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宣布管制的一般刑事罪犯有无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6:51:40  浏览:80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宣布管制的一般刑事罪犯有无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宣布管制的一般刑事罪犯有无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

1956年10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

法厅、局:
最近接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关于由公安机关宣布管制的一般刑事罪犯,在管制期间,有无选举权问题,我们认为,如果未经法院判处剥夺其政治权利的,应认为有选举权。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其中有不应有选举权的,应当依法起诉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没有选举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阳市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税务局


贵阳市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税务局


(1989年5月31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云岩、南明两城区,花溪、乌当区的建制镇,白云区所辖街道办事处范围内使用土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依据。土地使用税税额,根据《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本市土地使用税年平方米税额为五角至五元,具体按照《贵阳市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表》执行。
第四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仍按现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使用应纳土地税的跨区(包括城区和郊区)土地,均集中在核算单位缴纳。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按共有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
使用税。各楼层属于不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税款,按各方占有房屋或建筑物等面积与共有土地面积求出比例,其中:第一层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首先应负担全部应纳税款的50%;第一层和第二层用于生产经营的,先按第一层负担40%、
第二层负担25%后,再平均按比例分摊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每年四月和十月为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
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的;
(五)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六)经批准整治和改造的(从使用之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七)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
(八)在房租调整改革前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
(九)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
(十)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
(十一)由财政部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上述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均只限于单位公用和个人自用,对免税单位和个人出租使用权的土地或将土地建房出租及作生产经营用房的,仍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纳税人在本办法公布15日内,应持土地管理机关发给的《土地使用证》,向当地税务机关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办理纳税手续。尚未发给《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先按占用的土地面积,据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手续,待土地管理机关
发给《土地使用证》后,再行结算。
第九条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应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纳税人如发生住址变更、土地增减、使用权转移等情况时,应于变化后的15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的,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88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贵阳市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表
━━━━┯━━━━┯━━━━━━━┯━━━━━━━━━━━━━━━━
等级 │ 税 额 │ 街道名称 │ 起 迄 地 址
────┼────┼───────┼────────────────
1 │ 5元 │中华南路 │大十字至市场路、大十字至遵义路
────┼────┼───────┼────────────────
│ │中华中路 │全段
────┼────┼───────┼────────────────
│ │中华北路 │喷水池至普陀路、喷水池至北横巷
────┼────┼───────┼────────────────
│ │中山东路 │大十字至小十字
────┼────┼───────┼────────────────
│ │中山西路 │大十字至公园路
────┼────┼───────┼────────────────
│ │ 正新街 │全段
────┼────┼───────┼────────────────
│ │富水中路 │全段
────┼────┼───────┼────────────────
│ │延安中路 │全段
────┼────┼───────┼────────────────
│ │延安东路 │全段
────┼────┼───────┼────────────────
2 │ 4元 │中山东路 │小十字至外环东路
────┼────┼───────┼────────────────
│ │中山西路 │公园路至大西门
━━━━┷━━━━┷━━━━━━━┷━━━━━━━━━━━━━━━━

━━━━┯━━━━┯━━━━━━━┯━━━━━━━━━━━━━━━━
等级 │ 税 额 │ 街道名称 │ 起 迄 地 址
────┼────┼───────┼────────────────
│ │中华北路 │北横巷、普陀路至省政府大门
────┼────┼───────┼────────────────
│ │遵义路 │全段
────┼────┼───────┼────────────────
│ │延安西路 │全段
────┼────┼───────┼────────────────
│ │中华南路 │遵义路、市场路至大南门
────┼────┼───────┼────────────────
3 │ 3元 │环城东路 │全段
────┼────┼───────┼────────────────
│ │富水北路 │全段
────┼────┼───────┼────────────────
│ │黄金路 │全段
────┼────┼───────┼────────────────
│ │河东路 │全段
────┼────┼───────┼────────────────

│ │合群路 │延安中路至黔灵西路
────┼────┼───────┼────────────────
│ │花溪大道 │次南门至花果园
────┼────┼───────┼────────────────
│ │沙河街 │全段
────┼────┼───────┼────────────────
│ │瑞金中路 │全段
────┼────┼───────┼────────────────
│ │瑞金北路 │全段
────┼────┼───────┼────────────────
│ │瑞金南路 │全段
────┼────┼───────┼────────────────
│ │阳明路 │全段
────┼────┼───────┼────────────────
│ │友谊路 │全段
────┼────┼───────┼────────────────
│ │盐务街 │全段
────┼────┼───────┼────────────────
│ │滨河路 │全段
────┼────┼───────┼────────────────
│ │贵医路 │全段
────┼────┼───────┼────────────────
│ │东新路 │全段
────┼────┼───────┼────────────────
│ │省府路 │中华中路至富水中路
────┼────┼───────┼────────────────
│ │市西路 │全段
────┼────┼───────┼────────────────
│ │普陀路 │全段
────┼────┼───────┼────────────────
│ │市府路 │全段
────┼────┼───────┼────────────────
│ │都市路 │全段
────┼────┼───────┼────────────────
│ │文明路 │全段
────┼────┼───────┼────────────────
│ │新华路 │全段
────┼────┼───────┼────────────────
│ │市场路 │全段
────┼────┼───────┼────────────────
│ │三林路 │全段
────┼────┼───────┼────────────────
│ │富水南路 │全段
────┼────┼───────┼────────────────
│ │黔灵西路 │全段
━━━━┷━━━━┷━━━━━━━┷━━━━━━━━━━━━━━━━

━━━━┯━━━━┯━━━━━━━┯━━━━━━━━━━━━━━━━
等级 │ 税 额 │ 街道名称 │ 起 迄 地 址
────┼────┼───────┼────────────────
│ │民生路 │全段
────┼────┼───────┼────────────────
│ │竹筒街 │全段
────┼────┼───────┼────────────────
│ │河西路 │全段
────┼────┼───────┼────────────────
│ │醒狮路 │全段
────┼────┼───────┼────────────────
│ │科学路 │全段
────┼────┼───────┼────────────────
│ │文化路 │全段
────┼────┼───────┼────────────────
│ │公园路 │全段
────┼────┼───────┼────────────────
│ │公园北路 │全段
────┼────┼───────┼────────────────

│ │公园西路 │全段
────┼────┼───────┼────────────────
│ │永乐路 │全段
────┼────┼───────┼────────────────
│ │蔡家街 │全段
────┼────┼───────┼────────────────
│ │威清路 │全段
────┼────┼───────┼────────────────
│ │北京路 │全段
────┼────┼───────┼────────────────
│ │勇烈路 │全段
────┼────┼───────┼────────────────
│ │民权路 │全段
────┼────┼───────┼────────────────
│ │通衢街 │全段
────┼────┼───────┼────────────────
│ │公园南路 │全段
────┼────┼───────┼────────────────
│ │省府西路 │全段
────┼────┼───────┼────────────────
4 │ 2元 │省府路 │文明路至富水中路
────┼────┼───────┼────────────────
│ │合群路 │黔灵西路至环城北路
────┼────┼───────┼────────────────
│ │贵惠路 │全段
────┼────┼───────┼────────────────
│ │花溪大道 │花果园至太慈桥
────┼────┼───────┼────────────────
│ │陕西路 │全段
────┼────┼───────┼────────────────
│ │博爱路 │全段
────┼────┼───────┼────────────────
│ │箭道街 │全段
────┼────┼───────┼────────────────
│ │外环城东路 │全段
────┼────┼───────┼────────────────
│ │飞山街 │全段
────┼────┼───────┼────────────────
│ │浣沙路 │全段
────┼────┼───────┼────────────────
│ │枣山路 │全段
────┼────┼───────┼────────────────
│ │和平街 │全段
────┼────┼───────┼────────────────
│ │护国路 │全段
━━━━┷━━━━┷━━━━━━━┷━━━━━━━━━━━━━━━━

━━━━┯━━━━┯━━━━━━━┯━━━━━━━━━━━━━━━━
等级 │ 税 额 │ 街道名称 │ 起 迄 地 址
────┼────┼───────┼────────────────
│ │市南路 │全段
────┼────┼───────┼────────────────
│ │油榨街 │全段
────┼────┼───────┼────────────────
│ │贵乌南路 │全段
────┼────┼───────┼────────────────
│ │解放路 │全段
────┼────┼───────┼────────────────
│ │青云路 │全段
────┼────┼───────┼────────────────
│ │三民东路 │全段
────┼────┼───────┼────────────────
│ │黔灵东路 │全段
────┼────┼───────┼────────────────
│ │成都路 │全段
────┼────┼───────┼────────────────
│ │清溪路 │全段
────┼────┼───────┼────────────────
│ │民主路 │全段
────┼────┼───────┼────────────────
│ │白云中路 │全段
────┼────┼───────┼────────────────
│ │白云南路 │全段
────┼────┼───────┼────────────────
5 │ 1元 │将军路 │全段
────┼────┼───────┼────────────────
│ │小河镇 │
────┼────┼───────┼────────────────
│ │白云北路 │全段
────┼────┼───────┼────────────────
│ │长宁街 │白云南路、七冶汽车站至医院
────┼────┼───────┼────────────────
│ │艳山路 │长宁街口至艳山红粮店
────┼────┼───────┼────────────────
│ │新添路 │畜牧局肉联厂桥头至路口
────┼────┼───────┼────────────────
│ │钟坡路 │1-57号、2-56号交叉路口
────┼────┼───────┴────────────────
│ │
│ │南明、云岩两城区辖区内未列名街道及工交企业均为五级
│ │
────┼────┼────────────────────────
│ │三郊区所属建制镇,办事处辖区内未列名街道及工交企业
6 │ 0.5元 │均为六级
│ │
━━━━┷━━━━┷━━━━━━━━━━━━━━━━━━━━━━━━



1989年5月31日

地质矿产部关于贯彻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精神的复函

地矿部


地质矿产部关于贯彻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精神的复函
地矿部


河北省地矿局:
你局地矿水〔1988〕012号文收悉。关于你省有关厅、委由于《水法》草案(现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包括地下水,因而误认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勘查登记办法》)对地下水勘查要进行登记的规定和国务院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关于地下水管理
部门分工的规定,都可以不再执行的问题,答复如下:
《水法》的颁布,没有影响《勘查登记办法》关于勘查地下水必须申请登记的规定和国务院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关于地下水管理部门分工规定的法律效力,应当继续执行。
一、地下水是矿产资源,也是水资源的组成部分,地下水的勘查、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既要符合水资源的一般规律,更要遵循作为地质学重要学科之一的水文地质学的规律。对于地下水勘查、开发利用和监督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可以由《矿产资源法》和《水法》从不同的
角度进行调整。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的职权中包括:规定各部委的任务和职责。国务院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关于水资源“由地矿部负责普查勘探,由水电部负责开发利用。但地矿部对开发利用要进行监督”的决定,与国务院发布的《勘查登记办法》要求勘查地下水必须向地矿部申请登记的
规定,是国务院以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规定有关部委的任务和职责,完全符合宪法赋予国务院的权力。这样规定,与《水法》没有任何抵触。而且《水法》第九条关于“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规定,在法律上进一步确定了国务院规定各部委对水资源分部门管理的任务和职责。
三、《水法》在审议过程中,国务院重申了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决议和《勘查登记办法》有关地下水规定的有效性。
1987年9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61号文《关于水电部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地下水问题的复函》明确答复:
(一)关于地下水资源的管理按国务院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的决定办理,即“由地矿部负责普查勘探,由水电部负责开发利用。但地矿部对开发利用要进行监督。”
(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批准发布,应遵照执行。关于地下水勘查登记的具体范围,由地矿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水电部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具体商定。
四、水电、建设、地矿三部曾联合正式向国务院报告,一致表示将国务院规定的有关水资源管理的部门分工各自通报所属系统。
水电、建设、地矿三部于1987年7月8日联合向国务院报送《关于协调〈水法(草案)〉中水资源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报告》,一致同意在《水法(草案)》中有关水资源管理职责分工只作原则表述,将三部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现行分工职责向所属系统发出通报,作为报告附件的
通报,明确记载了国务院第四十八次常务会的前述决定。
希望你局向人民政府汇报,并向有关兄弟厅局说明,消除误解。

附件:关于水电部、建设部、地矿部在水资源方面的职责分工问题的通报(水电水资字第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建设厅(委局)、地矿局,有关省、市水资源委员会(领导小组):
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水资源日益成为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因素。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国务院曾先后对有关部门在水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作出规定。
198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责范围(试行)中规定:水电部负责全国水资源调查与评价,归口管理全国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和调配,组织进行大江大河、边境河流的规划和重点治理开发工程的建设;建设部根据水电部门城市地下水资源的开发规划,负责
城市地下水资源的分配、利用和管理工作。
1984年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纪要规定:地矿部负责地下水普查勘探,由水电部负责开发利用。但地矿部对开发利用要进行监督。
1984年国务院关于全国水资源统一管理机构问题的批复〔(84)国函字第40号文〕中规定:由水电部作为全国水资源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国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立法、科研和水资源调配等项工作,并负责协调各用水部门的矛盾,处理水利纠纷等。《批复》中指出
:“水电部要切实加强对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注意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
以上规定,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执行水资源管理职责的依据。
我国水资源在地区之间差异很大,在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管理的模式以及水资源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的规定执行,不要求上下对口。



198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