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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离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38:15  浏览:86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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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离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等


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离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



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离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经常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两个待遇”真正落到实处。

实于离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为党为人民做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关心爱护老干部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是全党的一项重要任务。几年来,根据中央关于老干部“基本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精神,我省对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曾作过

一些规定。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不断充实和完善,从而保证“两个待遇”的落实。为此,现对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阅读文件
1.离休干部按同级在职干部规定的范围,在原单位阅读文件。重要文件,因身体条件不能到指定地点阅读的,单位可指定专人口头传达基本精神。
2.没有县级文件单位的享受处(县)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可定期到其主管部门或指定的老干部活动室阅读。分散在农村乡(镇)享受处(县)级待遇的离休干部,由县(市)委老干部局组织阅读。
3.根据中央规定,党外人士,除少数纯属党内问题的文件外,原则上可阅读同级党内文件。
第二条 各地各单位召开传达上级重要文件精神的会议,举办重要的报告会,要按规定范围吸收离休干部参加或组织专场报告。
第三条 重大节日的庆祝、纪念活动及其它重要的社会活动,要组织离休干部或离休干部代表参加。
第四条 各地各单位在评选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优秀党员和先进模范人物时,符合条件的离休干部亦应评选。
第五条 要定期组织离休干部学习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并根据他们的兴趣和爱好,举办各种知识讲座。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学习制度,提供学习材料和适宜的场所,保证他们的学习。
第六条 党的组织生活
1.党员离休干部原则上在原单位参加组织生活。分散安置的,可就地就近参加;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安置单位负责组织。党员离休干部三名以上的要单独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不足三名的,可编入老干部管理部门的党小组或党支部。
2.根据离休干部的情况和特点,建立组织生活会制度,定期过好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七条 离休干部要有必要的活动场所。各地各单位要加强老干部活动室的建设,充分利用这个场所组织离休干部开展各项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要订一些报纸、刊物和图书资料,购置必要的设备和文体娱乐用品,有条件的,还可增设一些必要的生活服务项目,为离休干部参加活动
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八条 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
1.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原则上以就地就近为主。跨省参观,要从严控制,必须由省里统一组织。
2.跨省参观,离休后每人只限一次。当前只限于:(1)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2)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处(县)级及享受处(县)级待遇的离休干部;(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厅局(地专)级及享厅局(地专)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单独
和结伴外出参观的,组织上不负责联系,费用自理。
第九条 文体生活
1.各地各单位要定期组织离休干部观看电影、戏剧和其它文艺节目,有条件的也可举办专场电影或文艺演出活动。逢年过节,要专门组织离休干部联欢或举办各种游艺活动。
2.外地文艺、体育团体在本地举行的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及各种展览等活动,主办单位在发票或售票时,对离休干部应优先。
3.积极鼓励离休干部参加各种体育活动,定期组织他们进行适宜的体育比赛,增强体质,健康长寿。
第十条 “荣誉证”是离休干部政治荣誉的象征。各地各单位在颁发“荣誉证”时,要严肃认真,要有一定的仪式,并由领导同志亲自授予,还可适当赠给有意义的纪念品。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要经常宣传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利用报刊、广播和其它形式,大力宣传离休干部的历史功绩和先进人物的事迹。离休干部应当受到全党全社会的尊重,保证他们应有的政治地位和荣誉。
第十二条 住房
1.离休干部的住房,原则上应按国发〔1983〕19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标准的,可执行当地规定的标准。如目前达到规定住房标准有困难的,也不要低于同级在职干部的住房标准。
2.居住在农村或到农村、小城镇安置的离休干部,需要新建住房的,由原单位与当地协商,按吉发〔1983〕4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拨款新建,房权归公,原住房收回。个人住房需要扩建或维修的,应在不超过享受住房标准的情况下,由原单位负责安排,并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建房
补助费。
3.离休干部的住房,原则上由原单位解决,各地各单位在解决职工住房时,要将离休干部列入计划并落实到人头;分配统建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离休干部要优先解决。要把离休干部的无房户、危房户作为重点,抓紧解决。
第十三条 医疗保键
1.离休干部分别享受保健、特诊和优诊医疗照顾:省级和享受省级待遇的离休干部,享受保健医疗照顾;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厅局(地专)级和享受厅局(地专)级特遇的离休干部,享受特诊医疗照顾;其他离休干部,有条件的可享受优诊医疗照
顾。
各地、县可根据本地的医疗条件,合理确定医疗照顾的范围,保证离休干部患病及时就诊、住院。
2.省、地、县及较大企业事业单位,要在医疗条件较好、医疗技术力量较雄厚的医院修建老干部病房或设立老干部诊室。没有老干部病房的,要及早建立起来;条件差的,要尽快改善;床位少的,要适当增加,对老干部病房要加强管理,认真搞好医疗服务。
3.各级医院要在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方面,为离休干部提供方便,给予优先照顾。离休干部原则上到指定医院就诊,个别因体弱多病或行走不便的,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也可在居住地附近的医院看病。此外,各地还要从实际出发,建立一些老干部家庭病床或开展巡回医
疗。
4.离休干部患病,要做到应治必治,对离休干部不实行医疗费包干、用药限量的办法。合理的医疗费,要实报实销。超过规定的医疗费,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核销;属企业的,由本单位核销。
5.老干部离休后,要进行一次全面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以后根据每个人的病情适当做单项检查,以便掌握离休干部的病变和健康状况。
第十四条 健康休养
1.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原则上充分利用本省、本地的休养条件,有组织地进行。到省外休养的,由省统一组织。当前只限于:(1)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2)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处(县)级和享受处(县)级待遇的离休干部;(3)建国前
参加革命工作的厅局(地专)级和享受厅局(地专)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市、地、州和省直单位在省外自建固定休养点的,可以自行组织,参加人员要从严掌握。其他离休干部,原则上在省内就近休养,由省直各厅局和各地、县具体安排。
2.各地各单位不得以健康休养为名组织到外地参观旅游。健康休养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批准自行联系到外地休养的,或在统一组织休养期间自行转换休养场所的,一切费用均自理。
第十五条 用车
1.省级和享受省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原配有专车的继续保留;未配专车的,按两人一辆的标准配车。厅局(地专)级和享厅局(地专)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按三至五人一辆的标准配车,所配车辆要专车专用。未配老干部用车的单位,离休干部开会、听报告、学习、看病和参加集体活
动时,在公用车内优先安排,保证供车。
2.处(县)级以下的离休干部因患急、重、危病用车,单位必须保证。没有车或一时派不出车的,可临时租车,租车费用凭医院诊断证明予以报销。
3.被聘到外单位从事咨询服务工作并得到报酬的离休干部,其工作用车由聘用单位负责。
4.为了缓和离休干部用车的矛盾,厅局(地专)级和享受厅局(地专)级待遇的离休干部,要逐步实行发放交通费的办法。
5.离休干部所配车辆,根据情况,可由老干部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调配;也可由行政部门管理,老干部工作部门调配使用。无论哪种形式,都必须保证老干部用车。
第十六条 离休干部的工资要给予保证。亏损或微利企业,离休干部开不出工资的,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个别主管部门确实解决不了或不能完全解决的,要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七条 护理费
1.离休干部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扶持的,可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2.因病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1)瘫痪(含偏瘫);(2)双目失明;(3)患其它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3.原享有自雇费待遇的离休干部,不再同时享受护理费待遇。发给护理费的,病情好转、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停发护理费。
4.患病住院实行特护或单位派人护理的,不发护理费。
5.凡发护理费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审核,报县以上老干部局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经费支出,行政单位从行政经费,事业单位有关事业费项下“离退体人员费用”目内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发护理费的时间,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物资供应
1.离休干部可按吉组发〔1980〕7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办法、享受粮油供应待遇;其他离休干部,各地可酌情给予照顾,节日期间,各地可根据货源情况,适当为离休干部增供一些优质烟酒。
2.各地要认真解决离休干部的冬贮菜等实际生活问题,并可根据情况,每年为离休干部解决一些平价优质取暖煤。
第十九条 生活福利
1.离休干部应享受原单位在职干部同样的困难补助、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费补贴和洗理费补贴等各项非生产(工作)性质的生活福利待遇。处(县)级以下离休干部继续享受市内交通费补贴。
2.离休干部从有地区生产费补贴地区到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地区安置的,不再发给地区生活费补贴;从没地区生活费补贴地区到有地区生活费补贴地区安置的,应按接收地区同级干部的标准发给地区生活费补贴。
3.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坚持上班的离休干部,可与在职干部一样,继续享受工作(生产)奖金。
4.离休干部生活有困难的,原单位可酌情用福利费给予补助,特殊困难,福利费解决不了的,也可从特需经费中解决。对离休干部,特别是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工资在十九级以下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工资在二十一级以下的离休干部,生活困难的,要重点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居住地工作。离休干部身边需要安排工作的待业子女,在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对家住县以下小城镇的离休干部吃商品粮的待业子女,有关部
门要安排一名就业。
第二十一条 离休干部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正常的探亲待遇外,离休后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探视地点只准一处(顺路中途下车不限)。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回原籍的离休干部,如果夫妻同行,双方又均
为离休干部,只能报销到其中一方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第二十二条 离休干部(包括省属在外地的离休干部)可享受当地规定的各项社会优待。优待内容和办法,由当地老干部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切实落实。
第二十三条 离休干部遗属在住房、医疗、生活困难补助和子女就业等方面,各单位应给予关心和照顾。
第二十四条 省里过去制订的有关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规定,凡与此规定不符的,应按此规定执行;此规定没有涉及到的方面,仍继续有效。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中共吉林省委老干部局
吉 林 省 财 政 厅
吉 林 省 卫 生 厅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五日



198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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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营养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营养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2000-11-20

教体艺厅[2000]6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央领导关于学生营养工作的指示精神,推进中小学营养餐的实施,我部于2000年9月20日至21日在长春市召开了全国中小学营养工作研讨会。现将《全国中小学营养工作研讨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纪要》精神,认真做好中小学营养餐工作。

全国中小学营养工作研讨会纪要

全国中小学营养工作研讨会于2000年9月20日‘至21日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生营养工作的负责人及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中国学生营养促进会的专家出席了会议。会议传达和学习了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学生营养工作及实施营养餐的指示精神;就如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学生营养工作及实施营养餐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推进中小学营养餐的实施等有关问题进行了研讨北京、上海、长春、杭州等地的代表在会上介绍了他们实施营养餐的情况和经验;会议代表考察、观摩了长春市学生营养配餐中心及其营养餐的生产、管理与学校实施营养餐的现场;我国著名营养学家于若木及原国家教委副主任邹时炎出席了会议并做了专题发言;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负责人对进一步推进中小学营养餐的实施提出了要求。
会议认为,近一个时期,江泽民总书记、朱(钅容)基总理、李岚清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十分关心青少年身心健康和营养工作。江泽民总书记在北京考察工作时,强调指出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非常重要,并就中小学营养餐问题发表重要讲话。朱(钅容)基总理非常关注“学生豆奶计划”,召集有关部门对该“计划”进行专题研究,决定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在东北三省开展“学生豆奶计划”试点工作。李岚清副总理在北京主持召开专题座谈会,就青少年营养健康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做好学生营养工作。
会议认为,要对当前我国学生营养状况存在的问题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我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显示,虽然我国学生身体形态已有较大的改善,但其营养状况存在的问题十分突出。学生肥胖及超体重儿童比率呈上升趋势,1985年与1995年比较,7-18岁男生超体重及肥胖率从2.75%上升为8.65%,女生从3.38%上升为7.18%,城市男生的超体重及肥胖率到1995年已高达12.03%。学生体重不足及营养不良的比例越来越高,其比率高达3 2.6%,其中男生由1985年的22.21%上升为1995年的26.87%,女生由1985年的34.81%上升为1995年的38.27%。这说明我国学生营养状况同时具有营养不足和营养过剩两类问题,而肥胖正在逐步取代严重的营养不良,成为中国城市学生的主要健康问题之一。这些问题如果不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解决,将直接影响我国四化建设人才的培养,影响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
会议强调,要抓住当前难得的机遇,立即行动起来,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推进学生营养餐的实施。
要进一步提高领导者的认识,把学生营养餐的组织实施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中华民族素质的重要措施纳入教育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实施素质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提高我国国民素质,而学校营养教育及学生营养餐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提高青少年儿童体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也是提高国民身体素质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其他任何工作都不可能替代的。因此,要把学生营养工作及实施学生营养餐作为当前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的“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的具体行动切实予以抓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组织实施学生营养餐的工作进行认真的研究、规划。除个别特殊地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选择一些具备条件的地方或学校开展学生营养餐的试点工作;所有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及有条件的地区都要抓一批起示范作用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扩大试点面;已经进行营养餐试点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提高工作质量,并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进营养餐的实施范围。
要把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作为推进学生营养餐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通过大张旗鼓的宣传、教育,对学生进行科学引导,对家长进行宣传发动,为推进学生营养餐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加强学校健康教育。中小学校要落实国家规定的每周0.5课时的健康教育时间。在健康教育课时中安排必要的营养教育内容;要充分利用各种教育活动,如班队活动、课外活动、读书活动、广播、板报及张贴营养宣传挂图、印发营养科学知识小折页等多种教育形式向学生传授营养科学知识,培养学生科学的饮食观念和良好的饮食习惯。
要加强社会宣传、发动。利用各种机会,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各界及学校领导宣传学生营养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取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要重点做好对家长的宣传发动,利用家长会、致家长信、家访等形式向学生家长讲解营养科学知识、讲解实施营养餐的重要意义,争取家长对实施营养餐的理解和支持。
要把营养餐的实施过程作为传播营养科学知识、培养学生良好饮食习惯的教育过程。班主任及营养餐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学生就餐场所、甚至与学生共同就餐,利用进餐过程,结合具体食谱及其合理搭配,讲解、传授营养科普知识;及时纠正学生挑食、偏食的不良饮食习惯;督促学生把营养餐吃进去,使营养餐真正起到平衡膳食的作用;制止学生随意扔倒饭菜,培养学生节约粮食的习惯;组织学生分发营养餐、洗刷餐具,培养其热爱劳动的优良品质。
实施学生营养餐必须争取政府的领导及各有关部门的配合。要积极争取政府对学生营养工作的重视和支持,通过政府协调,取得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卫生、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要充分发挥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作用,通过他们对营养餐生产企业、学校食堂及其生产过程进行严格审查及经常性的监督、指导,严把食品卫生关,防止食物中毒的发生;严把营养关,保证营养餐质量。要争取交通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保证运送学生营养餐的车辆正常通行,保证学生按时用餐,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防止饭菜存留时间过长,杜绝食物中毒的发生。
实施学生营养餐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当前学生营养餐的实施要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学校组织、家长自愿的原则进行。学校在组织实施营养餐时,一定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积极引导,取得家长的认可和支持;一定要坚持家长和学生自愿的原则,不能用简单的行政命令方式强行推行学生营养餐,更不能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以推行营养餐为名,推销质次价高的盒饭。营养餐的实施要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形式,既可以由配餐中心集中生产、供应,也可以由学校食堂按照规定的要求生产营养餐。但学校食堂生产营养餐也应按照相应的要求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并严格按照有关食品与营养卫生的法规进行管理。
要高度重视食品卫生工作,把预防食物中毒作为推进营养餐的头等大事来抓。要配合卫生部门对生产营养餐的企业及学校食堂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并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保证其生产合格的产品。实施营养餐的学校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范,确定专人管理该项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深入实施营养餐的学校对其食品卫生及环境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供应学生营养餐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并根据当地条件,逐步实行资格认定与准人制度。不能让管理混乱的生产企业为学生生产营养餐,不能让名不符实的营养餐、甚至质量低劣的盒饭进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有关主管部门对生产营养餐的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供应学生营养餐的定点生产单位。一个地区应确定数家营养餐的生产企业作为学生营养餐的定点生产企业,以供学校选择。学校可以在认定的营养餐生产企业中,根据其送餐距离、配餐质量、价格及服务质量等进行第二次选择,但不得在认定的营养餐生产企业以外擅自选择营养餐生产单位。对已经取得学生营养餐生产资格的企业要定期复查,经复查不合格的要取消其供餐资格,凡在供餐期间因其配餐质量问题导致群体性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取消其学生营养餐生产资格。
要为学校实施营养餐创造条件,或与有关部门共同确定营养餐的定点生产企业,或帮助学校改建食堂、培养与培训营养师或有关专业人员、研究制定营养餐食谱等,并积极鼓励学校组织学生食用营养餐,积极引导学生食用营养餐。
要重视和加强有关学生营养餐管理的法规建设。在总结试点经验及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有关学生营养餐管理的法规或法规性文件,使地方各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学生营养餐,保证学生营养餐健康、稳步、有序地发展。在国家有关法规或法规性文件出台之前,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制定地方法规,加强对当地学生营养餐的管理。

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安委〔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加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制定了《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二日

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为严肃查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安委会对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安委会对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国务院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同意后,以国务院安委会名义向省级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中央主流媒体和中央政府网站、中国安全生产报、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四条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

第七条在重大事故查处督办期间,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八条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第九条重大事故查处结案后,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将重大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中央主流媒体和中央政府网站、中国安全生产报、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调查处理的重大事故的挂牌督办,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的挂牌督办,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