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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19:36  浏览:84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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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防工程是国防建设和城市建设的重要部分,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存战争潜力,以利于反侵略战争取得胜利的重要战略设施。
第二条: 人防工程包括人防坑道、地道、地下室、掩蔽部和孔口、通信、警报、火力点、伪装物以及工事内的通信、滤毒、洗消、照明、空调、供排水等各项设施。
第三条: 人防工程统归国家所有。战时,服从战备需要,统一安排使用;平时,应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服务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为“四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合理利用,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是一项重要的战备工作,是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及人防部门的重要职责。
第五条: 城市建设和人防建设应密切配合,统一规划,地上地下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城建部门和人防部门在审批各自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对方意见,建立会审制度,避免互相干扰。
第六条: 各级人防部门是同级政府主管人防工作的常设职能机构,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使用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有支配、指导、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第二章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第七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单位工程单位自己管,平战两用工程使用单位管,公共工程人防部门组织人防工程维护队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面施行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工程,均不得损坏人防工程,不得降低人防工程的抗力性能和战术技术要求。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堵截、拆毁人防工程,如确因城市建设和其他建设需要,毁坏人防工程的应先向人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市或省人防办批准后,方能施工。
第十条: 经批准拆毁或有损于人防工程者,须按实际面积补建或照价赔偿;未经批准,擅自拆毁或损坏人防工程者,除按原工程造价赔偿外,另加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蓄意破坏人防工程者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法律惩处。
第十一条: 严禁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范围内采石,取土,开荒种植;不准在人防工程内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废气、污水,不准堵塞、占用、毁坏人防工程的出入口、通气孔、疏散通道;不准无关人员擅自进入不对外开放的人防工程内游玩、活动。

第三章 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
第十二条: 凡已具备平时使用条件的人防工程,本着平战结合、管用结合、以用促管的原则,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洞制宜地投入常年使用。
第十三条: 拥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如自用有余或长期不用的人防工程,可以出租或由人防部门统一调整给其他单位(包括个体从业)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和个人,需对原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或变更内部设施时,应向人防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遵守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守则,切实负责工程的维护管理,保持工程的防护性能,并不得影响战时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人防工程要确保安全。不得利用人防工程开办震动大、噪音响或有污染、腐蚀性的行业;未经人防部门的特殊许可,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第十七条: 政府及其工商、税务、商业、劳动服务公司、人防等部门,对平时合理使用人防工程,给予扶持,鼓励和保护。

第四章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及收益分成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在使用中的局部改造、装修、维护保养费用,由使用单位自理。
第十九条: 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工厂、商店、旅社、饮食店、影剧院或其他企事业,均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交纳税金。如开办之初纳税确有困难,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税。
对于利用人防工程安置待业人员新办的集体企业,可执行省人民政府闽政〔1981〕111号文件规定,给予定期的免税照顾。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内部附属设施,如照明、通风、除湿、供排水等用电,可按工业用电收费标准缴费。
第二十一条:由人防经费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开办各种有经济收益的行业,应将其纯利润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作为使用单位的扩大再生产费用;百分之三十由使用单位作为工程维护保养费用;百分之三十上缴各级人防部门,作为人防工程改造、维修补贴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平战两用工程内,凡以人防经费购置的设备,如通风、除湿、供排水、发电、家具等,列为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加以管理,并按合同向人防部门交纳设备折旧费或租金。固定资产的自然更新由人防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的赔偿费、罚款、利润提成、固定资产折旧费及其他收入,均由人防部门统一调剂用于人防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人防重点城市无经济收益的人防公共工程的维护管理费用,由人防部门掌管的人防经费中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对本暂行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198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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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府办发〔2005〕1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责任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遵义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民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扎实有效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社区、进村寨、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五进”宣传活动,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定期开展考核、评比、验收,作出批评和表彰的决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逐级履行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职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社区、学校、村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民政、农机、教育、经贸、广电报业部门除做好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外,应担负起对本行政区域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责任分解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五进”活动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各系统的“五进”活动提供业务指导,制作和发放各种宣传资料,提供宣传信息,协助完成大型宣传活动。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完成好本系统的“五进”活动目标要求,严格制定考核标准。各级领导和每一个民警都要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实行分片包干,每一级都要建立工作台账、工作进度表,定期汇总公布。要在全市90%的国省道沿线村寨、社区、学校、企业展出、播映、发放交通事故案例挂图、光盘、安全常识手册等宣传材料,使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从典型事故中警醒,受到深刻教育。

  3、其他公安机关要按照上级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积极开展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所属区域的社区、部队的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建立社区、部队基础台帐,实行季度考核,作好考核记录。

  交通安全宣传进社区工作需按下列标准执行:

  1、组织领导。以社区居委会为基础,街道办事处、物业、治安、交管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交通安全社区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健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做到职责分工明确、张榜上墙;每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并做好记录。

  2、硬件设施。社区内显要位置设立2条以上固定宣传标语;适当设置交通标志、标线;设置1个以上交通安全宣传橱窗,宣传内容定期更新;有规范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车棚;建立交通安全活动固定场所,有交通安全读物。

  3、教育活动。结合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利用事故光盘、宣传材料、挂图、板报、展板、横幅、文艺表演等形式,每季度组织居民搞一次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社区现有的广播、影视、网络等手段经常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4、交通安全违法和事故。社区内车辆停车有位、停车入位、停车规范有序,无乱停乱放现象;社区内机动车上牌率达到100%;社区内无交通事故。

  5、档案资料。有书面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信息档案;有机动车驾驶员档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内容;要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的文字及各种影视资料。

  第七条  各级经贸部门对所辖企业的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企业基础台帐,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作好检查记录。

  交通安全宣传进企业工作需按下列标准执行:

  1、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各单位要成立交通安全组织,法定代表人为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依法履行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义务。

  2、交通安全硬件设施。单位内部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宣传橱窗,宣传内容定期更新;有规范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做到停车有位、停车入位。

  3、专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管理。专业运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交通安全工作,设置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并配备至少一名专职交通安全员,宣传橱窗两月更新一次;要对录用的驾驶员进行资质审查和专门的培训考核,建立档案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4、宣传教育。各单位要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利用党员活动室、驾驶员活动室等场所,通过播放事故光盘、展出宣传板报、展板、图片、开展交通安全竞赛、答题、座谈或辩论等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运输驾驶员要重点组织观看事故光盘,各项宣传工作要有文字记录和影视资料档案。

  5、交通安全违法和事故。对交通安全违法或事故司机要予以曝光,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要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对所辖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进行指导,建立学校基础台帐,每学期至少检查一次,作好检查记录。

  交通安全宣传进学校工作需按下列标准执行:

  1、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规章制度。设立交通安全组织,校长为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职责分工;依法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学期综合评定。

  2、交通安全硬件设施。学校要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每学期制作两期宣传内容,要悬挂宣传标语,并定期更新。

  3、开展多种形式的阶段性宣传教育活动。针对学生群体特点,开展讲交通安全法制课、知识答题、演讲、辩论、绘画、文艺表演、播放事故光盘等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每学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一次;各项宣传工作要有具体的文字记录和影视资料档案。

  4、交通事故。学校所属人员不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

  第九条  各级农机部门负责对所属村寨的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进行监督,建立村寨基础台帐,至少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检查,作好检查记录。

  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工作需按下列标准执行:

  1、组织领导。以村民委员会为基础,乡镇政府、治安、交管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交通安全村建设活动领导小组;专兼职交通安全员不少于2人;健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每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并做好记录。

  2、硬件设施。村内有1块以上交通安全标牌、板(墙)报,有2条以上永久性交通安全标语;村庄周边公路两侧适当位置刷写交通安全标语、警句;建立交通安全活动固定场所,有交通安全读物。

  3、宣传教育。针对农村实际,利用事故光盘、挂图、板报、横幅、文艺表演等形式,每季度组织村民搞一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本地现有的广播、电影、报纸、电视等媒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4、交通安全违法和事故。村内无车辆未年检、报废车辆上路及在道路上打场晒粮等现象;村庄或村民所属机动车上牌率达到100%;村民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车辆或驾驶车辆进入管制区域记录;村民未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6、档案资料: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以及畜力车等档案,有机动车驾驶员档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有不同时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的计划、总结及各种影视资料。

第十条  各级广播电视报业部门要广开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全力支持交通安全宣传进家庭活动。

  交通安全宣传进家庭工作需按下列标准执行:

1、通过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等新闻媒体,对全市家庭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各级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要开辟至少一个固定专栏,每年制作至少一个专题节目,每年至少发布交通安全宣传稿件52篇(条),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和教育作用,全力配合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的开展。

第三章 考核细则

  第十一条  由政府委派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共同组成考核小组,对民政、农机、教育、经贸、广电报业系统落实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责任制情况实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目标考评内容。

  第十二条  对民政部门的考核总分10分,全年未开展对所辖社区“五进”活动检查督促工作或考核后无记录的不得分,未建立基础台帐的扣3分,少考核一次扣2分,记录不全扣5分。

  第十三条  对经贸部门的考核总分10分,全年未开展对所辖企业“五进”活动检查督促工作或考核后无记录的不得分,未建立基础台帐的扣3分,少考核一次扣1分,记录不全扣5分。

  第十四条  对教育部门的考核总分10分,全年未开展对所辖学校“五进”活动检查督促工作或考核后无记录的不得分,未建立基础台帐的扣3分,少考核一次扣4分,记录不全扣5分。

  第十五条  对农机部门的考核总分10分,全年未开展对所辖村寨“五进”活动检查督促工作或考核后无记录的不得分,未建立基础台帐的扣3分,少考核一次扣2分,记录不全扣5分。

  第十六条  对广电报业部门的考核总分10分,全年未开设固定栏目扣3分,发表交通安全宣传稿件不足80%扣5分,未发表交通安全宣传稿件不得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教育、农机、经贸、广电报业部门要建立本系统、本单位实施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责任制的考核、奖励制度;对实施“五进”工作责任制成绩突出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规定落实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责任制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上述受教育范围适用于临时租住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第十九条  本责任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援四川彭州四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援四川彭州四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支援四川彭州四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对口支援彭州四镇灾后恢复重建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四日




厦门市支援四川彭州四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支援四川彭州市四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切实推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口支援四川彭州市四个镇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部署和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援四川彭州市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援建资金),是指由我市统一筹措,专项用于对口支援四川彭州市龙门山、白鹿、天彭、致和等四镇(以下简称彭州四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建设性资金。

第三条 援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安排的援建资金;

(二)我市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款;

(三)其他援建资金。

第四条 财政安排的援建资金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地方级财政收入的1%比例确定,从2008-2010年连续安排三年。市、区财政按《厦门市援助四川地震灾区政府性资金筹措办法》确定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第五条 市、区财政从以下渠道筹集援建资金:

(一)压缩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

(二)从教育、农业法定支出增量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

(三)从基本建设资金中适当安排一定资金;

(四)压缩其他行政事业性支出;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援建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市财政设立援建资金科目,统一归集、核算和管理援建资金。

市财政安排的援建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年度援建资金筹集计划和支出进度,分批转入财政专户援建资金科目;各区财政承担的援建资金由市财政通知各区,各区财政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专项上解市财政;捐赠款以及其他用于援建的资金经批准后转入市财政专户援建资金科目。

第七条 援建资金主要用于彭州四镇以下项目的建设和修复:

(一)规划编制、设计咨询等前期项目;

(二)灾区城乡居民住房;

(三)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城乡道路、供(排)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五)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

(六)市委市政府或市援建领导小组(援建办)等研究确定的其它援助或建设项目。

第八条 援建资金预算由前方指挥部作为代业主负责归口编报。

代建单位根据年度援建项目、当地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或投资计划(概算)等编制年度援建资金预算,报前方指挥部初审后,送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援建领导小组(援建办)批准后执行。前方指挥部应及时将市财政局批复的援建资金预算批复给相关代建单位。

第九条 援建项目投资额经前方指挥部审核确认后报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审定。

援建项目工程款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前方指挥部审核确认,报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市财政局审批后将工程进度款拨付给代建单位。考虑到援建项目的特殊性,经代建单位申请,前方指挥部审核确认,市财政局可预拨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工程款,预拨工程款相应抵扣进度款。

援建项目决算审核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经前方指挥部审核后,由市财政审核中心按照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前方指挥部对援建项目的预决算和资金拨付审核,应经指挥部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核、指挥长签批。

第十条 代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涉及增减项目投资的,必须经前方指挥部同意,报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审定,重大项目调整应报经市援建领导小组(援建办)批准。

第十一条 援建项目工程竣工后,代建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同时编制竣工项目资产移交清单,经前方指挥部审核确认,并报市财政局按审批权限审批后,办理资产移交和账务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对援建资金要进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账目清楚、管理规范,手续完备、账款相符。前方指挥部要加强对代建单位援建项目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要对援建资金的筹措、审核、拨付、使用及效果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援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物资的,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