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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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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令第11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1年4月7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士合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要求,我市对2010年5月3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逐一清理,决定《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等32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2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菏泽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26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继续执行。拟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应按照《菏泽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3号)的要求,尽快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报修订意见或建议。废止或未列入继续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凡未向社会公布的,5月1日前由本级政府、本部门自行公布,并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29件)
     2.拟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0件)
     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60件)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29件)


序号〖〗发 文 号〖〗文 件 名 称
1〖〗市政府令〔2010〕第6号〖〗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2〖〗市政府令〔2008〕第1号〖〗菏泽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3〖〗市政府令〔2008〕第2号〖〗菏泽市城市引黄供水管理办法
4〖〗市政府令〔2008〕第3号〖〗菏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5〖〗市政府令〔2008〕第4号〖〗菏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试行办法
6〖〗市政府令〔2008〕第5号〖〗菏泽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7〖〗市政府令〔2007〕第6号〖〗菏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8〖〗市政府令〔2007〕第7号〖〗菏泽市专利奖励办法
9〖〗市政府令〔2007〕第9号〖〗菏泽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菏泽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10〖〗市政府令〔2007〕第11号〖〗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11〖〗市政府令〔2006〕第1号〖〗菏泽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12〖〗市政府令〔2006〕第2号〖〗菏泽市农村治安协管员队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13〖〗市政府令〔2006〕第4号〖〗菏泽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14〖〗市政府令〔2006〕第5号〖〗菏泽市国有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15〖〗市政府令〔2006〕第5号〖〗菏泽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6〖〗市政府令〔2006〕第5号〖〗菏泽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17〖〗市政府令〔2005〕第1号〖〗菏泽市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办法
18〖〗市政府令〔2005〕第2号〖〗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19〖〗市政府令〔2005〕第3号〖〗菏泽市教育督导实施办法
20〖〗市政府令〔2005〕第4号〖〗菏泽市行政奖励表彰办法
21〖〗市政府令〔2005〕第5号〖〗菏泽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2〖〗市政府令〔2005〕第6号〖〗菏泽市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暂行办法
23〖〗市政府令〔2005〕第7号〖〗菏泽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24〖〗市政府令〔2005〕第8号〖〗菏泽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25〖〗市政府令〔2005〕第9号〖〗菏泽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6〖〗市政府令〔2005〕第12号〖〗菏泽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27〖〗市政府令〔2005〕第13号〖〗菏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8〖〗市政府令〔2004〕第1号〖〗菏泽市中小学安全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29〖〗市政府令〔2004〕第3号〖〗菏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30〖〗市政府令〔2004〕第3号〖〗菏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办法
31〖〗市政府令〔2004〕第4号〖〗菏泽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暂行办法
32〖〗市政府令〔2004〕第5号〖〗菏泽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33〖〗市政府令〔2003〕第1号〖〗菏泽市地名管理办法
34〖〗市政府令〔2003〕第3号〖〗菏泽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35〖〗市政府令〔2003〕第4号〖〗菏泽市财政集中收付管理办法
36〖〗市政府令〔2003〕第4号〖〗菏泽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37〖〗市政府令〔2003〕第4号〖〗菏泽市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办法
38〖〗市政府令〔2003〕第4号〖〗菏泽市市级部门综合预算实施办法
39〖〗市政府令〔2003〕第6号〖〗菏泽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40〖〗市政府令〔2003〕第7号〖〗菏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41〖〗市政府令〔2003〕第8号〖〗菏泽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规定
42〖〗市政府令〔2003〕第10号〖〗菏泽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43〖〗市政府令〔2003〕第12号〖〗菏泽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44〖〗市政府令〔2001〕第1号〖〗菏泽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一批)
45〖〗市政府令〔2001〕第2号〖〗菏泽市招标投标办法
46〖〗市政府令〔2001〕第3号〖〗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47〖〗市政府令〔2001〕第4号〖〗菏泽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48〖〗市政府令〔2001〕第6号〖〗菏泽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二批)
49〖〗市政府令〔2001〕第7号〖〗菏泽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50〖〗市政府令〔2001〕第9号〖〗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51〖〗市政府令〔2001〕第10号〖〗菏泽市国有土地租金征收办法
52〖〗市政府令〔2001〕第11号〖〗菏泽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
53〖〗菏政发〔2010〕9号〖〗关于公布全市中小学校安全工程有关收费减免项目的通知
54〖〗菏政发〔2010〕11号〖〗菏泽市地表水源地保护办法
55〖〗菏政发〔2010〕12号〖〗菏泽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56〖〗菏政发〔2009〕11号〖〗菏泽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57〖〗菏政发〔2009〕14号〖〗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58〖〗菏政发〔2009〕30号〖〗菏泽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59〖〗菏政发〔2009〕3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意见
60〖〗菏政发〔20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61〖〗菏政发〔2008〕5号〖〗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切实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62〖〗菏政发〔2008〕11号〖〗关于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试行意见
63〖〗菏政发〔2008〕17号〖〗关于开展纳税权益规范执法环境的通知
64〖〗菏政发〔2008〕18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65〖〗菏政发〔2008〕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66〖〗菏政发〔2007〕14号〖〗关于加快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意见
67〖〗菏政发〔2007〕15号〖〗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
68〖〗菏政发〔2007〕17号〖〗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69〖〗菏政发〔2007〕18号〖〗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提前发放奖励扶助资金的意见
70〖〗菏政发〔2007〕20号〖〗关于做好市区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工作的意见
71〖〗菏政发〔2007〕24号〖〗关于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72〖〗菏政发〔2007〕25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73〖〗菏政发〔2007〕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74〖〗菏政发〔2007〕30号〖〗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
75〖〗菏政发〔2007〕32号〖〗关于进一步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
76〖〗菏政发〔2006〕5号〖〗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77〖〗菏政发〔2006〕14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意见
78〖〗菏政发〔2006〕15号〖〗关于加强用地计划管理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的意见
79〖〗菏政发〔2006〕19号〖〗鼓励60户重点企业加快发展的奖励暂行办法
80〖〗菏政发〔2006〕21号〖〗关于全市村村通自来水的实施意见
81〖〗菏政发〔2006〕22号〖〗关于大力发展林下规模养殖的实施意见
82〖〗菏政发〔2006〕24号〖〗关于加强全市社会求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83〖〗菏政发〔2006〕27号〖〗关于下达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通知
84〖〗菏政发〔2006〕29号〖〗菏泽市义务兵家庭优待办法
85〖〗菏政发〔2006〕40号〖〗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
86〖〗菏政发〔2006〕4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87〖〗菏政发〔2006〕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才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
88〖〗菏政发〔2006〕48号〖〗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89〖〗菏政发〔2006〕52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90〖〗菏政发〔2006〕53号〖〗关于加快渔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91〖〗菏政发〔2006〕5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壤耕作质量的实施意见
92〖〗菏政发〔2005〕3号〖〗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93〖〗菏政发〔2005〕1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通知
94〖〗菏政发〔2005〕20号〖〗关于加强全市水污染企业治理的通知
95〖〗菏政发〔2005〕26号〖〗关于明确煤炭资源综合开发有关税收分享办法的通知
96〖〗菏政发〔2004〕1号〖〗关于加快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的意见
97〖〗菏政发〔2004〕7号〖〗关于城建用电附加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98〖〗菏政发〔2004〕14号〖〗关于切实做好黄河滩区移民迁建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99〖〗菏政发〔2004〕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土地信访工作的通知
100〖〗菏政发〔2004〕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意见
101〖〗菏政发〔2004〕28号〖〗关于重新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
102〖〗菏政发〔2004〕29号〖〗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改变部分行政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
103〖〗菏政发〔2004〕30号〖〗关于公布2003年底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104〖〗菏政发〔2004〕35号〖〗关于加强菏泽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管理的意见
105〖〗菏政发〔2004〕41号〖〗关于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106〖〗菏政字〔2003〕2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居(村)民自建自用房屋建设管理的通知
107〖〗菏政发〔200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108〖〗菏政发〔2003〕15号〖〗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
109〖〗菏政发〔2003〕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10〖〗菏政发〔2003〕24号〖〗关于煤田开发的意见
111〖〗菏政发〔2003〕27〖〗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112〖〗菏政发〔2003〕35号〖〗菏泽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113〖〗菏政发〔2003〕37号〖〗关于加强乡镇财政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
114〖〗菏政发〔2003〕40号〖〗关于菏泽城区环境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115〖〗菏政发〔2003〕42号〖〗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
116〖〗菏政发〔2003〕43号〖〗关于鼓励和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通知
117〖〗菏政发〔2003〕44〖〗关于取消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BH〗
118〖〗菏政发〔2003〕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119〖〗菏政发〔2003〕54号〖〗关于加强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120〖〗菏政发〔2003〕57号〖〗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121〖〗菏政发〔2002〕6号〖〗关于认真做好基础教育工作控制中小学生辍学的通知
122〖〗菏政发〔2002〕22号〖〗关于加快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和质量认证的通知
123〖〗菏政发〔2002〕23号〖〗菏泽市质量兴市实施方案
124〖〗菏政发〔2002〕25号〖〗关于实行市区城市管理分级负责制的意见
125〖〗菏政发〔2002〕32号〖〗菏泽市市区公共汽车管理办法
126〖〗菏政发〔2002〕34号〖〗菏泽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
127〖〗菏政发〔2002〕39号〖〗菏泽市旅游管理办法
128〖〗菏政发〔2002〕41号〖〗关于创建文化大市的意见
129〖〗菏政发〔2002〕46号〖〗关于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130〖〗菏政发〔2001〕30号〖〗菏泽市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办法
131〖〗菏政发〔2001〕31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15号令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132〖〗菏政发〔2001〕37号〖〗关于加强干线公路两侧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133〖〗菏政发〔2001〕39〖〗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第120号令做好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
134〖〗菏政发〔2001〕40号〖〗关于全市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
135〖〗菏政发〔2001〕47号〖〗批转市畜牧局关于加强全市动物检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36〖〗菏政发〔2001〕63号〖〗菏泽市防洪管理办法
137〖〗菏政发〔2001〕66号〖〗关于严格控制零星用地建设的规定
138〖〗菏政发〔2001〕71号〖〗关于加强计划生育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139〖〗菏行发〔2000〕18号〖〗关于在全区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决定
140〖〗菏行发〔2000〕34号〖〗菏泽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141〖〗菏行发〔1999〕23号〖〗菏泽地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142〖〗菏行发〔1999〕24号〖〗菏泽地区住房资金使用审批办法
143〖〗菏行发〔1999〕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144〖〗菏行发〔1999〕39号〖〗关于加强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意见
145〖〗菏行发〔1999〕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工作的通知
146〖〗菏行发〔1998〕9号〖〗菏泽地区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147〖〗菏行发〔1998〕15号〖〗关于印发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148〖〗菏行发〔1998〕62号〖〗菏泽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149〖〗菏行发〔1997〕44号〖〗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150〖〗菏行发〔1996〕55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151〖〗菏行发〔1995〕30号〖〗菏泽地区住房资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152〖〗菏行发〔1993〕46号〖〗关于实行开放城市补贴、工作岗位补贴的通知
153〖〗菏行发〔1990〕42号〖〗关于颁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通知
154〖〗菏政办发〔2010〕14号〖〗关于鼓励煤炭企业加快发展的奖励暂行办法
155〖〗菏政办发〔2010〕31号〖〗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156〖〗菏政办发〔2010〕34号〖〗关于调整民用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157〖〗菏政办发〔2010〕43号〖〗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158〖〗菏政办发〔2010〕46号〖〗关于治理整顿菏泽城区客运三轮车市场的通知
159〖〗菏政办发〔2010〕48号〖〗菏泽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160〖〗菏政办发〔2009〕4号〖〗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161〖〗菏政办发〔2009〕5号〖〗菏泽市使用管理山东省扩大内需重点建设项目调控基金暂行办法
162〖〗菏政办发〔2009〕11号〖〗关于对农村部分双女绝育户发放一次性节育补助金的通知
163〖〗菏政办发〔2009〕13号〖〗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通知
164〖〗菏政办发〔2009〕14号〖〗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65〖〗菏政办发〔2009〕20号〖〗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166〖〗菏政办发〔2009〕22号〖〗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促进会展消费的通知
167〖〗菏政办发〔2009〕24号〖〗关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
168〖〗菏政办发〔2009〕25号〖〗关于加快农机合作社发展的通知
169〖〗菏政办发〔2009〕35号〖〗菏泽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试行办法
170〖〗菏政办发〔2009〕39号〖〗关于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171〖〗菏政办发〔2009〕40号〖〗菏泽市服务业四大载体考核办法
172〖〗菏政办发〔2009〕41号〖〗关于建立菏泽市服务业重点产业和重点工作协调推进制度的通知
173〖〗菏政办发〔2009〕43号〖〗菏泽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
174〖〗菏政办发〔2009〕49号〖〗关于做好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175〖〗菏政办发〔2009〕52号〖〗转发市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176〖〗菏政办发〔2009〕55号〖〗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177〖〗菏政办发〔2009〕56号〖〗菏泽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178〖〗菏政办发〔2009〕58号〖〗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9〕4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
179〖〗菏政办发〔2009〕62号〖〗转发市发改委等3部门关于加强粮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80〖〗菏政办发〔2009〕64号〖〗菏泽市煤炭综合开发企业财政收入征收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181〖〗菏政办发〔2009〕6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182〖〗菏政办发〔2009〕68号〖〗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83〖〗菏政办发〔2009〕70号〖〗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实行统一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184〖〗菏政办发〔2009〕72号〖〗菏泽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185〖〗菏政办发〔2009〕73号〖〗菏泽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办法
186〖〗菏政办发〔2009〕7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187〖〗菏政办发〔2009〕78号〖〗关于调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标准的通知
188〖〗菏政办发〔2009〕79号〖〗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9〕8号文件精神加快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189〖〗菏政办发〔2009〕83号〖〗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0〖〗菏政办发〔2008〕14号〖〗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煤炭生产行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1〖〗菏政办发〔2008〕21号〖〗关于理顺煤炭经营管理职能的通知
192〖〗菏政办发〔2008〕22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的通知
193〖〗菏政办发〔2008〕27号〖〗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8】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194〖〗菏政办发〔2008〕28号〖〗菏泽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5〖〗菏政办发〔2008〕29号〖〗关于建立加强和规范新开工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196〖〗菏政办发〔2008〕33号〖〗菏泽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197〖〗菏政办发〔2008〕36号〖〗关于推行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通知
198〖〗菏政办发〔2008〕3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199〖〗菏政办发〔2008〕41号〖〗关于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通知
200〖〗菏政办发〔2008〕42号〖〗关于促进保险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菏政办发〔2008〕44号〖〗关于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菏政办发〔2008〕46号〖〗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203〖〗菏政办发〔2008〕47号〖〗关于加强人民防空重点乡镇人防工作的通知
204〖〗菏政办发〔2008〕4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
205〖〗菏政办发〔2008〕54号〖〗菏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
206〖〗菏政办发〔2008〕6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投资拉动内需争取项目资金工作的通知
207〖〗菏政办发〔2008〕67号〖〗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整的通知
208〖〗菏政办发〔2008〕71号〖〗菏泽市专利产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209〖〗菏政办发〔2007〕1号〖〗菏泽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菏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菏泽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210〖〗菏政办发〔2007〕2号〖〗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211〖〗菏政办发〔2007〕3号〖〗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12〖〗菏政办发〔2007〕21号〖〗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
213〖〗菏政办发〔2007〕22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214〖〗菏政办发〔2007〕27号〖〗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15〖〗菏政办发〔2007〕32号〖〗菏泽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216〖〗菏政办发〔2007〕33号〖〗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
217〖〗菏政办发〔2007〕37号〖〗菏泽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
218〖〗菏政办发〔2007〕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19〖〗菏政办发〔2007〕42号〖〗关于加强能源统计工作的意见
220〖〗菏政办发〔2007〕46号〖〗关于抓紧推进化解乡镇债务工作的通知
221〖〗菏政办发〔2007〕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222〖〗菏政办发〔2007〕49号〖〗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23〖〗菏政办发〔2007〕52号〖〗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224〖〗菏政办发〔2007〕57号〖〗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225〖〗菏政办发〔2007〕60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征集工作的通知
226〖〗菏政办发〔2007〕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227〖〗菏政办发〔2007〕65号〖〗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228〖〗菏政办发〔2007〕77号〖〗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努力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意见的通知
229〖〗菏政办发〔2007〕78号〖〗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的意见
230〖〗菏政办发〔2007〕83号〖〗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
231〖〗菏政办发〔2007〕91号〖〗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机制的通知
232〖〗菏政办发〔2007〕92号〖〗关于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的通知
233〖〗菏政办发〔2007〕94号〖〗关于增加原手工业联社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待遇的通知
234〖〗菏政办发〔2007〕101号〖〗菏泽市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
235〖〗菏政办发〔2007〕1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236〖〗菏政办发〔2007〕109号〖〗关于对部分行业开征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通知
237〖〗菏政办发〔2007〕113号〖〗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的通知
238〖〗菏政办发〔2007〕115号〖〗菏泽市市级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239〖〗菏政办发〔2007〕116号〖〗菏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
240〖〗菏政办发〔2006〕27号〖〗关于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
241〖〗菏政办发〔2006〕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
242〖〗菏政办发〔2006〕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意见
243〖〗菏政办发〔2006〕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和道路交通秩序联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244〖〗菏政办发〔2006〕80号〖〗关于调整原手工业联社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45〖〗菏政办发〔2006〕8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246〖〗菏政办发〔2006〕104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试行)
247〖〗菏政办发〔2006〕1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248〖〗菏政办发〔2006〕127号〖〗菏泽市行政辖区跨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249〖〗菏政办发〔2006〕14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250〖〗菏政办发〔2005〕3号〖〗关于做好菏泽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补充通知
251〖〗菏政办发〔2005〕7号〖〗关于印发《菏泽市“碧水工程”计划》的通知
252〖〗菏政办发〔2005〕5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
253〖〗菏政办发〔2005〕57号〖〗关于认真贯彻《统计法》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
254〖〗菏政办发〔2005〕63号〖〗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全市放射物管理的通知
255〖〗菏政办发〔2005〕65号〖〗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治理向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256〖〗菏政办发〔2005〕69号〖〗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关于设置楼门牌的意见的通知
257〖〗菏政办发〔2005〕92号〖〗关于加强教育经费投入管理的意见
258〖〗菏政办发〔2005〕9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程序的通知
259〖〗菏政办发〔2005〕99号〖〗菏泽城区"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260〖〗菏政办发〔2005〕116号〖〗转发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61〖〗菏政办发〔2005〕118号〖〗菏泽市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考核办法
262〖〗菏政办发〔2005〕122号〖〗关于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处置意见
263〖〗菏政办发〔2005〕123号〖〗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64〖〗菏政办发〔2005〕124号〖〗菏泽市市区冬季除运冰雪规定
265〖〗菏政办发〔2005〕126号〖〗菏泽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266〖〗菏政办发〔2004〕16号〖〗关于做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通知
267〖〗菏政办发〔2004〕21号〖〗菏泽计划生育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268〖〗菏政办发〔2004〕29号〖〗县区街道办事处防空袭方案制定办法
269〖〗菏政办发〔2004〕30号〖〗关于加快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的意见
270〖〗菏政办发〔2004〕42号〖〗菏泽市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
271〖〗菏政办发〔2004〕54号〖〗菏泽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272〖〗菏政办发〔2004〕61号〖〗关于加强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建设的紧急通知
273〖〗菏政办发〔2004〕80号〖〗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大力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的通知
274〖〗菏政办发〔2004〕89号〖〗菏泽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
275〖〗菏政办发〔2004〕92号〖〗转发市计生委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家庭实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76〖〗菏政办发〔2004〕101号〖〗转发市教育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277〖〗菏政办发〔2004〕115号〖〗关于乡镇财政收支统一实行报账制管理的通知
278〖〗菏政办发〔2004〕128号〖〗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279〖〗菏政办发〔2004〕132号〖〗关于清收财政扶持资金和其他财政欠款的通知
280〖〗菏政办发〔2003〕18号〖〗关于在全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
281〖〗菏政办发〔2003〕28〖〗关于公布第二批入驻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单位及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282〖〗菏政办发〔2003〕55号〖〗转发市农机局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办明电〔2003〕35号通知精神做好我市小麦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意见的通知
283〖〗菏政办发〔2003〕6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产测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84〖〗菏政办发〔2003〕66号〖〗转发市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关于切实加强农业项目专项建设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85〖〗菏政办发〔2003〕76号〖〗关于做好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工作的通知
286〖〗菏政办发〔2003〕87号〖〗关于深入贯彻《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依法加强对清真食品市场监管的通知
287〖〗菏政办发〔2003〕114号〖〗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务公开的通知
288〖〗菏政办发〔2003〕115号〖〗关于印发《菏泽市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89〖〗菏政办发〔2003〕1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290〖〗菏政办发〔2003〕123号〖〗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3〕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通知
291〖〗菏政办发〔2003〕133号〖〗关于做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竣工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
292〖〗菏政办发〔2003〕152号〖〗关于实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293〖〗菏政办发〔2003〕175号〖〗印发《菏泽市农村社会救济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94〖〗菏政办发〔2003〕176号〖〗转发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295〖〗菏政办发〔2003〕177号〖〗关于在菏泽城区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分批分期关停小锅炉的通知
296〖〗菏政办发〔2003〕178号〖〗关于严禁“十五(土)小”企业死灰复燃的通知
297〖〗菏政办发〔2003〕183号〖〗转发市民政局、市计生委《关于搞好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98〖〗菏政办发〔2003〕186号〖〗转发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意见的通知
299〖〗菏政办发〔2003〕188号〖〗关于对经济适用房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301〖〗菏政办发〔2003〕199号〖〗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02〖〗菏政办发〔2002〕1号〖〗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对原手工业联社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303〖〗菏政办发〔2002〕39号〖〗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304〖〗菏政办发〔2002〕80号〖〗转发市人防办关于组建菏泽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意见的通知
305〖〗菏政办发〔2002〕81号〖〗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306〖〗菏政办发〔2002〕93〖〗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
307〖〗菏政办发〔2002〕98〖〗关于停止执行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通知
308〖〗菏政办发〔2002〕10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309〖〗菏政办发〔2002〕105〖〗关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有关审批业务办理问题的通知
310〖〗菏政办发〔2002〕113号〖〗关于贯彻省政府第135号令做好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311〖〗菏政办发〔2002〕122号〖〗关于对菏泽市城区部分地名实施有偿使用的意见
312〖〗菏政办发〔2002〕145号〖〗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313〖〗菏政办发〔2001〕18号〖〗转发市财政局审计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施统一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314〖〗菏政办发〔2001〕21号〖〗关于做好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
315〖〗菏政办发〔2001〕78号〖〗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加强农药管理的通知316〖〗菏政办发〔2001〕83〖〗菏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317〖〗菏政办发〔2001〕84〖〗菏泽市行政执法投诉查处试行办法
318〖〗菏政办发〔2001〕98号〖〗转发市财政局等四单位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宗印刷实施定点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319〖〗菏政办发〔2001〕103号〖〗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意见
320〖〗菏政办发〔2001〕116号〖〗关于落实向农村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服务的通知
320〖〗菏政办发〔2000〕1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委托金融部门代发工资的通知
322〖〗菏行办发〔2000〕9号〖〗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的通知
323〖〗菏行办发〔2000〕62号〖〗菏泽地区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
324〖〗菏行办发〔1999〕30号〖〗转发地区财政局、地区监察局关于对业务招待费实行总量控制、单独列支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25〖〗菏行办发〔1999〕44号〖〗关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326〖〗菏行办发〔1998〕11号〖〗关于贯彻《菏泽地区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327〖〗菏行办发〔1998〕27号〖〗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328〖〗菏行办发〔1998〕28号〖〗关于职工住房标准和计算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329〖〗菏行办发〔1996〕53号〖〗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乡镇财税工作的通知

附件2:

拟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0件)

序号〖〗发 文 号〖〗文 件 名 称〖〗
1〖〗市政府令〔2007〕第8号〖〗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市政府令〔2007〕第10号〖〗菏泽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3〖〗市政府令〔2006〕第3号〖〗菏泽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4〖〗市政府令〔2006〕第5号〖〗菏泽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5〖〗市政府令〔2005〕第10号〖〗菏泽市货物搬运、装卸、理货管理办法
6〖〗市政府令〔2003〕第2号〖〗菏泽市公共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7〖〗市政府令〔2003〕第5号〖〗菏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8〖〗市政府令〔2001〕第5号〖〗菏泽市档案管理规定
9〖〗菏行发〔2000〕8号〖〗菏泽地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0〖〗菏行发〔2000〕13号〖〗关于印发《地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1〖〗菏行发〔1999〕11号〖〗菏泽地区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12〖〗菏行发〔1999〕38号〖〗菏泽地区灌区管理办法
13〖〗菏行发(1998)18号〖〗菏泽地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4〖〗菏行发〔1998〕59号〖〗关于严格规范行政事业费开支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15〖〗菏行发〔1997〕52号〖〗关于搞好小城镇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16〖〗菏行发〔1996〕37号〖〗菏泽地区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实施办法
17〖〗菏行发〔1995〕9号〖〗菏泽地区出租旅游车客运管理办法
18〖〗菏政办发〔2007〕90号〖〗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
19〖〗菏政办发〔2003〕160号〖〗转发市公路局关于加强汽车养路费及通行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20〖〗菏行办发〔1998〕65号〖〗关于切实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3: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60件)

序号〖〗发 文 号〖〗文 件 名 称〖〗
1〖〗市政府令〔2006〕第4号〖〗菏泽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2〖〗市政府令〔2005〕第11号〖〗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3〖〗市政府令〔2004〕第2号〖〗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4〖〗市政府令〔2003〕第9号〖〗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5〖〗市政府令〔2003〕第11号〖〗菏泽市社区就业工作细则
6〖〗市政府令〔2001〕第8号〖〗菏泽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7〖〗菏政发〔200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8〖〗菏政发〔200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
9〖〗菏政发〔2006〕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10〖〗菏政发〔2004〕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11〖〗菏政发〔2003〕2号〖〗关于对乱检查(查车)乱收费(罚款)乱装卸实行有奖举报的暂行规定
12〖〗菏政发〔2003〕13号〖〗菏泽市实施〈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13〖〗菏政发〔2003〕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意见
14〖〗菏政发〔2003〕26号〖〗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的通知
15〖〗菏政发〔2003〕31号〖〗关于依法清收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及附加尾欠的通知
16〖〗菏政发〔2003〕32号〖〗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管理的通知
17〖〗菏政发〔2003〕34号〖〗关于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处理意见
18〖〗菏政发(2003)38号〖〗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搞好地方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
19〖〗菏政发〔2003〕39号〖〗关于做好技术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
20〖〗菏政发〔2003〕41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园区用地的处理意见
21〖〗菏政发〔2003〕45号〖〗关于菏泽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22〖〗菏政发〔2003〕58号〖〗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土地收益管理办法
23〖〗菏政发〔2003〕59号〖〗关于菏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24〖〗菏政发〔2003〕61号〖〗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意见
25〖〗菏政发〔2002〕8号〖〗关于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的通知
26〖〗菏政发〔2002〕9号〖〗菏泽市城区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27〖〗菏政发〔2002〕12号〖〗关于实施农业标准化工程的意见
28〖〗菏政发〔2002〕14号〖〗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29〖〗菏政发〔2002〕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通知
30〖〗菏政发〔2002〕38号〖〗关于加强粮棉收购资金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31〖〗菏政发〔2002〕43号〖〗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32〖〗菏政发〔2002〕44号〖〗关于印发《菏泽市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规划纲要》的通知
33〖〗菏政发〔2002〕45号〖〗菏泽市人才柔性流动若干规定
34〖〗菏政发〔2002〕51号〖〗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02﹞73号文件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35〖〗菏政发〔2001〕15号〖〗关于农村税费改革中计税面积核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36〖〗菏政发〔2001〕18号〖〗菏泽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37〖〗菏政发〔2001〕23号〖〗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38〖〗菏政发〔2001〕48号〖〗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39〖〗菏政发〔2001〕50号〖〗关于全市“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意见
40〖〗菏政发〔2001〕53号〖〗关于下达“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41〖〗菏政发〔2001〕58号〖〗关于废止有关减免税文件条款的通知
42〖〗菏政发〔2001〕65号〖〗菏泽市水处理工程建设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
43〖〗菏政发〔2001〕70号〖〗关于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44〖〗菏政发〔2001〕72号〖〗关于对山东省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环境违法企业的处理意见
45〖〗菏行发〔2000〕20号〖〗批转地区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对我区医学教育机构进行调整的报告的通知
46〖〗菏行发〔2000〕25〖〗关于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制的通知
47〖〗菏行发〔2000〕26号〖〗印发关于在全区开展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8〖〗菏行发〔2000〕29号〖〗菏泽地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49〖〗菏行发〔2000〕30号〖〗关于实施“3210“工程加快畜牧产业化发展进程的通知
50〖〗菏行发〔2000〕31号〖〗菏泽地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51〖〗菏行发〔2000〕32号〖〗菏泽地区建设工程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办法
52〖〗菏行发〔2000〕36号〖〗关于加快我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的通知
53〖〗菏行发〔2000〕38号〖〗菏泽地区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流转暂行办法
54〖〗菏行发〔1999〕2号〖〗关于转变作风廉洁勤政的意见的通知
55〖〗菏行发〔1999〕8号〖〗关于加快交通事业发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56〖〗菏行发〔1999〕9号〖〗批转地区粮食局关于全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情况报告的通知
57〖〗菏行发〔1999〕10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待农村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58〖〗菏行发〔1999〕13号〖〗菏泽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59〖〗菏行发〔1999〕29号〖〗菏泽地区平时征兵准备工作实施办法
60〖〗菏行发〔1999〕30号〖〗关于对重大决策事项实行督查追究制度的决定
61〖〗菏行发〔1999〕32号〖〗菏泽地区统计管理办法
62〖〗菏行发〔1999〕35号〖〗菏泽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63〖〗菏行发〔1999〕36号〖〗关于对全区重点企业进行调整的通知
64〖〗菏行发〔1999〕42号〖〗菏泽地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65〖〗菏行发〔1999〕45号〖〗关于印发《菏泽地区殡葬工作规划》的通知
66〖〗菏行发〔1999〕46号〖〗关于优化金融环境密切银企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67〖〗菏行发〔1998〕4号〖〗菏泽地区实施(信访条例)办法
68〖〗菏行发〔1998〕5号〖〗关于深化流通改革促进扭亏增盈的意见的通知
69〖〗菏行发〔1998〕6号〖〗关于加快建立重点项目库意见的通知
70〖〗菏行发〔1998〕8号〖〗关于加快全区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71〖〗菏行发〔1998〕12号〖〗批转地区人事局关于深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72〖〗菏行发〔1998〕16号〖〗菏泽地区取消福利分房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
73〖〗菏行发〔1998〕19号〖〗菏泽地区收费管理办法
74〖〗菏行发〔1998〕22号〖〗菏泽地区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75〖〗菏行发〔1998〕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通知
76〖〗菏行发〔1998〕34号〖〗菏泽地区劳动鉴定暂行办法
77〖〗菏行发〔1998〕35号〖〗关于加快发展我区旅游业的决定
78〖〗菏行发〔1998〕36号〖〗菏泽地区测绘管理办法
79〖〗菏行发〔1998〕41号〖〗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80〖〗菏行发〔1998〕42号〖〗关于加快市场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81〖〗菏行发〔1998〕47号〖〗关于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82〖〗菏行发〔1998〕48号〖〗菏泽地区货物搬运、装卸、理货管理办法
83〖〗菏行发〔1998〕52号〖〗关于严禁胎儿性别鉴定加强流引产和接生管理的通知
84〖〗菏行发〔1998〕56号〖〗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85〖〗菏行发〔1997〕3号〖〗关于加强蔬菜运销工作的通知
86〖〗菏行发〔1997〕13号〖〗关于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决定
87〖〗菏行发〔1997〕17号〖〗关于加强重特大火灾扑救工作的通知
88〖〗菏行发〔1997〕30号〖〗菏泽地区国家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89〖〗菏行发〔1997〕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
90〖〗菏行发〔1997〕43号〖〗征兵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细则
91〖〗菏行发〔1997〕45号〖〗关于印发《菏泽地区实施〈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92〖〗菏行发〔1997〕46号〖〗菏泽地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93〖〗菏行发〔1997〕48号〖〗关于切实保障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94〖〗菏行发〔1997〕49号〖〗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涉企收费项目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95〖〗菏行发〔1996〕2号〖〗关于印发菏泽地区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96〖〗菏行发〔1996〕15号〖〗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办法》意见的通知
97〖〗菏行发〔1996〕18号〖〗菏泽地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
98〖〗菏行发〔1996〕28号〖〗菏泽地区车辆维修配件销售行业管理办法
99〖〗菏行发〔1996〕36号〖〗菏泽地区公证规定
100〖〗菏行发〔1996〕45号〖〗关于勘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01〖〗菏行发〔1996〕4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领导学法制度的通知
102〖〗菏行发〔1996〕57号〖〗菏泽地区建设工程预结算中介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103〖〗菏行发〔1996〕66号〖〗批转地区黄河河务局关于部分滩区安居工程建设规划违反黄河管理有关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104〖〗菏行发〔1995〕14号〖〗关于农业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承包意见的通知
105〖〗菏行发〔1995〕2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106〖〗菏行发〔1995〕30号〖〗菏泽地区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107〖〗菏行发〔1995〕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训练工作的通知
108〖〗菏行发〔1995〕40号〖〗关于强化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109〖〗菏行发〔1994〕2号〖〗关于大力发展农业八大支柱产业意见的通知
110〖〗菏行发〔1994〕5号〖〗菏泽地区托幼工作管理规定
111〖〗菏行发〔199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
112〖〗菏行发〔1994〕9号〖〗批转地区邮电局关于加强全区农村通信事业发展的报告的通知
113〖〗菏行发〔1994〕15号〖〗关于加强农民负担卡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114〖〗菏行发〔1994〕18号〖〗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115〖〗菏行发〔1994〕37号〖〗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116〖〗菏行发〔1994〕40号〖〗菏泽地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办法
117〖〗菏行发〔1994〕45号〖〗关于在城乡基本建设保护、生产建设和开发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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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鄂工商法〔2008〕41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现将《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工商局法规处。

  省工商局制作的行政复议文书式样另行印发。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复议行为,保障和监督其依法行使复议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为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复议工作人员,保证其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年度编制本级复议工作经费预算,配备相应的工作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栏、互联网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开行政复议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方便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场出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收据》,注明申请人或递交人的姓名、申请材料的名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日期。收据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入卷。

  第七条申请人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收到邮件后,应当妥善保存盖有邮戳的邮件封皮。

  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内设机构收到申请行政复议的邮件后,应当在收件当日,将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连同盖有收寄邮戳的邮件封皮一并送交行政复议机构。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每天查看电子邮箱,发现有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下载申请材料,同时下载载明发件人、发件日期等内容的网页。

  第九条申请人以传真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接收传真时,应当检查传真件上是否显示传真发送日期及其真实性。

  传真件上未显示传真发送日期,或者与实际日期不符的,应当即时注明收到传真件的实际日期,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无书写能力的,可以按指印或者以录音、录像等方式确认。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告知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采取口头方式的应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视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受理,并指定两名以上的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审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报经行政复议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以行政复议机关名义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四)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报经行政复议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以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三条受理申请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别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和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享有的权利。《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按照法定期限作出书面答复和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要求。

  第十四条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需要补齐有关证明材料的具体类型及其证明对象;

  (二)申请书中需要修改或者补充的具体内容;

  (三)合理的补正期限。

  补正期限一般为5至10日,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申请人当场递交申请材料,能够当场补正的,可以口头告知其当场补正。

  第十五条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管辖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告知其本机关不予受理的原因,以及可以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的具体名称。当事人在场的,也可以口头告知,但应做好记录交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按指印确认。

  第十六条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不服不予受理决定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立《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登记簿》,登记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情况。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事由;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与方式;

  (五)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的时间;

  (六)申请的处理结果;

  (七)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制作《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制作《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原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提出对受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申请,经上一级机关审查认为其不予受理的决定合法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受理行为审查意见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做好解释说明。申请人在场的,也可以口头告知,但应做好记录交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按指印确认。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者依申请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章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或者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且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应制作《行政复议第三人告知书》,告知其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以及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及法律依据;

  (三)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进行答辩的意见;

  (四)被申请人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何种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请求;

  (五)作出答复的时间。

  《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加盖被申请人的印章。

  第二十三条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时,应制作《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清单》,对其一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加盖印章,注明提交日期。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装订成卷,其内页应按材料顺序打印页码。

  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提交有关材料,由负责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内设机构和法规机构共同承办。

  第二十五条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审理。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有争议,或者对主要证据有异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行政复议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对现场进行勘验的,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和在场人签名。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对下列重大、复杂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审理:

  (一)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或者适用依据争议较大的;

  (二)申请人人数较多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疑难,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听证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的《湖北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办理。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和省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举行听证,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确认。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申请人、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查阅时,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场,防止查阅人涂改、毁损、拆换、取走所查阅的材料。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案卷查阅室,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或者将案卷材料进行扫描,将扫描件提供给查阅人查阅。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的规定一并提出审查申请的,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30日内予以审查,并制作《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意见告知书》;接受行政复议机关转送的审查申请的,有权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60日内予以审查,并制作《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意见告知书》。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且有权处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查,并制作《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意见告知书》。

  《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审查结论和理由,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的规定一并提出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或者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制作转送函,连同有关材料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处理。转送函应当载明转送的原因和请求。

  第三十三条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自愿达成和解,签订的书面和解协议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双方达成的和解结果,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双方达成的和解结果应当包含申请人不再要求行政复议机关继续审理该案件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和解协议内容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审查和解协议,可以采取询问双方当事人或者书面审查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进行调解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二)调解的结果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就是否同意进行调解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开始调解;

  (三)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四)提出调解意见;

  (五)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三十七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

  (五)调解的基本过程;

  (六)调解结果;

  (七)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书的义务;

  (八)调解书的制作日期。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并交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第三十八条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载明中止的法定事由和中止的起始时间,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恢复案件的审理,制作《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终止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载明终止的法定事由和终止的时间,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一)案件属于听证审理范围的;

  (二)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申请人、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四)有其他复杂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

  延长行政复议期限,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复议期限通知书》,载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和延长的天数,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四十一条除行政复议依法终止外,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法定的或者依法延长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先由承办人撰写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复议机关的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三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的分管负责人可以提请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一)对罚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对吊销营业执照(因不按规定办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除外)或者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采取听证方式审理的案件;

  (四)同时决定被申请人支付3万元以上赔偿金的;

  (五)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或复杂、疑难的案件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

  第四十四条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复议决定: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二)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三)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四)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五)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六)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作出前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五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第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五)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

  (六)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

  (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八)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内容;

  (九)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和具体管辖法院;

  (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四十六条《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有关当事人后,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存在明显的笔误,需要补正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补正通知书》,载明存在笔误的文字和决定补正的内容,并送达有关当事人。

  第四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进行审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制作《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载明应予恢复审理的理由和时间,责令原行政复议机关恢复审理。

  第四十八条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应当在结案后30日内整理案卷,立卷归档。

  行政复议案卷装订顺序为: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材料目录;

  (三)结论材料(包括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管辖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等);

  (四)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五)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包括书面答复、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

  (六)第三人提交的材料;

  (七)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材料;

  (八)其他材料(包括行政复议机关因实施程序性行为而制作或者获取的各种材料、行政复议决定被起诉的有关材料等)。

  第四章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监督其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

  第五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本级或者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提出纠正相关行政违法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具体意见。

  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有关履行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构。

  第五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问题,可以《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报告,或者提出完善制度及改进执法的建议。

  第五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下列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一)经集体讨论通过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经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或者责令恢复审理后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三)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

  前款第(一)、(二)项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前款第(三)项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在接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工作由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

  第五十四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并落实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制度,并按规定向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报送行政复议统计报表和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分析报告。

  第五十五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建立并落实行政复议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行政复议办案质量评查标准按照《湖北省行政复议办案质量评查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落实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复议工作的责任追究,按照《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七条行政复议过程中,需要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办理的事项,应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行政复议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需要以行政复议机构的名义办理的事项,应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

  审批行政复议有关事项,采用《行政复议事项审批表》。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根据本规则制作的行政复议文书的式样由省工商局统一制定。

  第五十九条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可以采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第六十条本规则实行前省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规则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是历史地震灾害严重的省份,也是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省地震局编制了《陕西省防震减灾规划》,部署今后20年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防震减灾规划

   陕西是历史地震灾害严重的省份,也是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时期,为了加强全省防震减灾工作,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地震局关于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防震减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防震减灾工作背景与概况

   (一)地理概况和地震灾害背景

   陕西地处我国东西结合部,总面积20.56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陆地面积的2.1%。管辖西安市等10个地市和1个国家级示范区,共107个县(区),截止1999年末,全省总人口3618万人。

   陕西地势南、北高,中间低,以北山、秦岭为界,分别形成陕北黄土高原、关中平原和陕南秦巴山地,其中高原、山地、平原分别为全省总面积的45%、36%和19%。关中平原是我省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发达地区,人口约占全省总人口的60%,国内生产总值约占全省的80%。构造上属渭河新生代断陷盆地,位于汾(河)渭(河)强震带的南段,区内活断层发育,新构造运动强烈,地震活动的频度、强度为全省之首,因而关中地区是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区域。陕南秦巴山地是我省重要的矿产、生物和水资源富集区,区内大型褶皱、活动断裂发育,历史上曾发生过数次中强地震,地震活动的频度、强度仅次于关中平原。陕北黄土高原是我省重要的能源化工资源富集区,构造上位于稳定的鄂尔多斯地块,区内断裂不发育,地震活动的频度、强度为全省最低。

   我省特别是关中地区存在着发生破坏性地震的构造背景,是我国历史地震活跃地区之一,有史以来省内共发生有感地震400余次,其中4级以上地震60余次,6级以上强震9次(8次发生在关中地区)。1556年华县8级大地震,死亡人数达83万之多,属有史以来死亡人数最多的一次地震,震中区建筑物倒毁殆尽,令世人震惊。此外,历史上邻省强震也曾对我省的汉中、宝鸡等地区造成强烈的波及影响。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曾经发生过韩城5.4级、南郑5.0级、石泉4.0级、陇县4.3级、山阳4.5级和1998年1月5日发生在西安附近的泾阳4.8级中强地震,引起强烈反响。根据我省地震活动规律和科学预测,估计今后20年仍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

   1996年国务院已将我省咸阳以东的关中地区列为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省政府将宝鸡、汉中、韩城及安康部分地区列入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全省共43个县(市、区)(占全省面积24%)位于Ⅶ度或Ⅶ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区。

   (二)防震减灾工作进展情况

   1、全省初步建立了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的防震减灾组织工作体系。除延安、榆林两市外,其它8个地市均建立了防震减灾工作机构,省、地市、县区三级防震减灾领导体系基本确立。

   2、防震减灾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并公布实施了《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和《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为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3、地震监测预报技术系统建设初具规模。已形成了由国家基本台网、省级台网、地方台网(企业台)、流动台网、区域地震遥测台网和宏观观测网点构成的地震及前兆观测系统。初步建立了由短波通讯、计算机网络构成的地震通讯系统和地震分析预报系统。

   4、地震灾害预防工作得到加强。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和已建工程的抗震加固取得进展,组织完成了一批重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一些工程抗震研究项目,全省建设工程和城乡、企业的工程抗震水平有所提高。

   5、积极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人民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对地震灾害的心理承受能力有所增强。

   6、防震减灾科学技术进步比较明显,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扩大,在防震减灾科研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

   7、地震应急工作取得一定进展,全省8个地市和省有关部门均编制了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省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区也编制了相应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初步建成了全省地震灾情速报网络。

   (三)面临的困难及问题

   1、地震形势严峻,监测预报任务非常艰巨。我省历史上曾多次发生强震,并多属主震余震类型,预报难度大,目前还难以准确预测。1998年泾阳4.8级地震以后,关中地区小震活动增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分析预报水平亟待提高。

   2、地震监测、信息技术系统总体水平落后。现有的地震监测台网密度较低,分布不够合理;地震监测仪器多为模拟记录,设备老化,技术水平落后,有待全面进行数字化改造;地震观测环境恶化,地震监测环境保护问题突出;地震通讯、数据处理技术系统、信息技术系统、地震分析会商系统的建设刚刚起步,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

   3、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城镇尤其是农村相当一部分建筑物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城乡建设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抗震设计规范管理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尤其是一些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还没有完全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4、全社会的综合防震减灾能力还很低,广大人民群众缺乏对地震科学知识的了解。

   5、防震减灾工作投入力度不够,发展后劲不足。“九五”期间,尽管国家与省政府对防震减灾投入力度加大,但有些地市、县区的经费投入仍然不足,还未完全依照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定理顺防震减灾经费投资渠道。

   6、防震减灾组织体系不够完善,科技、管理人才储备不足,不能适应事业发展的要求。

   二、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防震减灾工作与经济建设一起抓,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依靠法制和科技,大力加强地震预报特别是短期和临震预报工作,提高大中城市、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应急救助和抗震能力,有效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经济建设同减灾一起抓”的指导思想,确保防震减灾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相适应,按照防震减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服从和服务于西部大开发和本省长远发展规划,注重防震减灾的社会、经济效益。

   ——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围绕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的建设,逐步提高全省的地震综合防御能力。

   ——坚持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依法推进防震减灾工作。

   ——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防震减灾中的作用,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提高新技术在防震减灾中的应用,加快现有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减灾能力的进程,促进全省综合防震减灾能力的提高。

   ——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结合省情、震情,既要考虑社会的需要和发展,又要考虑现实和可能,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提高投资效益。

   三、防震减灾工作奋斗目标

   (一)2001年至2010年全省防震减灾工作奋斗目标

   基本建立全省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重点提高关中地区抗御破坏性地震的综合能力。

   1、监测预报工作体系。全面提高关中地区地震监控能力,实现测震和地震前兆监测台网数字化,资料信息传递的实时化、网络化。初步建立全省地震预报指标体系,使地震分析预报逐步从经验预报向具有一定物理基础的概率预报转变。

   2、震灾预防工作体系。全省大中城市建设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城镇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明显提高,逐步开展农村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研究,重点做好关中地区农村中、小学校和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管理;完成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全面推进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使地震科普知识普及率明显提高。

   3、紧急救援工作体系。省内M3.0级以上,尤其是破坏性地震的速报应控制在5分钟之内;破坏性地震发生后15分钟之内启动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应急救援队伍、救灾物资、医疗救护、药品等能够迅速到达地震灾区。

   (二)2001年至2020年全省防震减灾工作奋斗目标

   建立健全陕西省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全面提高全省抗御破坏性地震灾害的综合能力。

   1、实现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现代化。进一步健全专家为主,专群结合的地震监测预报体系,争取做到长期预报更加科学,中期预报成功率不断提高,对6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的短临预报有所突破,使我省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达到全国领先水平。

   2、建立起执法严格、常备不懈的震灾预防工作体系。全省大中城市建设工程应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城镇建设工程90%以上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努力提高农村(包括城郊农村)村民住宅的抗震能力,尤其要加强农村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能力;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体系;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普及率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达到90%以上,在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达到70-80%。

   3、建立反应迅速、突击力强的全省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开发、研制、储备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设备及专用救生器械;落实地震紧急救援工作职责,形成反应迅速的应急指挥体系。

   (三)2011年至2020年全省防震减灾工作奋斗目标

   在前10年建设的基础上,依靠法制和科技进步,通过不断努力,建立健全全省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全面提高全省抗御破坏性地震灾害的综合能力。

   四、防震减灾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建设

   1、全面应用高新技术,提高地震监测装备水平。建立健全群众性地震测报网络,加快我省地震监测台网的现代化建设。对全省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科学规划,调整优化布局,加强分级、分类管理。

   (1)全面完成全省测震台网的数字化改造,增强关中地区地震台网密度,提高关中地区地震的定位精度;完善和扩建测震台网中心;建立汉中、榆林区域数字地震遥测台网;建立具有现代化水平的流动测震台网,全面提高全省地震的监测能力和速报能力。

   (2)进一步优化全省地震前兆台网的合理化布局,增加台网密度,全面实现前兆台网的数字化、现代化改造;加强地市、县区地震短临前兆台网实验研究和建设,并逐步实现现代化;健全完善重力、活断层观测、地壳形变监测等地震中长期前兆台网,逐步实现部分台网的定点数字化观测;完成前兆台网中心和地壳形变网络中心建设;引进遥感、远红外等新的监测技术和监测方法,提高地震前兆观测的能力。

   (3)建立全省强震观测台网及强震台网中心,逐步实现震灾快速评估、地震宏观烈度快速确定,为救灾和工程建设提供依据与基础资料。积极推进相应的破坏性地震预警系统的建设。

   2、建立全省防震减灾信息系统及相应的数据库。完成全省地震局域网络中心的建设;实现与测震台网中心、前兆台网中心、强震台网中心、地壳形变台网中心相配套的数据通讯、信息共享和辅助应用功能;建立地震信息、前兆信息、强震观测信息及地壳形变观测信息数据库。

   3、加强中强地震预报技术研究,提高地震分析预报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地震预报辅助决策系统及相应的地震活动分析处理系统、前兆异常管理分析系统、现代化会商系统;加强地震预报基础科学技术研究,逐步使地震预报由经验性预报转向具有一定物理基础的概率性预报;不断加强地震短临跟踪工作;依法完善地震预报评审、发布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地震预报决策能力。

   (二)震灾预防工作体系建设

   1、建立高素质地震执法队伍,依法加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把关。使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都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2、在地震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地区加强国土规划、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中的震灾预防工作。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土、城乡建设规划,并加强指导和监督。在大中城市开展地震活断层探测和新建城镇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为城市规划、建设提供科学可靠的抗震设防依据。

   3、组织开展已建工程的震害预测,抗震性能鉴定,对不能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有计划地对其进行拆迁改造和加固。

   4、加强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村民与居民自建房屋抗震性能的指导,加大民房抗震技术的推广使用。对农村中小学校舍、医院等公共设施要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使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5、建立地震应急指挥系统。紧紧围绕全省地震应急反应能力和应急指挥决策水平的提高,建设省级和大中城市防震减灾应急指挥中心,推进省、地市地震应急指挥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系统的建设。利用现代化通信技术完成地震灾害信息处理、地震灾害应急决策系统和震灾信息网建设。建立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制度,做好地震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落实工作。尤其是要强化大中城市生命线系统工程和容易产生次生灾害工程应急预案的落实,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6、建立省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中心,加大科普知识宣传的力度,尤其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宣传。

   7、积极推进地震保险工作,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救灾、恢复重建机制。

   (三)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建设

   1、通过地震台网和强震台网的建设,建立震情速报和灾情速报工作系统,进一步提高震情和灾情的报送速度,全面提高震后早期地震趋势的快速判断能力。

   2、震区各级地震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启动,10分钟内进入地震应急工作状态,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地震应急指挥和抢险救援工作。

   3、建立地震紧急救援系统,提高地震应急与救援能力。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引进与应用。落实地震紧急救援职责,在大中城市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建立科学的震灾快速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和救灾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应急储备管理制度,根据震情组织地震应急救助演习。各有关部门应依据陕西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确保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紧急救援物资、药品、医疗器械迅速到达灾区。

   (四)加强地震基础研究,推进地震科学技术进步

   紧紧围绕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选准对推进全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和为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改善有重大意义的基础研究和推广应用性课题,集中力量,重点攻关,使全省防震减灾科技水平不断提高。

   坚持对外开放,扩大国内外防震减灾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广泛的地震科技交流活动,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参加国内外地震科技合作项目,加强国内跨学科、跨行业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水平。

   (五)加强防震减灾法规体系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进一步建立与完善配套性地方地震法规。加强地震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地震执法行为,依法管理防震减灾工作,保证防震减灾政策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逐步加大地震执法力度。

   五、保障防震减灾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在制定基本建设、科技发展、重点项目和其它专项计划时,根据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支持力度,增加必需的投入,统筹安排,确保防震减灾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国家、地方多渠道、多层次、多方面筹集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资金的原则,进一步理顺防震减灾计划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要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对防震减灾投入做长期安排,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

   (二)陕西省防震减灾规划是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20年长远规划,要具体落实在各级防震减灾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中。《陕西省防震减灾“十五”计划》和今后各五年计划均由省地震局会同省计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划制定,报经省政府批准下达执行。

   (三)深化改革,转换机制,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培养和锻炼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精干高效的防震减灾专业工作队伍,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同时要积极探索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改革措施,确保防震减灾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干部和职工,使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弘扬艰苦奋斗、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不断增强对防震减灾事业的责任意识、法制意识、科技意识和协作意识。

   (四)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快速高效的指挥决策系统。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切实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思想重视、组织落实、责任明确、工作到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工作机构,明确职责任务,全面履行对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的管理职能,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规划的实施。

   (五)加强检查和监督。地市、县区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抓紧编制本地防震减灾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制定的防震减灾规划,应报上级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实施防震减灾规划的情况进行督促,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重点工程设施的防震抗震工作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本规划由省地震局负责解释,由各级人民政府分阶段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