服务行业。实行提成工资的企业,可根据财政部财税字〔1986〕08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核定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基数的办法:
(一)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实行各种挂钩形式的企业,经济效益基数均由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核定。其中,实行工资和上缴税利、实现利润挂钩的企业,可把归还贷款的55%视为效益基数。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用新增利润弥补财产损失也可将其55%视为效益基数。
(二)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实行第六条中(一)至(七)种挂钩形式的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应以上年或前三年统计年报的工资总额为依据,由同级劳动部门负责核定。
第八条 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应核增的:
上年计划内增人,转正定级等应合理增加的“翘尾”工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劳动强度大,作业环境艰苦的少数工种实行岗位工资;合同制工人全年发放的工资性补贴;对一九八七年3%晋级指标没有使用的,可按现行工资标准的平均级差核入;实提奖金低于三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的
,按三个月核入,高于三个月的,可按应提奖金扣除奖金税的余额核入。
(二)应核减的:
原、燃材料节约奖、承包经营超基数利润分成奖、副食品价格补贴、一次性补发工资及其它不应核入的工资。
(三)适当调整的:
对实行无限计件的企业超额工资水平过高的,加班工资原则按上年实发数核定。对超过全市月平均标准工资(八十元)一个半月水平的,可按一个半月水平核入。
以上核定的工资基数项目,均随企业的经济效益浮动,不再另提和增加各项工资额。
第九条 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和含量系数的确定:
(一)实行第六条(二)、(三)、(七)项三种挂钩形式,确定工资和经济效益挂钩比例,要与同行业不同企业进行横向比较。对经济效益稳步增长的企业,比例可适当高一些;生产潜力较大的企业,比例可低一些。一般效益每增长百分之一,工资可增长百分之零点三至零点七。具
体办法是:先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基础比例,再参照下列办法核增核减:工资利润率、资金税利率、劳动生产率连续三年稳步增长或达到历史最好水平的,浮动比例可分别核增0.05,其各项中,每有一年下降,分别核减浮动比例的0.025。
(二)实行第六条(四)、(五)、(六)种挂钩形式的企业一律采取含量法。工资含量的确定以上年工资基数和挂钩指标基数的比值为准。
第十条 实行挂钩的企业,除主要挂钩指标外,都要建立包保措施,实行复合指标考核,即采取“两保一挂”或“三保一挂”,保上缴利润、保国家资金增值或保产品质量并同工资总额挂钩。完不成复合指标,相应扣减新增工资的20-30%,实行承包工资制的企业要扣减承包工资
基数的1%至5%。同时,还要选择安全生产、产品成本、劳动生产率等作为制约指标。
第十一条 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后,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但国家统一安置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可按实际增加工资额。
第十二条 企业实行挂钩形式后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及随经济效益提高的新增工资可计入企业成本,但税后留利中不再提取奖励基金(承包工资制的企业超包干基数部分提奖除外)。
第十三条 挂钩指标除国家和省批准有重大调整可适当考虑外,其它因素影响均不作调整。
第十四条 实行挂钩的企业,当年新增工资超过国家规定征税起点的、应按规定缴纳工资调节税。
第十五条 搞活企业内部分配,是增强企业经营机制的主要内容。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选择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可实行计件工资、定额工资、浮动工资、结构工资、岗位工资、分成工资等多种分配形式。
第十六条 凡是劳动定额达到同行业或本地区平均先进水平的企业,在产品适销,任务饱满,单位产品的工资含量(同口径)不增加的前提下,可实行无限计件工资制。
第十七条 不具备实行无限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可实行定额工资制。即按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分配形式。企业内部按生产任务和劳动定额承包给车间、班组、个人的层层承包工资、单项承包工资、超定额工资等,均属定额工资。
第十八条 继续发展扩大浮动工资。实行浮动工资,原则上应把标准工资的30%以上或更多的工资一并作为浮动工资的资金来源,把标准工资作为“档案工资”,在职工离退休和调动工作时使用。
第十九条 企业劳动强度大,作业环境艰苦的关键性岗位(铸、锻、炉前工、粗尘、高温等)可实行岗位工资,岗位工资日标准一般掌握在0.40-0.80元。
第二十条 实行无限计件工资、定额工资和岗位工资的资金来源:实行承包和挂钩的企业均可在承包工资总额和挂钩的新增工资中列支;没有实行挂钩的企业实行无限计件工资和定额工资的,须经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了稳定持久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使职工的基本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稳步增长,在承包和挂钩的企业中建立正常晋级制度的试点。凡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稳步增长,具有三年以上承担能力的企业,均应建立正常晋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 晋级面每年一般计划在20%-30%以内,晋级增加工资额最多不得超过挂钩新增工资额的50%。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固定晋级要与考工定级、评定技师结合起来。凡实行固定晋级的企业,有各工种技术等级标准的都要采取考工晋级办法。
第二十四条 企业正常晋级,由企业提出方案后,增加工资额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核后进行。
第二十五条 集体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分配形式有:
(一)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挂钩。凡实现利润稳步增长,均可实行此种挂钩办法。利润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以及浮动比例可参照本规定第七条核定办法执行。挂钩工资税前列支,计入成本。但当年月人均工资超过一百一十元以上的部分,从留利中列支,个别企业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
控制在一百二十元。
(二)标准工资和奖金与实现利润挂钩。凡经营管理基础较好,实现利润递增稳定的企业,均可实行。利润基数核定按第七条规定办法执行;标准工资可按八十元计算,高于八十元的按实际数计算;奖金平均低于三个月水平的,可按三个月核定,超过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可将扣除奖金
税的余额核入基数。挂钩的工资可税前列支计入成本。
(三)超基期利润定比提奖。核定基期利润以上年实现利润额为准,同时可根据企业完成利润的难易程度适当调整,对当年超基期利润部分,可按20%-30%提取奖金,税前列支,计入成本。
(四)无限计件工资制。凡具备实行无限计件工资条件的企业,可实行无限计件工资制。具体条件可参照第十六条执行。
(五)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国务院〔1986〕20号文件的规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由同级劳动部门会同建设银行核准后执行。
(六)提成工资。理发、浴池、修理、饮食服务行业,提倡租赁和承包经营。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工资分配形式完全由租赁和承包经营者自行确定,并签入租赁承包合同。对不实行租赁承包办法的企业,可实行提成工资制。
第二十六条 集体所有制挂钩分配形式,除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外,由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提出方案,报同级劳动和税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不实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分配形式的企业,在完成利润的前提下、其奖金可按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二提取,每人每月不足十元按十元提取,列入成本。
第二十七条 搞活企业工资分配,是推动我市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工资分配问题比较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职工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各级领导,特别是企业领导要认真抓好这项工作。本规定实施后,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要切实落实企业工资分配形式和办法,
以保证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改革的指导,主动参加国家与企业承包合同签订工作,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以保证和推动工资分配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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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 淇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日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市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市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市储备粮的粮权属市政府,市储备粮的规模由市政府确定。
第四条市储备粮的储存工作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
第五条市粮食局负责全市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市储备粮总体布局,审核认定市储备粮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的资格,制定市储备粮轮换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市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据实拨付承储单位储存市储备粮的各项补贴,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市储备粮规模,负责将市储备粮所需费用纳入当年地方财政预算;按时将市储备粮费用补贴拨付给市粮食局,并监督使用情况。
市储备粮所需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安排。
第七条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单位做好市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粮食局每年应当按照市储备粮库存总量20%至30%的比例安排分批轮换。轮换期间,市储备粮的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80%。
市储备粮的轮换出库,由市粮食局按照所储存粮食、食用油的入库时间,实行先进先出;或者根据粮食、食用油的质量状况进行安排。
第九条购入市储备粮,由市粮食局采取招标方式或者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购入的粮食应当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购入的食用油应当是符合国家粮油卫生标准的进口毛油或者国产二级以上的新油。
第十条销售轮出的市储备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通过市场竞卖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本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市储备粮:
(一)粮食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动用市储备粮由市粮食局提出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局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执行,并下达动用指令。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储备粮。
第十三条市粮食局根据市储备粮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规模承储、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定承储单位并签订委托承储合同。
第十四条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与承储市储备粮相适应的储存能力、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和粮情检测设施。
承储单位的具体条件由市粮食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本市对市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市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三)未经市粮食局同意,不得变动市储备粮储存地点;
(四)确保承储的市储备粮库存帐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五)按照市粮食局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市储备粮的调入和调出。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二款的规定,擅自动用市储备粮的,由市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擅自动用市储备粮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其中对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市储备粮损失的,由市粮食局责令赔偿。
第十八条承储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二款、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市粮食局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变更或者解除承储合同。
第十九条在市储备粮管理工作中,市粮食局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建立储备粮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资发综合〔2009〕300号


各中央企业:

为了全面推进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规范、更精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得到落实,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中央企业要把本企业的全员业绩考核制度和对公司副职的考核情况定期报我委(综合局)备案。每年3月20日为备案截止时间。

我委将加强对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从2010年起,将对未建立全员业绩考核制度、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中央企业,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国资委综合局联系人:

综 合处 胡筱沽 010-63192592 zonghe-kh@sasac.gov.cn

考核一处 王宝成 010-63192672 kaohe1-kh@sasac.gov.cn

考核二处 王 娟 010-63192721 kaohe2-kh@sasac.gov.cn

考核三处 邵 满 010-63192668 kaohe3-kh@sasac.gov.cn

考核四处 李俊玮 010-63193027 kaohe4-kh@sasac.gov.cn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推进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规范、更精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到实处,广泛调动、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各级负责人和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中央企业稳健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就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是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促进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实施“工作有标准、管理全覆盖、考核无盲区、奖惩有依据”的全员业绩考核,是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的重要举措,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实到各级企业负责人和基层单位,压力传递到各个岗位,激励约束覆盖到广大员工的制度保障,对于落实全员经营责任,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广大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建立以来,各中央企业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努力健全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较好地落实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促进了三项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目前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一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体系还不完整,责任链条还没有实现全方位覆盖,尤其是对企业副职、职能部门的考核制度还不完善,薪酬分配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平均化倾向。各中央企业要认真总结分析自身业绩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高度重视加强和改善全员业绩考核工作,不断增强推行全员业绩考核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正确把握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原则

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考核的正确导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通过完善考核体制、机制,促进集团公司战略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的分解落实和最终完成,不断提高集团的战略管理水平,增强集团管控力和执行力。

(二)坚持按照岗位职责考核。以目标管理为重点,针对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各自的岗位、职责,紧紧抓住出资人最为关注和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绩效指标和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充分调动每一名员工的积极性为目的,切实做到考核办法、考核过程公开,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

(四)坚持持续改进。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先规范、再完善的要求,循序渐进地推动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健康发展。

三、全面落实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要求

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加大推进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力度,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办法,健全机制,严格执行,务求实效。

(一)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组织体系。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认真研究业绩考核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业绩考核的组织保障和机制保证。分管业绩考核工作的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勤勉履责,及时解决业绩考核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升企业各层级的业绩考核工作水平。

(二)真正实现考核的全方位覆盖。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加大业绩考核的力度、广度和深度。考核范围要涵盖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副职、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从集团公司到所属全部子企业或单位、全体员工,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和压力从上到下层层传递,真正建立起完善的业绩考核机制,彻底消除考核死角。

(三)努力完善全员业绩考核办法。各中央企业要针对企业所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针对管理层和部门的不同职责、员工所处的不同岗位,围绕集团公司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战略,加强研究和完善业绩考核办法,科学合理地确立业绩考核指标,突出分类指导,不断增强业绩考核的导向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考核指标要突出关键业绩指标和主要短板指标,力求少而精。对企业副职和职能管理部门的考核,要认真听取基层群众和所属单位的意见,要将考核办法、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切实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四)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各中央企业要把业绩考核与薪酬激励和干部任免紧密挂钩,严格兑现奖惩,做到有目标、有记录、有评估,先考核后定绩效薪酬,赏罚分明。要合理确定业绩考核结果的分级比例,避免考核等级的平均化倾向。要高度重视业绩考核结果的反馈,提出改进方向,引导先进企业、优秀管理者和员工不断创造卓越业绩,激励后进企业、管理者和员工努力追赶先进目标。要通过全员业绩考核,促进企业深化内部制度改革,真正建立起管理者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薪酬能高能低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要将企业的发展战略与员工个人能力提升、职业发展规划有机结合,为被考核人提供相关业务培训的条件保障以及完成考核目标的必要指导。

(五)加强指导和监督。各中央企业要加强对实施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自查,强化对集团公司副职、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的督导检查,持续改进和提高全员业绩考核工作质量和水平。要注重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的高度统一,对考核过程中目标的执行、评价、反馈以及考核结果的应用等各个环节实施闭环管理,定期检查分析考核目标执行情况,确保考核目标的完成。董事会试点企业要参照本指导意见,建立和完善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并加强对所属单位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六)不断创新全员业绩考核方法。各中央企业要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考核方法和理念,鼓励使用经济增加值(EVA)、平衡计分卡(BSC)、360度反馈评价、关键绩效指标(KPI)等先进的考核方法,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应对企业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不断探索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全员业绩考核方法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