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26:43  浏览:94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1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下发后,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允许退税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实际执行中各地理解和掌握不尽统一。为便于各地准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经研究,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上述外购货物可以退税的比例、退税计算办法、以及所需要的凭证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文件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折抵刑期两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折抵刑期两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1979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司字〔1978〕第50号《关于执行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可以折抵刑期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现答复如下:一、在我院〔78〕法办研字第14号批复下达以前,已判处的有期徒刑罪犯,收容审查日期没有折抵刑期,现在是否予以折抵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对这类犯人中仍在服刑的,可予以折抵;已服刑期满的,即不必再作变动。二、犯人在判刑前多次被收容审查,应如何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应以最后一次收容审查(即与逮捕、起诉相衔接的那次收容审查)的日期折抵刑期。
此复。


商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核发和使用商业部“二十四种进口商品准运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业部、国家工商局


商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核发和使用商业部“二十四种进口商品准运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业部、国家工商局



为妥善解决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下达以后在核发和使用“二十四种进口商品准运证”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现作如下通知:
一、由于商业部各发证单位在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下达之前已印制了相当数量的“十七种进口商品准运证”,为避免造成浪费,可将这些“准运证”上的“十七种进口商品”改为“二十四种进口商品”,并在更正处加盖“准运证”专用章后继续使用。
二、对已核发的“准运证”,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内容使用。对实际调出、调入单位和地点、型号、规格与原核发“准运证”填写内容不符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扣并按无“准运证”处理;对实际调出数量与原核发“准运证”填写内容不符的,其多出部分按无“准运
证”处理。
三、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核发“准运证”一律注明有效期限。具体期限由发证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办证时一并填写。超过期限的“准运证”无效。如因特殊情况在有效期内“准运证”尚未使用完毕,可向发证单位申报,由发证单位根据情况重办“准运证”。



198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