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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修改及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3:27:22  浏览:95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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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修改及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修改及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年9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财政部(88)财商字第474号《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规定,我行从今年起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现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后,对原“财务制度”中规定的一些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需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此特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修改及补充规定》一并印发各行。希望各行结合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促进提高我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水平。
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后,分类折旧办法比综合折旧办法少提折旧数额,在1993年底前可以补提,具体补提办法如下:
1.在“260折旧支出”科目下增设“5.补提折旧”帐户,核算按规定补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支出。
2.应补提折旧额的计算:
综合折旧办法应提折旧=本年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全年平均总值×5%
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合计=Σ某一类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全年平均总值×该类别固定资产的折旧率
应补提折旧额=综合折旧办法应提折旧额--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合计
按上述公式计算综合折旧额大于分类折旧的数额即为应补提的折旧数额,反之则不再补提。
3.补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直接增加各行的专用基金——折旧基金,会计分录如下:
收:248固定资产折旧
付:237固定资产基金
收:146专用基金存款——折旧基金
付:260折旧支出——补提折旧
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是改革银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治理整顿、加强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行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落实各项制度、措施,保证分类折旧办法的顺利实施。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各行及时向总行反映,以利于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3号《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以及财政部(88)财商字第474号《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旨在正确贯彻执行国务院及财政部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正确计提折旧,合理使用折旧基金,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提取折旧的范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系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电子设备、机具和其他各种财产,或财政部门专项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财产。
第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在用的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各类机具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
第五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提取折旧:
一、土地;
二、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
三、未使用和不需用的设备;
四、未正式交付使用以前试用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 各行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产权归工商银行,由租入行处计提折旧,租赁费中按规定列入成本(费用)部分,视同提取的折旧。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提取折旧及支付租赁费的会计处理:
(1)列固定资产帐:
收:237固定资产基金
付:238固定资产占款
(2)提取折旧:
收:248固定资产折旧
付:237固定资产基金
收:146专用基金存款--折旧基金
付:260折旧支出
(3)支付租赁费:
收:201联行往帐(或其他相应科目)
付:146专用基金存款--折旧基金
付:265业务支出--其他支出(可列成本部分)
应支付的租赁费大于当季(年)提取折旧费的,除将当季(年)提取折旧全部支付租赁费外,还应用更新改造资金及业务发展基金支付大于折旧费的租赁费用。
如租入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和更新改造资金及业务发展基金不足以支付租赁费,其中有一部分支出已按有关规定列入成本,则折旧基金的实际提取金额应为:
实际提取折旧额=按折旧率计算应提折旧--已列成本租赁费金额
各行通过一般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产权非工商银行所有,故不提折旧。如各行以一般租赁方式出租固定资产,则产权仍属工商银行,出租行处计提折旧,折旧费应在租赁费收入中补偿。租赁费收入抵补折旧费的会计处理:
(1)提取折旧:
收:248固定资产折旧
付:237固定资产基金
收:146专用基金存款
付:260折旧支出
(2)租赁费收入:
收:260折旧支出
付:202联行来帐(或其他相应科目)
(租赁费收入小于当季(年)折旧额的,应将租赁费收入全额冲减260折旧支出;租赁费收入大于当季(年)折旧额的,按折旧金额在租赁费收入中抵补折旧费,所余租赁费收入冲减业务支出——其他支出)
经财政部批准在总行下达指标之内用信贷基金支付租赁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处理:
(1)支付租赁费时:
收:201联行往帐(或其他相应科目)
付:信贷基金(相应信贷基金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归还信贷基金:
收:信贷基金(相应的信贷基金科目)
付:260折旧支出
第七条 帐面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但在1989年以前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如果性能尚好,仍需继续使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或当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下同)批准,可在1993年底以前继续按原值和规定的标准提取折旧。从1994年1月1日起不得再提取折旧。
第八条 由于社会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落后设备,以及由于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由使用行按固定资产报损报批权限报上级行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予以提前报废,其未提足折旧,可以补提。
确属工程或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提前报废的设备,其未提足的折旧,经上级行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补提。
经报批后确定提前报废但可补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不注销帐面价值,只在固定资产管理卡片上用红字注明“提前报废、补提折旧”字样,待其应补提折旧额提足后,再行注销“固定资产占款”、“固定资产折旧”及其分户帐,同时注销固定资产管理卡片。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固定资产折旧。经按规定报批后,同时注销“固定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占款”、“固定资产折旧”和有关分户帐及管理卡。有关责任人赔偿损失交付的赔偿费应收入专用基金中折旧基金户帐。

第三章 计算、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第九条 计算折旧的依据为固定资产原值。各类固定资产的原值按下列规定计算并列记固定资产帐。
一、用基本建设拨款或基本建设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明细表中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为原值。
二、用专项拨款、专用基金和专项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实际购建成本为原值。
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值=购入价格+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用上述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的原值以建设银行批准的基建决算中列明的固定资产价值为原值。
三、有偿调入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实际调入或购置价,加上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后的价值为原值。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值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安装成本后的价值为原值。
第十条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均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提取,即根据分类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净残值比例每年均等计算,按规定时间提取。
《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备单独核算条件的运输设备,……可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工商银行各级行的运输设备均不具备单独核算条件,故各种运输设备均实行按平均年限法计算和提取折旧。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季提取,并计入当季成本(费用)。
购入、新建以及调入的固定资产应从其入帐后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至提足折旧或按规定停止计提折旧时止。
第十二条 季节性使用的各种设备,其全年应提折旧,应按四个季度均等提取。

第四章 折旧率和单位折旧额的计算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单位折旧额,分别按下列办法确定。
平均年限法的年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余额和折旧年限确定。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 (1--预计净残值率)
=————————————×100%
年折旧率 规定的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 当季各月固定资产原值 年折旧率
=————————————×————
季折旧额 3 4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为固定资产报废后变价处理的各项收入减去清理费用后的余额。
第十五条 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财政部规定在3—5%范围内。由于工商银行各类固定资产净残值比例很小,减去各项清理费用后几乎为零,故在计算折旧率时可省略不计。
第十六条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根据《试行条例》所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规定,以及各类固定资产实物磨损和自然损耗价值的大小分别确定。
根据上述各项规定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年限及分类年折旧率如下表:
固定资产分类 折旧年限 折旧率一、房屋及建筑物
1.钢筋混凝土结构 50年 2%
2.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 40年 2.5%
3.砖木结构 30年 3.3%
4.简易结构 10年 10%二、运输设备
1.运钞车及其他载货汽车 12年 8.3%
2.其他运输设备 15年 6.7%三、电子设备 8年 12.5%四、机具及其他固定资产 10年 10%
上表所列各类固定资产折旧率,不包括经财政部批准,特别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
第十七条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可以补提折旧的,其未提足折旧,根据下列公式计算补提:
季度补提 在用期间已提折旧额
=————————————
折旧额 在用期间季度数
应提折旧额--已提折旧额
补提期季度数 =————————————
季度补提折旧额

第五章 折旧基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折旧基金是各级行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的主要来源。折旧基金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规定专项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二、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各种基金及税款;
三、按国家规定用于归还贷款;
四、用于交纳融资性固定资产租赁费;
五、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六、零星固定资产购置。
第十九条 各行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应如数转作折旧基金(即更新改造基金)不得挪作他用。折旧基金可以同业务发展基金统筹安排,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条 折旧基金由各级行处按规定使用,除总行集中统一购买的汽车、机器设备折旧,用以归还贷款外,其余一律不平调集中下级行的折旧基金。
第二十一条 各行处之间可以在上级行统一协调下,在自愿互利的原则基础上有偿调剂使用折旧基金,集中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第六章 折旧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管好用好折旧基金是财务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各级行处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按时报送专用基金使用情况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废、改造、更新。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处对折旧基金要按照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用,确保这项资金真正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对每个更新改造项目都要事先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在资金使用的管理中要建立健全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总行、分行对所辖各级行处折旧基金的使用、更新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济效益,负责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处要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各行处行长(主任)对本行处固定资产和折旧基金的管理、使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按照《试行条例》及《办法》的规定,有违反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税收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一、任意改变国家统一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多提或少提折旧的;
二、自行扩大折旧基金使用范围,挪用折旧基金的;
三、盲目购建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第二十八条 《试行条例》规定对上述违反条例行为要给予企业和直接责任人以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处以相当于多提或少提折旧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固定资产折旧管理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系按(88)财商字第474号《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仅限于工商银行内部各级行处执行的固定资产折旧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工商银行附属独立核算的各种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应按(86)财工字第106号文件颁发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与《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同时实行。原工商银行有关规定有与本“细则”规定相悖者,一律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工商银行总行。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修改及补充规定
为适应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的实施,对原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及补充规定:
一、固定资产标准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对财务制度第九章第六十四条作如下修改: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电子设备、机具和其他各种财产为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报损
1.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并且已确无使用价值的应按报废处理。
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能源消耗过高、工程或产品质量低劣、经营管理不善、自然灾害等原因在未达到使用年限前失去使用价值的,应按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处理。
2.固定资产报损审批权限,考虑到财产报损与资金报损相比,有其特殊性,故对固定资产报损审批权限的规定修改如下:
(1)固定资产价值在1000元以内的由县支行及城市办事处审批;
(2)固定资产价值在5万元以内的由地区中支、省辖市(分)支行审批;
(3)固定资产价值在20万元以内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批;
(4)固定资产价值超过20万元、不足50万元的由总行会计部主任审批;超过50万元以上的,由行长或主管副行长审批。
3.固定资产报损文件、证明及程序
固定资产报损需有以下文件及证明:
(1)固定资产购建单证。固定资产购建单证系指固定资产原购入、建设完工或调入使用时,对方提供的销售、验收(或工程决算)或调拨单证。单证必须载明固定资产金额和购入(或交付使用)时间等。购建单证如已在列记固定资产帐时作为传票附件,则应取得复印件。
(2)鉴定或证明。报损的固定资产,应取得技术部门的鉴定书,如房屋及建筑物应有危房鉴定书,或必须拆除提前报废的有关证明书;各种车辆应有车辆报废证明;电子设备应有上级科技部门或地方技术部门的鉴定书;其他各种固定资产损失也应取得有关方面的证明。
(3)固定资产损失申报表。“固定资产损失申报表”(格式附后),由申请固定资产报损行的行政部门填写。
(4)固定资产损失报告。需经上级行批准报损的固定资产损失,应由批准行的下一级行提交固定资产损失报告;说明损失原因及有关情况,申请报废。
上述购建单证、鉴定书、申报表等由固定资产报损行的行政部门备齐一式三份,经本行行政部门、会计部门审核,行长核批。按规定权限需报经上级行批准的,与固定资产损失报告一并逐级上报。上级行会计部门审核并经行长(或主任)批准后,由会计部门办理批复文件,其他有关文件一份留批准行的会计部门备查,两份退申报行,其中一份交会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作传票附件,一份交行政部门注销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卡片并留存备查。
三、低值易耗品管理
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各类财产、物品,均属于低值易耗品。对单位价值在10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应加强管理。
1.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必须实行五五摊销法,即在领用及报废时各摊销其价值的一半。
2.低值易耗品应按家具、工具、其他各种用具等分类建立登记簿,各分类登记簿金额合计应经常保持与低值易耗品表外科目余额核对一致。
3.对低值易耗品应由各分行比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管理责任制,即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编号管理,确定行政部门及使用单位直至使用人的责任,同时还应建立低值易耗品的损废审批制度,以保证在节约的原则下,合理有效地用好管好各种低值易耗品。

附表:固定资产损失申报表
行名: 填制日期:
--------------------------------------------------------------------------
|固定资产名称| | |行政部门|会计部门|行 长|
|------------|----------------------|----|--------|--------|------|
|购建日期 | |总 | | | |
|------------|----------------------| | | | |
|原 值 | |行 | | | |
|------------|----------------------|----|--------|--------|------|
|已提折旧 | |分 | | | |
|------------|----------------------| | | | |
|清理费用 | |行 | | | |
|------------|----------------------|----|--------|--------|------|
|残值收入 | |中市| | | |
|------------------------------------|支分| | | |
| 损 失 原 因 |及行| | | |
|------------------------------------| | | | |
| |----|--------|--------|------|
| |县城| | | |
| |支市| | | |
| |行办| | | |
| |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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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安庆市卫生执法机构喝彩

韩怀忠 

  以往,人们用“百度”或“谷歌”搜索 “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时,得到的数以百计的信息中,多是该中心自行发布的广告,或者是该中心在一些平面媒体上发表的以“一招鲜吃遍天,打造碎石品牌”、“长风破浪会有时 直挂云帆济沧海”等为题的带有明显广告色彩的文章。令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的经营者想不到的是,最近再用这些搜索引擎进行信息搜索,除了上述广告外,还多了诸如“安庆最复杂的非法行医案被申请强制执行”等与该中心有关的负面新闻,这些新闻比其发布的枯燥的广告更容易吸引人们的眼球。

  据了解,2006年4月,安徽省安庆市卫生执法机构接到群众举报,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在安庆一家医院承包科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非法开展体外震波碎石诊疗活动。卫生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这家医院与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于2003年11月签订了为期5年的所谓“医疗技术合作协议书”。双方协定,由医院提供场地用房,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提供设备和人员。在合作期间,以“安庆市某医院碎石中心”的名义,对外开展体外碎石治疗业务。该“碎石中心”在其具体的运行中,由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每年向医院交纳3万元管理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济往来不经过医院的账户和财务,该“碎石中心”工作人员的工资由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发放,属独立自主经营形式,另卫生执法人员还发现3本专用发票证实为该中心单独收费。

  据此,安庆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以该医院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其行为已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2006年6月9日安庆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对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的非法诊疗行为予以没收非法所得12040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工具电磁波体外碎石机一套、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不服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遂向安庆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06年9月25日,安庆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卫生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2006年11月,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以“市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安庆市大观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大观区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安庆市卫生局2006年6月9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一审判决后,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依然坚持己见,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又向安庆市中级法院上诉,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要求撤消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和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庆中院在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然而,在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仍不完全履行法院的终审判决。为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7月24日,安庆市卫生局依法向法院审请强制执行,在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一直未履行法院的终审判决。为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安庆市卫生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日前,此案已全部执行到位,此案,卫生执法机构大获全胜!

  我们为安庆市卫生执法机构喝彩,因为这是安庆市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时间跨度最长,案件诉讼程序经历最多,涉案价值最大,且仍然维持原处罚决定的一起典型案例。

  我们为安庆市卫生执法机构喝彩,因为这起案例经历了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诉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卫生行政处罚几乎所有的法定程序,卫生行政部门仍立于不败之地。

  我们为安庆市卫生执法机构喝彩,因为通过这一案例,锻炼了卫生执法队伍,培养了依法行政的素养,大长了卫生行政执法的士气,灭了非法行医者的气焰,正如办案人员所体会的那样——打非,靠的是法律。

  据了解,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挂靠的是牡丹江水泥集团职工医院,其执业地点是牡丹江市温春镇。就是这家企业医院,在其广告中对外号称是国内开展体外震波碎石较早的医院,也是国内拥有碎石机最多的医院,并且还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国内100多个大中城市设有分诊的医院,通过上述广告可以看出,这是一家靠租赁或承包一些医院的相关科室而生存的机构。我们在为安庆市卫生执法机构喝彩的同时,我们不禁要问:既然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号称在国内100多个大中城市设有分诊部,这些设有分诊的地方是否存在与安庆市一样的非法行医的行为,那里的卫生执法机构是否尽到了监管的职责?我们还要问: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所在地的卫生执法机构对其广泛发布广告并在全国范围内租赁承包科室的行为是否负有失察的责任?

  目前,在不少地方,野医、游医屡禁不止,医疗服务市场的混乱状况尚未根本好转,更为严重的是有相当数量的公立医院,在“红帽子下面开黑店”,对外出租、承包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等,对广大患者更具欺骗性和危害性。各级卫生执法机构要以安庆市卫生执法机构为榜样,切实把非法开展性病诊疗、非法医疗广告、公立医院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等作为打击非法行医的重点,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强化责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发挥多部门联动机制,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只有这样,才会有更多的卫生执法机构赢得人们的喝彩。


北京市科技开发“一条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科技开发“一条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为了克服在科研、中试、生产、推广应用之间存在的脱节现象,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变为生产力,对科技工作实行改革,编制和实施科技开发“一条龙”计划,特拟定本办法。
一、科技开发“一条龙”的含义和要求
科技开发“一条龙”的含义是:根据首都城市建设的紧迫需要,在一定科学研究工作基础上,确定科技开发任务,通过科技攻关、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在不长的时间内,使科学技术转化为一定规模的社会生产能力,收到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科技开发“一条龙”的要求主要是:
1、每条“龙”要把科学研究、中间试验、示范、生产、推广应用等各阶段衔接起来,做为一项整体任务,提出并实现最终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
2、发展商品经济,注重国内外市场开发,把产供销,以及相关的产前和产后过程衔接起来,同时解决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问题,形成社会化的生产技术系统。
3、进行多学科的综合研究,形成生产上适用的配套技术。
4、充分发挥地区科技优势,有效地组织和使用科技人才,并切实做好科技专业队伍和群众队伍的培训。
本市各级科技、计划、生产、外经、教育、商业等部门要通力协作,保证完成责任范围内的任务,实现上述要求。
二、科技开发“一条龙”项目的选择和审定原则
1、项目要符合中央关于首都建设方针的指示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发展方向,并能在中近期获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2、科研、中试、技术改造、技术推广各阶段的目标、内容、技术难题和改进要点要明确,所采用的技术必须是适用、先进和具有开拓前景的。
3、选择课题要体现“四个转移”(军用转民用;国外转国内;沿海转内地;研究转生产)的精神,要包括引进技术的消化、配套和市场开拓。
4、试验和生产开发方案必须周密设计,并经过专家对技术、经济和社会可行性进行论证。
5、项目计划由委、办提出,经市科委会同市计委与有关委办充分协商,汇总平衡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组织领导
“一条龙”攻关项目有大量跨部门、跨行业、跨学科和跨地区的协调联系,必须统一计划,加强领导工作。
1、在市人民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领导下,由科委、计委、经委、农办、财办、建委、市政委、对外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联合审定计划,处理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市科委负责。市科委要会同市计委加强与各委办的联系协商。各委、办要指定处级干部负责联系工作。
2、涉及到较多专业局和研究机关的项目,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一般由一个专业局(区、县、院、校)负责牵头,或由一个专业局和一个主要研究机关共同负责。必要时可以成立协作组;特殊重大项目,可成立市级领导小组。
每个项目应设有权威的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设技术负责人和聘请科技顾问。
3、承担科技开发“一条龙”项目的专业局、区、县、院、校、研究机关应有一名领导人分工管理此项工作。
四、经费条件
1、科技开发“一条龙”项目既是科学试验又是经济开发,往往需要较多的开发资金,在确立项目前,必须进行开发资金的规划、预算和筹集。没有足够资金保证的,不要盲目上马。
2、开发资金的筹集,实行在统一计划下,政府投资和企业(生产单位、应用单位)自筹相结合的办法。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分别承担所管理财政部分的任务。如科技三项费用、技改技措费、基建费、推广费、有关专项费用等。受益的基层单位本着自力更生精神自筹一定数量资金。

用于经济开发的科技三项费用实行有偿回收。
3、要保证科技开发“一条龙”项目资金按计划专款专用,不得从中挪用和克扣。对违反财金制度造成严重浪费和损失的单位和干部要追分责任。
要努力提高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切实进行项目的成本核算、技术经济分析和财务预决算。
五、责任制管理
1、科技开发“一条龙”项目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委办联合下达指令性计划文件,并用签订合同或协议形式实行技术经济管理。
2、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的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权在计划和合同范围内对人力、财力进行调度指挥。可以对参加攻关的人员作出评价,由原单位做为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
3、在科技开发“一条龙”项目计划任务完成以后,应经过严格的鉴定和验收。对重大科技成果和为技术进步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个人应给予奖励。
4、企业和科研单位协作获得的科技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提取的收益,应遵照按劳分配原则合理分配。



198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