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关于社区精神病防治经费使用意见》和《上海市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44:23 浏览:8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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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关于社区精神病防治经费使用意见》和《上海市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下发《关于社区精神病防治经费使用意见》和《上海市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卫医政(95)字第18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残联、精防领导小组、精防办公室:
根据市财政局、卫生局联合下发《关于增加经费投入、进一步加强本市精神病防治工作出的若干意见》(沪财行[1993]192号)的文件精神,在各区、县政府的重视及财政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大多数区、县的社区精神病防治经费和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都已落实。据统计94年全市共投入社区精防经费104.43万元,筹集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247.3万元。由于经费的落实,使本市的精防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据公安部门统计,1994年全市精神病人社会肇祸肇事共发数比1993年下降46.15%,为安定社会促进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希望各、区县继续妥善安排资金,尽快落实精神病防治专项经费和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为了管好用好两项经费,特制定“社区精神病防汉经费使用意见”(附件一)和“上海市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的试行办法”(附件二),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区、县精防办公室每年将社区精防经费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和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使用情况报表(附件三),一并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同级财政及市精防办公室。
附件一:社区精神病防治经费使用意见
附件二:上海市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的执行办法
附件三: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使用情况表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残联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日
附件一
关于社区精神病防治经费使用的意见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沪财行(1993)192号《关于增加经费投入,进一步加强全市精神病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中规定“按本地区人口每人每年0.10元安排精神病防治工作经费”以及“主要用于区县精神病防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社区精防网络的组织建设及开展宣传、培训等业务工作,专款专用”的精神和要求,现对这项经费使用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经费使用范围
(一)组织、开展精神病防治工作,建立和巩固精神病康复网络。
(二)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和工具,开展精神病防治管理和康复的宣传。
(三)对精防专业机构、基层医疗机构(街道医院、乡镇卫生院、工厂保健站卫生科)以及精神病工疗站(含福利工厂)精防专业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
(四)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开展社区精神病防治管理和康复有关专题的调查研究。
(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社区精神病防治管理工作进行经验交流以及表彰活动。
(六)逢重大节日对在基层长期无偿参与精防工作的同志,组织各种形式的关怀慰问性活动。
二、经费的管理
(一)精神病防治经费由区县精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要遵守国家的会计制度,规定金额审批权限,接受审计监督,定期向同级财政、区、县精防领导小组、市精防办公室上报收支报表。
(三)本年度专用经费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使用。
附件二
上海市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试行办法
第一条本专项经费的目的是,为本市特困精神病人提供部分精神科医疗费用,帮助其治疗和康复,防止其闯祸肇事,以保证社会安定。
第二条本经费的来源根据沪财行(1993)192号文精神,主要是各级政府的支持和向社会各方面进行筹集。
第三条本经费资助的对象原则上为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精神病人:
(一)《上海市精神病患者住院经费负担办法》[沪民福(94)第7号]文件中未能纳入的本市长住户口的无业精神病人。
(二)每月扣除日常精神病医疗费后,城镇精神病患者的家庭平均生活水平低于上海市民的保障线,农村精神病患者的家庭平均生活水平低于本市贫困户扶贫线。
(三)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无业。
第四条本经费由各区、县精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各区、县应制订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实施细则,并按规定使用。
第五条本经费主要用于支付下达特困精神病人的部分治疗:
(一)关锁病人的出诊、门诊或住院费用;
(二)按《上海市对肇事精神病患者实行强制住院的暂行规定》入院者的住院费用;
(三)因重大政治原因需要而急入院者的住院费用;
(四)经各级精神病防治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其它特殊情况的精神病人的诊治费用;
(五)除以上四项内容以外的医疗费用均不得在“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中使用。
第六条接受本经费资助的特困精神病人的治疗应本着节约原则,以社区治疗为主,如果在社区治疗有困难必须要住院(由精防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治疗机构)治疗的,应尽力紧缩住院时间。医疗补助金额每一名特困病人每年不得超过2000元。
第七条申请本经费资助程序:精神病患者供养人持申请资助的报告,并附精神病人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关于患者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区(县)精神卫生中心对患者需治疗的认定证明,医疗费的总金额及申请金额。向病人所在地的区、县精防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审批的经费直接支付给承担医疗的精防专业机构。
第八条本经费属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其医疗经费,单列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资金使用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精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检查、审计。
第九条各区、县应每年将试行情况上报同级财政、区、县精防领导小组和市精防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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