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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8:58:37  浏览:91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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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 24 号

  《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宋国权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相结合,以提供住院治疗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制定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完善支付办法,减轻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其所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 保险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凡我市城镇户口居民(在校学生不受户口限制),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来源: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第八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费200元,下列人员除外:

  (一)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40元;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含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缴费80元;

  (三)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缴费100元;

  (四)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免交医疗保险费;

  (五)未就业残疾人每人每年缴费100元。

  第九条 财政、残联医疗保险补助标准:

  (一)除中央财政补助外,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扣除省财政补助30元以后,由市区(市包括市开发区,下同)两级分别承担70%和30%;

  (二)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从市财政安排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补助100元;

  (三)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每人每年从市财政安排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补助200元。

  (四)未就业的残疾人,每人每年由市残联从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补助100元(市区两级按照70%和30%承担)。

  第十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适时调整支付比例,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个人承担的医疗保险费,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全日制大、中、小学当年招收的新生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从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市区财政、残联、民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上报的参保居民人数,经审核后,按季将各项补助资金划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支付范围和标准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因患有慢性病进行门诊治疗的费用,由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给予支付,其他门诊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应先自付一定数额起付线费用。起付线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费用以后,按照分段计算累加的办法给予支付(见下表)。
住院费用
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起付标准-5000元
70%
65%
60%

5001-40000元
80%
70%
65%

40001-80000元
90%
80%
70%

80001元以上
90%
85%
75%



  第十七条 实行参保缴费年限与报销比例挂钩:

  (一)连续参保缴费三年以上,报销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见下表)。


住院费用
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起付标准-5000元
73%
68%
63%

5001-40000元
83%
73%
68%

40001-80000元
93%
83%
73%

80001元以上
93%
88%
78%



  (二)连续参保缴费五年以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见下表)。

住院费用
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起付标准-5000元
75%
70%
65%

5001-40000元
85%
75%
70%

40001-80000元
95%
85%
75%

80001元以上
95%
90%
80%



  (三)连续参保缴费十年以上(其中连续参保缴费15年以后,且年龄达70周岁以上,个人免缴费),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5%,见下表)。

住院费用
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起付标准—5000元
80%
75%
70%

5001—40000元
90%
80%
75%

40001—80000元
95%
90%
80%

80001元以上
95%
95%
85%


  第十八条 转往我市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个人须先承担10%的医疗费用,其余部分再按居民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结算。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患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全年超过6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分段计算累加的办法给予支付(见下表)。


全年医疗费用
支付比例

601元-2000元
55%

2001元-4000元
65%

4001元以上
75%


  慢性病病种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费用实行限额管理。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8万元。各类癌症放化疗、白血病、三期以上尿毒症、重症肝炎大病患者最高限额可报销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以及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较大的,按照皖政办〔2005〕40号文件规定,由市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第五章 登记缴费和医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其他城镇居民由所在社区居委会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

  第二十三条 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城镇居民医保费,并可以委托学校、街道社区等代办机构代收,使用统一票据,资金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按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基金总额的5%安排经费,列入预算,主要用于学校和社区的代办费用及考核奖励。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用药、诊疗、转诊转院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参保城镇居民慢性病患者,可以到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有住院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看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适当调整当地的医保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致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8日《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巢政〔200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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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库[2001]52号

党史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中央有关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政府采购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中的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单列。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是促进预算编制细化、推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有效措施。为了使中央各单位全面准确地编制2002年中央单位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编报单位:编制部门预算的各中央预算单位,都应当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二、表间关系:政府采购预算表中的各项预算支出是指部门预算表有关支出科目涉及本年政府采购的内容。
  三、政府采购项目分类:政府采购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3大类。其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环保、绿化等建设项目;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
  如兼有货物、工程和服务二者以上难以认定其归属的项目,按占资金比例最高的确定类别。
  四、科目名称(品目):100万元以上的专项采购项目,是指项目支出中资金超过100万元的专项,以及基本建设支出中超过100万元的货物或服务专项。
  5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工程项目,是指2002年基本建设支出中预算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工程项目,以及2001年安排的资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上跨年度的工程项目。
  经常性商品购置项目,是指用基本支出采购的通用商品。各品目中不包括已列入100万元以上专项采购项目及500万元以上新开工项目中的同类商品。经常性商品购置项目的可以重复,但必须要按类、款、项编报。
  100万元以上的专项、5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工程项目以及经常性商品购置项目,相互不交叉。
  在上述类别或品目中,凡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不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编报。
  五、本年预算中的其他资金是指除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之外的采购资金,包括预算单位自有资金、贷款、捐赠等。全部用其他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方式另行规定。
  六、军队、武警以及企业集团2002年政府采购预算的实施方式,另行规定。
  七、2002年政府采购的联合集中采购目录与2001年相同(不含第六条规定的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编制机构应当做好纳入联合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或品目采购清单的填报工作。  
  各单位在部门预算批复之前不得采购联合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项目(不包括2001年未完成项目)。因特殊情况急需采购的,要事先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八、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财政直接拨付项目,将在2002年政府采购计划中作出具体规定。
  九、各预算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制定2002年的部门统一采购目录,并在预算编制期间要求所属预算单位做好部门统一采购目录采购清单的填报工作。
  十、各预算单位可以就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有关问题,向财政部国库司及有关业务司咨询。国库司电话:68551214,68551264。 

二OO一年九月六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局):
国务院今年1月22日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8、259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现就事业
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两个《条例》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在单位所在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二、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其支出预算中列支。此项基金收支要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中单独反映,并在保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统筹使用。
三、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到当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四、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
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五、各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指导。尚未将失业保险职能集中起来的地方,要尽快实行统一管理,并统一政策、统一运作。



1999年8月30日