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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11:38  浏览:9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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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署办〔20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



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零零九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财政 投资 评审 办法 通知




抄报: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秘书科 2009年1月5日印发



大兴安岭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我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涉农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整理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节约、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 行署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主管部门,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单位。

财政投资评审部门的职责是:

(一) 制定全区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全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 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 负责协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 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 对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涉农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整理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 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 财政预算内外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 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 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 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五) 上级财政部门委托审查的建设投资项目;

(六) 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涉农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整理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 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三) 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四) 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五) 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涉农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整理费等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 对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 对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九条 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程序:

(一) 制定评审方案,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及评审人员;

(二) 项目单位提交或向项目单位收集评审资料;

(三) 进入项目现场勘察,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 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进行评审;

(五)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核实、取证;

(六) 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第十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等内容,其中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该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

(二) 该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 该项目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

(四) 评审确定的项目概、预算或决(结)算投资额,审减、审增投资额的,应当分析说明审减、审增的原因。评审结论可以作为财政部门核拨款项、建设单位办理结算和财政部门批复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开展评审工作遵守下列要求:

(一)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按程序认真组织专业技术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 独立完成评审任务。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经委托部门同意,并完成不少于60%的工作量。同时,对整个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出具统一的评审报告;

(三) 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 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的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五) 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 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相互制约,并接受纪检监督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要求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 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匿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 对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否则视同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有争议的,可以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弄虚作假,及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评审部门将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同时,建议纪检监察、计划、建设、审计等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评审人员与被评审建设项目单位的人员系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以及具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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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等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1年6月20日,公安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最近,江泽民总书记就军队通讯线路设备被盗窃破坏的问题做了重要指示,指出一个时期以来,军队通讯电线被盗严重,许多通讯电缆被割走,甚至地下电缆也不幸免。通讯联络在军事上的重要性,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对于这类犯罪活动要严厉打击。要求公安部、高检、高法认真抓一下这件事。各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近几年来,国防通讯线路设备被盗窃、被破坏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不少犯罪分子结成团伙,连续作案,有的由暗偷发展为明抢,气焰十分嚣张,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据不完全统计,1990年发生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案件2700多起,被盗割通讯线路3100多公里,不仅造成了近千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且对国防、战备危害极大。1990年2月,通往卫星发射基地的国防线路连续两次被盗割,造成正在进行的卫星调控测试工作全部中断。同年3月,浙江省某地军事海底通讯电缆被犯罪分子盗走10公里,至今该通讯线路仍未完全恢复。1987年至今年4月中旬,仅云南省内的国防通讯线路就发生盗线案件1140多起,被盗金属线材120多万米,重达5.8万多公斤,致使内地至边境的通讯联络时常濒于瘫痪状态,严重影响了边境军事斗争的组织指挥。海南省内的国防通讯架空明线已经基本被盗光。
针对这类犯罪的特点和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保卫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安全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重要职责。必须充分认识保卫国防通讯线路设备不受犯罪分子的破坏,其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保护国家财产,更主要的在于保障国家安全。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贯彻江泽民总书记的指示,把打击这类犯罪列入重要工作日程,采取坚决措施,依法狠狠打击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二、盗窃破坏通讯设备的犯罪分子是当前“严打”斗争的重点对象之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严打”工作总的部署,专门就打击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违法犯罪问题进行一次研究,检查、落实各项打击、防范措施。情况严重的地区,要及时开展有声势的专项斗争。可建议地方政府或由公、检、法三家联合发布通告,大张旗鼓地发动群众,大造声势,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号召群众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责令犯罪分子投案自首,以震慑犯罪。对已发生的此类案件,不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多少,公安机关都要及时立案,立即开展侦查。要加强侦查破案工作,组织专门力量,把近年来发生的这类未破案件分类排队,采取各种侦查措施,集中力量将那些破坏严重的大案逐案突破。同时要通过破案和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深挖犯罪团伙。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要本着“两个基本”的原则,及时批捕起诉,法院要抓紧审理判决。对典刑案例,应召开群众大会公开宣判。
三、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罚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犯罪分子,坚决克服处理偏轻的现象。公安机关对抓获的犯罪分子要抓紧审结移送检察院,不得以罚代刑。检察院、法院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0年7月10日《关于依法严惩盗窃破坏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对盗窃通讯设备虽然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较大并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刑。对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罪从重判处。对群众性哄抢盗割事件,要坚持教育大多数,惩办为首者的政策,但对哄抢的物资必须收缴。
四、切实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防范措施。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除军队内部加强管理外,地方要对本辖区内的国防通讯线路设备实行属地保护,同时做好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和军队之间的协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广泛发动和教育群众遵纪守法,自觉遵守保护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各项规定。对由于部门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者失职或渎职而导致发案、销赃的,要严肃处理,不得宽容。坚决纠正管理不善、处理不严的作法。
五、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管理,坚决堵塞销赃渠道。发生这类案件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要调查摸清赃物流向,与有关部门协同开展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整顿。要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逐一重新审查核定。尤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游动的个体收购人员管紧管严。对经主管部门同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领有营业执照的收购站、点,符合要求的,准予继续经营;对擅自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有违章违法收购问题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治安、工商行政处罚。对无视国家有关法规,非法收购被盗的通讯线路器材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其应当或者能够知道是赃物的,应视为“明知是赃物而购买”,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以销赃罪论处。事前与盗窃通讯线路器材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六、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广泛开展群众性保护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工作。要注重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及标语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的守法意识和维护国防通讯线路的责任感,形成护线光荣、毁线可耻的社会风气,积极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发生这类案件较多的地区或设有重要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地区,应组织军民联防队伍,动员和组织民兵开展经常性巡逻守护工作,保证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安全。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即报告党委、政府,并主动与当地驻军联系,听取驻军对打击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犯罪的工作意见,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措施,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开展工作。各地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请分别向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报告。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


当前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实施中,使用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的情况不断增加。国内竞争性招标现在是分散进行的,使用不同的程序。为了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原则和程序。我部为此编制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为使本指南尽可能地
切实可行,我部两次征集了有关部委、项目单位、招标机构的意见,并商得世界银行方面同意。现随文颁发试行,请各有关单位依照执行。对本指南现作如下说明:
一、本指南的一些基本程序和原则与世界银行采用的国际竞争性招标的采购指南类似。这既是由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的特点决定,也是因为资金来源于世界银行贷款,还必须实行世界银行的有关规定。此外,这还有助于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扩大国内招标的比例。
二、关于采购程序和对采购决定的审查。为了加快采购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估价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中、小型土建合同在登广告、采购决定的审查上作了进一步的简化。世界银行对于采购决定的审查在每个项目的贷款(信贷)协定或项目协定中规定,因此,本指南中对所
有需要送世界银行审查的程序都加了“如果要求的话”这样的词名,由各项目单位在具体执行时加以掌握。
三、关于招标文件的语言。本指南中规定“招标文件使用中文。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标准文本英译本经世界银行审查和认可后,将由财政部颁发”。我部已完成货物和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招标文件的标准文本(商务部分)初稿,正在着手修改完善。一俟完成后,将另行颁
发。各项目单位和招标机构在采用该标准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后,不必再将该部分的中英文本送世界银行审查,但如对其有修改,在征得财政部的批准后,仍须译成英文退世界银行审查。
四、本指南由财政部世界银行业务司负责解释。
五、各有关单位在试行本指南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告财政部世界银行业务司。本指南在实行一段时间后,将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
前言
1.1 本指南旨在确定使用世界银行贷款①的项目通过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和程序。执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各有关机构,均须遵循本文所规定的程序。
①“世界银行贷款”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本指南提及的“世界银行”,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
1.2 世界银行和中国政府及其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由贷款(信贷)协定和项目协定确定。本指南适用于在上述协定的范围内通过国内竞争性招标方式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目的
2.1 本指南的原则是充分竞争,程序公开,机会均等,公平一律地对待所有投标人,并根据事先公布的标准将合同授予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
2.2 中国各有关机构,包括项目执行单位和受项目执行单位委托具体办理采购的机构与提供货物、工程及服务的供应人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由招标文件和上述机构、单位与供应人签订的合同确定。
2.3 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招标文件应充分反映本指南的规定。对指南的任何实质性的变动应事先经财政部批准,并得到世界银行的认可。
2.4 项目执行单位应使通过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1)在质量上令人满意,能与项目其他部分配套;(2)能按时交货或完工;(3)价格具有竞争性。
合格条件
3.1 凡具有法人资格,有生产或供应能力和适当经验的国内厂家、供应人或承包人,均有资格参加投标。
3.2 在中国注册的外国独资公司或个人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以参加投标。
3.3 世界银行成员国及瑞士的供应人和承包人可按本指南的规定参加投标。但其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必须来源于上述国家。
3.4 项目执行单位可以自行招标或委托一家采购机构进行招标。项目执行单位与采购机构之间的合同应清楚地规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协调程序,与采购有关的各种活动的时间安排及其他合同条款,被委托的机构应有足够的资格、能力和经验。
国内和地区优惠
4.1 给国内和地区投标人的评标优惠在国内竞争性招标中不适用。
通告和广告
5.1 在竞争性招标中及时通告投标的机会至关重要。为了使国内和有兴趣的国外投标人及时得到信息,项目执行单位或受托的采购机构对于某一具体合同的投标机会应及时刊登广告。邀请参加资格预审或是参加投标的广告应至少刊登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估价不超过人民币五
百万元的中、小型土建工程,广告也可以刊登在地方性报纸上。通告和广告的语言用中文。通告和广告内容包括项目简况、资金来源、招标文件的数量和名称、准备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说明、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地点及日期、送交资格预审或投标的截止日期、时间和地点
、投标有效期、采购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投标人的资格预审
6.1 对于大型复杂的工程、专门设备和服务,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以确保投标邀请只发送给那些具有足够能力和经验履行合同的投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应该完全以其能否按要求履行该合同为基础,考虑的因素包括:(1)是否有政府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适用于
国内投标人);(2)经验和过去履行类似合同的情况;(3)人员、设备、工厂和生产方面的能力;(4)建议的施工方法;(5)现在承担的任务;(6)财务状况。资格预审的邀请应按上述5.1段的规定刊登广告。对于那些以书面形式表示有兴趣申请资格预审的所有公司,均应发
出通知,明确说明合同范围和资格合格的条件。一俟资格预审完毕,并且其结果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委批准、世界银行认可(如果要求的话),招标文件将发送给合格的投标人。
6.2 资格预审文件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编制。也可以请中方或外方机构(公司)或咨询人帮助编制文件。参与编制及评审资格预审的机构(公司)或咨询人不得参加投标。文件应清楚地说明对投标人经验、能力、规模、财务状况及任何其它方面的最低要求。评审的标准及方法应在
文件中说明。项目执行单位应在发送资格预审文件之前得到世界银行的同意(如果要求的话)。
招标文件
7.1 招标文件应提供所有必需的资料,以使投标人能编制提供货物、工程及服务的投标。招标文件的细节及复杂程度将根据拟招标的分标和合同的大小及特点而定,一般应包括:(1)投标人须知;(2)投标使用的各种格式如各种保证金的格式;(3)合同格式;(4)通用和
专用合同条款;(5)技术规格(规范);(6)货物清单或工程量清单;(7)图纸;(8)附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收费只能根据文件编制和出版的实际成本而定。此费用以人民币支付,允许外国投标人支付外币。
7.2 招标文件可以由项目执行单位自行编制,也可与一家选定的采购机构合作、或由本国或外国咨询公司协助或指定设计院来编制。参与招标文件编制的机构不得参加投标。招标文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委批准及世界银行同意前(如果需要的话),不能
公开发行。
招标文件的澄清
7.3 招标文件的条文应有利于鼓励竞争,并且清楚准确地说明工程的范围和地点,提供的货物及其技术规格,交货或安装的地点,交货或完工的时间表,维修保修的要求,技术服务和培训的要求(如果需要的话)及付款、运输、保险、仲裁的条件和条款,如有必要,招标文件中还
应规定所采用的考核验收的方法与标准。
7.4 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在评标时要考虑的除价格以外的其他能够量化的因素,以及评价这些因素的方法。
7.5 对原招标文件的任何补充、澄清、勘误或内容改变,都必须在投标截止期前送给所有招标文件购买者,并留给足够的时间,使其能采取适当的行动。
技术规格(规范)
7.6 技术规格(规范)应明确定义。不能用某一制造厂家的技术规格(规范)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规范)。技术规格(规范)的规定必须能最大限度地引起竞争。技术规格(规范)应包括明确规定的特性、标准编号、运行参数。应避免使用产品的商标、目录号或类似的分类
号。如果确需引用某一制造厂家的某一商标或目录号才能完整清楚地表示该产品的技术规格(规范)时,应在这一提名后加上“实质上等同的产品也可”这样的词句。如果兼容性的要求是有利的,技术规格(规范)应清楚地说明与已有的设施或设备兼容的要求。技术规格(规范)方面应允
许接受在实质上特性相似,在性能与质量上至少与规定要求相等的货物。
7.7 如果对设备、材料或工艺确定了特定的标准和规则,在招标文件的适当段落中应说明,哪些与其他标准相符的设备、材料或工艺也可以接受,只要这些标准与规则能保证产品质量和运用等同或优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与规则的要求。
土建工程合同中的投入
7.8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执行土建工程合同所需的全部投入。如果项目执行单位认为合适,它可以提供某些投入,如劳力和一些建筑材料。这些投入应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并把每项价格按统一格式逐项列在招标文件的附录中。但为了保持竞争性,在招标文件中应进一步声明,投标人
不是必须按照附录中所列的价格使用由项目执行单位提供的投入,他们可以另行选择,或独立做出自己的安排。
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
7.9 投标有效期应使项目执行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完成比较与评标工作,获得授予合同的内部批准及获得世界银行的认可(如果需要的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授予合同的工作。
7.10 投标人应用人民币向项目执行单位或指定的采购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支票或银行保函、汇票,或由投标人开户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最后期限应是投标截止时间。项目执行单位应拒绝接受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以后提交保证金的投标。投
标保证金的数额和形式在招标文件中具体确定,但金额不宜定得过高,以免影响投标人的投标积极性。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持续到投标有效期或延长期结束后30天。不能得到合同授予的投标人一经决定,就应退还其已交的投标保证金。
货币的规定
7.11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写明投标人报价的货币和支付合同价款的货币。报价和支付的货币不应由于投标人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国公司或个人的独资企业而有所不同。报价和支付的货物通常应为人民币,对于投标人要求支付外币的情况必须与中国的货币管理政策和规定相符
,并得到世界银行的认可。
支付
7.12 支付条件应与将要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有关服务所适用的商务和金融惯例相一致。支付的详细方法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对于货物、工程和服务合同可根据项目的情况,在合同签订后支付适当的预付款。预付款的金额应以进点动员费和有关开支的估算数为依据。

如果有其它预付款,其金额和预付时间,包括预付款银行保函,也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价格调整
7.13 除非合同条款另有规定,招标文件应规定投标价格固定不变。但对于那些施工时间在12—18个月以上的土木工程合同应该规定价格调整条款。货物和设备合同通常不需要价格调整条款。在物价剧烈变动期或高通货膨胀阶段,含有货物受价格剧烈波动影响的合同可以有价
格调整条款。
7.14 价格调整规定的说明和方法应简单明了。合同价可以采用事先规定的公式进行调整,也可以证据为依据调整,但是证据应由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机构出具。所采用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计算公式和基础数据应在招标文件内明确规定。同一规定对于所有投标人
都适用。
履约保证金
7.15 招标文件应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其金额应足以补偿项目执行单位在供货人或承包人违约时所受的损失。履约保证金形式可以是银行保函、信用证或履约担保,由中外银行、中外保险公司、中外证券公司出具。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在招标文件内加以规定,其有效期应至少持
续到预计的工程完工交接日期或交货或接受货物日期或保证期(缺陷责任期)后30天。
运输与保险
7.16 对供货的投标应以指定的地点或仓库交货为基础进行报价。投标价应包括成本、保险费和运费(所有运输费用)。允许投标人安排任何合格机构进行运输和保险。确定最低评价应以在指定地点或仓库交货的价格为基础,包括保险费和运费、关税、进口税等。
7.17 保险赔偿支付的货币应与合同所列货币相同,以保证损失或损坏的货物能够及时置换。
7.18 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人将提供的保险的险别和条件。对于土建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一切险的保险单,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险、劳工险等(如果适用的话)。合同条款还应要求承包人开始进点实施合同之前向项目执行单位提供各种保险单副本。
违约损失赔偿
7.19 招标文件中应有适当金额的违约损失赔偿条款,用于补偿因工程完工和货物交付的拖延,或因工程及货物不符合运行要求,而对项目执行单位造成的额外支出或收入损失,或对项目执行单位其他利益的影响。违约损失赔偿的比率和总金额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根据货物
和工程的重要性以及货物交货和工程完工的关键性要求,每个合同规定的违约损失赔偿金额可以不同,但应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
不可抗力
7.20 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应规定合同缔约双方的一方若因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时,不应视为违约行为。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如果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合同完成时间应按不可抗力作用的时间作相应的延长。
争端的解决
7.21 合同条款中应规定在解释合同条款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争端可以在中国法院或按照中国仲裁程序解决。但是,在争端付诸于法律解决之前,合同各方应将争端提交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委解决,如果在60天之内尚不能解决,合同各
方可以提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语 言
7.22 招标文件应使用中文。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标准文本英译本经世行审查和认可后,将由财政部颁发,国内各有关机构应依照执行。对标准文本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都应事先由财政部审查和批准,并得到世界银行的认可。
投标书的修改和撤回
7.23 招标文件应规定招标人在投标之后,可以更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条件是项目执行单位或招标机构应在规定的截止日之前接到投标人要求更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投标人更改或撤回投标的通知应按投标规定书写、标记和发送。撤回投标的通知也可用电传、传真、电报发送,但
随后须寄出签字的确认件,邮戳日期不得晚于投标截止日期。投标截止日之后不允许改变投标。
7.24 投标人不能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投标有效期终止期之间撤回投标。如果投标人在此期间撤回投标,项目执行单位或指定的采购机构将没收投标人的保证金。
开 标
8.1 从招标到递交投标书应给予足够的时间。从招标日算起给予的时间一般应不少于30天,对于大型工程或复杂设备的招标可给予更长的时间。在招标通告中应规定投标的截止日期、时间和地点。
开标程序
8.2 开标时间为递交投标的截止时间或紧接于截止时间之后。开标应按招标通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允许所有的投标人或其代表参加。投标人名称,每一投标的总报价和是否提供投标保证金,应在启封后高声朗读,予以记录。这些记录将由有关的机构保存。在截止日期
之后收到的投标将不予考虑,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投标的澄清
8.3 出于评标需要,项目执行单位可以要求任何投标人澄清其投标书,但在开标后,不得要求或允许任何投标人对其投标书的实质内容或价格进行修改。
程序的保密
8.4 公开开标后到宣布授予合同之前,有关审标、澄清、评标及合同授予建议等情况,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与该程序无正式关系的人员泄露。
审 标
8.5 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所采购的设备或工程的特点建立评标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及法律等部门的专家。评标小组的人员名单及其职务应记录在案。
8.6 项目执行单位应审查投标书并确定其:(1)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合格条件的要求;(2)是否已经由为本合同供货、承包工程、服务的受权当事人正确签字;(3)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4)是否在计算上存在实质性的错误;(5)其他部分是否一般无
差错。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将不予进一步考虑。
评 标
8.7 评标的目的是为了在评标价格基础上对各标进行比较,以确定合同的中标者。合同应授予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但不一定是报价最低的投标。
8.8 招标文件中应规定在评标时除价格因素以外尚需考虑的其他有关因素,以及应用这些因素来确定最低评标价的方法。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运输条件、支付时间、完工或交货日期、经营费用、技术服务、设备的效率与兼容性、服务和备件的供应。除价格外,用以确定最低评标价
的其它因素应根据可能折算成货币数量来表示,用来量化这些因素的方法应明确地写在招标文件中。
8.9 评标时不考虑适用于合同执行期间的价格调整条款。
8.10 在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应负担所有关税、税金及政府征收的其他费用。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书时,将上述因素考虑在内。对投标的评价和比较应在此基础上进行。
资格后审
8.11 如果对投标人未经资格预审,项目执行单位应确定被评为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是否有必要的生产许可证(适用于国内投标人),是否有足够的能力、规模、经验和资源有效地履行合同,采取的施工方法是否可靠。要求达到的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如果最低评标价的投标
人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在这种情况下,项目执行机构应挑选下一个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
8.12 项目执行单位应准备一份详细的评标报告,说明其建议授予合同的具体理由。在授予合同之前,该报告应报送有关项目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时抄送财政部审核。但对于金额小于五百万元的土建合同,评标报告不必抄送财政部。如果项目执行单位将评标报告挂号寄出后三星
期或派人送到财政部二星期后,财政部没有提出意见,则视为财政部无异议。在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评标报告将送世界银行认可(如果需要的话)。
8.13 项目执行单位不得要求投标人降低其投标报价,改变供货、工程和服务的范围,或在评标过程中,假借澄清的名义降低标价,也不允许项目执行单位或指定的采购机构同投标人谈判合同价格。如果由于某种正当理由出现原投标价与合同价明显不一致时,项目执行单位应在评
标报告中详细说明。
合同的授予
9.1 项目执行机构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将合同授予被确定和批准的评标价最低的,并且其能力、经验和财力均合格的投标人。不应要求投标人承担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工程或供货责任,或要求修改投标内容作为合同授予的条件。
投标有效期延长
10.1 如确有特殊原因,投标有效期需要延长,必须在投标有效期到期之前,书面要求所有的投标人延期。在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时,不得要求或允许投标人改变报价或其它投标条件。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所交的投标保证金不应被没收,但对于同意延长投标有
效期的投标人,则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重新招标和拒绝所有投标
11.1 由于缺乏有效的竞争或其它正当理由,项目执行机构可以重新招标,但应取得有关项目主管单位和世界银行的同意(如果需要的话),而且不应过份延期。不允许单纯为了获得更低的价格,以同样的规格条件废除已有的投标而另行招标。当所有的投标的主要项目均未达到招
标文件要求时,允许拒绝所有投标,拒绝所有投标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委批准及世界银行认可。一旦拒绝所有投标,项目执行单位应研究废标的原因,考虑是否对技术规格(规范)或项目本身或二者进行修改,然后再重新招标。



199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