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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13:26  浏览:95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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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城市建设有序推进,特制定本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市)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目标责任单位及其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打击整治违法建设方面的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条 考核奖惩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和注重实际效果的原则,

采取平时检查与年度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其他工作完成情况等,总分值为100分,具体内容及各项分值详见各单位目标责任书。

对非目标责任单位的市直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考核内容,参照市直目标责任单位的目标责任书内容,主要考核该单位:是否有干部职工参与、支持或变相支持违法建设、单位办公区域及职工住宅区域有无违法建设、该单位支持配合打击违法建设工作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方式:

(一)对目标责任单位,由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采取平时抽查、年度综合检查,然后进行综合评比打分。

(二)对市直非目标责任单位,主要由市整治办根据平时掌握的工作情况和抽查的情况进行评分。

第六条 奖励与处罚

将各单位在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方面的考核得分纳入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各单位的年度综合考核内容,考核得分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值中占2分。对目标责任单位,根据目标责任书内容考核得分按比例换算;对市直非目标责任单位,由市整治办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直接打分。统一汇总后,对需要扣分的单位将名单提供给市目标考核办公室扣分。

(一) 奖励

对目标责任单位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按照目标责任书内容考核,经综合评分,得分在90分以上(包括90分)的,评为优秀;综合得分在70分—89分的,评为合格;得分在69分以下的(包括69分),评为不合格。

对获得“优秀”等次的目标责任单位,市委、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同时,此荣誉作为对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先进评比、晋级晋职、年度考核奖励等次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对获得“合格”等次的目标责任单位,不奖不罚,进行书面通报。

(二) 处罚

凡是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目标责任单位和在打击整治违法建设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非目标责任单位以外的其他市直单位,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作降级、降职、免职等处理;同时,取消该单位在该年度的评先、评优等评选资格和奖励。

对在打击整治违法建设中有不作为、乱作为、以权谋私、参与违法建设、支持或变相支持违法建设、导致违法建设泛滥等违反党纪政纪的相关责任人员,由纪委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由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具体的相关考核工作由市整治办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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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江华瑶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14日江华瑶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县境内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采伐、加工、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县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具体管理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造林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荒山和更新迹地;山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可以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
村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属个人所有,允许继承、转让、抵押。
第五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山区林业开发,因地制宜,调整林种树种结构,积极发展松、竹及药、果、茶叶、木本油料等经济林。
林业开发应当走产业化发展之路。充分发挥山地优势,开发建设林业产业基地,依托丰富资源,发展林产品加工业,以木、竹、松脂为龙头进行系列开发,形成人造板、纸品、木竹制品、松香、药材、茶叶等几大系列主导产品,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县、乡(镇)、场、村应当提供优惠条件,积极引进人才、技术、资金发展林业生产。
第六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技术队伍和林业科技推广网络建设,开展林木良种、速生丰产技术、森林保护和林产加工等方面的研究,加强对林农的科技培训,加速林业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不断提高林业科技水平。
第七条 植树造林按照规划设计进行,逐年增加工程造林面积,造林成活率达到百分之十五以上。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限期补植;逾期未补植的,由县绿化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收取绿化费。
第九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立防护林和特种用途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风景林、水源林、幼林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珍稀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的林区、造林困难地段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林木,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封山育林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第十条 实行森林限额采伐、全额管理制度。坚持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年采伐量。
严格履行森林采伐审批手续。国有林场和集体的林木采伐计划,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分配的采伐限额下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权限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村民采伐自留山和房前屋后的自有林木,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审核发证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林场和村、组农民集体生产的木材可以由该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
第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三条 县、乡(镇)、场、村、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层层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建立责任制,组建扑火队伍,制定森林防火制度和村规民约,加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县、乡(镇)财政对林业的投入应列入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十五条 县林业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接受同级财政监督。林业资金主要用于造林、育林、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科研及林业基本建设。
第十六条 在林业生产、经营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违犯林业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七条 本条例湖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7年11月29日

关于做好中断诉讼时效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做好中断诉讼时效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为两年,两年内债权人具有胜诉权。逾期贷款超过两年的,胜诉权不受法律保护。借款单位可能会因诉讼时效期已满,而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
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这一规定,为维护我行在借贷关系中作为债权人的胜诉权,保证我行信贷资金不受损失,各行应结合清理贷款的工作,对所有逾期贷款,应当在发生逾期后两年以内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中断诉讼时效的措施:
一、以书面形式发送“贷款催收通知单”,要求借款单位及时偿还到期贷款,或要求借款单位出具书面还款承诺。
二、对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要抓紧按有关规定办理借款合同的展期手续。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强制借款单位偿还贷款本息。
上述各项工作,各行要认真执行不对外界扩散。




199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