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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州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57:24  浏览:97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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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州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州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2010〕2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海北州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海北州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海北文化发展繁荣的决定》(北发﹝2009﹞14号)精神,州人民政府设立海北州文化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为加强基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按照统筹规划、集中管理的原则,成立海北州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文体广电局,由州文体广电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管委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和审批。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核用款单位的预算,编制基金年度预算计划,监督检查基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州财政局负责基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和财务监督;州审计局负责基金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基金由州级财政在每年年度预算内安排200万元的主体资金。

第四条 基金建立专项账户,专户设在州财政局,实行专款专用,结余滚动使用。

第五条 基金来源:(一)州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金;(三)其他资金。

第六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州本级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行政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团体、组织。主要用于:(一)文化产业的规划、研发、营销、宣传推介、人才培养和奖励;(二)弥补文艺创作演出、文化遗产保护、广播电视、民族体育等事业发展经费,培养人才;(三)按照《关于表彰奖励海北州体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暂行办法》和《海北州祁连山文学艺术奖奖励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四)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发展中其他特需支出。

第七条 申报批准程序:(一)用款单位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报管委会批准后,由州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管委会办公室;(二)管委会办公室按照文化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年度重点项目并编制资金预算计划,报管委会批准后,由州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管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基金使用的申报条件:(一)申报主体和申报资金用途符合基金使用范围规定;(二)符合国家和我州有关政策,能够引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产生预期效益。

第九条 基金申请必须提供的资料:(一)申请拨款的书面报告;(二)实施方案(如分年度实施的,需提供分年度实施意见);(三)支出明细预算。

第十条 基金的使用管理:(一)管委会办公室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专项资金的编报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管委会提交。(二)管委会根据当年基金的总体规模,结合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审批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及数额。年度预算调整按规定程序办理;(三)管委会办公室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按照部门决算的编制要求报送管委会和州财政局。

第十一条 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基金使用资格。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一)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套)取基金的;(二)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三)截留、挤占、挪用基金的;(四)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基金损失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北州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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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

1984年1月8日,铁道部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检验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最后程序。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促进建设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都有重要的作用。
第1条 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增固定资产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包括用其它款源进行的基本建设性质的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质量要求全部建成竣工或分期分段竣工的工程,具备投产和安全使用条件的,都要及时组织验收交接,移交竣工文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验收交接工作均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2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国家和部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建设文件,设计时采用的规程、规范(维修规则不作为验收依据),以及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第3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及权限计分:按照工程性质及投资额,划分为四级。
1.按规定由国家计委或国务院组织验收的大型项目,由铁道部组织初验。
2.按规定由铁道部组织验收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铁道部组织验收或指定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组织验收。
以上项目的现场初验工作,由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主持,并成立现场初验工作组,建设单位任组长,接管、施工、设计单位任副组长,无建设单位的由接管单位任组长。
工厂、大专院校、文教卫生、科研机构等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部各主管业务局负责组织验收,其验收交接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3.增建二线及旧线改造项目,由铁路局牵头,组成运营、设计、施工三方参加的领导小组,根据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原则,在确保行车、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可分区段,分区间和分站进行验收交接。
在项目全部竣工后,按权限划分办理全部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新建、扩建、改建及迁建的其它大中型项目,为了配合运营、生产使用的需要,必须提前分期、分批、分部分投入生产的,验交时比照增建二线及旧线改造项目办法办理。


4.小型项目,由铁路局或接管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验收交接实施细则。
验收工作(包括初验)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地方政府(县以上)、建设银行、军区及环保等部门参加。
第4条 竣工验收工作的程序:大中型建设项目,根据国家或铁道部下达的年度计划中规定的验收交接时间和范围,安排验收交接工作,与此同时,铁道部应明确各项目负责验收的单位。施工单位应按国家计划要求安排工程进度,工程达到验收交接程度时向铁道部提报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
验收交接工作的程序如下:
1.工程检查:由国家和铁道部组织验收的项目,铁道部在接到申请验收的报告后,组织一次工程检查(邀请国家计委参加)。检查内容:工程是否按设计施工并符合质量标准,是否能保证行车、生产安全,从而确定验收的具体步骤和时间,成立铁道部初验委员会或验收委员会。
2.现场初验:现场初验工作由施工、设计、接管和建设单位组成的现场初验工作组或初验委员会主持,分专业对各项工程进行检验,并检查各项设备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和配套。在检验中要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必要时对一些单项工程进行试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对争议大的问题提出复验要求。现场初验工作完成后即向上级机关提出现场初验报告,由初验委员会或上级机关组织审查,处理各单位的不同意见,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向上一级机关提报初验报告和申请正式验收交接的报告。
3.正式验收: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进行复验或抽查,解决初验中未解决的问题,编写验收交接总报告。
验收总报告(验收证书)经委员会签字后,该工程即由接管单位按确定的时间接管,开办运营或投入生产,办理固定资产转帐手续。施工单位提出整个工程的主要材料及劳力使用情况;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财务清理,分析概算执行情况,并纳入验收报告。固定资产的清理和移交,应在工程验交后半年内完成。
4.增建二线及旧线改造项目(包括分区段、分区间、分站交付的过渡工程)的验收交接程序,由三方参加的领导小组进行现场验收交接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由运营单位接管、养护,其中一些具体问题,三方协商解决,开办运营所需的竣工文件,施工部门应提前七天向运营单位提供,由负责验收的单位拟定验收交接的分报告(参照验收交接总报告的提纲编写)。由建设单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生产和使用。全部工程竣工后,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交接手续(对前已交接的项目不再检验),编写验收交接总报告,移交全部竣工文件,其有关的验收交接分报告即作为验收交接总报告的附件。
第5条 编制有关文件资料的规定:
1.竣工验收的项目,在办理初验手续之前,施工单位应编好已完工程数量报告,整理好已完工程的技术资料、竣工文件、地亩资料。竣工文件的编制应按照(81)铁办字53号和(83)铁办字687号文的规定办理。在正式验收前应编制好全部竣工文件,绘制好正规竣工图,并将这些资料(包括竣工底图)交接管单位、生产单位统一保管和按规定送上级档案部门归档。竣工文件不齐全、不完整,不能验收交接。
2.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交接的竣工资料,应在交付使用的同时,由施工单位将有关的部门竣工图先行移交,作为使用和养护的依据,其余的交接文件应在全部工程验收交接时移交。
第6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中个别未完工程的处理:初验时未完的工程或质量有问题需要整治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在正式验收前完成。经过商定,在验收交接时个别工程确实不能完成但不影响整个建设项目的安全使用时,仍应办理验收交接。遗留的尾工项目,应根据设计文件并参照实际情况,在验收中一次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尾工原则上应由施工单位继续完成,经协商也可由接管单位施工。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第7条 对新增工程的处理:在验收交接时,发现确需增加原设计以外的工程项目及设备,不应视为未完工程,也不能影响验收交接时间。新增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1.工作量不大,其费用在备用费内可以解决以及所需材料又能供应的,由验收委员会做出决定,交由建设、设计、施工三方商定具体完成期限及办法付诸实施,完成后另行补做验收交接手续。
2.工作量大,其费用在备用费内不能解决或所需材料、设备供应有困难的,由验收委员会报请上级机关解决。
第8条 参加验交工作的人员必须是专业人员,一定要精干,费用要节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附件略)


广东省自然科学学科、科技带头人队伍建设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自然科学学科、科技带头人队伍建设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做好我省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队伍由学科、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能力强;专业工作经验丰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独到的学术见解;对本专业的发展动向和前沿有全面的把握;
(二)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成果卓著,在全国同行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三)有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组织才能;有开拓、创新精神,严谨的治学态度。
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后备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基础扎实,有较强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力,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对本专业的发展动向和前沿有一定了解,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至少有一门外语达到四会;
(二)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成绩显著,在省内同行中有较高的声誉,在全国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已受聘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四条 自然科学各学科领域确认的学科、技术带头人不超过3人;后备人员确定2至3人。
第五条 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的选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各行业的主管厅、局和各省级学会按照条件,分别推荐各自专业领域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候选人名单;
(二)在广泛听取专家和所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若干学科评议组分别对各学科、技术领域的候选人进行评议,并提出各自的初选名单;
(三)由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评审委员会对初选通过的人员进行评审;
(四)由省科委、省科技干部局汇总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与有关单位进一步协商,最后确定上报人选,报省政府确认。
省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评审委员会和各学科评议组成员,由省科委、省科技干部局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名单,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 有关单位应为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提供比较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
(一)凡向省、市有关部门申报的科研项目,可优先立项,并在经费安排上给予照顾;
(二)所在单位优先安排在国内或国外的考察、进修学习;
(三)联系工作和收集科技信息,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应提供方便;
(四)按不低于行政处级干部的住房标准优先安排住房;
(五)享受广东省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津贴。带头人每月100元,后备人员每人每月50元,不计工资调节税。
第七条 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经省政府或科委批准下达的重点科研攻关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人才培养以及科技咨询等任务。
第八条 省科技干部局负责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的联系工作,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每5年选拔一次。对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后备人员每两年由所在单位同主管部门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干部局,为下一次选拔提供依据。凡在下一次选拔未被确认为带头人或后备人员者,不再享受有关津贴及待遇。


第十条 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健康状况等方面发生变化,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干部局。
第十一条 对一些缺乏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的自然科学学科、技术领域,由省科委、省科技干部局同有关部门提出引进计划,做好引进工作。
第十二条 各行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和各市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队伍的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199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