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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煤炭供应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25:57  浏览:94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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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煤炭供应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做好当前煤炭供应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运行[20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煤炭局(煤炭行业办),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神华集团、中煤集团、中钢集团、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

  今年以来,各产煤地区和有关部门继续贯彻国务院关闭整顿小煤矿的重大决策,认真做好有关各项工作。截止目前,小煤矿乱采滥挖、事故频发的状况得到初步遏制,煤炭生产秩序明显改善,煤炭行业经济形势恢复性好转。与此同时,国内煤炭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也得到缓解,个别地区和部分企业煤炭供应已呈稳中趋紧之势,甚至出现了掺杂使假、煤价回升过快的苗头。为做好当前煤炭供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贸委和煤炭管理机构要督促所属国有重点煤矿(包括国有地方煤矿)树立识大体、顾大局思想,切实担当起全国煤炭供给的重要责任。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增产,充分发挥生产能力,组织好供货资源,带头履行煤炭订货合同,加强价格自律,自觉抵制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同时努力做好清收煤款、提高煤炭质量和扭亏增盈工作。

  二、各地经贸委和行业协会要加强煤炭产运销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督促煤矿和用户认真履行煤炭订货合同,及时掌握煤炭生产、运输和消耗的动态,配合铁路、交通部门做好煤炭运输的组织调度工作。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居民生活用煤予以优先安排和保证,同时保证出口煤合同的兑现。

  三、各煤炭调入省(区、市)和有关公司(集团)负责煤炭供应协调的部门,要加强对本省(区、市)煤炭消费、供应、价格走势情况的掌握和调度,督促企业加快卸车、扩大储运场地和清理拖欠煤款。对入冬前未能提前做好存煤工作的用煤大户,要自查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力争达到合理的库存水平。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认真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四、各地经贸委和煤炭管理部门要正确处理关闭整顿小煤矿和保证煤炭供应之间的关系,绝不能因煤价回升而放松关闭整顿小煤矿的工作,也不能拖延小煤矿关闭整顿的进度。各地区特别是煤炭供应趋紧的地区,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要求,加快小煤矿整顿验收工作进度,力争在年底前完成任务。验收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验收合格的,要尽快使其恢复生产。

  五、对于煤炭销售过程中掺杂使假、缺斤短两、哄抬价格以及地区封锁的违法和错误行为,我委将会同或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予以严肃查处。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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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道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

1989年8月18日,铁道部
一、总 则
1、为加强对铁路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的科学有效管理,做到在统管基础上分层次,有重点地管好、用好计量器具,确保量值的准确一致和铁路运输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计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工程建设、工业生产的特点制定的。
3、本办法将计量器具按A、B、C三类管理,其原则是按计量器具在铁路运输、工程建设、工业生产、科研活动中的作用和国家对该种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及其使用环境条件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实行分类管理,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计量器具分类管理范围
4、A类计量器具的范围
4.1 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工作计量标准器及其配套器具。
4.2 经政府计量部门认证授权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
4.3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4.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用于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计量器具。
4.5 用于对计量数据要求高的产品关键部位(部件)的工艺过程控制及质量检测用的计量器具。
5、B类计量器具的范围
5.1 用于工艺控制、质量检测的计量器具。
5.2 用于企业内部核算的能源、经营管理用的计量器具。
5.3 对准确度有一定要求、用于辅助生产和职工福利的计量器具。
5.4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
6、C类计量器具的范围
6.1 生活户用三表。
6.2 准确度无严格要求的工具类计量器具。
6.3 准确度无严格要求的指示用和简易的计量器具。
6.4 固定安装与设备配套不可拆卸的指示仪表、盘装仪表。
6.5 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规定允许一次性检定使用或实行有效期管理的计量器具。
6.6 一般测量用、计量性能不易变化的低值易耗计量器具及自制的专用计量器具。
三、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
7、A类管理办法
7.1 列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7.2 其它A类计量器具应严格实行周期检定制度,其检定周期不得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
8、B类管理办法
8.1 对固定安装在连续运输装置上面不易拆卸的计量器具,可随设备检修期相应的安排检定周期,但应加强其维护保养及监督工作。
8.2 除8.1款的计量器具外,其它B类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不应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
8.3 通用计量器具作专用计量器具使用和限制使用范围以及按固定点使用的计量器具,可按实际使用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适当减少检定项目,但在检定证书上应注明限用量值范围和使用地点,并在计量器具明显处标以限用标志。
9、C类管理办法
9.1 对一些准确度无严格要求、性能不易改变的低值易耗计量器具,以及指示类、工具类计量器具,必须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出厂检定证书,使用前可根据需要进行抽检。
9.2 固定安装不能拆卸的计量器具以及用于生活方面的户用计量器具,可以实行有效期管理或延长检定周期2~4倍。其中生活户用三表的检定周期最长不得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的2倍。
9.3 用于教学示范方面的计量器具,不准流入生产和管理领域使用。
10、对暂无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企、事业单位可自行制订校准办法,报主管部门和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附 则
11、各主管局、公司或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编制计量器具分类管理目录,目录中应注明计量器具的类别、种类、计量器具名称、适用范围、检定周期和A、B、C类管理类别。
12、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A、B、C分类计量器具的管理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各类计量器具可参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彩色标志管理。
13、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各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
1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设立国家物资管理总局等四个直属机构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设立国家物资管理总局等四个直属机构的决议

(1963年5月25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批准国务院设立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全国物价委员会和国家编制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