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8:24:07 浏览:80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关于2010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2010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10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商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工程咨询概论、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5个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78分(试卷满分均为130分)。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7月1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请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二○一○年六月十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6月11日
债权人救济:公司解散和清算中的赔偿制度
作者:陈召利 主页:www.law-god.com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方面,这极大地激活了投资者的欲望,投资者可以运用公司形式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控制;另一方面,这却为部分投资者利用公司形式逃脱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旦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有些股东便希望“金蝉脱壳”,转移公司资产另起炉灶开办新的公司,留下一个空壳公司不闻不问,常常令诸多公司债权人无可奈何,损失惨重。这种现象的泛滥,不仅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极大地破坏了法人制度。
当一种投机行为过度泛滥时,法律必然会予以规制。为了规范公司解散和清算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专门规定了公司解散和清算过程中的赔偿制度。具体情形如下: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 清算组未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7.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表彰2001-2003年度直属机关先进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团干部的决定
共青团水利部直属机关委员
关于表彰2001-2003年度直属机关先进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团干部的决定
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团委、总支、支部
经各单位团组织申报,共青团水利部直属机关委员会评选并报直属机关党委同意,决定对下列6个先进团组织、10名优秀共青团员和10名优秀团干部予以表彰。
一、授予下列6个团组织“先进团组织”称号
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团委
综合事业局团委
机关服务局团委
水利水电出版社团总支
机关团支部
水利报社团支部
对发展研究中心团委、水文局团支部、水电局团支部、移民局团支部给予表扬。
二、授予下列10名同志“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张 颖(女) 水科院
沙 颖(女) 综合事业局
刘 洁(女) 发展研究中心
贾敬亮 机关服务局
冯雪华(女) 机关服务局
黄勇忠 出版社
周维伟 经调司
巩劲标 水利报社
周 扬 水文局
张阿哲(女) 水电局
对田庆奇、马巍、魏新平等3名同志给予表扬。
三、授予下列10名同志“优秀团干部”称号
朱 瑶(女) 水科院
姜 莉(女) 综合事业局
李晨光 综合事业局
王乃岳 发展研究中心
侯林英(女) 出版社
项新锋 人教司
钱 峰 水文局
周 双 水电局
韦应魁 水利报社
冀建疆 水规总院
对陈肖蕾、邓安军、关欣、刘青、于春山等5名同志给予表扬。
共青团水利部直属机关委员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