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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2:08:26  浏览:83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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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含中央驻晋单位)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从社会上招用的工人。
二、招工要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优先从待业职工和经过职业技术学校等培训的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不足时再从城镇其它待业人员中招收。不再实行“子女顶替”的制度和内部招工的办法。
对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手续后,允许其一名农村的适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单位的城镇,参加招工考核,考核合格者,优先录用。被录用后,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关系转移手续,退休工人本人的户、粮关系
同时迁回农村。未被录用的,仍应留在农村劳动。
本办法施行后,对因工死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可以招收其一名经考核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被招收的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公安、粮食部门应予办理户、粮关系转移手续。
三、对在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生产等四个行业工作满十年(井下采、掘工人为五年)以上工龄的职工(不包括从农村招用的户、粮关系不变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本单位有招工指标时,可以招收其一名经考核符合招工条件的职工子女参加工作(已招收过一名子女的,
不再招收)。被招收的职工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公安、粮食部门应予办理户、粮关系转移手续。
四、待业职工重新就业,应经当地劳动服务公司推荐,持《劳动手册》或《待业职工手册》报考,由招工单位对他们进行必要的考核,合格者优先录用。
五、单位招用工人,应根据计划、劳动部门下达的招工指标,拟定招工简章,经县(市、区)以上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的招工地区内予以公布。招工筒章的主要内容是:工种及专业、招工人数、男女比例、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报名手续、报考时间、地址、考试科目、
合同期、工资待遇等。
六、单位招工应在当地劳动部门的指导下,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考核合格者,按有关规定由县(市、区)劳动部门审查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同时按《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签订劳动合同。
七、招工考核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招工单位应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交纳适量的费用。
八、矿山、建筑、装卸搬运和邮电部门的乡邮员、驻段线务员等,从农村招工,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它单位确需从农村招用的特殊工种,应报单位所在地的地、市劳动部门批准。
九、经国家和省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按比例浮动的企业,需要招工时,由企业所在地的地、市劳动部门办理,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省计划、劳动部门备案。需要跨地、市招收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市劳动部门直接与有关地、市联系办理。需要跨省招收的,须经省劳动局
批准。
十、招用工人的男女比例,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工作需要,由当地劳动部门同招工单位合理确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和工作,应当招用女工。
十一、招用工人,不得招用在校学生和在职职工。
十二、《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书》由省劳动局统一制定。
十三、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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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卫生管理,保证消毒质量,防止疾病传播,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活动、提供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用品是指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非一次性用品、用具、工具。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
  (二)保健按摩场所;
  (三)照相馆、服装出租店;
  (四)电脑网吧。

  第四条 本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实行分类指导、分类要求、分类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公共用品分为一类和二类。
  一类公共用品是指:
  (一)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洗浴场所、保健按摩场所、理发店、生活美容店的餐布 、毛巾、浴巾、垫巾、床上卧具、浴衣(裤)、围布、围巾、脸巾等非一次性纺织公共用品;
  (二)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洗浴场所、保健按摩场所、生活美容店的脸盆、提桶、 洗漱池、浴盆(缸)、抽水马桶、拖鞋等公共用具;
  (三)理发店、生活美容店、洗浴场所、保健按摩场所的理发、美容、修手(脚)、掏耳等 公用工具;
  (四)照相馆、服装出租店使用、出租的婚纱、服装;

  二类公共用品是指:
  (一)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
  (二)公共交通工具的座椅布套、座位头片等;
  (三)室内文化娱乐场所的游艺设施;
  (四)电脑网吧的电脑键盘、鼠标;
  (五)商场、超市的购物篮、手推车。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环保、旅游、质监、交通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用品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类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公共用品,满足公共用品更换和清洗消毒周转的需要。

  第八条 一类公共用品提供给每位消费者使用后,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公共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相应的卫生要求,方能再次使用。

  第九条 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提供给连续住宿一天以上的旅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毛巾、脸巾、浴巾、垫巾、拖鞋等洗浴用品,每日更换并清洗消毒;
  (二)脸盆、提桶、洗漱池、浴盆(缸)、抽水马桶等用具,每日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三)床上卧具每七天至少更换一次,进行清洗消毒。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的床上卧具更换按旅游业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共场所内设公共卫生间的洗手池、抽水马桶,每日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第十一条 理发店、生活美容店、洗浴场所、保健按摩场所必须配备理发、美容、修手(脚)、掏耳等公用工具的专用消毒设施。提供非一次性拖鞋供消费者使用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拖鞋消毒浸泡池等消毒设施,专用于拖鞋清洗消毒。

  第十二条 理发店必须配备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消费者使用的专用理发工具。专用理发工具每位消费者使用后立即清洗消毒,消毒后标注标记,单独存放。

第三章 二类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空调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制定预防空调系统传播疾病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维护和清洁工作。

  第十四条 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按照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国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立即关闭空调系统并进行清洗消毒:
  (一)空调系统冷凝水中检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的;
  (二)空调系统空调送风中检出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的;
  (三)经卫生检测,空调系统污染程度达到严重污染指标的;
  (四)国家、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空调系统清洗消毒后,经检测与评价合格,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六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定期进行清洗。设有非一次性座椅布套、座位头片的,经营者至少每三天更换一次,并进行清洗消毒。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可对非一次性座椅布套、座位头片清洗消毒频次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室内文化娱乐场所的游艺设施、电脑网吧的电脑键盘、鼠标和商场、超市的购物篮、手推车,经营者每七天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清洗消毒公共用品应当选择环保、合格和适当的消毒剂、消毒器械,使用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的消毒方法。

  第十九条 自行对非一次性纺织公共用品、婚纱、服装进行清洗消毒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消毒设备、设施;
  (二)场所周围环境清洁,25米内无污水坑塘、垃圾粪堆、开放式厕所、禽畜养殖场所或者
其它开放性污染源;
  (三)有充足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有污水排放处理设施;
  (四)配备有相应的通风、防尘、防鼠、防虫、防潮等卫生防护设施。
  (五)设置有待消毒物品存放间(区)、消毒处理间(区)、已消毒物品整理存放间(区),及相应的晾晒场地;
  (六)有掌握相关清洗消毒知识和技能的专职人员;

  第二十条 自行清洗消毒公共用品的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公共用品清洗消毒。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公共场所,应当将已使用的非一次性纺织公共用品、婚纱、服装等,委托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构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二条 设立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构,除符合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清洗消毒场所面积150平方米以上,设置有公共用品回收存放间、洗涤间、消毒间、保洁间、发放间及锅炉房等附属用房;
  (二)配备具有消毒检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及检测设备设施,并至少能开展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项目的检验;
  (三)配备已消毒公共用品的专用运输工具。公共场所内设的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构符合前款规定的,可对外提供清洗消毒服务,并按消毒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共用品消毒质量保障体系,制订清洗、
消毒程序,实行消毒物品卫生管理制度、安全(含职业卫生安全)操作制度、从业人员消毒技能培训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对已消毒的一类公共用品进行妥善包装,标注消毒合格标识,标明消毒服务机构名称、消毒方法、消毒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已消毒的公共用品在贮存、运输、中转和发放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第二十六条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实行台帐登记制度。公共场所、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对清洗消毒的公共用品种类数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消毒检查情况及消毒人员进行登记。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向公共场所提供已消毒的公共用品,必须与公共场所办理清洗消
毒登记及物品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市实行公共用品消毒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公共场所、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负责组织具有资质的卫生检测检验机构实行检测:
  (一)自行消毒的非纺织公共用品,每年至少进行卫生检测一次;
  (二)自行消毒的非一次性纺织公共用品、婚纱、服装等,每年至少进行卫生检测二次;
  (三)接受委托消毒的非一次性纺织公共用品、婚纱、服装等,每年至少进行卫生检测四次

  (四)空调系统每年至少进行卫生检测一次。
  公共用品的检测范围和数量,根据卫生规范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八条 公共场所、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应当自接到卫生检测检验机构发放的检测与评价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检测与评价报告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查。

  第二十九条 禁止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构承揽医疗机构使用的非一次性纺织用品的清洗消毒业务。医疗机构使用的非一次性纺织用品的清洗消毒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卫生监督

  第三十条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开业后十五日内,应当向当地卫生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自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备案。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备案并发给备案登记凭证;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备案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在变更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变更备案登记。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对一定数量的公共场所、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构进行卫生抽样检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投诉受理与反馈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对公共用品清洗消毒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场所、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八条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消毒剂、消毒器械从事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
  (二)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条件,对非一次性纺织公共用品、婚纱、服装等进行自行清洗消毒的;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不按规定委托进行清洗消毒的;
  (四)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对已消毒的公共用品实行包装和标识的;
  (五)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实行台帐登记的;
  (六)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组织检测公共用品的。

  第三十五条 公共场所、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公共用品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的;
  (二)不具备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的;
  (三)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构承揽医疗机构使用的非一次性纺织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业务的;
  (四)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含义,按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共食(饮)具的清洗消毒卫生管理,按法律、法规和《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根据卫生防病的需要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共用品的种类和范围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开业经营的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改。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

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邮政体制改革,减轻邮政企业改组改制后增加的营业税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邮政企业为邮政储蓄银行代办金融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