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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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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厅管四〔201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针对工贸企业涉及面广、领域宽、数量多、差异大的行业特点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全面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以下简称“两项建设”)为重要抓手,以落实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创新安全监管方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两项建设”的工作部署,认真结合工贸行业实际,突出重点,总体推进,为全面开展“两项建设”工作奠定了基础。截至2012年5月,全国工贸行业共有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企业209家,二、三级达标企业共计33136家,正在评审的一级企业45家、二级和三级企业17930家(见附件)。主要工作情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摸清工贸行业底数。围绕工贸行业“两项建设”工作,通过深入细致的专题调研,基本摸清了全国工贸企业现状,提出了“两项建设”的工作思路、工作目标、主要途径和保障措施。据统计,全国工贸行业共有法人单位320.4万家,从业人员12071.4万人,占全国企业法人单位总数、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占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直接监管企业总数的90%以上,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28万多家。

(二)建立政策法规体系。印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等6个规范性文件,起草了《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规定》,编制了《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初步形成了“两项建设”的政策法规体系。

(三)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先后制定并公告了工贸企业27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还有6项评定标准正在起草。这些评定标准基本覆盖了工贸行业中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重点行业,为工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供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北京市顺义区制定的6150条隐患查报标准进行了梳理汇总,为各地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指导。

(四)建立考评管理体系。制定了《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和《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7号)。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了4家一级评审单位、348名一级企业评审员和590名评审专家。各地区确定了843家二、三级评审单位和11613名评审人员,初步建立了专家库和评审队伍。

(五)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建立了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网上申报、评审受理、公告发布、证书管理等基本功能,实现一、二、三级考评的网上申报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已开发完成,并正在试运行。这两个信息系统可以实现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隐患信息的同步和共享。

(六)创建试点示范地区和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了宁波市、广州市、沈阳市、北京市顺义区、山东省诸城市等5个示范城市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等24家典型企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树立样板,并多次召开经验交流会和现场推进会、座谈会,进行“两项建设”的经验交流、问题分析和对策研究,统一思想,全力推进“两项建设”工作。目前,各地区基本确定了本地区“两项建设”的试点样板地区和企业。

(七)营造“两项建设”的良好氛围。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共组织开展了21期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题培训班,培训了近3000名安全监管人员、省级师资和评审人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设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专刊,在政府网站设置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专栏,宣传“两项建设”的法规标准和各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两项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做法

一年多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在工作实践中探索总结了大量可学、可用的经验和做法,为全国全面铺开“两项建设”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政府推动。大部分省(区、市)高度重视“两项建设”工作,北京、辽宁、湖南、福建、宁夏等地成立以省(区、市)政府领导同志为组长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黑龙江、陕西等地成立以省政府领导同志为组长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将“两项建设”工作作为当地政府的重点工作来推进。

(二)制定工作方案,统筹规划部署。各省(区、市)都制定了“两项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保障措施,层层落实责任,指导和推进工作。北京、辽宁、河北、山西、内蒙古、福建、上海、安徽、浙江、山东、江苏等省(区、市)以省级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的名义印发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和工作方案;吉林省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和黑龙江等省(区、市)以省级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三)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区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工作,利用经验交流会、现场观摩会、各类培训班、到样板示范地区学习调研等方式,提高对“两项建设”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工作氛围。辽宁省组织专家制定了《辽宁省冶金机械等工贸企业标准化自评人员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已举办培训班60期,培训企业2224家、自评人员5000余人。山东省诸城市对320名安全监管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轮训,为3408家企业培训员工16万余人次。

(四)强化考核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吉林、辽宁、山东、湖南等省(区、市)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和企业的目标责任考核,印发了有关的责任考核文件或者明确了具体量化考核指标,加大考核比重和力度,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落实。北京市顺义区制定了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对各镇、街道、经济功能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两项建设”工作实施量化考核。

(五)抓好典型示范,发挥引领作用。各地区分别确定了“两项建设”试点样板地区,通过抓典型、树标杆,创新工作,不断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北京市顺义区创建了区县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模式,探索解决隐患排查标准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无缝衔接问题;结合隐患自查自报系统,确定小微企业以开展现场达标、岗位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工作思路,要求2012年完成50%的小微企业达标任务。辽宁省沈阳市实施重心下移、权力下放,授权各区、县(市)协调指导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的相关工作。

(六)制定地方标准,完善标准体系。部分省(市)制定了符合地方实际的评定标准,使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山东省制定了日用玻璃制品、食品发酵、皮革皮件加工、塑料制品等10余个门类的考评标准。湖北省制定了葡萄酒、食品食用油加工、纸质包装印刷、空调安装维修、家具制造等地方考评标准。湖南省出台金属粉末生产、室内装修装饰等评定标准。四川省制定了通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了甘蔗制糖企业评定标准等。

(七)完善考评体系,加强评审管理。大部分省(区、市)规范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确定了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建立了评审队伍,明确了评审工作程序,并对评审单位进行了管理和监督。浙江省宁波市出台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确定了18家工矿商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山东省诸城市创新评审管理,设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项基金,免费为企业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验收工作。广东省广州市以专家组考评的方式,免费为中小企业进行评审,并组织专家组对达标企业按10%的比例进行抽查。

(八)积极创造条件,强化保障措施。一是争取资金支持。部分省(市)设立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专项资金。吉林省每年列支300多万元,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黑龙江省设立2500万元安全隐患治理专项资金,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二是制定激励政策。辽宁省沈阳市出台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沈政发〔2011〕45号),从企业担保和信贷融资、纳税抵免、工伤保险缴纳优惠、专项资金申请、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等25个方面,实施联动的激励约束政策,推进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山东省诸城市制定了《鼓励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办法》等文件,出台了有关工作考核、保险费率浮动、现金奖励、评先挂钩等综合性激励政策措施。三是与行业部门联合推动。山西省安全监管局积极与省商务厅协商,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晋安监管四字〔2012〕14号)。四是通过班组活动促达标。河北省通过班组岗前宣誓、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大练兵、技能大比武等活动,评选出一批省、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班组,为企业整体达标起到了良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五是探索小微企业达标途径。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六是探索关联企业达标。吉林省以一汽集团、长春轨道客车、通钢集团为突破口,指导3家企业以集团文件形式印发文件,要求关联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准化标建设工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的看,各地区“两项建设”工作已经起步,取得了初步成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无合力、无抓手、无资金、无人才、无办法”的问题,但目前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地区将“两项建设”当作一项活动、一种运动,缺乏长远的打算和考虑,或者视为企业的自愿行为,或者认为只是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缺乏政府的统一领导,出现上面热下面冷的现象。一些企业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当作简单的对标行为,缺乏持续改进的认识,达标积极性不高,存在观望和应付的思想。

(二)工作进展不平衡,评审管理矛盾突出。一是各地区工作进展不平衡。北京、辽宁、山东、浙江、广东、福建等地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工作进展顺利,海南、西藏、陕西、青海、宁夏、云南等地工作进展缓慢,达标企业类型和数量差距也较大。二是评审机构和人员队伍力量的不足与企业数量、特别是中小企业数量巨大之间存在矛盾。一些地区未能结合实际、创新工作,而是等政策、要办法,工作积极性不高,推进力度不够,工作进展迟缓。

(三)缺乏有力抓手,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在“两项建设”工作中,法规政策措施不够有力,全国性激励约束机制还没有形成。一些地区感到没有法律支撑,工作中抓手不多,人员和资金缺乏,出现畏难情绪。对于不达标和工作不积极的企业,制约手段不健全。

(四)分级分类基础差,信息系统不完善。一些地区尚未摸清本地区工贸企业的基本情况,无法有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基础欠缺。一些地区虽然出台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方案,但还没有真正建立信息系统。

(五)“两项建设”标准制修订工作相对滞后。“两项建设”工作涉及的行业门类多、企业情况复杂、现场工艺装备差异大,目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隐患排查治理查报标准尚不能完全满足工作的需要。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部署,全国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企业分别要于2013年和2015年底前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达标,并于2014年底前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区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推进“两项建设”取得新的更大的进展。

(一)实施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全面推进“两项建设”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争取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实行政府推动、企业为主,立足创新、分类指导。一是争取“两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地方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并制定出台地方政策措施;二是将“两项建设”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层层落实责任制;三是结合实际,创新思路,对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以对照标准进行自查自报、自评自改为主,对中小企业“两项建设”工作,制定地方性通用标准、考评办法及隐患查报标准,简化工作程序,注重效果,减轻负担,把重点放在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达标上。

(二)完善标准体系和评审管理,加强评审队伍建设,为“两项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各地区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探索、制定地方性评定标准。要在北京市顺义区制定的6000多项隐患查报标准的基础上,查漏补缺,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查报标准体系,并积极探索和妥善处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与隐患查报标准的衔接问题。同时,要切实加强对评审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严格控制评审质量,严禁乱收费,确保正常的评审秩序。要加强评审队伍的建设,建立专家库,培养评审人员,不断提升评审业务水平。

(三)抓示范、树典型,发挥基层的创造力。各地区要从“等、靠、要”的思想中解放出来,一是积极学习借鉴广州、沈阳、宁波、顺义、诸城等先行示范地区和有关典型企业在“两项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抓好本辖区内“两项建设”示范样板地区、典型企业的创建工作,及时总结推广,以点带面,推动“两项建设”工作深入开展。二是各地区要在把握总体原则的前提下,实行重心下移、权力下放,充分发挥基层的首创精神,大胆探索,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推动“两项建设”工作。

(四)加快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信息化系统现状,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研发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符合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五)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各地区要落实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内部的安全培训责任,深入开展“两项建设”的宣贯培训工作,加大对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力度,解决思想认识、工作方式、具体操作等问题。各地区可借鉴辽宁省沈阳市等地充分利用工伤保险机制开展安全培训的做法,采取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全覆盖的培训措施,为“两项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持。

附件:全国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2/0718/173748/content_173748.htm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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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3年7月9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人民政府1983年7月18日公布)


第一条 遵照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人多耕地少,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特别是耕地,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省人民共同的重要职责。一切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占或少占用耕地,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地。
第三条 大中城市建立蔬菜保护区,以稳定蔬菜生产基地,保证城市的蔬菜供应。蔬菜保护区内的耕地,严禁侵占,任何人不得动用。特殊情况确需批准征用菜地时,也应采取有效的弥补措施,以保障城市足够的菜地面积。
第四条 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节约和经济合理用地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城市范围内征用土地,应以城市规划为依据,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其他范围内征用土地,应以土地利用规划为依据。反对浪费土地,严禁乱占滥用耕地。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征用南昌市近郊的土地(不包括南昌县、新建县、湾里区、石岗镇),由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征用省辖市、工矿区和其他城市近郊的蔬菜地和各地亩产粮食一千二百斤以上、皮棉一百五十斤以上的耕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用其它地区的耕地、园地二亩以下(不含二亩),鱼塘、藕塘、林地五亩以下,其它土地十亩以下的, 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园地二至三亩,鱼塘、藕塘、林地五至七亩,其它土地十至十五亩的,由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上述规定的报省人民政
府批准。
国营农场、垦殖场、林场、牧场、渔场进行基本建设,需用本场耕地、园地的,要经主管部门审核,按审批权限,分别报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经批准的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由城建规划管理部门规划、管理。建设单位申请在城建规划范围内选址,其用地位置经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有关程序报经土地管理机关办理批准证、拨用土地手续。
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的土地,均需报省土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付给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管理费。
一、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标准,按不同地区和土地情况规定如下:
(一)征用省辖市郊区的耕地(含菜地)、园地,支付年产值的五至六倍。年产值按被征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年产值计算方法下同);
(二)征用其它地区的耕地(含菜地)、园地,支付年产值的四至五倍;
(三)征用鱼塘、藕塘、林地、牧场,支付其有收益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
(四)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如青苗、房屋、水井、林木、水工建筑、管道、电缆等生产、生活设施,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给予合理补偿或另行修建。征用无收益的土地和无青苗的土地,不予补偿。在协商征地方案时抢种的作物、树木,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五)征用老菜地和精养鱼塘,应向国家缴纳开发建设基金。
老菜地(指在城市郊区连续种植三年以上的商品性菜地)精养鱼塘(指经过投资改造、有石块水泥护岸、有排灌设施、有商品任务、亩产在五百斤以上的鱼塘)每亩缴纳开发建设基金:南昌市郊区为一万五千元,其它城市郊区为一万二千元。
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
(一)征用南昌市郊区的菜地,每亩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其它城市郊区的菜地,一般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八倍。
(二)征用耕地,要以被征地前农业人口与耕地面积(包括自留地)的比例计付,人均耕地二亩以上(含二亩),每亩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人均一亩以上(含一亩)为年产值的三至四倍;人均一亩以下五分以上为年产值的五至六倍;人均五分以下(不含五分)为年产值的
七至八倍。
(三)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等土地,每亩安置补助费,为其有收益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
(四)征用宅基地、无收益的土地不给安置补助费。
三、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个人所有的青苗、房屋、树木等补偿费付给个人外,其余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置多余劳动力的投资,不得分给个人,也不得挪作他用。
开发建设基金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掌握,用于新菜地和新精养鱼塘的建设,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四、土地管理费:
土地管理机关可按土地补偿费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向征用土地单位征收土地管理费。土地管理费应用于土地管理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征用计税土地,相应减免被征土地单位的农业税和农副产品征购、统派购任务。其被减免的农业税和农副产品征购、统派购任务,由所在县(市)调整解决,如数量大,县(市)调整确有困难的,由行署(市)或省给予合理减免。
第八条 本《规定》公布以前,已征用的土地,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都应设立土地管理机构,为各级政府土地管理的职能机关,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县级以下由县人民政府委任土地管理员,以保障《条例》和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原公布的有关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即行废止。本规定如与国家土地法规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1983年7月18日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委管国家局,国家电力公司: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下发后,各地正在抓紧贯彻落实,但工作进展很不平衡,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最近召开的全国养老保险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同志
进一步提出:“从7 月份起确保离退休职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8月份行业统筹整体移交地方管理;9月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100%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保证每一位下岗职工领到基本生活费”。为了进一步推进中央10号文件的贯彻落实,保证上述三项任务的按期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明确职责,增强紧迫感
中央10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经贸委要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逐项落实中央10号文件的要求,明确责任。各地经贸委、委管国家局要充分领会中央10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讲话
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头等大事,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抽调专职人员抓紧贯彻落实。
二、抓好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
在贯彻中央10号文件中,各地经贸委、委管国家局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当前,要集中精力督促、指导有下岗职工的企业组建、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坚决按照中央的要求,确保在8月份, 个别难度较大的地方不超过
9月份,完成下岗职工100%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按时领到基本生活费的任务。
要指导企业认真学习中央10号文件,认识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重要意义,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建立中心的有关政策。不仅要把中心尽快建立起来,而且要使中心规范运行,保证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下岗职工都要进中心。要调控好职工下岗的节奏,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
系,掌握好改革的力度。
要保证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挥好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职能。对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都要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要帮助再就业服务中心及时与劳动力市场、街道和社区做好再就业的衔接工作,形成再就业服务网络,使中心的下岗职工“
稳进快出”。
三、指导再就业服务中心规范运行
各地经贸委、委管国家局要加强对中心运行的指导。再就业服务中心是在政府指导下,由企业(含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建立的,对企业下岗职工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机构。
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中心的组织机构要健全,规章制度要完善,专职人员要落实。要选派有工作经验,责任心强的同志从事中心管理工作。企业领导班子必须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要积极稳妥地制定下岗分流计划和方案,严格按照下岗程序操作。要及时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下岗计划和方案,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
(三)下岗职工进入中心,首先要与中心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家规定,下岗职工进入中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期限届满仍未再就业的,中心要与下岗职工解除协议,同时解除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四)要明确中心的资金来源,理顺资金渠道,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中心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按规定由政府或企业承担,不得从拨付给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中支出。
(五)要组织下岗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接受就业指导,积极与劳动力市场和街道社区建立横向联系,形成条块结合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四、落实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经费
按照中央确定的“三三制”原则,企业要千方百计地筹集、落实应承担的经费。确有困难的,企业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除当地政府批准的特困企业外,对无故拖欠中心经费的企业,经贸委要及时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
各地经贸委、委管国家局要积极协调、督促中心落实政府财政、社会应承担的经费。对于确实无力承担费用的特困企业,经贸委要帮助落实由同级财政负责保底的资金。中央和省属企业参加地市失业保险,并能够按时交缴保险费的,当地要负责筹集社会应承担的经费。出现问题时,当
地经贸委要与有关部门主动协调,帮助落实。
五、企业兼并破产计划与再就业计划要同步实施
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 以及兵器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和纺织行业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企业,要继续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执行。各地经贸委在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计划时,要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放在突出地位,把优化资本结构与优化劳动力结构结合起来,兼并破产计划与职工再就业计划要同时编制,同时上报,同步审核,同步实施。再就业计划不完善的,兼并破产计划不受理
、不审批,再就业计划落实不好的,银行不予核销呆坏账。
六、制订政策措施,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
各地经贸委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制订政策,并协调中心与社区的联系,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第三产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的渠道。一方面,要鼓励企业利用自身的现有条件,兴办各类小企业,分流富余人员;另一方面,要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动
密集型产业,发展服务业和其他第三产业,支持发展集体、个体和私营经济,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自行组织起来就业。各地经贸委要在减少行政性收费、争取银行贷款、利用企业现有场地设施等方面为下岗职工创造必要的再就业条件。
七、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转变下岗职工就业观念
当前,各地经贸委要指导企业把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放在转变职工就业观念上来。企业党组织要通过艰苦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理解,国家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历史时期,这种调整会给一部分职工带来暂时困难,但是符合广大职工的长期利益。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都在关
心下岗职工,下岗职工自己一定要转变观念,克服“等、靠、要”的思想,以积极的态度去适应这种调整,适应正在形成的市场就业新机制。企业要执行国家规定,不要安排双职工同时下岗,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对特困下岗职工,企业要采取特殊政
策措施,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企业领导,特别是困难企业领导要廉洁自律,与职工群众同甘共苦,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监督。
八、关心离退休职工生活,做好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工作
各地经贸委、委管国家局要主动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做好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发放工作。发现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发放不落实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提出解决方案。原实行行业统筹管理的国家局,要从大局出发,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方案和统一部署,认真做好
移交工作。在移交过程中,有关国家局要克服机构改革带来的工作上的困难,调配熟悉这项工作的人员,对移交工作负责到底,不能因移交影响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发放。
各地经贸委在贯彻中央10号文件中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为了保证中央10号文件的贯彻实拖,国家经贸委将在今年下半年组织检查。各地经贸委和委管国家局也应结合实际情况,对所属企业贯彻中央10号文件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199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