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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47:31  浏览:82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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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2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管理,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仲裁机构在审理或调解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涉及的各种有形、无形资产。
  本办法所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以下简称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或者案件当事人(以下简称委托方)的委托,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所涉及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和服务价格进行的鉴定认证。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价格鉴证,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价格鉴证,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鉴证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鉴证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事业法人单位。


  第七条 价格鉴证机构实行价格鉴证资质审查和注册登记制度。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取得《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质证书》并进行注册登记。
  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物品中房地产价格鉴证(评估)的,还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得专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 价格鉴证机构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实行分级管理:
  (一)自治区价格鉴证机构,负责自治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仲裁机构委托的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负责自治区内跨地、市行政区域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大、疑难案件涉及的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
  (二)设区的市、地区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地、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仲裁机构委托的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负责本地、市内跨县行政区域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
  (三)县、市、区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县、市、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仲裁机构委托的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
  跨省(区)的价格鉴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从事价格鉴证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或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取得《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
  从事涉案物品中房地产价格鉴证(评估)的人员,还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得专业资格证书。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证书》实行年检注册登记制度。


  第十条 价格鉴证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有关价格政策,严格执业,恪守信用,诚实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同时执业;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价格鉴证业务;
  (三)不得利用职权影响价格鉴证工作公正进行;
  (四)不得与当事人串通,弄虚作假,出具不真实的价格鉴证结论。

第三章 价格鉴证程序及方法





  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价格鉴证;
  (二)受理价格鉴证;
  (三)调查取证,现场实物勘验;
  (四)综合评定,论证确认;
  (五)作出价格鉴证结论。


  第十二条 委托方申请价格鉴证,应当向价格鉴证机构提交价格鉴证委托书。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方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价格鉴证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来源、购置时间、购置地点及价格;
  (三)委托价格鉴证的目的和鉴证基准日期;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
  价格鉴证委托书应由委托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委托方公章。


  第十三条 价格鉴证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书内容及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价格鉴证受理条件的,应当与委托方按照有关规定鉴订价格鉴证合同。


  第十四条 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价格鉴证人员组成价格鉴证小组,承办鉴证业务。对于需要进行专项鉴定的涉案物品,应聘请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验或者参加价格鉴证。


  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人员与鉴证物品的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价格鉴证公正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鉴证方法,根据涉案物品的鉴证目的、质量状况、新旧程序、重置成本、使用价格,并参照当地同类物品基准日的价格进行鉴证:
  (一)对适销的物品,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以规定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市场价格水平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二)对未完工的适销物品,按完工程序和成本计算。
  (三)对已使用或不适销的物品,按其综合成新率、尚存价值或残值折合计算。
  (四)对抵押抵债物品、变卖或拍卖的物品,结合市场情况,按适当比例折价计算。
  (五)对事故损坏物品,按损坏程序和修复费用计算。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机构作出价格鉴证结论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价格鉴证结论交付委托方。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鉴证机构名称、委托方名称;
  (二)价格鉴证范围和内容;
  (三)价格鉴证物品的现状和现场实物勘验说明;
  (四)价格鉴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五)价格鉴证程序、方法及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由价格鉴证人员和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签字,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公章,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价格鉴证结论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确认后,作为其认定价格的依据以及变卖处理物品的底价。


  第十九条 委托方对价格鉴证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15日内,向原价格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证或者重新鉴证,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申请进行复核裁定。


  第二十条 价格鉴证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未领取《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质证书》或未按规定进行价格鉴证资质注册登记,擅自接受价格鉴证业务的,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领取《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证书》或未按规定进行价格鉴证资格年检注册登记,擅自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价格鉴证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的价格鉴证程序及方法进行价格鉴证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宣布价格鉴证结论无效,责令重新进行价格鉴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建议发证部门收回其《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质证书》;给委托方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建议发证部门收回其《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证书》;作出价格鉴证结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宣布价格鉴证结论无效,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确定价格的物品,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价格鉴证机构申请进行价格鉴证;非涉案抵押物、抵债物、质押物、过期无主物、事故损坏物、保险理赔物、纠纷物的价格鉴证,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涉案国有资产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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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2003-10-31

教职成〔2003〕4号


  职业指导工作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开展职业指导工作,对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为适应教育体制改革和劳动就业制度的变化,各地根据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以就业为导向,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工作,有力地推进了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涌现出许多职业指导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职业技术学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推动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的广泛开展,经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评选、推荐,并经教育部审定,现决定对北京市商贸学校等143所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希望被表彰的学校继续发扬成绩,努力工作,为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希望各地职业技术学校向这些学校学习,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决定》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大力加强职业指导工作,锐意进取,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为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为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全国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先进单位名单(143所)

北京(4所)

  北京市商贸学校           北京市外事服务职业高中

  北京市交通学校           北京市劲松职业高中

天津(4所)

  天津市第一商业学校         天津市统计职业中专学校

  天津市药科中专学校         天津市第一轻工业学校

河北(6所)

  石家庄工程技术学校         河北省廊坊食品工程学校

  河北省卢龙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河北石油物探学校

  保定市女子职业中专学校       石家庄市信息管理学校

山西(5所)

  太原市财政金融职业中专学校     太原市卫生学校

  山西省贸易学校           山西省煤炭工业学校

  山西省大同市第一高级职业中学校

内蒙古(4所)

  内蒙古商业学校           内蒙古电子学校

  内蒙古工业学校           内蒙古石油化工学校

辽宁(4所)

  辽宁省城市建设学校         沈阳市计算机学校

  鞍山市第三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   朝阳市财经学校

吉林(3所)

  长春物业管理学校          吉林机电工程学校

  吉林省通化市职业教育中心

黑龙江(5所)

  齐齐哈尔铁路工程学校        哈尔滨市商业学校

  佳木斯市旅游职业学校        哈尔滨市第一职业高中

  黑龙江省商务学校

上海(3所)

  上海市石化工业学校         上海市现代职业学校

  上海信息技术学校

江苏(7所)

  徐州工贸学校            江苏省盐城市第二职业中学

  江苏省江阴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校   江苏省城镇建设学校

  江苏省镇江市职业教育中心校     江苏省仪征职业教育中心校

  江苏省泰兴职业高级中学

浙江(5所)

  浙江省缙云县职业中专学校      浙江信息工程学校

  浙江新昌职业技术学校        浙江舟山航海学校

  浙江温州市机械职业学校

安徽(8所)

  安徽省马鞍山职教中心        安徽省宁国市职业高级中学

  安徽省蒙城县庄周高级职业中学    安徽省金寨县江店高级职业中学

  安徽化工学校            安徽省物资学校

  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         合肥铁路工程学校

福建(4所)

  福建省福州财政金融职业中专学校   福建省泉州华侨职业中专学校

  福建省永安农业职业中专学校     福建工贸学校

江西(4所)

  江西省医药学校           江西省新余市职教中心

  江西省龙南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江西省修水县职业高级中学

山东(7所)

  山东省电子工业学校         山东省旅游学校

  山东省潍坊商业学校         山东省烟台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山东省嘉祥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山东省淄博张店第一职业中专

  山东省章丘第一职业中专

河南(9所)

  河南省电子科技学校         河南省理工中等专业学校

  河南省新县职业高级中学       河南省周口市海燕职业中专

  郑州旅游学校            河南省经济贸易学校

  河南省漯河市第一中等专业学校    河南省沁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河南省经济管理学校

湖北(5所)

  湖北省机械工业学校         湖北省黄冈工业学校

  湖北省宜昌市机电工程学校      武汉市第一轻工业学校

  湖北省十堰市工业科技学校

湖南(7所)

  湖南衡阳铁路工程学校        长沙商业学校

  中南工业学校            湖南省劳动人事学校

  湖南株洲机械电子工业学校      湖南省安化县职业中专

  湖南省怀化万昌中等专业学校

广东(8所)

  广东省化学工业学校         珠海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

  广东省高州农业学校         湛江机电学校

  肇庆市工业贸易学校         广东省梅州市城西职业中学

  广东省惠州商业学校         广东省广州市机电中等专业学校

广西(5所)

  广西机电工程学校          广西贺州地区机电工程学校

  广西金秀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广西北海市第一职业中学

  广西浦北县第一职业中专

海南(1所)

  海南省农业学校

四川(7所)

  四川省商业学校           四川省电子工业学校

  四川省宜宾市商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职教中心

  四川省绵阳财经学校         四川省都江堰市职业中学

  四川省仁寿县第二高级职业中学

重庆(3所)

  重庆渝中区高级职业学校       重庆市涪陵区职教中心

  重庆教育管理学校

贵州(3所)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   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

  贵州省电子工业学校

云南(4所)

  云南省旅游学校           云南商务信息工程学校

  云南省财贸学校           昆明市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西藏(1所)

  西藏自治区综合中专学校

陕西(4所)

  渭南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陕西省理工学校

  陕西省眉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陕西省彬县职教中心

甘肃(3所)

  甘肃省财政学校           兰州铁路机械学校

  兰州市女子职业学校

青海(1所)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职业中学

宁夏(1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业学校

新疆(2所)

  新疆商业学校            乌鲁木齐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新疆兵团(1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贸易学校

大连(1所)

  大连市轻工业学校

青岛(1所)

  胶南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宁波(1所)

  宁波市象山县职业高级中学

厦门(1所)

  厦门市工业学校

深圳(1所)

  深圳市电子技术学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契证”格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契证”格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
)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鉴于目前我国农村地区房产交易尚无管理制度和机构的实际情况,为满足农村地区购房者缴纳契税后要求对房产交易合法性进行确认的需要,便于征收机关控管税源,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176号),现就农村地区契税完
税凭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称和适用范围。农村地区契税纳税人的完税凭证统一定名为“契证”,适用于未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农村地区。
二、“契证”格式和填写说明。“契证”格式全国统一,证内记载房屋基本情况、产权转移情况、契税完税情况并粘贴契税征收机关开具的“契税完税证”第二联,具体格式见样证(另寄)。证内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房屋基本情况和权属转移情况部分的内容由征收机关审核后据实填写。其中:“转移方式”栏填写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或者房屋交换;“用途”栏填写纳税人取得房屋产权的使用目的;“合同金额”栏填写房产交易合同(或者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中所载明的房屋买卖价格
或者所赠与房屋的评估价格;“合同签订时间”栏填写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时所签署的时间(或者纳税人所取得的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上所载明的时间)。订立合同的双方签署时间不一致的,以买方所署时间为准。
(二)完税情况部分填写本次契税的缴纳情况。其中:“计税金额”栏填写征收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之规定所核定的计税价格。
(三)存根联由征收机关依据上述(一)、(二)两部分内容填写,其中“备注”栏填写征收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契税完税证粘贴处”粘贴“契税完税证”第二联。
三、其他事项
(一)“契证”由县级契税征收机关统一向纳税人开具,作为农村地区契税纳税人的完税凭证。征收机关不得向纳税人收取包括“契证”工本费在内的任何费用。“契证”工本费从提取的契税征收经费中开支。
(二)“契证”采用“×契证×字第×号”的编号方法。其中:“×契证×字”中的“×”字分别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和房屋所在地县(市、区、旗)简称;“第×号”中的“×”字为“契证”号码,编号方法为:年份中的后两位数字+开具契证的顺序号。如山西省昔阳县1
999年开具的第一本“契证”号码应为“晋契证昔字第99001号”。
(三)“契证”存根联与正页之间的中缝处应当加盖骑缝章。“契证”存根联由征收机关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四)“契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契税征收机关按总局下发的样证格式统一印制。证内各栏目尺寸大小、字体规格及纸张的底纹图案等,可由各地根据需要自定。有关的管理办法由省级契税征收机关制定。
(五)本证从1998年10月1日起使用。
附件:契证样本(略)



199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