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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5年农业机械化行业标准项目规划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52:35  浏览:98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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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5年农业机械化行业标准项目规划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5年农业机械化行业标准项目规划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规划(2010-2015)》,扎实做好农业机械化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推动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农机化领域标准现状和需求重点,我部编制了《2013-2015年农业机械化行业标准项目规划表》,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做好相关标准项目的制修订和宣贯落实等工作。



附件:2013-2015年农业机械化行业标准项目规划表





附件

2013-2015年农业机械化行业标准项目规划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制修订
实施时间
对应体系编号

1
微耕机 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
2013
402.5.2

2
水果清洗打蜡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3
402.1.7

3
水果分级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3
402.1.7

4
马铃薯打秧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3
402.1.7

5
玉米剥皮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3
402.1.7

6
生物质燃料成型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3
402.1.7

7
采茶机 作业质量
制定
2013
402.4.2

8
风送式喷雾机安全施药技术规范
制定
2013
402.5.2

9
大棚卷帘机 安全技术要求
制定
2013
402.1.8

10
农业机械传动变速箱 修理技术规范
制定
2013
402.6.2

11
纸质湿帘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3
402.1.7

12
温室透光覆盖材料安装验收规范 玻璃温室
制定
2013
402.8.4

13
机械化起垄全铺膜 作业技术规范
制定
2013
402.3.2

14
农业机械分类
修订NY/T 1640-2008
2013
401.1.2

15
秸秆揉丝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修订NY/T 509—2002
2013
402.1.7

16
秸秆还田机 作业质量       
修订NY/T 500—2002
2013
402.4.2

17
花生收获机 作业质量        
修订NY/T 502—2002
2013
402.4.2

18
中耕作物单粒(精密)播种机 作业质量 
修订NY/T 503—2002
2013
402.4.2

19
日光温室技术条件
修订NY/T 610—2002
2013
402.8.1

20
农用水泵安全技术要求       
修订NY 643—2002
2013
402.1.8

21
马铃薯收获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修订NY/T 648—2002
2013
402.1.7

22
农业机械化综合水平评价
制定
2014
401.3.2

23
农业机械化水平评价 第4部分:设施农业
制定
2014
401.3.2

24
农业机械化水平评价 第5部分:林果业
制定
2014
401.3.2

25
农业机械化水平评价 第6部分:农产品初加工
制定
2014
401.3.2

26
机动植保机械 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
2014
402.5.2

27
机动脱粒机 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
2014
402.5.2

28
农机安全监理标志标识 技术规范
制定
2014
403.2.3

29
农业机械化生产技术规范标准编写规则
制定
2014
402.3.1

30
农用开沟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4
402.1.7

31
田园管理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4
402.1.7

32
割草压扁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4
402.1.7

33
籽瓜脱粒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4
402.1.7

34
方草捆压捆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4
402.1.7

35
油菜割晒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4
402.1.7

36
温室大棚卷膜通风机构安装验收规范
制定
2014
402.8.4

37
日光温室用保温被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4
402.1.7

38
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4
402.1.7

39
木薯种植机 作业质量
制定
2014
402.4.2

40
玉米收获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修订NY/T 645—2002
2014
402.1.7

41
水田耕整机 作业质量       
修订NY/T 501—2002
2014
402.4.2

42
秸秆还田机修理技术条件        
修订NY/T 504—2002
2014
402.6.2

43
种子除芒机试验鉴定方法
修订NY/T 363—1999
2014
402.1.6

44
种子拌药机试验鉴定方法
修订NY/T 364—1999
2014
402.1.6

45
窝眼滚筒分选机试验鉴定方法
修订NY/T 365—1999
2014
402.1.6

46
种子分级机试验鉴定方法
修订NY/T 366—1999
2014
402.1.6

47
复式种子清选机试验鉴定方法
修订NY/T 367—1999
2014
402.1.6

48
种子提升机试验鉴定方法
修订NY/T 368—1999
2014
402.1.6

49
种子初清机试验鉴定方法
修订NY/T 369—1999
2014
402.1.6

50
种子干燥机试验鉴定方法
修订NY/T 370—1999
2014
402.1.6

51
种子用计量包装机试验鉴定方法
修订NY/T 371—1999
2014
402.1.6

52
种子包衣机试验鉴定方法
修订NY/T 375—1999
2014
402.1.6

53
饲料粉碎机 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
2015
402.5.2

54
插秧机 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
2015
402.5.2

55
铡草机 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
2015
402.5.2

56
甘蔗种植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5
402.1.7

57
水稻机械插秧大田淤泥育秧技术规程
制定
2015
402.3.2

58
畜禽粪便固液分离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5
402.1.7

59
青贮包膜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5
402.1.7

60
风力提水机组 质量评价规范
制定
2015
402.1.7

61
棉秆收获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5
402.1.7

62
木薯种植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5
402.1.7

63
日光温室自动灌溉控制装置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5
402.1.7

64
温室用卷膜器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制定
2015
402.1.7

65
甘蔗种植机 作业质量
制定
2015
402.4.2

66
农业履带拖拉机适用性评价方法
制定
2015
402.1.3

67
手扶拖拉机适用性评价方法
制定
2015
402.1.3

68
农用柴油机适用性评价方法
制定
2015
402.1.3

69
地膜覆盖机适用性评价方法
制定
2015
402.1.3

70
残膜回收机适用性评价方法
制定
2015
402.1.3

71
马铃薯收获机适用性评价方法
制定
2015
402.1.3

72
青饲料收获机适用性评价方法
制定
2015
402.1.3

73
采茶机适用性评价方法
制定
2015
402.1.3

74
耕整机适用性评价方法
制定
2015
402.1.3

75
旋耕深松灭茬起垄机适用性评价方法
制定
2015
402.1.3

76
玉米收获机适用性评价方法
制定
2015
402.1.3

77
花生覆膜播种机适用性评价方法
制定
2015
402.1.3

78
花生收获机适用性评价方法
制定
2015
402.1.3

79
农业轮式拖拉机适用性评价方法
修订NY/T 1767-2009
2015
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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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际核事件分级和事件报告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际核事件分级和事件报告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工二司 [2001] 3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国际核事件分级和事件报告系统的有关工作,现将国际核事件分级和事件报告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2001年01月19日
国际核事件分级和事件报告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核设施运行经验反馈工作,做好国际核事件分级(以下简称INES)和事件报告系统(以下简称IRS)的有关工作,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持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在INES和lRS方面的联络畅通,由国家原子能机构负责我国在这方面的协调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INES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核电厂、研究堆和其它民用核设施以及在国际核事件分级用户手册中所规定的事项;IRS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核电厂。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国家原子能机构指定INES国家协调员和IRS国家协调员负责INES和IRS的国内有关工作,国家协调员任期3年。
在国家原子能机构的领导下,成立INES和IRS国家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由核行业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督部门及有关集团公司和核电厂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工作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成员若干名,组长由INES国家协调员兼任,副组长由成员单位推荐。工作组秘书处设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系统工程二司。
第五条 工作组设技术支持单位。技术支持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参与INES和IRS有关工作,为INES和IRS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建立INES和IRS信息库,进行INES和IRS信息分析和反馈工作。
第六条 在工作组的指导下,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明确核事件分级和报告的责任部门,负责INES核事件分级和IRS报告的具体有关工作。

第三章 INES国内有关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 INES是国际原子能机构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为便于核工业界、新闻媒介和公众相万、之间对核事件的信息沟通而制定的国际核事件分级管理办法。
同际原子能机构要求各成员国在发生2级和2级以上核事件以及引起新闻媒介和公众关注的核事件时,迅速定级并在24小时内通告国际原子能机构。
第八条 工作组在INES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核设施核事件定级以及报告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审查我国核设施申报INES的核事件,并按规定准确及时地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告;
(三)负责收集国际原子能机构的INES有关信息,并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九条 INES有关工作的管理程序:
(一)对按规定向核行业主管部门和核安全监督部门报告的核事件,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同时根据INES手册要求填写事件中英文定级表(见附件),提出初步定级意见,传真报工作组秘书处;
(二)发生2级和2级以上核事件以及引起新闻媒介和公众关注的0级和1级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
(三)对2级和2级以上核事件,工作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审议事件的定级和申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报国家原子能机构批准后,由INES国家协调员签发,通过国家原子能机构报国际原子能机构,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和有关单位;
(四)INES国家协调员应将国内外INES信息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第四章 IRS国内有关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IRS是国际原子能机构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共同组建的核电厂事件报告系统。
国际原子能机构要求各成员国应将安全上有重要意义的运行事件报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成员国之间进行经验反馈和交流,以防止严重事件或事故的发生或重复发生。
第十一条 工作组在IRS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与IRS工作有关经验反馈工作;
(二)负责组织筛选和整理IRS报告有关的工作并上报国际原子能机构;
(三)负责接受和分送国外的IRS报告。
第十二条 IRS有关工作的管理程序:
(一)核电厂应及时总结运行事件的根本原因、经验教训并提出纠正措施。选择重要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运行事件(特别是人因事件),按IRS报告的格式和要求用中英文分别填写IRS报告;
(二)一般要求每台机组每年至少申报一份IRS报告;
(三)核电厂将IRS报告报工作组秘书处:
(四)IRS国家协调员负责筛选和初审IRS报告;
(五)申报的IRS报告经国家原子能机构审查同意后,由IRS国家协调员签发,通过国家原子能机构报国际原子能机构,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和有关单位;
(六) IRS国家协调员负责向有关单位分送IRS报告。
第十三条 IRS报告内容主要供核行业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督部门和核电厂参考,用于提高核电厂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按国际原子能机构规定,IRS报告含有技术机密内容不得对外,不得用于公开发表;
第十四条 我国IRS国家协调员对外承担保密责任。各接受IRS报告的单位应严格按照保密文件进行管理,防止发生失密、泄密事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2005〕7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

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有效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规划的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崩滑体、坍岸)工程治理项目(以下简称三期工程治理项目)。



第二章 项目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市)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组织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三峡地防办)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三期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各项管理规定及技术要求;协调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做好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和督促区县(自治县、市)做好三期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工作;指导项目业主做好项目勘察设计、审查、申报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技术顾问单位、咨询评估单位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协调落实项目批复及投资计划;组织召开市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落实市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对三期治理项目实行“防治任务、投资控制、质量工期、组织实施”总包干;负责按照规定组建和管理项目业主;负责投资控制,确保本地区的三期工程治理项目总体上不突破概算,确保工程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及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级项目验收及备案;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及监测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参建单位的管理及违规行为的查处;比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明确本辖区内的组织领导体系和职责分工;加强廉政建设,强化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管理体系和资金监督网络体系。

建立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项目业主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监督、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作为综合管理部门参与三期工程治理项目管理,负责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参与协调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中咨公司)等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对三期工程治理项目进行稽查;指导、协调招投标工作;参与项目招投标监督和市级验收工作。

第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是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衔接国土资源部,落实三期工程治理项目规划;负责衔接中咨公司等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技术顾问单位审查重大设计变更,指导审图机构做好施工图及预算审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审批工作;负责项目业主和参建单位登记备案及诚信档案的建立;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确认。负责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工程进度;督促区县(自治县、市)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以及对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做好施工图备案和工程质量稽查工作,负责组织市级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是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衔接财政部落实三期工程治理项目防治资金;负责按投资计划及时拨付三期工程防治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组织财经稽核,督促违规区县(自治县、市)及时进行整改,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市)做好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等工作;参与项目的招投标监督、设计变更审查、市级验收。

第九条 市审计局是三期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审计监督部门,负责衔接国家审计署;根据审计计划及市政府交办任务,负责对三期治理项目防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督促区县(自治县、市)对审计处理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促进三期工程治理项目防治资金规范使用;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核报告的质量进行再监督;参与项目市级验收。

第十条 市监察局是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负责对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负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负责查办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参与项目市级验收。

第十一条 市移民局是三期地质灾害防治高切坡治理项目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衔接国务院三峡办;负责涉及库区移民和移民迁(复)建工程相关项目的协调;参与项目市级验收。三期地质灾害防治高切坡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由市移民局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 市建委与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工程质量稽查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工程质量监管;参与项目市级验收。

第十三条 市规划、水利、交通、市政、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涉及规划、水利、交通、市政、科研等相关项目的调查论证和协调、指导、监管工作,配合完善三期工程治理项目有关手续,协助指导区县(自治县、市)做好统筹工作,参与项目市级验收。



第三章 项目管理原则



第十四条 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实行“以规划为基础、详勘定项目、概算定投资”的原则,分类分步组织实施。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编制项目的勘察报告、初步设计(可研)及概(估)算,按程序申报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三期规划项目按照应急项目和非应急项目分类报批。应急Ⅰ类项目经国家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后开工建设;应急Ⅱ类项目经国家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后开工建设。非应急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三期应急项目中,经市政府及市级部门批准,地方自筹资金已提前实施治理的,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三峡地防办初审后,上报国家审查批准,国家下达资金后予以归垫;经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批准,提前开展了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的,纳入三期工程治理项目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严格执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竣工验收和责任追究制。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项目业主及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按各自职责对经手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七条 由市三峡地防办聘请专业机构作为三期工程治理项目的技术顾问单位。技术顾问单位参与勘查设计书、勘查报告、初步设计的论证和审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帮助解决技术问题,对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八条 严格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评估等各个环节参建单位的资质审查,实行市场准入退出制和登记备案制。承担三期工程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甲级资质,并按照规定登记备案,参与建设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也要登记备案。严禁有工程质量不良记录的单位和挂靠单位参与建设,严禁违规转包、分包工程。凡发现违规转包、分包、挂靠的参建单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和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严格处理。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十九条 三期工程治理项目申报要与移民迁建规划、计划、进度紧密结合,优先申报受三峡工程三期水位蓄水影响的库区岸线、人口集中的城镇和居民点的崩滑体、塌岸治理项目。防治措施要多方案比选,首选技术先进可靠、经济适用、投资合理的方案。对结合防护堤、港口工程以及城市建设实施的综合整治项目,要客观科学地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投资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委托专业队伍按照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编制完成勘查设计书、勘查报告、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后,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经技术顾问单位、咨询评估单位按照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合格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予以审批和认定。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文件及技术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建设内容及施工图预算控制在国家审批文件之内。对施工图文件实行机构审查制,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审批文件、技术要求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确保工程安全和投资控制。

施工图文件一经审查备案,区县(自治县、市)及项目业主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凡未经批准自行调整或造成既成事实后再报批的,超出的概算由区县(自治县、市)自行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质量控制、资金管理、后期运行维护及监测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业主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施工用地的征用和房屋等障碍物的拆迁,特别是要联系移民部门完成涉及施工场地的三、四期移民迁建工作;

(二)提供施工的“三通一平”等;

(三)具备必需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设施;

(四)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了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文件及预算已审查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选定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及施工人员、设备等已经到位;

(五)完成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手续;

(六)提供工程建设需要的其他条件。

在开工准备工作结束后,项目业主向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开工申请,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条件核准备案后下达开工令,并抄报市三峡地防办、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第二十四条 项目招标。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三期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材料采购等,除国家和市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外都要进行招标。业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集中招标,市、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计划)、国土、财政、监察部门共同监督。具体招投标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管理。按照“政府监督、项目业主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建设和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对三期工程治理项目业主、参建单位的建设行为的监督,严格查处建设中的违规行为。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当地具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资质的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按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实施监督,并出具监督报告。

项目业主要配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派驻现场业主代表,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工程质量、工期、资金的控制管理。

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规定,实行24小时“旁站式”监理,负责工期、质量、投资控制及施工安全和现场的组织协调。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投标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按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技术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施工中加强监测,确保施工安全和崩滑体等地质灾害体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108号)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05〕128号)以及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资金。建立市级财政稽核制度,加强财经稽核,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建立财经稽核、专项审计、行政监察的资金监管机制。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向项目业主派驻财务总监。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全面管理本辖区项目,加强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项目投资均应控制在国家批复的概算范围之内。个别因地质条件复杂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重新勘查、设计变更的项目需要增加投资的,必须按照程序逐级上报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对项目的节余资金,按照程序报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用于本辖区的地质灾害治理。在审计和稽查中被发现管理不严、超出概算、或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主按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组织验收,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备案,同时抄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要根据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立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 三期工程治理项目的后期维护及监测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后期维护及监测的具体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加强后期维护与管理,确保治理工程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