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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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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8〕6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提高行政活动的透明度,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政策文件、数据、图表、程序、条件、标准、要求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各镇区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下同),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以及依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或备案工作。各镇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本镇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目录;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维护、更新、保管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局、法制局、市直属机关工委、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和内容,并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
  1、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或相关单位意见后,再按规定程序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或备案审查;
  2、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产业导向目录等;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本行政区域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影响公共安全、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或者治安、安全生产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2、教育、文化、扶贫、优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抢险救灾、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4、土地征收、征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交易情况,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5、土地供应情况、房地产交易情况;
  6、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廉租房的建设和租赁情况;
  7、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情况;
  8、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9、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0、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
  11、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讯、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或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1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
  1、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公开招标公告、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受理投诉等监督情况;
  3、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4、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
5、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
  1、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职能、设定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
  3、公务员招考、录用,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人才引进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镇区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五)镇(区)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镇(区)集体企业及其他镇(区)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只限于行政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有前款(四)、(五)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后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政府机关可以决定公开。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本规定第八条及第九条未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开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明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政府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效日期、查询途径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申请公开的具体程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公开内容应按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相对固定的、便于公众获取的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二)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三)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或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四)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查询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新闻发布会;
  (六)各级各类档案馆及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
  (七)便民手册、服务指南、公告或通告;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上公开,并可同时采取其他形式公开。
  各镇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在镇区政府办公所在地和公共场所的公告栏内公布并在本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开,同时可采取其他形式公开。
  第十五条 市政府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向社会发布重大政府信息。
镇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机关的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或变更后15日内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有关载体上更新。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向其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等。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原因;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其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备案制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需要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公开的事项,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二)需由政府所属部门公开的事项,由该部门的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经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三)需由其他依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公开的事项,由该组织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机构提出审核意见,经本组织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并报本组织的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机关对公开的事项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应依前款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及时告知公众并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可以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政府信息或作出答复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提供政府信息或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将可公开部分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机关核实后应当及时更正相关信息,不予更正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受理的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索取政府信息的,或者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复制、打印等服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依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档案,对已公开的各种信息资料立卷归档,供公众查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已公开过的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而应当为其查询提供方便。
  有关政府信息资料已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的,应告知供查询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免费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直接提供或者间接提供。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以邮寄、递送、复制、打印等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收取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因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并经行政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免收费用。
  
  第五章 监督与救济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局、法制局及依法治市办公室等单位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府各部门、镇政府、区办事处及有关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
  (一)对公开义务人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在各公开义务人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其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通过举办民主议政活动等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三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办法,定期对全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评检查,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民主监督评议制度,市直属机关工委将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基层评议机关作风活动内容开展社会评议,行政机关根据评议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投诉中心、监察局、法制局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开展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投诉中心、监察局、法制局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关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合监督检查机制、投诉处理信息沟通机制,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
  第三十三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在年底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市政府办公室或市监察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改正: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调整、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的;
  (四)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或利用政府信息谋取部门和个人非法利益的;
  (七)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监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依据本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机关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规定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5日内应当通过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政府门户网站或本机关的网站予以公开,也可以同时通过其他适当形式公开。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适用于本机关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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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南京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南京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档案局拟定的《南京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日

南京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市档案局 2006年9月)

第一条 为加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为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南京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包括私营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合作制)企业等。

本办法所称的民营企业档案,是指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科技管理、文化教育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发展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民营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当地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向民营企业宣传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引导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

(二)指导民营企业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组织档案业务培训与交流,开展档案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为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四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民营企业中关系国家利益和安全、涉及公共利益、记录社会重大事件和活动,以及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档案进行监管。

第五条 民营企业档案属于民营企业所有(除国有资产形成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外)。民营企业有保护本企业档案的义务。

第六条 民营企业应当注意收集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重点收集资产产权、商业信誉、知识产权、合同协议、客户信息和企业文化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并根据有关规定划分密级和保管期限。民营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党群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党务、工、青、妇,商会、协会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企业筹备期的可行性研究、申请、批准,企业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企业机构设置及变更,行政及法律事务,公证、审计,人事任免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经营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企业改革、经营战略决策,计划与统计工作,资产管理,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企业信用管理、形象宣传,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营销管理,境外经营管理以及招投标项目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四)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生产准备、组织、调度工作,质量管理、检测、控制工作,能源管理,企业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建设,科技管理,生产安全和消防工作,事故分析与处理,交通管理,环境保护、检测与控制,计量工作,标准化工作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五)产品生产与市场营销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产品的市场调研、立项论证、设计,产品的工艺、工装、试制、试验、加工制造,产品的销售与售后服务,产品鉴定、评优、质量事故分析、处理以及业务项目的研发与形成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六)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科研项目的调研、申报立项,研究、实验,总结、鉴定,报奖、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七)基本建设项目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勘探、测绘、招标、投标、征迁、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评奖创优、使用、维修、改扩建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八)设备仪器管理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购置设备仪器的立项审批、购置合同,设备仪器的开箱验收或接收、安装调试、使用、维护和改造、报废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九)会计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报表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人力资源管理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劳动合同、职工履历、工资、考核、技能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奖励与处分、培训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一)其他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 民营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科学有序的档案工作制度,明确专人管理档案。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比较大的民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机构管理档案。

民营企业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列入企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并与企业信息化建设同步进行。

第八条 民营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具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和《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统筹规划本企业档案工作;

(二)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负责本企业档案的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九条 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民营企业档案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档案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条 民营企业应当根据《南京市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国家和社会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的登记工作,并向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目录。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对国家、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国家荣誉、国家利益的有关发明创造的档案材料;

(二)填补国内外空白的行业主导产品的档案材料,以及在国内属于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行业主导产品的档案材料;

(三)参与或承担国家、省、市、县(区)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材料;

(四)反映行业特点、地方特色,对研究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凭证或参考价值的档案材料;

(五)记录党和国家领导人来企业视察,省、市、县(区)主要领导参加企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或对企业进行调研形成的档案材料;

(六)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档案材料;

(七)其他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第十一条 民营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主动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 民营企业提供利用、公布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民营企业可以向市、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委托代保管其所有的档案。档案馆应当负责其完整与安全,未经档案所有者同意不得随意提供利用、公布。

民营企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民营企业实施破产、出售、兼并等产权变更时,应当做好本企业档案的清理交接工作,妥善处置档案,防止档案散落、遗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试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需要及其抑制

苗 勇


需要,在主观上通常是以一种不满足之感,或者对某种对象的必要感被体验,它是推动人们以一定方式向着一定方向进行活动的直接的始动力量。人的有意识的行为,从主观而言,无不起源于需要。所以,马克思说:“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①人们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起源于需要,只不过前者的需要是合理的,而后者的需要是不合理的。而故意犯罪者的需要,则是一种畸形的需要。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也不例外。前苏联学者斯塔拉鲁欣明确指出:“反社会行为,首先由反常的、畸形的或臆想的需要引起的。”②当前,贪污受贿犯罪的势头尚未得到有效地遏制,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无视法律、不计后果,猖狂地贪污受贿,从主观上分析,正是在于他们身上已形成了以畸形需要为基础的犯罪心理结构。“在我国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社会转型时期,权钱交易这种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内在动因是利益,或者说是它的主要表现——需要。”③因此,要预防此类犯罪,遏制其势头,分析一下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需要及其抑制方法,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一、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需要
所谓畸形需要,是指在个体需要中占了主导地位,但根据其生存的外在环境条件,又不能通过合法途经和手段来满足的那些需要。例如,一位领导干部十分渴望自己象个私老板一样成为百万富翁,而且已转化为强烈的行为动机,但是这种需要,其外部环境并不可能为他提供合法的途经和手段来满足。显然,这种需要就是畸形的。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这种需要进行分析。
1、低级需要占了主导地位。
这里所讲的低级需要,指的是以自我为中心的需要。这种需要是利己主义为基础的,以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为满足条件。应当指出的是,此处所讲的低级需要,与马斯洛所言的低层次需要是不同的。关于人的需要,按照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的观点,可以象下图所示那样按层次组织起来。     
自我实现需要
尊重需要
相属关系和爱的需要
安全需要
生理需要

在他看来,人类最基本的需要是生理的需要。生理的需要获得相当满足之后,随之而生的是安全需要(包括对生命安全、财产安全、职业安全和心理安全的需要),以求免于威胁,免于孤独,免于别人的侵犯。只有此一需要获得满足之后,个人生活才有安全感。在此基础上,才会出现相属关系和爱的需要(包括给别人的爱和接受别人的爱以及成家的需要)。以上三个层次的需要获得满足,个人的尊重需要(需要自尊、自重,或为他人所尊重)才会充分发展起来。最后,才发展到最高层次——自我实现的需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自我潜能才赋,并有成就)。④马斯洛的需要结构理论,将人的“生理需要”逐渐向“自我实现需要”的过渡,表述为从低层次需要向高层次需要的发展。这仅就满足的先后次序而言,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认为“低层次”与“高层次”之分,等于“高级”与“低级”之别,具有褒贬色彩,则是错误的。笔者认为,用道德标准来评价,任何处于高层次的需要,都会有低级需要的情况。如“自我实现的需要”,假若这个企求实现的目标与人类利益是一致的,便是高级需要;假若与之相悖的,则是低级的了。希特勒的“自我实现”的欲望不可谓不强,但却是十分低级的需要,因为他的自我实现需要是与人类利益背道而弛的。所以,本文所言的低级需要,是就褒贬意义而言的,指的是一种与社会利益不相符合的需要,非指马斯洛需要结构理论中的低层次需要。
低级需要如果在个体需要结构中不占主导地位,这种需要也是不可能成为畸形的。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之中,由于复杂的客观环境影响。头脑里有时会萌发一些非分的欲望,这也是难免的。譬如一个国家干部到了某个体户别墅,看到其住宅富丽堂皇,心想:我要是有这座房子该多好啊。此时,他内心也有一种冲动,也产生了一种不现实的需要心理。但此时我们尚不能说他有了畸形的需要。因为,如果他是一位道德高尚者,那么这种需要无论如何不可能成为他心理的主导者,他会用美好的情操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抑制自己不合理的需要。只有当这种需要成了他今后现实生活中的奋斗目标,支配了自己的言行,才能说有了一种畸形的需要。
2、畸形的需要具有无止境性。
大量的案例证明,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畸形需要是难有满足之时的。每一次违法行为得以成功,都只是暂时的欣慰。而非分的欲念象一团不灭的烈火,焚烧着这些人的心,不时地促使其犯罪动机一次又一次形成、强化,贪婪地攫取不义之财。这些人往往数次、数十次甚至数百次地作案,贪壑难填,有的金额达到了上亿元。如广东省佛山市财政局财政预算科科长罗斌贪污1.56亿元,令人触目惊心。
畸形需要的无止境性不仅来自于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贪婪性,而且还有其内在的心理机制。犯罪心理学认为:“犯罪心理形成之后,在犯罪活动和犯罪生活中,一般情况下,它将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如果得不到切实有效的控制和帮助,这种过程就会继续发展,日益强化,这就是犯罪心理的恶性发展。”其典型表现为:犯罪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非法欲望更加强烈,作案经验更加丰富。⑤贪污受贿犯罪分子也是如此,每作案得逞一次,就获得了一时的快慰和成功的体验,道德观念更加堕落,非分的欲望、侥幸心理得到了强化。这就使得其一有机会,便会毫无顾忌地贪污受贿,畸形的需要便卷入恶性循环之中,愈来愈强烈,难有满足之时。
3、可分为畸形的物质需要和畸形的精神需要。
不少人认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需要表现为物质上的,即对财物的无节制的追求和享受。其实不然。此类犯罪虽然都表现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上,可这只是表面现象。尽管贪污受贿者的主要需要是财物,但现实中,确有不少腐败者对财物的需求只是满足精神需要的一种手段而已,其犯罪的根本需要是畸形的精神需要。因此,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需要可以分为两种,即畸形的物质需要和畸形的精神需要。正如上述所言,两者都属于低级需要,并不能认为精神需要就是高级的需要。
对畸形的物质需要不难理解,无庸赘述。这里着重谈谈畸形的精神需要。所谓畸形的精神需要,是指贪污受贿犯罪人只有通过非法手段、途经才能得到的低级庸俗的精神上的满足。结合司法实践来看,这种畸形的精神需要主要有以下两种。⑴畸形的异性需要。现实生活中,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公然不顾社会伦理道德,寻觅情妇,供养“二奶”;有的甚至人格沦落,频频嫖娼。而要做这些事,满足自己无耻的低级的精神享受,就一定要有大量的金钱。从合法途经得来的钱,根本维持不了这种堕落的生活,于是就不得不动坏脑筋,从事非法活动,贪污受贿以供糜烂生活之用。如中国信托投资银行深圳分行行长高森祥,包养了三个情妇。与一个情妇闹反时,高就支付给该女所谓青春赔偿费23万元。为了过这种腐朽的生活,高森祥便在1988年6月至1990年7月的二年时间里,先后收受十多名贷款户的贿赂,计港币191万余元、人民币55万余元。高也因此被判处死刑,走到了生命的尽头。 (2)畸形的享乐需要。这是一种追求畸形的异性需要以外的感官享乐需要。这些人精神颓废,没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认为人生在世,短暂有限,应及时行乐。于是经常出入高档娱乐场所,饕餮大餐、暴殄天物,或频繁到国内外旅游胜地观光,寻求感官刺激,弥补精神空虚。显然,这样的享受是建立在巨额金钱之上的。仅有薪水收入的堕落者,就不得不敛取不义之财。原中国土木建筑工程公司驻泰国办事处筹备组负责人刘国修,到了曼谷后,抵挡不了腐朽生活的诱惑,滋生了畸形的精神需要,把享乐当作人生追求的目标,经常光顾高档夜总会、歌舞厅,长期捧养十几个歌女。这种糜烂的生活需要巨额资金,刘国修就伸出黑手大肆侵吞公款,贪污一百多万元人民币,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天津市某区劳动局原副局长原晋津,在任副局长后14个月内,到“东方之珠”等夜总会吃喝公款53万元,被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原晋津在被捕后吐露真言:“我一走进那些地方就上了瘾,令我鬼使神差般地每天下班都往那里跑。”正是这种畸形的享乐需要,葬送了他的前程。
4、畸形的需要是导致贪污受贿犯罪的最直接的主观原因。
正如上所述,畸形的需要之所以称之为畸形,是因为这种需要是不可能通过合法途经、用合法手段来满足的。心理规律表明:人对事物会有一定的态度,“根据是否符合主观的需要,可能采取肯定态度,也可能采取否定态度。当他采取肯定的态度时,就会产生爱、满意、愉快、尊敬等内心体验;当他采取否定的态度时,就会产生憎恨、不满意、不愉快、痛苦、忧愁、愤怒、恐惧、羞耻和悔恨等内心体验。”⑥因此,一旦畸形的需要满足不了时,这种人便会产生痛苦。怎样才能去掉痛苦获取快乐呢?美国犯罪学家罗伯特.默顿的社会紊乱理论对此作了很好的回答,他认为:在现代美国社会中,目标和手段的相互影响是产生违法的潜在根源。社会特别强调的目标是取得财富、成功和权力。社会所提供的实现这些目标的合法手段包括努力工作、接受教育和勤俭等。尽管取得财富等成功标志的目标对全社会来说都是一致的,但是社会所提供的实现这些目标的合法手段却不是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平等的,而是根据各人所处的社会经济地位来确定的。结果,那些由于没有既定的社会和经济地位而不能通过合法手段取得成功的公民便会感到沮丧、气愤,其中有些人便会求诸犯罪手段。⑦这个观点虽然是针对美国而言的,但也能够很好地说明我国包括贪污受贿犯罪在内的财产犯罪发生的心理机制。当某个公务员脑中有了强烈的畸形需要,而社会、国家又没有也不可能给其提供满足这种需要的途经、手段时,他就会感到烦恼痛苦,心理压力日益沉重,他就会转向用非法的手段来达到非法的目的。当他看到权力能与财物相交换这个异化现象时,便会用手中的权去捞好处,去贪污受贿,滑进犯罪的泥坑之中。这正如前苏联学者库德里亚夫采夫指出的那样:“人正是根据在他自身的形成过程中产生的需要和利益,考虑到自己存在的客观条件,制定或近或远的生活计划,规划自己活动的长远目的和眼前目的,个人在这方面产生的反社会倾向,就会导致选择法律所禁止的与道德规范相抵触的行为目的。”⑧畸形的需要,象海妖一样,将一些人诱入了地狱。
       二、畸形需要产生的原因
面对难以遏制的贪污受贿犯罪的势头,不少同志也对畸形需要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种种观点。如“外来侵蚀说”,认为改革开放后,西方腐朽的东西占领了一些人的头脑;如“历史源流说”,认为是旧中国封建思想意识残余仍在散发着臭味,腐蚀了一些人;还有的简单地贴上了“阶级斗争”的标签,认为是剥削阶级的意识支配了一些人的行为,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的表现形式。
很显然,上述观点都是片面的。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但这里所说的人们是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们,他们受着自己的生产力的一定发展以及与这种发展相适应的交往(直到它的最遥远的形式)的制约。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⑨因此,畸形需要作为一种人的意识,其产生的原因,只能从当前的改革开放这一大环境中去寻找。脱离中国实际,去分析当前产生腐败的原因,是违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笔者认为,当前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产生畸形需要,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1、物质利益已成为市民活动的出发点,这是畸形物质需要产生的前提条件。
当今中国,有目共睹的是,市民社会已从政治社会中相对分离出来,物质利益成为市民活动的出发点,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的一个有着深远历史意义的变化。
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是马克思青年时代根据黑格尔的法哲学的合理成份,来解释社会组织的理论,是同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对应的概念。这里的政治社会是指国家政权;市民社会则是指国家直接控制之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则、制度。说通俗一点,政治社会是组织管理社会的层面,市民社会是相对独立的经济活动的层面。⑩
我国在经过了社会主义改造后,模仿前苏联模式,建立了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合而为一的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一五’期间建立起来的经济体制后来虽有一定的变化,但所有制结构和经营方式过于单一,国家行政机构对微观经济管理上过于集中统一的问题长期没有解决,而且发展得越来越突出。”⑾产供销、人财物全部纳入了国家的计划管理,企业成了政府直接控制管理下的部门,没有局部利益可言。职工生活保障也由国家统管,物质利益并非企业、职工进行社会活动的直接动力。相反,而是大力批判“物质剌激”、“奖金挂帅”,大兴“政治上的不断革命”。在农村,推行“一大二公”,种什么、种多少都由国家决定;割资本主义尾巴,批小资产阶级思想,“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农民的生产活动与其自身的物质利益严重脱钩,农业生产效率低下。总之,在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中,政治社会直接统管着市民社会,把物质利益说成“是资产阶级用以腐蚀我们的干部、群众,破坏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腐蚀剂”⑿人们并不把物质利益作为生产活动的直接动力,整个社会在“假大空”的政治笼罩下,大搞“政治”经济,物质利益只能作为一个抽象的东西游离于人们之外。正如陈兴良博士所说:“在公有制的条件下,尤其是实行计划经济,国家对经济直接进行规划,国家权力渗透到整个社会,其结果是国家吞没了市民社会。”⒀人们在物质需求上,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过着清贫的平均主义生活。这个时代里,物质利益在社会中,从而也在人们心目中,不能占主导地位。而且,社会商品也十分短缺,大量按计划凭票供应。因此,很难产生畸形的物质需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后,人们认识到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从整体上说每个劳动者和每个经济单位的生产动力和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依然来自于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从而确定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依据物质利益原则,将劳动者和经济单位获取报酬的多少、利益分配的大小与其为社会提供的劳动、成果挂钩,以此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摆脱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民社会从政治社会中相对分离出现,广大人民群众有了自己一定的自由活动空间。在经济活动领域,由于市场经济这是一种“利益经济”,因此,人们从事劳动的最直接、最大的动力,就是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追求物质利益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改革开放正是这样解放了人这一生产力的最重要要素,城乡经济突飞猛进,商品供应丰富多彩,经济不再是短缺型的了,大多数商品出现了买方市场。人们的物质利益观念,正是在这种社会存在中,不断得到强化。最典型的是个私企业,这类企业在改革开放前是根本不允许存在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个私企业不断涌现、壮大,有的区域、有的产业甚至以个私企业为主导。其地位也从必要补充,到目前由国家宪法确定为重要组成部分。而个私企业的生存发展,是不能不讲物质利益的。一个根本不讲投入产出、经济效益,不讲物质利益的个私企业,是不可想象的。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企业,只有不断追求物质利益,才能实现自我发展目标。因此,可以这么讲,在中国,相对独立的市民社会已初步形成,而物质利益则是市民社会中的核心。
国家工作人员就是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他们每天的工作,都在与市民社会打交道,都在与物质利益打交道。同时,他们也有自己的物质利益:要生存,便需要吃穿住行、就医;要发展,就要对自己和孩子进行智力投资。而这一切,随着改革的深入,基本上要由个人负担。因此,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是地道的一员市民。物质利益已在每一国家工作人员心中扎下了根。不讲自身物质利益的人,只能是一个抽象的人,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存在的。“我们面对的是一个什么样的客观实际呢?是一个以物质利益作为大多数人奉献体力和智力的激励机制,是一个利益分配差距逐渐拉大的现实社会,是一个人们的消费支出越来越大、消费档次越来越高的生存空间。总之,物质利益、货币、消费是制约人们思想观念的基本社会存在。”⒁正当地讲究物质利益,合法地获取物质利益,是当今社会所大力提倡的。可是,有了合理的物质利益,必然伴有不合理的物质利益,“如果事物或行动到了极端总要转化到它的反面”,⒂这是由生活辩证法所决定的。
2、畸形物质需要产生于社会转型过程的矛盾之中。
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在追求自身的物质利益时,由于转型社会的内在矛盾的作用,导致一些人滋长了非分的欲望,产生了畸型的物质需要。
⑴分配差距拉大,贫富反差强烈,促使一些人产生畸形的物质需要。在党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指引下,许多人勤劳致富。同时,也有些投机者或者钻国家政策漏洞,或者违法经营,成了爆发户。这些富起来的人,拥有巨额资产,过着舒适甚至是奢侈糜烂的生活。可是,这些富翁,往往没有更多的政治地位。出于各种目的,他们十分渴望接近政坛人物。而政府官员为了发展经济,也需要频繁地与这些人打交道。在这个过程中,很多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了“相对贫困化”的感觉。认为自己无论从哪方面讲都比他们强,有什么理由他们能富,自己却拿低薪水守着清贫。正是在这种失衡的心理支配下,一些人产生了畸形的物质需要。“较高的社会地位、政治荣耀感与较低的经济地位生活窘迫感形成心理上的严重失衡,由于他们每天都在接触求助于自己权力的高收入消费者,经常受后者的阔绰生活方式所剌激,必然产生一种与后者实现经济上平等的渴望,形成利用权势索贿受贿的心理基础。”⒃如浙江省桐乡市原市长吴锦嗣受贿案。吴在1993年至1995年任职期间,共收受老板贿赂23万元,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吴锦嗣在反思时说:“这几年,我看到过去的同学、同事通过各种途经都富了起来。论能力自己并不比他们差,论职务还比他们高,而钱却比他们少得多。特别是年终评比考核,在台上给厂长经理发奖金,每个人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而自己作为一个市长,担子比别人重,心理感到很不平衡,因此也想捞钱。”吴锦嗣正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分配差异矛盾的“牺牲品”。
⑵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权力与“租金”尚有着较密切的联系。“在现代经济学的国际贸易理论,特别是所谓‘公共选择理论’中,租金被进一步用来表示由于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如进口配额、生产许可发放、物价管制,乃至特定行业人员的人数限制等,抑制了竞争,扩大了供求差额,从而形成的差价收入。既然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能够创造差价收入,即租金,自然就会有追求这种租金的活动,即寻租活动。寻租活动的特点,是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如游说、疏通、走后门、找后台等,得到占有租金的特权”⒄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建立过程中,短缺资源的配置往往有权力的介入。权力和资源直接联系在一起,权力本身就具有了十分诱人的经济利益。而在竞争十分激烈的经济环境中,企业往往出现“寻租”行为,以谋求自身的发展。而寻求权力的支持,使人常常想起最原始的武器——贿赂。这些寻租者不断向掌权者“进贡”、“烧香”,潜移默化地腐蚀着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使一些警惕性不高的人,渐渐产生了畸形的物质需要,麻木不仁地掉入了犯罪的泥坑;而一些意识本来就不健康的人,则私欲恶性膨胀,肆无忌惮贪污受贿。这方面的案例是不为鲜见的。
3、由于市民社会中的阴暗面的影响,致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了畸形的精神需要。
市民社会一改过去高度一统社会僵死的体制,赋予了人们更多的自由、更广的活动空间、更高的自主权,社会出现了丰富多彩的生活。这无疑是历史进步的表现。但同时,我国尚处于经济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管理疏漏较多,再加上公民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在落后腐朽生活方式的影响下,在局部解体的社会中(例如:在城市化过程中,外地人员大量涌入城市,而城市对这些人的控制远不如外来人户籍所在地的控制有方、有力、有效,出现了社会解体。最典型的例子如农村卖淫女,在本村,无论如何不会公然出现,因有道德的强烈制约;而到了城市,人地两不熟,道德 的约束力几乎荡然无存,在该人群中,就出现了社会解体现象),许多人借助相对自由活动的条件,干起丑恶的、犯罪的勾当。社会沉渣泛起,死灰复燃,吸贩毒、卖淫嫖娼、赌博等盛行,形成了有一定影响力的亚文化。在这种市民社会阴暗面的影响下,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也被腐蚀了,精神颓废,寻求低级的感官剌激,产生了畸形的精神需要。
4、世界观、人生观扭曲。
以上所述的是畸形需要产生的客观原因。但我们还必须看到,并非市民社会一定会导致国家工作人员腐败,这里还有个产生畸形需要的主观条件问题。为什么同样生活在市民社会中,绝大多数国家工作人员能做到廉洁自律,而一些人却堕落了?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主观上。前者能加强党性修养,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正确认识自己手中权力的属性,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保持了共产党人的高尚气节。而后者,放弃了党性修养,信奉落后的世界观、人生观,背叛了人民,将权力私有化。这样,腐朽的东西必然会趁虚而入,产生了畸形的需要。江泽民总书记一针见血指出:“改革开放还只是搞了十多年,有些干部、党员在考验面前就已打了败仗,有的革命意志衰退了,有的走到邪路上去了,有的甚至堕落成为社会的蛀虫和罪犯,归根到底就是这些人在世界观人生观上出了问题。”⒅因此,可以这么讲,在当今社会中,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放松对自身主观世界的改造,就会产生畸形的需要。
三、抑制畸形需要的基本方法
癌细胞,一旦存在于一个人身上,就很难医治,就会致人死亡。畸形需要,就如癌症一样,一旦占据了人的头脑,就很难根除,就会促使人犯罪。因此,要预防贪污受贿犯罪,遏制此类现象的势头,就必须想方设法防止国家工作人员产生畸形的需要。
首先,要大力发展经济,建立法治的、民主的、文明的市民社会。既然畸形需要产生的客观根源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市民社会,那么我们就要从市民社会入手,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完善市民社会。要以完备的法律治理社会,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发展生产,增加社会财富,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健全管理体制,有效控制社会以纯洁全社会的道德风尚,以达到抑制畸形需要产生的目的。如果因噎废食,为了抑制畸形的物质需要而将复苏充满活力不久的市民社会再拉回到僵死的老体制中去,则是倒行逆驶,不仅不能做,也根本无法做到。所以,邓小平同志说:“现在我们还要不断地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真正到了小康的时候,人的精神面貌就不同了。物质是基础,人民的物质生活好起来,文化水平提高了,精神面貌会有大变化。我们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是必要的,今后还要继续打击下去,但是只靠打击并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翻两番、把经济搞上去才是真正治本的途径。”⒆因此,发展经济,是抑制畸形需要的根本方法。
其次,必须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人的思想,健康的东西不去占领,错误的东西必然会乘虚而入。大量的事实告诉我们,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走上贪污受贿犯罪的道路,无不和一个地方、单位不重视思想教育有关,无不是个人放松思想改造的后果。江泽民同志说:“这些年提供的大量事实一再告诉我们,一个干部或党员蜕化变质,往往是从思想上的蜕化变质开始的。”⒇党中央清醒地看到了这一点,牢牢抓住思想政治教育不放松。对处级以上干部,扎扎实实开展了“三讲”教育;中央还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七一”重要讲话,以及中共中央对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决定地作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教活动的开展,这一切,都将对干部队伍建设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只要各级党组织认真抓好落实,富有成效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就能抑制畸形需要的产生,有效预防贪污受贿犯罪的发生。
第三,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继续抓好精简机构、人员工作。目前,国家工作人员薪水较低,素质不高的现象,是与机构庞大、人员臃肿分不开的——虽然刚经过精简,但仍然是个“大政府”。就前几年的资料表明,截止1996年底,我国财政供养人员总数已达3673万 人,比1978年增长82.3%,大大高于我国同期总人口27.1%的增长幅度。财政供养人员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由1978年的2.1%,上升到1996年的3%。财政部科研所副所长苏明博士分析,在改革初期,全国总人口中,大约有50个人养一个“吃皇粮”的人,现在已演变为约30人养一位“吃皇粮”的人。(21)通过政府机构改革,虽有400万国家干部分流下岗,但财政供养的人员仍有3270余万。可见,机构精简、裁减冗员,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继续抓好的工作。建立一个服务型的“小政府”,就能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防止一些思想素质本来就较差的人混在、混入国家机关中。同时,由于人员的精简,个人的工资、福利待遇就能得到相应的提高,逐步实行高薪养廉制度,这对抑制畸形需要的产生,无疑会起到重要作用。
第四,完善吏治体制,依法从严治吏。一是要完善权力的制约机制。缺乏制约的权力,不仅会被畸形的需要所腐蚀,反过来又会助长畸形需要的滋生。因此,必须在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中,建立各种有效的制约制度,完善已有的牵制手段。二是要尽快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以具体的法律法规对财产申报的对象、时间、内容及申报书的递交程序、公布、审查以及违法行为的惩罚等,作出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用这种“阳光法”,来预防一些人的畸 形需要的产生。三是对犯有贪污受贿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有否受到刑罚、受到何种刑罚的处理,在行政处罚时,一律从严,除个别有特殊情节的以外,应统统开除公职,清除出国家机关,以儆效尤。四是借鉴新加坡等一些国家的成功做法,建立“保廉银”制度。将国家工作人员工资的一部分和预期的退休金逐月提取,单独建立帐户,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保障费从该帐户中支取,一旦国家工作人员触犯刑律构成故意犯罪的,一律予以没收,以此来抑制畸形需要的产生。
只要我们扎实抓好以上四方面工作,就能有效地抑制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畸形需要的产生,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遏止腐败现象的蔓延,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